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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通过“程序”的正当化

法律悖论不仅因目的性纲要而濒临暴露,在疑难案件情况下,多项可适用的条件性纲要也可能导致代码分派的困境。法律系统为此设置了第三种结构——程序,以便利用系统内部制造的“反身性”(reflexivity),将“恣意”的司法判决正当化。

第一,程序能够“拖延时间”,使法律系统不必立即判定合法/非法,暴露决断色彩。在疑难案件中,由于任何决定都难以获得法律共同体的支持,“以时间换空间”的策略尤其重要。第二,程序从日常冲突的自然存续时间中,截取法律上的“起点”与“终点”,以高度人为的方式建构法律系统的专属“时间”。“起诉”开启程序,“判决”终结程序,随着程序的推进,日常冲突被化约为易于处理的法律冲突。第三,在程序进行期间,法律系统呈现不确定性,暂停对代码值的严格分派,有意制造悖论。程序利用悖论的不确定性,吸引诉讼各方的参与和竞争,使之将目光投向未来。等到程序终了之时,法律系统恢复确定,作出被视为“参与”和“竞争”之结果的判决,基于代码的悖论亦得到展开。

与司法程序一样,立法程序也是法律系统的内部结构,也具有正当化的能力。立法的正当性并非源于社会共识,或者上位法的规定,只有立法程序能够阻止进一步的质疑。从这个意义上讲,整个法律系统都是“自我正当化”的。现代法利用立法、司法程序的反身性,通过暂时搁置决定,最终做出“正当”决定。古典哲学曾以“内在强制/外在强制”区分道德与法律,但道德并非没有外在的惩戒手段,法律完全可以促成内在动机。二者的真正区分在于,与“合法/非法”的法律决定不同,“善/恶”的道德判断无法经由程序实现正当化。

此外,在法学家看来,程序法的功能是保障实体法的实施。这种观点属于法律系统的自我描述,旨在维护法律的统一性,无法说明未能保障实体正义的程序为何仍然是程序。系统论法学的外部描述则揭示出,程序的功能在于制造并维持系统在一段时间内的不确定性,从而弥补法律代码的僵硬确定性,避免暴露法律系统自己决定了何为法律。 ZqYqBY1gwcW1SXE2zBeV4yS2twiXI1DFQmhtXaxSSdknb2v7k2BQULR8RoJoI3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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