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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处理中国历史上的民族关系问题

民族平等与汉族在历史上起主导作用问题

各民族一律平等,这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对待民族问题的基本原则。这种原则,适用于处理当前的民族问题,也适用于处理历史上的民族问题。

应用这种原则不是一件容易事情,很多史学家在这个问题面前遇到了困难。为了避开困难,当讲到历史上的民族关系时,人们总是尽量回避那些不平等的历史事件,个别的人甚至歪曲历史事实以适应民族平等的原则。用这样的办法处理历史上的民族关系,很容易给人一种错觉,好像中国史上的民族关系从古以来就是平等的。

照我的理解,用民族平等的原则来处理历史上的民族关系,并不是用一种简单的方法把不平等的民族关系从历史上删去,或者从那些不平等的民族关系中挑选一些类似平等而实际上是不平等的史实来证实这个原则在古代中国已经实现,更不是把历史上的不平等的民族关系说成是平等的;而是揭露历史上的不平等的民族关系,用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批判的态度,指出那些不平等的民族关系的历史根源和历史实质。

在漫长的阶级社会历史时期中,民族之间的关系是不平等的,这种事实,充满了世界史,也充满了中国史。这些不平等的民族关系出现在阶级社会是不足为奇的,因为它是阶级社会的历史产物。只要人剥削人的制度没有消灭,民族对民族的剥削,也就不能消灭。只要有剥削民族和被剥削民族存在,就不可能有民族平等。因此对于历史上的不平等的民族关系是用不着隐讳和粉饰的。

一直到现在,在民族史的讨论中,还有人提出中国史上的民族的国籍问题。有人主张,凡活动于今日中国境内的古代民族都算中国人。也有人主张,决定一个历史上的民族是不是中国人,应当以当时的,主要以汉族为首的王朝政治统治所及的范围为准。他们主张当匈奴、契丹、女真、蒙古等族尚未纳入汉族王朝的政治统治的范围之内的时候,均不得视之为中国人,而应目之为外国人。我以为第二种说法是值得商量的,因为在阶级社会历史时期,要把一个民族纳入另一个民族政治统治所及的范围之内,主要的是经过征服,按照这种说法,中国史上的民族是不是中国人,岂不要以这个民族曾否被汉族王朝征服为准?被征服过的,才算中国人,否则不算。这样说来,一个少数民族岂不只能以被征服者的资格参加祖国,不能以独立的地位加入祖国?这种主张者显然把中国和汉族在中国土地上建立的王朝等同起来,因而认为只有汉族王朝势力所及之地,才算中国的领土。然而汉族王朝的统治范围并不等于中国。在中国这块土地上除了汉族以外,还有很多民族。这些民族有些在历史上消失了,有些到现在还是构成多民族中国的一个民族,这些民族和汉族王朝发生从属关系,有先有后,但他们的祖先自古以来就生活在中国这块土地上,怎么能说它们和汉族王朝发生从属关系以前不算中国人呢?由于中国这个多民族国家,有时是统一的有时是分裂的。在统一时期,这些民族就被纳入汉族或其他统治民族的统治范围之内;在不统一的时候,它们就摆脱了汉族王朝或其他支配民族所建立的王朝的统治,形成许多独立的王国,甚至一个民族还分裂为几个独立的王国。怎么能说它们和汉族王朝脱离从属关系以后不算中国人呢?在我看来,出现在中国史上的一些民族,作为一个民族,他们和汉族是属于不同的民族,但作为多民族国家的一个成员,不管在分裂时期或统一时期,也不管是纳入或未纳入汉族王朝统治范围之内,应该承认他们都是中国人。

在民族史的讨论中,又有人为了描绘一幅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历史画图,主张把历史上的少数民族在边陲地区所建立的王朝或汗国,一律称为“地方政权”或“地方性王国”而把中原地区的王朝称为“皇朝”。还有人主张把历史上的少数民族建立的割据王朝,加上括弧。这些主张我以为也是值得商量的。

根据具体的历史事实,先后出现在中国史上的少数民族在边陲地区建立的部落国家,它们和中原王朝的关系是各种各样的,有些在很早的历史时期就变成了中原王朝的郡县,有些和中原王朝只是有过政治上的从属关系,即藩属关系,有些只有在朝贡形式之下进行的商业交换关系。而且这些各种各样的关系又不是固定的,而是经常变动的,有些在前一王朝时期和中原王朝是藩属关系,到后一王朝变成了中原王朝的郡县。甚至在同一王朝时期,也有变动。总之,民族之间的历史关系是极其复杂的。如果把它们一律说成是中原王朝直辖的“地方政权”或隶属于中原王朝的“地方性王国”,就把复杂的民族关系简单化了。至于少数民族在中原地区建立的割据王朝,例如十六国中的匈奴、羯、氐、羌、鲜卑所建立的短期王朝,后来的北魏、北齐、北周、辽、金等,大抵和同一时期的中原王朝处于匹敌的地位,它们建号称尊,自同王者,也没有理由把它们的王朝加上括弧。在处理这样攸关少数民族历史地位的问题时,我以为应该采取实事求是的态度,是独立的王国、汗国就称他们为独立的王国、汗国,是地方政权就称它们为地方政权,最好不要随便加上形容词,或者打上括弧。

