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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全死因死亡水平

全死因死亡指一定时期内各种原因导致的总死亡,即无论何种原因导致的死亡均记作死亡。全死因死亡水平通常用一定时期内各种原因导致的总死亡在该人群总人口中的占比,即全死因死亡率来衡量。本节将从全人口、分性别年龄、特殊人群的角度分析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全死因死亡水平的变化状况,展示预期寿命在历次普查间的变化。本节数据来自《中国统计年鉴—2022》《中国卫生健康统计年鉴—2022》《中国人口和就业统计年鉴—2021》《中国人口统计年鉴—2002》,1981年、1990年、2000年、2010年、2020年五次人口普查数据,国家统计局、各省区卫生公报等公开资料。

2.1.1 死亡人数和性别年龄分布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人口死亡率不断降低,从1949年的20‰降低到1979年的6.21‰。其间在20世纪60年代初,死亡率陡然上升,至25.43‰后又骤降至稳定水平。20世纪80年代以后,随着人口年龄结构的逐步老化,总人口死亡率小幅上升,2021年人口死亡率为7.18‰。随着死亡率在1949—1979年间的大幅下降,年度死亡人数从1949年的1 083.34万人降到1978年的601.62万人。随着人口总规模的不断扩大,我国年度死亡人数不断增加,从1979年的605.74万人上升到2021年的1 014.25万人。具体如图2-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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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1 1949—2021年全国年度死亡人数及死亡率

在人口老龄化进程中,年度死亡人数更多集中在老龄阶段。图2-2是依据1981年和2020年人口普查数据绘制的分性别年龄死亡人数分布 ,男性在左、女性在右,死亡人数分布的中位数及50%区间已在图中标出。如图所示,在1981年,不足1岁的死亡人数在分年龄死亡人数中最多,到2020年已降到较低水平。与1981年相比,2020年人口死亡年龄更多集中在老年阶段,男性和女性的中位死亡年龄分别从1981年的60岁和63岁提高到2020年的73岁和79岁。1981年男性和女性死亡人数分布的50%区间分别集中在29~72岁和28~75岁,共跨越了43个和47个年龄区间;到2020年,男性和女性死亡人数分布的50%区间分别集中在62~82岁和69~86岁,共跨越了20个和17个年龄区间,明显更向老龄集中。在同一年份,女性各年龄死亡人数均少于男性。与男性相比,女性死亡人口集中在更老龄阶段。

2.1.2 分性别年龄死亡率和死亡率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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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2 全国男性、女性1981年、2020年死亡人数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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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3 全人口分年龄对数死亡率的变动

基于1981年、1989年、2000年、2010年、2020年人口普查提供的分性别年龄人口数和死亡人数数据,可以得出全国人口分性别年龄死亡率。考虑到5~50岁区间的死亡率较低,直接绘图难以显示5~50岁区间的死亡率随时间的变化,在这里,我们对死亡率做取对数处理。考虑到基于人口抽样调查数据的波动性,这里仅选取历次普查年的数据进行描述和分析。图2-3显示了不区分性别的全人口分年龄对数死亡率在历次普查年随时间的变化。

如图2-3所示,根据年龄组可知,分年龄对数死亡率随着年龄的增加整体上呈现先下降后上升的趋势。对数死亡率在0岁时较高,随着年龄的增长,逐渐下降,到5~9岁、10~14岁,下降到最低点,之后随着年龄的增长,逐步上升。从时间上看,分年龄对数死亡率近年来不断下降。

图2-4给出了普查年男性和女性分年龄对数死亡率随时间的变动。如图所示,与全人口类似,无论男性还是女性,从时间上看,分年龄对数死亡率均随时间下降;从年龄来看,0岁、1~4岁和5~9岁的对数死亡率下降最快,2000年后,0岁的对数死亡率下降速度加快。以普查年为界,将1981—2020年分为4个经验期,表2-1列出了各经验期我国男女性分年龄死亡率年均改善率,死亡率年均改善率采用王晓军等(2013)提出的 formula 公式计算。由表2-1可知,1981— 1989年,0岁男女性人口死亡率年均改善率分别为5.621%、3.531%,2010—2020年0岁男女性人口死亡率年均改善率提高到7.767%、9.916%,女性的改善率由低于男性提高至超越男性。这可能与女婴死亡率的降低有关——受人们生育观念转变的影响,重男轻女的现象有所缓解,女婴在营养、食物以及医疗保健等方面遭受歧视性待遇等状况有所改善(李树茁等,1996)。1~4岁男女性人口死亡率年均改善率由1981—1989年的7.863%、8.908%提高到2010—2020年的8.651%、9.253%,5~9岁男女性人口死亡率年均改善率由1981—1989年的5.641%、7.129%提高到2010—2020年的7.948%、6.580%。其他年龄改善率在2010—2020年经验期较之1981—1989年、1989—2010年普遍有所提高,0岁、85岁以上年龄组在2000—2010年时间段的改善速度降低,这可能与21世纪初期我国经济水平的飞速提高、医疗技术的快速进步以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与实施有密切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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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4 普查年男性、女性分年龄对数死亡率变化图

表2-1 1981—2020年分年龄死亡率年均改善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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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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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 特殊年龄人群死亡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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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5 全国婴儿死亡率随时间变化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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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6 2015年、2020年各省区婴儿死亡率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医疗卫生条件的改善,特别是妇幼保健事业的发展,我国的婴儿死亡率、孕产妇死亡率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快速下降,主要健康指标居于中高收入国家前列,但不同地区之间仍有较大差距。鉴于数据来源的限制,新中国成立后的全国婴儿死亡率、孕产妇死亡率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等指标最早仅可追溯至1991年,并且各省区指标存在不同程度的缺失。本节基于可追溯到的数据进行人群全死因死亡率水平的展示与描述。

