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结构—功能主义”视角看,功能分析仅仅说明,致力于稳定规范性预期的社会沟通具有法律属性。只有连接各种法律沟通的“结构”,才能决定法律的实际“运作”。自创生系统论法学承认功能分析的不足,但否认静态的结构决定了动态的运作,强调法律运作与法律结构均具动态性,不可分割:唯有在运作时,结构才呈现;运作涉及系统要素的再生产,结构涉及要素间关系的动态再生产;系统要素的每一次再生产,都同时再生产要素间的关系即结构。 本章讨论经由系统论法学重新界定的三种法律结构。 5iSSwefc1sFN2RYllcZtF2J+d1Kwb6RB/SPVS3RZLaGP3zYVN8iUMAMRHPvPqL6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