在民族史的讨论中,也有人认为要贯彻民族平等的原则就不能说汉族在中国史上起了主导作用,如果说汉族起了主导作用就会显得其他的民族处于从属的地位,因而在有些中国史讲稿中把中国史上的各民族和汉族不分轻重平行叙述,好像中国的历史就是由许多民族组成的一幅百衲被。我以为这样的顾虑也是多余的。因为我们说民族平等是指各民族享有的权利,不是指的各民族在历史上所起的作用,权利应该是平等的,作用是不可能平等的。

由于我国疆域辽阔,各民族的历史发展是不均衡的,出现在同一个历史时期的部族或民族,往往处于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其中有先进的,也有落后的。先进的部族或民族在历史上起的作用大,落后的起的作用小。一直到解放前夕,有些民族还处于农奴制阶段,有些还处于奴隶制阶段,有些还处于原始公社制阶段,只有汉族一贯地处于先进的地位。不论在经济开发和文化艺术创造中,或者在反对国外敌人的斗争中,汉族人民都起着卓越的主导作用,这是历史事实。承认这种事实,对少数民族的权利没有丝毫影响,因为决定汉族起主导作用的,不是它的特权,而是它的先进的生产方式,是它的愈来愈发展的封建经济和文化。

也有人提出这样的问题,即当汉族被其他民族征服而丧失政权的历史时期,汉族是不是还起主导作用呢?要回答这个问题,那就要看征服汉族的那些民族是不是在征服汉族以后改变了汉族原来的生产方式。

照马克思的说法,“在一切征服中可以有三种情况。征服民族或者把它自己的生产方式强加于被征服民族(例如本世纪的英国人在爱尔兰和部分地在印度所做的);或者让原来的生产方式维持下去,满足于征收贡纳(例如土耳其人及罗马人);或者由于互相影响产生一种新的、综合的制度(日耳曼人的征服中有一部分就是如此)。” 由此看来,征服者可以改变,也可以不改变被征服民族的生产方式,还可以产生一种新的、综合的制度。

在另一个地方,马克思又说:“依据历史的永恒规律,野蛮的征服者自己总是被那些受他们征服的民族的较高文明所征服的。” 恩格斯也说:“在长时期的征服中间,文明较低的征服者,在最绝大多数的场合上,也不得不和那个国度被征服以后所保有的较高的‘经济情况’相适应:他们为被征服的人民所同化,而且大部分甚至还采用了他们的言语。” 由此看来,文明较低的民族征服文明较高的民族以后,大半是让原来的生产方式维持下去。

在中国史上,相继征服过汉族的那些鲜卑人、契丹人、女真人、蒙古人和满洲人,比起当时被他们征服的汉人来,都是处于文明较低的历史阶段。他们在进到中原地区以后所碰到的都是高于他们本族的生产方式,因而他们不能不服从“历史的永恒规律”,让原来的生产方式维持下去,而满足于征收贡纳。只有蒙古人曾经企图把他们的游牧生活方式强加于被征服的汉人,但当蒙古的军事贵族认识了农业在封建经济中的重要性以后,他们还是放弃了那种开倒车的想法。当然,在辽金元统治时期,特别是在征服战争的过程中,曾经使汉族人民的生产遭受暂时的破坏,而在后来也在汉族原来的封建经济结构中渗入了一些奴役制,但基本上并没有改变汉族原来的生产方式。因此,我以为即使在鲜卑人、契丹人、女真人统治半个中国的时期,在蒙古人、满洲人统治整个中国的时期,汉人仍然在中国史上起着主导作用。这样说,并不违背民族平等的原则。

民族同化与民族融合的问题

在民族同化和民族融合的问题上,也有些不同的意见。最一般的情况是在论述历史上的民族关系时,人们总是尽量避免使用同化这个名词,而以融合代替同化。

例如有人把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民族同化说成是民族大融合,把辽金元时期的民族同化也说成是民族大融合。好像自古以来中国各族之间就只有相互融合,不曾有过落后部族或民族同化于先进民族的史实;然而他们所说的“民族大融合”,其结局又往往是某些比较落后的部族或民族消失本部族或民族的特点,融合于汉族的汪洋大海中。像这样的情况,如果照列宁的说法,就不能说是融合,只能说是同化。列宁曾经这样说过:关于“同化的问题,即丧失民族特性,变成另一个民族的问题。” 很明白,凡丧失本民族的特性变成另一民族,列宁就称之为同化。上面所说的“古代的民族融合”,正是列宁所说的同化。

