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
下载掌阅APP,畅读海量书库
立即打开
畅读海量书库
扫码下载掌阅APP

第三节
非法经营罪的处罚

《刑法》第225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由此可见,《刑法》第225条以“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为标准确定了两个量刑档次:犯罪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目前已有相关司法解释对几种主要的非法经营罪类型的“情节严重”的标准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对非法出版行为确定的数额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非法出版案件时,同时采取了经营数额标准、违法所得数额标准及经营数量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13条、第14条、第15条、第16条、第17条对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的非法经营行为的“情节严重”与“情节特别严重”进行了细化规定。个人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情节严重的标准是:(1)经营数额在5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2)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至3万元以上的;(3)经营报纸5 000份或者期刊5 000本或者图书2 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500张(盒)以上的。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1)数额在15万元至30万元以上的;(2)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3)经营报纸1.5万份或者期刊1.5万本或者图书5 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1 500张(盒)以上的。

此外,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或者经营数量接近非法经营“情节严重”的数额、数量标准,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1)2年内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受过行政处罚两次以上的;(2)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上述司法解释的经营数额是指以非法出版物的定价数额乘以行为人经营的非法出版物数量所得的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是指获利数额。非法出版物没有定价或者以境外货币定价的,其单价数额应当按照行为人实际出售的价格认定。

(二)对非法买卖外汇行为确定的数额标准

根据1998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18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4条的规定,“情节严重”的标准是,个人为:(1)非法买卖外汇20万美元以上的;(2)违法所得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居间介绍骗购外汇100万美元上的或者违法所得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的规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伪造、变迁的凭证、商业单据,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数额在500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50万人民币以上的,应视为“情节严重”。但是,何谓“情节特别严重”?目前还没有规定,各地司法部门标准不一。这一解释采取的是将非法买卖(经营)数额和违法所得数额作为认定非法买卖外汇行为的数额标准。

(三)对非法经营电信业务行为确定的数额标准

根据2004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及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扰乱电信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非法经营电信业务“情节严重”的标准是:(1)经营去话业务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2)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上的。单位实施非法经营电信业务行为构成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对自然人处罚的规定标准进行处罚。经营去话业务数额,是指以行为人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的总时长(分钟数)乘以行为人每分钟收取的用户使用费所得的数额。电信资费损失数额,是指以行为人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的总时长(分钟数)乘以在合法电信业务中我国应当得到的每分钟国际结算价格所得的数额。这里采用的是经营业务数额和电信部门电信资费损失数额的标准。

(四)对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行为确定的数额标准

根据1992年10月9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的《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规定》,擅自收购烟叶超过2 000公斤的,视为数额巨大;无准运证托运、自运烟草专卖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依法没收违法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1)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超过5万元或者运输卷烟数量超过200件(万支/件)的;(2)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两次(含两次)以上,屡教不改的;(3)使用改造、伪造运输工具逃避检查的;(4)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或者使用过期、复印、涂改、变造、伪造等无效的准运证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以及个人异地超限量携带烟草制品的,按以上规定处理。以上规定虽是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标准,但是,其确定了“情节严重”的界限,因此,在具体的司法适用中,可以作为非法经营罪构成的判断标准。

综合以上3个司法解释及1个行政法规的规定来看,对非法出版行为和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情节严重程度的认定,采取的是经营数额和违法所得数额标准,其中,对非法出版行为的认定还采取了经营数量的标准。对非法经营电信业务行为情节严重程度的认定,采取的是经营业务数额标准和电信部门电信资费损失数额标准,但未采取违法所得数额标准。对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行为情节严重程度的认定,采取的是经营数额、经营数量及其他一些标准,同样没有采取违法所得数额标准。从此可看出,经营数额是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认定特定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与否的共同标准。因此,在认定非法经营行为是否“情节严重”的问题上,应采取以经营数额为主要依据,并综合考虑其他情节的标准。此外,有的非法经营案件无法按经营数额认定其情节是否严重,只能适用数量标准,在这种情况下,数量的多少应严格依相应的司法解释的规定。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又无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况的,不能将其认定为非法经营罪,只能以一般非法经营行为论处。 Nj8aHVXQjX0uj0Jgoq/o30OXgEFECzqA4wYOxGXWigxzQKrpurnOVg8aZHtSGEDM

点击中间区域
呼出菜单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