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曾发展近5 000名下线的传销骨干在案发后对采访他的记者说:“传销就是一个‘一将功成万骨枯’的残酷诈骗,靠无数的‘下线’养肥了‘金字塔’顶上的A级传销商们。”
这段话生动揭示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根本特征,那就是层级性、诈骗性。
20世纪90年代,以各种名目诱骗大量群众参与的传销违法犯罪活动一度比较严重,不仅干扰了正常的经济秩序,而且严重损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滋生了各种犯罪活动,影响了一些地方的社会稳定。针对这种情况,国务院于1998年4月18日发出了《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禁止一切形式的传销活动。之后,国务院于2005年8月通过了《禁止传销条例》。在《刑法修正案(七)》增加《刑法》第224条之一之前,实践中司法机关打击传销犯罪活动主要是适用《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也有根据具体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适用集资诈骗罪、诈骗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的规定处理的。对于后来多发的拉人头式的传销活动,由于没有用于传销的实际商品,就是否能够认定为经营活动,存在不同认识;同时,对传销这种涉众型犯罪,必须坚持打早打小、露头就打,只要具备传销的基本特征并且达到一定规模,就应当予以坚决打击。基于上述考虑,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并通过《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第224条(合同诈骗罪)后增加一条,作为第224条之一,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犯罪行为单独作出规定,以更有力地打击传销犯罪活动。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指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这是传销组织为诱骗成员取得传销资格常采用的一种引诱方式和必经的程序),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这是传销组织的结构特点),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这是传销组织的计酬方式特点),骗取财物(这是传销活动的本质特征),扰乱经济社会秩序(这是传销活动的社会危害性特征)的传销活动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224条之一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刑法》第231条,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本罪有情节加重犯的规定。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而情节严重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情节严重,根据2013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两高一部意见》)第4条的规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120人以上的;(2)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250万元以上的;(3)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60人以上的;(4)造成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5)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