“任何一种科学,每当有新解释提出时,总不免要在这个科学的术语上发生革命。” 当马克思列宁对民族关系提出新解释时,同化和融合这两个科学术语,也就具有不同的含义。照马克思、列宁的说法,在阶级社会的历史时期,只有民族同化,没有、也不可能有民族融合。同化是大的、生产力高的民族使小的、生产力低的民族同化于自己。像滚雪球一样,大民族越滚越大,小民族就滚得没有了。这就是为什么在中国史上许多小的部族或民族陆续消失了,而汉族却越来越大的原因。至于严格意义的民族融合,那就不是以一个大的、生产力高的民族为主体而使其他的民族同化于它,而是在国际共产主义的基础之上的各民族的平等的融合和高度的统一。这种融合的结果,不是一个大民族在其他民族消失它们的民族特点的情况之下扩大自己,而是形成一个既非甲民族又非乙民族而是一个从来没有的新民族,但这要在共产主义在世界范围内取得胜利以后很长的时期内才有实现的可能。

民族融合能不能在阶级社会出现呢?照列宁的说法是不可能的。列宁在《关于民族问题的批评意见》一文中说:“正如人类只有经过被压迫阶级专政的过渡时期才能达到阶级的消灭一样,人类只有经过一切被压迫民族完全解放的过渡时期,即他们有分离自由的过渡时期,才能达到各民族的必然融合。”

按照斯大林的说法,民族融合不但不能在阶级社会实现,就是社会主义在一个国家的胜利的时期,也不能实现。他在《民族问题和列宁主义》一文中说:“列宁不是把民族差别消亡和民族融合的过程归入社会主义在一个国家内胜利的时期,而是仅仅归入无产阶级专政在全世界范围内实现以后的时期,就是说,归入社会主义在一切国家内胜利的时期,即世界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已经奠定的时期。”

民族融合为什么不能在阶级社会实现呢?因为实现民族融合的最主要的前提条件是消灭民族对民族的压迫剥削,而这在阶级社会是不可能的。

民族融合为什么在社会主义在一个国家内取得胜利的时期还不能完全实现呢?因为要实现民族融合不仅要消灭民族压迫和民族国家的壁垒,而且要消灭各民族在经济方面和生活方面的差别,形成各民族利害一致的经济中心,还要求消灭民族语言、文化等精神生活方面的差别,形成民族间的共同语言,照《共产党宣言》上说,还要许多民族的和地方的文学形成一个世界的文学。而这在社会主义在一个国家内胜利的时期只能提供一种可能性并替这种可能性准备现实的条件,不可能完全实现。关于这个问题,斯大林曾经作过说明他说:“在我们国家中,民族压迫早已消灭了,但是由此决不应该得出结论说:民族差别已经消失了,我国各民族已经消灭了。在我们这里,在我们国家中,民族国家壁垒如边防关税早已取消了,但是由此决不应该得出结论说:各民族已经融合起来了,各种民族语言已经消失了,这些民族语言已经被我们一切民族的某种共同语言代替了。”

民族融合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是进步的现象,我们应该欢迎它。但是,不能因为欢迎这种进步的现象就把它提前塞进历史,就把阶级社会的民族关系,一律说成是民族融合。如果把阶级社会历史时期的民族关系,都说成是融合,那么就会掩盖阶级社会的民族关系的本质,也会模糊阶级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历史时期的民族关系的本质的差异,同时也不符合历史事实。中国史上常常有“归化”、“向化”和“化外”之民的纪录。这里所“归”的和所“向”的文化,当然是指汉族文化,而所谓“化外”之民,则是指的没有同化于汉族的人民。不仅在封建社会只能有民族同化的事,在资本主义社会也只能有民族同化。列宁说:“资本主义社会的经济发展在全世界给我们提供了一些没有充分发展的民族运动的例子,提供了一些由若干小民族或损害某些小民族组成大民族的例子,提供了一些民族同化的例子。” 列宁的这段话指出了民族同化的根源,不仅仅是政治接触和文化往来的结果,而是一定的社会经济在民族关系方面的表现形式。只要把民族同化这个问题提到历史范畴以内,就可以看出从民族形成经过民族同化到民族融合是民族关系发展的历史过程,而民族融合实际上就是民族消亡。

同化是不是不可以用呢?我看是可以用的。马克思、恩格斯、列宁也常常使用民族同化这个名词。例如马克思在论印度时说:“相继征服过印度的那些阿拉伯人、土耳其人、鞑靼人和莫卧儿人,总是不久就被印度人同化了。” 恩格斯在论暴力的作用时也说,文明较低的征服者“为被征服的本地人民所同化”。 列宁在说到资本主义时代的民族关系时也是说“民族同化”。 由此看来,同化这个名词是用不着回避的。

同化基本上是带有强制性的,自愿的是例外。在阶级社会历史时期存在着这样的现象是不足为奇的。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来说,阶级社会的国家是各民族人民的大牢狱,只有社会主义的国家才成为各民族人民的大家庭。在民族牢狱中,大民族强制小民族同化于自己,难道还有什么奇怪。

