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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规范性预期”与“认知性预期”

具体说来,法律系统独一无二的社会功能,与时间拘束的社会成本(social costs of time binding)有关。 “当下”在“时间”维度拘束“未来”,沟通往往不是一次了结,而是对进一步的沟通抱持“预期”。比如,今天契约签订,预期一年后的契约履行。“时间拘束”会产生“社会”维度的“成本”:未来仍然按照既有预期进行沟通,可能造成损失。比如,原材料涨价导致履行契约在经济上不利。如果社会成本超过收益,预期失落的可能性就大大增加;此时,法律显然有助于对抗社会成本、维持时间拘束,亦即稳定预期。

但一方面,法律从来不是稳定预期的唯一社会机制。人们不惜付出成本,也要按照既有预期行事,既可能出于畏惧法律,也可能由于信仰上帝、珍惜身份、爱护名誉。从抽象到具体,这些机制依次可分为价值(values)、纲要(programs)、角色(roles)、个人(persons)四个层次。 [1] 在“价值”多元和“个人”自由的现代社会,稳定预期越发依赖“纲要”和“角色”这两个中间层次,但无论如何并不仅仅仰仗作为特殊“纲要”类型的法律。

另一方面,复杂社会有必要区分各种预期,只让其中一部分形成时间拘束,为未来保留开放性和变异性。根据遭遇失落时人们的不同反应,预期可以进一步分为两种类型:如果采取“学习”态度,重新调整并形成新的预期,即为认知性预期(cognitive expectations);如果反事实(counterfactually)地坚持预期,拒绝做出相应调整,即为规范性预期(normative expectations)。 [2] 法律系统功能在于“稳定规范性预期”,且仅仅稳定部分规范性预期。

在现代社会的多种预期稳定机制中,除了法律“纲要”外,都不能在预期失落时拒斥“学习”。对于破坏预期者,人们可以谴责其信仰缺失、罔顾身份、人品低劣、头脑愚笨,却不得不承认“价值”“角色”“个人”或者非法律“纲要”无效的事实,在往后的生活中吸取教训,改变预期。相反,除非出现革命、战争等极端情形,违法的事实不会导致法律本身无效,下一次面对相同的情况,受法律保护的受害者不用“吃一堑,长一智”,而是完全可以继续抱持相同的预期。正是由于法律系统发挥着“稳定规范性预期”的社会功能,现代人才敢于面向“陌生人”,做出交易、投资、入学、求医、诉讼、驾驶等风险极高的决定。比较起来,原始法与族群的事实性暴力紧密联系,传统法受制于阶层的事实性影响力,只有现代法脱离了外部的社会脉络(context),具备“反事实”的“规范性”(normality)。

[1] 参见Niklas Luhmann, The Differentiation of Society ,Stephen Holmes,Charles Larmore(trans.),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1982,p.250。

[2] 参见Niklas Luhmann, A Sociological Theory of Law ,Elizabeth King,Martin Albrow(trans.),Routledge,2014,pp.31-39。 S3UML1h1MpHpNtSwmGAH/gQmALLYgkESFOfkWgnhxsy7sadnm6QVC2mehasTEo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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