从“内部再分化”的角度,也可以理解现代法的自创生属性。司法、立法、契约三种子系统的相互分离,提升了法律系统的内部复杂性,使之得以独立于其环境。更重要的是,现代司法具有决断属性,不仅不是立法的附庸,而且占据法律系统的中心。 4JA99xa8mHN1/Vc+0jNxLgeUAUEGAmyUF0443H9uj8HsrT477ML8Dk0T+R39Myq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