由于封建社会的闭塞性,居住在中原地区和边陲地区的民族之间的自然联系不够密切,再加上落后民族的保守性,就使得民族之间的自然同化不很容易。具体的历史事实指出,当中国的封建主义在中原地区取得了支配地位以后,那些交通阻塞的边陲地区就成了落后的氏族制、奴隶制、农奴制的避乱所,居住在那里的落后部族和民族,他们依靠崇山峻岭依靠沙漠作为屏障,坚持与文明世界的隔绝,而以保存祖传下来的原始生活方式感到自豪这些落后部族或民族的头脑,正像恩格斯所说的瑞士山民的头脑一样,简直是“花岗石堡垒,要想开化他们,那是千难万难的事” ,因此强制就成了必要。当然,这里所谓强制,并不是说一个民族用暴力去消灭另一个民族的特点,只是说用各种强制的手段,来创造有利于同化的条件。

封建主义的文明,通过商业的交换和文化的影响向边陲地区的伸展,无疑地会加速少数民族被同化的过程,因为它创造了一种条件使落后地区的部族或民族更容易接触较高的经济和文化。落后的部族或民族通过征服或和平的迁徙而移居中原地区,也无异把自己转移到更容易被同化的环境之中,但这种条件的创造,大半是通过带有强制性手段,有时是通过战争。

在中国史上,强制移民的史实是不胜枚举的。或者把中原地区的汉人移到落后的边陲,例如秦始皇徙五十万人于当时的南越,汉武帝徙七十余万人于当时的河南地;或者把边陲地区的落后部族或民族移到文化较高的中原,例如汉武帝先后徙东瓯、粤越于江淮之间,汉武帝、和帝先后徙廪君于江夏。不论是哪一种移民,其结果都是加速同化的过程,但移民也是带有强制性的。

还有直接用命令推行同化政策的。例如王莽强制匈奴单于改用汉式单名,金世宗强制汉人学女真文,清世祖强制汉人剃发易服等等,都是属于这一类的。宋代著名的诗人陆游有一首诗提到在女真人统治下的汉人同化于女真人的情况。诗云:“上源驿中捶画鼓,汉使作客胡作主,舞女不记宣和装,庐儿尽能女真语。”

在几个民族杂居地区或者接壤的地区,也有自然同化,但自然同化也是受到生活条件的强制,例如《颜氏家训》上说到一位北齐的士大夫要他十七岁的儿子学鲜卑语及弹琵琶看起来是自愿的,实际上是生活条件的强制,因为生活在鲜卑人统治区域的汉人,学会了鲜卑语及弹琵琶就可以“以此伏事公卿,无不宠爱”。当然,不学鲜卑语及弹琵琶也有自由,颜之推就向他的儿子说过:“若由此业自致卿相,亦不愿汝曹为之”。北魏孝文帝命令鲜卑人学汉人语言,看起来也是鲜卑统治者自愿的,实际上也是由于生活方式的改变迫使他们不得不学习汉人的语言,因为当时的鲜卑人已经由游牧生活转向定住的农耕,而鲜卑语可能没有足够的农业方面的词汇。由于自己的生活条件和工作条件而需要学会其他民族的言语,虽然不是强制的,但条件就是一根棍子。

即使有了同化的条件,但要使一个部族或民族同化于另一个民族还是不容易的。例如相继征服过汉族的那些游牧民族,当他踏入黄河南北开阔的原野时,虽然很快就受到繁华的城市生活的诱惑,受到封建文化的熏陶,受到那些没有骆驼却有鸡犬之声相闻的村落的习俗的传染,但由于落后的民族主义的偏见、闭关主义的思想根深蒂固,他们还是想挣脱文明的诱惑并力图保存那些对于他们的生活已经没有什么实际价值的民族特点。例如女真统治者屡次下令禁止女真人用汉姓,禁止女真人学汉人的装束。清朝的统治者,也屡次下令禁止满洲人学汉人装束,禁止满洲人和汉人通婚,禁止各省的八旗驻军和汉人杂居,禁止满洲人经营商业和农业,甚至封锁东三省不准汉人去开垦。这种种的措施,简直是对文明的抗拒。用恩格斯的话说,这是“对历史发展潮流的反抗”,“是愚昧对教养、野蛮对文明的反抗”。 当然,要在文明的世界中保存落后的东西是不可能的。只要这些落后的民族,具有“花岗石堡垒”的头脑的民族,走进黄河流域这个汉族文化的摇篮,用列宁的话说,走进这“一个碾碎民族差别的大磨坊” ,民族差别还是被碾成粉碎。

