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而言之,只有在现代社会,法律的功能与成效才相互分离。英格兰王室法庭“通过与领主法院的竞争……使中央王室的权力渗透至社会的基层”的历史,以及通过打击“在斯蒂芬执政期间强占封臣土地的不端领主”,保护“自由民的土地利益与切身利益”,“赢得当事人对于抽象王权的认同和效忠”的历史表明, 只有事实上具有控制行为和解决纠纷的成效,传统社会的法律才可能在一定程度上稳定规范性预期。反过来说,在不以法律作为主要行为准则和争端处理依据的传统乡村,稳定规范性预期的功能就主要不是依靠法律,而是依靠习俗、宗教或者伦理道德加以执行。现代人仍然依据多种社会规范做出预期,但由于社会的复杂化加剧了不同规范性预期之间的冲突,必须从全社会之中分出一个专门的系统,选择性地将其中一部分稳定下来。现代法接过了这项任务,按照固有的标准独立运行,有效防止了人们面对规范性预期冲突不知所措的情况,不能由于成效匮乏而致功能失灵。
现代法的成效是其功能的副产品。由于法律系统支持那些依据法律做出的规范性预期,人们通常会控制与之相反的自身行为,及时化解纠纷,以免遭受惩罚或者卷入诉讼。但这并不能排除有的人为了超额利润无视法律,为了基因实验铤而走险,为了政治目标“公民不服从”。反过来说,法律系统拒斥依据非法律理由做出的预期,客观上使其他社会子系统得以自主运行,有助于它们的专业化发展。现代宪法关于限制国家权力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就是旨在保障政治、经济、科学、教育、宗教等功能系统的自治性,防止权力、金钱、真理、成绩、信仰等沟通媒介相互通约,或者受制于具体的人际关系。
将功能和成效联系起来看,法律可谓现代社会的免疫系统(immunization system)。 这种免疫系统是“事后启动”,且并不试图调整其社会环境,消灭所有矛盾、冲突(病毒)。然而,任何社会冲突只要进入系统内部成为“法律冲突”(抗原),不论何时何地、涉及何人、有何理由,都将依据法律规范(抗体)被识别出来,并一视同仁地加以处理。这样一来,法律系统就使整个社会在无法彻底清除病毒的情况下免于“感染”:一方面,现代社会面对未知的未来,必须借助法律在一定程度上抵御不确定性;另一方面,其他系统能够自主选择是否回应、如何回应各种非法律的诉求,全社会的功能分化才得到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