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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司法作为法律系统的“中心”

从“内部再分化”的角度,也可以理解现代法的自创生属性。司法、立法、契约三种子系统的相互分离,提升了法律系统的内部复杂性,使之得以独立于其环境。更重要的是,现代司法具有决断属性,不仅不是立法的附庸,而且占据法律系统的中心。 J+x486NvtrdYbIE28rkGuP40kE93M5RjAlGU5uTgUsu9f3DW11coM79jlnbnFT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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