同化虽然大半带有程度不同的强制性,但仍然是一种进步的历史现象。因为所谓同化,实际上就是落后民族加入了先进民族的经济和文化体系,就是落后民族文明化。列宁对同化的积极作用估价是很高的。他说:同化“还有没有什么实际的东西呢?”“当然是有的还有资本主义所具有的世界历史意义的打破民族壁垒,消除民族差别,使各民族同化的趋势,这种趋势,每过十年就显得更强大有力,并且是使资本主义转变为社会主义的最大动力之一。” 因此列宁认为“谁没有陷入民族主义偏见的泥坑,谁就不能不看到资本主义同化民族这一过程,包含着极大的历史进步作用。” 又说:“那些大骂其他民族的马克思主义者赞成‘同化’的冒牌马克思主义者,实际上只是表明他们自己是民族主义的市侩而已。” 很明白,封建主义时代的民族同化,替资本主义时代的民族和民族国家的形成创造了条件,资本主义时代的民族同化,又替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时代的民族融合创造了条件,而民族融合则是民族运动的最高的形式。所以列宁说我们“欢迎民族的任何同化,只要它不是借助于暴力或特权进行的”。 但是欢迎同化,不等于欢迎同化政策。“同化政策是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武库中绝对不容许有的,因为它是反人民、反革命的政策,是有害的政策。” 因为这种政策是用强迫的办法,用命令来消灭另一民族的特征。

民族之间的战争与和平的问题

在研究历史上的民族关系时,必然会碰到战争问题,怎样处理历史上的民族间的战争,也是民族史研究中的一个经常碰到的问题。

过去的史学家在论述民族间的关系时,一般都把战争作为主题,甚至只有讲到战争的时候才提到民族关系。这是不对的。因为民族之间的正常的和主导的关系应该是和平相处只有在民族矛盾发展到和平相处的关系不能继续维持下去的时候才爆发战争。

过去的史学家强调战争,是因为他们生活在阶级社会,具有狭隘的种族主义或民族主义的思想,这种思想使得他们只看见民族之间的冲突,看不见民族之间的友好往来。但解放以后,还有人强调民族间的战争,并过高地估计这种战争的作用。例如在有些解放后出版的中国史中,仍然把历史上某些游牧民族说成是好战成性、劫掠为生的民族,并且说这是一个从氏族制进入奴隶制阶段的部族的历史特性。

马克思说过:“有一种流传下来的看法,以为人在某些时期完全靠劫掠生活。但是要能够劫掠就要有可供劫掠的东西,就要有生产。而劫掠的方式本身又是由生产方式决定的。” 由此看来,全靠劫掠生活的说法,从理论上说是不能成立的。这样的民族在现实的历史上也是不存在的。根据历史的记载,那些征服过和侵袭过汉人的民族并不完全靠打劫汉人生活,主要的是靠游牧生活,或者是靠半农半牧生活。

好战和劫掠也不是一个从氏族制进入奴隶制阶段的种族所独有的特性,而是处于阶级社会历史阶段的部族或民族的共性。封建主义时代的、特别是资本主义时代的统治阶级,它们的好战和劫掠,比起奴隶制时代的部族或种族更要野蛮。马克思在说到资本主义曙光时代的资产阶级的劫掠时曾引用威廉·霍维特的话说:“世界各地所谓基督教人种对于他们所能征服的一切种族所加的野蛮的行动和残酷的暴行,是世界史上任何一个时代,任何一个凶猛的无教育的无情的无耻的人种都不能比拟的。” 例如青年时代的英国资产阶级对印度人的剥削和压迫,在马克思看来,就“比萨尔塞特庙里使我们一看就吃惊的神怪还要可怕”。 今天美国资产阶级对印第安人的剿灭,对黑人的奴役的罪恶行为,如果和古代奴隶主相比,谁都不能否认孙子比祖父更为高明。

一切都是后来居上,劫掠也是一样。应该把劫掠的锦标送给剥削阶级的最后一代。

和上面的情况相反,解放后又有人为了避免引起各族人民之间不愉快的回忆,主张少讲或不讲战争,只讲各族人民之间的和平共处友好往来。不强调战争是对的,我们没有必要把历史上所有的疮疤都揭露出来,但如果认为所有的战争都可以不讲,那就是因噎废食主要的战争是要讲的,因为战争不是历史的偶然爆炸,而是民族之间的矛盾长期发展的结果,并且是民族矛盾最集中的表现。毛主席说:“战争——从有私有财产和有阶级以来就开始了的,用以解决阶级和阶级,民族和民族,国家和国家,政治集团和政治集团之间在一定发展阶段上的矛盾的一种最高的斗争形式。” 因此,如果从历史上抽出民族之间的战争,就等于抽出了民族矛盾,而民族矛盾是阶级社会历史中的一个重要方面。

在中国史上,充满了民族之间的战争纪录。例如秦汉与匈奴的战争,晋与匈奴、羯、氐、羌、鲜卑的战争,北魏与柔然的战争,隋唐与突厥的战争,宋与契丹、女真、西夏、蒙古的战争,明与瓦剌的战争,清与准格尔的战争等等。这些战争都不是一些孤立的突发的历史事件,他们和当时的有关的民族、有关的阶级在战前实行的政策是密切攸关的,如果从中国史上抽出了这些战争,那是不可想象的。