1.婴儿死亡率

图2-5显示了我国婴儿死亡率呈逐年降低的态势 。婴儿死亡率是年内未满周岁的婴儿死亡总数在同期活产婴儿总数中的占比。由图2-5可知,婴儿死亡率在1991—2021年30年间逐年快速降低,由1991年的50.2‰降至2021年的5.0‰,下降约90%,降幅达45.2个千分点。

图2-6显示了各省区2015年与2020年的婴儿死亡率 ,其中,西藏自治区、黑龙江省、河北省、云南省2020年的数据未包含在内。2020年,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婴儿死亡率水平最高,分别为7.01‰、6.75‰,浙江省、北京市、广东省的婴儿死亡率最低,分别为1.97‰、1.98‰和2.13‰。婴儿死亡率水平最高的青海省和婴儿死亡率水平最低的浙江省相差5.04个千分点,这表明我国婴儿死亡率还有一定的下降空间。从已有数据可知,各省区2020年婴儿死亡率较2015年均有所下降,但降幅各不相同:西北地区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甘肃省、陕西省降幅明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降幅最大,5年降幅达到15.25个千分点;湖南省的降幅次之,达到5.54个千分点;北京市、广东省、浙江省的婴儿死亡率已达到较低水平,降幅不明显。

2.孕产妇死亡率

孕产妇死亡率是年内孕产妇死亡数与当年活产数之比,表示每10万孕产妇中的死亡数。图2-7给出了全国孕产妇死亡率随时间变动的趋势 。由图可知,全国孕产妇死亡率在1991—2021年的30年期间快速下降,由1991年的80/10万降至2021年的16.1/10万,降幅高达36.9/10万。其中,孕产妇死亡率在2002—2003年期间轻微上升,这可能是由于非典疫情对人们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了威胁,尤其是对孕产妇的健康安全造成了严重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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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7 全国孕产妇死亡率随时间变化图

图2-8显示了各省区2015年与2020年的孕产妇死亡率 。从数据看,2020年西藏自治区和青海省的孕产妇死亡率相对较高,分别为47.9/10万、24.9/10万,其他省区的孕产妇死亡率普遍降低,2020年浙江省和北京市的孕产妇死亡率已分别降低至3.9/10万和4.8/10万。与2015年相比,2020年海南省、辽宁省、湖北省、上海市、江苏省的孕产妇死亡率有轻微上升,平均上升幅度为2.9/10万,其中海南省升幅最大,为6.8/10万,说明其妇幼健康服务能力亟须提升,以使重点人群健康逐步得到保障。甘肃省和广东省2020年的孕产妇死亡率与2015年基本持平,其余省区孕产妇死亡率均有所降低,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降幅最为明显。西藏自治区的降幅最大,由2015年的100.9/10万降至2020年的47.9/10万,但2020年西藏自治区仍为孕产妇死亡率最高的省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降幅次之,由2015年的38.5/10万降低到2020年的17/1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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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8 2015年、2020年各省区孕产妇死亡率

3.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

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是年内未满5岁儿童死亡人数与活产数之比。图2-9显示了全国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随时间变动的趋势图 。由图可知,我国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在1991—2021年30年间逐步降低,由1991年的61.0‰降至2021年的7.1‰,下降了88.4%,降幅高达53.9个千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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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9 全国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随时间变化图

图2-10显示了各省区2015年与2020年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的对比 。2020年,上海市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最低,为2.45‰,北京市次之,为2.66‰,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青海省等西北地区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仍然较高。各省区2020年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较2015年均有所降低,湖南省降幅最大,由2015年的12.96‰降至2020年的4.47‰,降低8.49个千分点;宁夏回族自治区、四川省、贵州省次之;浙江省和北京市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较低,降幅不明显。

2.1.4 预期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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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10 2015年、2020年各省区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

图2-11显示了全国男性、女性0岁预期寿命在5次普查年及2005年、2015年两次小普查年间的变化 。由图可知,我国人口预期寿命在过去40年间不断提高。1981—2020年,女性的预期寿命均高于男性,女性预期寿命增幅也大于男性,男性由1981年的66.4岁增加至2020年的75.37岁,女性由1981年的69.3岁增加至2020年的80.88岁。人口预期寿命平均每10年增加约3岁。如果父子或母女两代人的平均年龄差为20~26岁,那么两代人对应的时期预期寿命相差约6~7.5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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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11 男性、女性0岁预期寿命随时间变化图

图2-12显示了历次普查年各省区居民的预期寿命及变化 。由图可知,我国居民健康状况持续改善,各省区居民的0岁预期寿命在过去30年间随时间的推移均有所延长,涨幅却各不相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庆市涨幅最大,分别由1990年的63.59岁、66.33岁提高到2020年的75.65岁、78.56岁,分别增长12.06岁、12.23岁;原本预期寿命较高的上海市、北京市等涨幅相对不明显。2020年,上海市、北京市预期寿命最高,天津市、浙江省次之,均高于80岁,而云南省、青海省、西藏自治区仍低于75岁,表明这些地区须进一步提高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做好优质医疗资源扩容和区域均衡布局。尤其是地理位置、气候条件、医疗水平等均不具优势的西藏自治区,预期寿命在各普查年均低于其他省区。对此,国家相关部门须优化配置及合理倾斜资源以保障人口健康水平的均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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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12 1990年、2000年、2010年、2020年各省区居民0岁预期寿命 tNX6zDK45X7zMw/70WnllWbZqjJb0FPgfUaQl10uBDgLnM+k5w/cCk/etVpeSxa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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