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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核心特征

(一)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探索历程,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作为无产阶级政党的主体自觉和问题意识

中国共产党是无产阶级的政党,是无产阶级组织的最高形式。2022年《中国共产党章程》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中国共产党的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充分体现了两个“先锋队”、一个“领导核心”的主体自觉。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主体是党自身,制度建设在本质上是党的自我约束、自我监督、自我完善与自我发展。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主体自觉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作为无产阶级政党的自觉,“我们的党从最初建立时起,就是一个完全新式的无产阶级政党,是全心全意为中国人民服务而在最坚固的中国化的马克思列宁主义理论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党” 。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必然要符合无产阶级政党的性质。第二,作为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先锋队的自觉,“我们党之所以获得伟大的成就,又在于坚持地实行了为人民服务的基本原则,使我们党成为建立在人民群众中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的联系,而且有严格纪律的党” 。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密切与广大人民群众的联系。第三,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领导核心的自觉,“扎实推进党的工作和党的建设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为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增强抵御风险和拒腐防变能力提供坚强法规制度保证” 。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主体自觉,从观念、认知、实践等维度,以及方式与方法、组织力量与资源等方面,深刻地影响着党的建设制度改革的方向、广度与深度。

“人们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但是他们并不是随心所欲地创造,并不是在他们自己选定的条件下创造,而是在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承继下来的条件下创造。” 时代和形势提出问题,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就需要在实践探索中给予回应。党内法规在规定党组织和党员活动的基本原则的同时,还要根据这些原则规定各种具体的行动方式、内部规则、技术程序。“党的组织形式与工作方法,是依据党所处的内外环境和党的政治任务来决定的,必须具有一定限度的灵活性。如果环境变更,工作条件改变,党提出了新的政治任务,那末,党的组织形式与工作方法,也必须有所改变” 。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从无到有”“从有到优”表明,“问题-回应”机制是其重要的促动机制。不同历史阶段,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聚焦的问题不同,制定的法规制度类型不同,党内法规实施的效果也存在差异。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党内法规,重点在于解决新民主主义革命的领导权、如何开展武装斗争、如何推动执政区域的政权建设、如何制定符合实际的经济文化政策、如何正确处理与其他政党的关系等问题。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党和国家的主要任务是巩固新生政权、完成民主革命的任务、恢复发展经济、处理好国际事务,党内法规不仅要规范党组织和党员的行为与活动,也要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发挥规范党和国家事务的双重职能。《1956年到1967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草案)》、1961年3月中央工作会议通过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就是典型的例证。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党内法规制度建设逐步走上规范化的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关键是要解决其与党的建设实践探索一致性问题、制度约束和利益调整问题、制度落实的责任担当问题等。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就是在不断回应和解决不同历史时期提出的实践问题的过程中逐步展开的,是一个从需要制度、建构制度到真正完善制度的历史进程。

(二)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历程,体现了强调纪律与重视法规、增强团结与制约权力的协调与平衡

为了在严峻形势下求得生存、发展与壮大,保持自身的纯洁性和先进性,中国共产党始终将纪律建设摆在重要的位置。党的一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一个纲领》明确规定党员不得担任政府官员或国会议员。党的二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要求党员绝对服从“全国大会及中央执行委员会之议决”,并专列六条纪律要求党员严格遵守,否则所属地方执行委员会必须将其开除。这六条纪律包括:违背党章及议决案、无故连续二次不到会、欠缴党费三个月、无故连续四个星期不为党服务、留党察看期满而不改悟、泄露党的秘密 。《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案》提出“严格党的纪律是全体党员及全体党部最初的最重要的义务”,并对违反党的纪律的党员规定了警告、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轻重不同的处分。自党的扩大的六届六中全会起,“党规”、“党法”与“党的法纪”、“党的纪律”共同履行规范党、约束党的职责。党的十八大以来,依靠党内法规来加强党的领导、推进党的建设变得更加明显。