重要的战争是应该讲的,问题在于怎样讲。

过去的史学家说到汉族和少数民族之间的战争时,总是把少数民族说成是对汉族的侵犯、背叛;反之,把汉族对少数民族的战争说成是招携荒服,是对野蛮人的膺惩,这当然是不对的。解放后,不少史学家却把情况反过来了。他们在讲到民族之间的战争时,总是尽可能地把汉族说成是侵略,把少数民族说成是革命。用这样一种简单的翻案方式处理极其复杂的民族战争,是很危险的。

要判断一个战争的性质,不是根据民族的大小,也不是根据民族的先进与落后,而是根据构成这个战争的具体历史情况。要弄清战争性质,必须弄清楚这个“战争是由什么样的历史条件造成的,是由哪些阶级进行的,是为了什么而进行的。” 不弄清楚这些,就无法对这个战争的性质做出判断。

构成战争的原因是各种各样的。一般说来,历史上的少数民族发动的战争大半是为了反抗汉族或其他统治民族的压迫和奴役,但也有例外。有些落后部族或民族发动的战争,看起来好像是为了保卫他们的部族或民族,但实际上并不如此,而是为了保卫少数统治者剥削和奴役本族人民的特权。为了保卫这种特权,有些落后民族的统治者不惜把自己的民族地区封闭起来,使本族人民和文明世界隔绝,以便利他们的剥削。像为了这样的目的而进行的战争,当然不是什么革命,而是反动的战争。

由于中国的少数民族大半都分布在边陲地带,和外国壤地相接,所以在历史上,特别是近代史上,往往有某些少数民族的野心家因为受到外国统治者的挑拨离间,不惜勾结外国势力进行分裂祖国的活动,甚至发动战争进攻祖国。像这样的战争,更不是什么革命,而是背叛祖国的叛乱行为。

当然,在论述历代以来汉族和其他支配民族的统治者对少数民族进行掠夺战争时,揭露那些专制王朝、专制君主的民族压迫政策,乃是万分重要的工作。

列宁说:“民族压迫政策是专制制度和君主制度的遗产。” 这种专制制度和君主制度的遗产,在中国一直到国民党统治时期还被继承,而且变本加厉。毛主席在党的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政治报告中指出:“国民党反人民集团否认中国有多民族存在,而把汉族以外的各少数民族称之为‘宗族’。他们对于各少数民族,完全继承满清政府和北洋军阀政府的反动政策,压迫剥削,无所不至。1943年对于伊克昭盟蒙族人民的屠杀事件,1944年直至现在对于新疆少数民族的武力镇压事件,以及近几年对于甘肃回民的屠杀事件,就是证明。这是大汉族主义的错误的民族思想和错误的民族政策。” 对于封建统治者和国民党反动集团所发动的这种屠杀少数民族的战争,我们必须加以揭露和反对,不揭露和反对这种战争,那就不是马克思主义者。

由专制王朝、专制君主发动的民族战争,其动机当然是为了掠夺和奴役别的民族,而且在战争的过程中,总是要替另一民族带来种种的惨祸、暴行、灾难和痛苦。但是即使如此,有些战争在客观上还是起了进步作用。列宁在《论社会主义与战争》一文中说:“历史上常常有这样的战争,它们虽然像一切战争一样不可避免地带来种种惨祸、暴行、灾难和痛苦,但是它们仍然是进步的战争,也就是说,它们促进了人类的发展,加速地破坏极端有害的和反动的制度(如专制制度或农奴制),破坏欧洲最野蛮的专制政体(土耳其的和俄国的)。” 由此看来,只要这个战争在客观上曾帮助破坏那种特别有害和反动的制度,即使带来一些灾难,终究还是进步的,因为它带来的灾难比起它摧毁的反动的制度来就算不了什么了。

因此,在说到历史上的民族之间的战争时,既要指出这些战争的主观目的,也要指出这些战争的客观效果无论如何是跟专制王朝、专制君主的主观目的不能完全符合的,有时甚至是相反的。例如汉武帝征服西域,当然不是为西域人民的利益,但因此而使西域诸国摆脱了匈奴人的更野蛮的奴役并摧毁了西域地区的封锁,打通了西域人民通向汉族封建文明的道路,则是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的。虽然如此,我们还是要着重的指出这种积极作用的发生和实现,不是由于和西域人民的合作,而是在汉族统治者对西域各族人民的压迫和奴役的程序上进行的。

在民族间战争的问题上,有一种新的意见,即有人提出对于历史上民族间的战争,应该照家务事处理。既然是一家人,就不能说谁侵犯谁。因此,主张清兵入关不是满族侵犯汉族,只是换朝换代而已。最近我接到一封读者来信,提出了这样一种意见,他认为在阶级社会内甲民族上台,乙民族下野,正像资本主义国家内的资产阶级在野党与执政党一样这里不存在谁侵犯谁的问题。准此而论,则不但民族之间没有是非可言,中国史上也根本没有民族间的战争了。

我不同意这样的说法。我以为民族矛盾虽然在本质上是阶级矛盾在民族关系中的表现形式,但民族矛盾不等于阶级矛盾。把民族矛盾作为国内问题处理,也不等于是非不分,更不等于把民族矛盾说成是同一民族中两个阶级之间的矛盾,从而把民族之间的战争说成是阶级之间的战争,甚至说成是同一阶级的两个政党轮流执政。如果这样,就无异否定了阶级社会中有民族矛盾的存在,也否定了民族矛盾的阶级内容。

提出这种说法的人,可能是看到清兵入关之初,曾经同吴三桂联兵打过李自成的农民军,因而就把他们当作地主阶级。但是,清朝的统治者在打败了李自成的农民军以后,又打过明末三王,覆灭了弘光、隆武、永历三个南明政府,而这三个南明政府却是明代地主阶级的残余势力,这又怎样解释呢?而且努尔哈赤以“七大恨”誓师伐明,这“七大恨”是阶级仇恨还是民族仇恨呢?又如在扬州、嘉定和其他战役中,死于战争中的汉族人民是什么阶级的人都有的,这又怎样解释呢?另一方面,抵抗清军的汉人,有地主,也有农民军,这又怎样解释呢?应该承认,在封建社会中,有种族矛盾或民族矛盾的存在,而且在种族征服或民族征服的战争中,这种矛盾往往上升到主要的地位。

只有在征服战争结束以后,征服民族为了巩固它在被征服民族中的政治统治而必须转向生产的时候,他们才会触动被征服民族的生产关系或者说阶级关系。到这时,它才逐渐和被征服民族中的剥削阶级在经济利害上取得阶级的一致性,只有在这样的时候,被征服民族的剥削阶级才为了他们的阶级利益而牺牲民族自由和整个的民族国家,变成征服民族统治者压迫自己民族的工具。

被征服民族的农民什么时候才能把他们的斗争从保卫自己的民族自由和民族国家转向阶级斗争,也要看征服民族的高压手段的性质,如果高压手段触到农民的土地利益,使农民感到阶级的压迫超过了民族压迫,他们才能站到阶级斗争的前线。至于被征服民族和征服民族的劳动人民的结合,也要在经济的利害上取得阶级的一致性,然而这需要一个比较长的过程。因此,即使阶级矛盾上升到首要的地位,也不是说就没有民族矛盾了,只能说民族矛盾降到了次要的和服从的地位。

也是为了把民族矛盾说成是阶级矛盾,近年来又有一种“民族联合政府”的说法。有些史学家把历史上的少数民族所建立的王朝,说成是征服民族的军事贵族和被征服民族的地主阶级的联合政府。例如他们说,元朝是蒙古军事贵族和汉族地主阶级组成的联合政府清朝是满洲军事贵族和汉族地主阶级组成的联合政府。这样的说法,我以为是值得商量的。

所谓“民族联合政府”顾名思义是要在民族平等的基础上才能组成,然而在阶级社会历史时期,是不会有民族平等的。我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多民族国家,但这个多民族国家不是建筑在各民族平等的结合上面,而是建筑在一个民族,更确切些说,是建筑在该民族的统治阶级对其余民族的统治上面。在这样的国家里的被统治的民族,它们在政治上,乃至在经济上都要服从统治民族。在这样的国家里,统治民族的劳动人民和被统治民族的劳动人民的利害也不是完全一致的,前者只有阶级压迫,而后者则除了阶级压迫以外,还有民族压迫。蒙古统治者曾经把他们统治下的各族人民分为四等,满洲统治者也是推行过满汉区别对待的民族政策,就是证明。在元朝和清朝的政府中有汉族地主阶级参加,这是事实,但这些汉族地主并不是以民族代表,而是以个人的资格去参加的,虽然他们有意无意也反映一些本民族的愿望,但只有这种愿望在不损害统治民族的利益时,才能被统治民族接受。由于汉族地主阶级以个人的资格参加,而不是以民族代表参加,他们就不能在政府中取得与蒙古、满洲统治者平等的民族地位,他们就不能参加决定民族政策和其他政策的权力机关,只能以政治使用人的资格替统治民族的统治阶级执行既定政策,在执行不力的时候,还可以随时被撤换。如果是一个“民族联合政府”,那汉族地主阶级就必须以本民族代表的资格参加到决定政策的权力机关,为本民族的利益说话,然而不论在元朝或清朝的政府中,汉族的地主阶级都没有取得这种地位和权力,怎么能说是“民族联合政府”呢?