中国共产党是无产阶级政党,必须保障党的凝聚力和向心力,保障党的整体的团结,防止党内出现分裂。刘少奇在《党规党法的报告》中解释“为何要党规党法以及组织决定”时指出:“要保证党的团结与统一,除政治上思想上之统一外,条文上亦应规定法律上非团结不可,以避免个别人破坏党的团结与统一。并以此党规与党法去教育同志。” 为了保障统一意志、统一行动,必须用党内法规来约束党的组织和党的成员。1956年的八大党章也提出:“党的团结和统一,是党的生命,是党的力量的所在。经常注意维护党的团结,巩固党的统一,是每一个党员的神圣职责。” 在夺取革命胜利掌握全国性政权后,如何恰当地使用手中的权力、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是无产阶级政党面临的重大课题。权力的不当使用会带来极大的破坏性。“破坏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问题非常严重,务必引起重视。这些人权力越大、位置越重要,越不拿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当回事儿” 。十八届中央委员和候补委员立案审查的共43人,而中央委员和候补委员总数是376人,占比11%多。根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的“全国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统计表”,2020年全国因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受到党纪政务处分人数达119224。既要增强党的团结统一,又要加强权力制约,是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者长期革命斗争实践经验的总结,也是在党内法规这个问题上理论思考的升华。

(三)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历程,体现了从应时之需到体系建构的实践要求,形式、目标、体系日益完善

从形式上讲,在20世纪90年代之前的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实践中,因为时代、实践和认知的局限,党内法规的名称呈现出多样性的特征,党章、纲领、条例、决定、规定、决议、议决案、决议案、草案、法、办法、通告等,都是用来规范和调整党内外关系的。例如《关于议会行动的决议案》,对共产党议员的产生、议员在议会中的活动、议员与民众之间的关系等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范。对于不受党的监督“或违犯中央执行委员(会)方针”的议员,将被撤消议员资格,“并开除出党” 。其他还有《关于党员入政界的决议案》《中央扩大会议通告——坚决清洗贪污腐化分子》等。而根据1990年《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2012年中共中央批准发布并于2019年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的规定,党内法规的名称逐步完善为“党章、准则、条例、规定、办法、规则、细则”,形式越来越完善。

从法规制度建设目标来看,从1921年到1938年前,为了保障党的生存与发展、维护党的纪律和统一、规范党的行为和方向,中国共产党制定了纲领、章程、宣言等一系列党内法规,但对于党内各项法规制度本身的目的何在尚未有清晰的认知。1938年党的扩大的六届六中全会上,毛泽东明确指出,党的纪律教育“不但在养成一般党员服从纪律的良好作风上,是必要的;而且在监督党的领袖使之服从纪律,也有其必要” 。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党内法规的目的主要在于加强党的建设,保证党的各项工作和党内生活的制度化 。新时代党内法规的目标重点是“规范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活动”,“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 。依靠党内法规管党治党、全面从严治党的目标越来越清晰。

从制度体系来看,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源于党的建设实践提出的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方式,实践需求为制度供给创造了前提。进入21世纪,单一领域、环节的制度建设已经无法满足党的建设制度改革的需求,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规划性更加突出,制度体系建构更加迫切。2006年1月,胡锦涛强调,“加强以党章为核心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 。党的十八大以来,2017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意见》概括了两个“1+4”结构的党内法规体系框架。一是党章,及其之下的党的组织法规制度、党的领导法规制度、党的自身建设法规制度和党的监督保障法规制度;二是党章,及中央党内法规、部委党内法规、省级党委制定的地方党内法规,以及副省级城市和省会城市党委制定的地方党内法规。党内法规建设的体系化发展,从根源上得益于中央对于党内法规建设规律性认识的不断深化。中央已经完成了对固有的“问题-回应”机制的超越,转而将党内法规建设视为一个包含着多重维度和多个阶段的调整对象,为党内法规建设定义了理想状态,并以此目标为指引,逐步构建完善具体性保障制度。以党章为最根本的党内法规,衍生出各环节、各领域的专门规章,从而形成了党内法规制度体系。 CGsW0S/vN/YFKPZ049/jVyQCN6vJ+pIn78zhSuSrRtQ/CnnE6aIoRT34GI3KGGg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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