历史上各族劳动人民的友好往来问题

在论述历史上的民族关系时,强调各族劳动人民之间的友好往来,把各族劳动人民和各族统治者分开,是完全应该的,因为这正是从阶级观点出发来对待这个问题。但论述这种关系的时候,必须给予这种关系以具体的历史内容。

列宁告诉我们:“在分析任何一个社会问题时,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绝对要求,就是要把问题提到一定的历史范围之内。” 说到历史上各族劳动人民和劳动人民之间的友好往来时,也应当把它们提到一定的历史范围之内,否则甲族的劳动人民与乙族无别,前代的劳动人民与后代无别,就会使我们对问题的研究带有抽象的性质。大家都知道,同样的劳动人民,他们是以不同的身份出现在不同的历史时代,在奴隶社会是奴隶、在封建社会是农奴或农民、在资本主义社会是雇佣劳动者。由于历史发展的不均衡,在同一历史时代,各族的劳动人民也处于不同的社会地位。在汉族是农民,在某些少数民族则是农奴、奴隶当我们说到各族劳动人民时,如果不把他们放在一定的历史范围之内,则劳动人民云云,就是一句空话。

古代的劳动人民之间的往来是要受到程度不同的限制的。在奴隶主统治下的奴隶和封建地主阶级统治下的农奴或农民,他们首先要受到奴隶主和封建地主加于他们的人身隶属关系的限制,还有地理条件的隔绝,交通不发达,生活方式不同,宗教信仰不同,甚至言语不同,他们怎样突破这些限制,克服这些困难,这是论述历史上劳动人民友好往来应该研究的一些问题。不研究这些问题,则劳动人民友好往来云云,又是一句空话。

在说到历史上的劳动人民时,也不能忘记这样一个事实,即阶级社会的各族统治阶级为了便利他们的战争动员,经常挑拨种族之间的仇恨,制造种族之间的不和,在统治阶级长期的挑拨之下,各族的人民不能不受到影响,因而他们不可能没有偏狭的种族主义或民族主义思想。这种狭隘的种族主义或民族主义思想就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各族劳动人民打破种族的界限和他们邻居的劳动人民联合起来,共同反对驱使他们相互仇杀的各族统治阶级。

关于民族偏见,马克思在《致迈尔与弗格特》的信上曾经说过。他说:普通英国工人“在与爱尔兰人的关系上,他感到自己是统治民族的一分子,……他们对爱尔兰工人抱着宗教的社会的和民族的成见。他们对爱尔兰人的态度,和美国过去蓄奴的诸州的‘贫穷白人’对待黑人的态度完全相同。爱尔兰工人也同样看不起英国工人,他们认为英国工人是英国对爱尔兰统治的同谋者和愚蠢的工具。”

资本主义社会的工人阶级尚有民族偏见,封建社会的农民,当然也有民族偏见。因为封建统治阶级和资产阶级一样,他们往往在劳动人民的背后,相互勾结,相互支持,共同镇压各族劳动人民的反抗。但也往往用大民族主义或狭隘的地方民族主义的口号离间劳动人民。因此,民族偏见,以及由于这种偏见而产生的民族隔阂,在阶级社会的劳动人民中也是存在的,这就是为什么在全国解放以后我们还要进行反对大民族主义和狭隘的地方民族主义的教育。当然,在一定的情况之下,如在外来侵略严重的时候,国内各民族就会联合起来反对外来的侵略。毛主席指出,在抗日战争时期,“少数民族,特别是内蒙民族,在日本帝国主义的直接威胁之下,正在起来斗争。其前途,将和华北人民的斗争和红军在西北的活动,汇合在一起。” 又如当着阶级矛盾超越民族矛盾,上升为主要矛盾,阶级压迫超越民族压迫,成为各族劳动人民共同的压迫的时候,各族劳动人民的联合起义在历史上也是数见不鲜的。

民族英雄问题

最后想谈谈民族英雄问题。有人认为阶级社会的民族英雄,既代表本民族广大人民的利益,又不损害其他各族人民的利益。我以为这样的民族英雄在阶级社会的历史中是没有的,也是不可能有的。

在阶级社会的历史条件下,民族英雄要受到阶级性和时代性的限制,他们不可能没有偏狭的种族主义或民族主义的思想。具体的历史告诉我们,封建社会的民族英雄一般都是在保卫自己的民族国家的战争中产生出来的。例如岳飞是一个民族英雄,但他也有种族主义思想。他在他的《满江红》中写道:“壮志饥餐胡虏肉,笑谈渴饮匈奴血。”这里所说的“胡虏”、“匈奴”是意味着一个民族,并没有分别出这个民族中的统治者和人民,而是把整个民族当作对象的。实际上如果要求岳飞在抵抗女真侵犯时,既要打退女真统治者的进攻,又要不损害女真人民的利益,那是很难的。然而我们仍然说岳飞是一个民族英雄就是因为他虽然在主观上是为了保卫宋朝皇帝的江山,或者说地主阶级的统治,但在客观上却保卫了长江以南的汉族人民和其他各族人民免于女真统治者的蹂躏。换言之,就在于他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阶级性的限制,使他的活动不仅有利于地主阶级,而且在客观上被提高到种族的或民族的意义上。至于各族人民共同承认的英雄,那要在社会主义社会的历史条件下才能出现。

(1960年初稿,1962年6月5日修订) bsAcor4A+mr5f/toEBivJutd4RlbS7bke48BkJQ6C+xlMxdQgPLQiyqMeBwghVQ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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