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内法规概念的使用是合理的、恰当的,并且与其他相关概念有明确的边界。但如果党内法规具备规范的内涵,就意味着人们对党的制度建设实践的认识从感性阶段进入了理性阶段,意味着对党内法规实践的表面的、片面的、零碎的认识,转向了内在的、系统的、整体的认识,也意味着这种认识抓住了事物的本质。那时,党内法规概念,既是对已有的知识和认识的总结,也是我们进一步认识和分析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工具。
1.如何界定党内法规
2012年5月26日中共中央批准并发布、2019年8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将“党内法规”定义为:“党的中央组织,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党中央工作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体现党的统一意志、规范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活动、依靠党的纪律保证实施的专门规章制度。”这使我们党1938年提出的党内法规的概念在形式上获得了最终的统一。但是,这种统一并没有消除理论研究领域对于党内法规概念的认知差异。
党内法规领域的理论研究者,由于学科背景和经验知识的不同,在理解或界定党内法规概念时,还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有学者主张“用科学严谨的法学思维和规范法学的研究方法”,将党内法规定义为:“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党的法规),是由党的特定主体依照程序制定,体现党的意志和要求,调整党内政治、组织、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责任等重要关系,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具有明确性、规范性和强制性的行为规矩的总称。” 这个概念将制定主体、制定程序、规范内容、法规特征和相邻概念关系都展示了出来。也有学者指出,党内法规是:“有权主体按照规定程序制定与认可的,反映党的统一意志,调整党务关系,规范党务关系主体行为,并由党内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具有特定外在形式的规则体系。” 重点在于从党内法规的内在本质、制定主体、创制方式、制定程序、调整内容、保障手段等方面进行全方位的界定,使概念更具操作性。还有研究者认为,党内法规是“由中国共产党制定的,反映党的意志,以党组织和党员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党内关系和党内秩序为目的,以党内约束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体系或行为规范的总称” 。就一般意义来说,党内法规是指:“由中国共产党各级各类组织制定或认可、反映党的意志和客观规律、规制和调整党内行为和党务关系的各类规范的总称。” 上述各种不同表述基本上都是在法学专业领域之内根据法学思维路径对党内法规进行的界定。虽然有些细微的差异,但大体上都体现出了法的若干基本要素。在理论研究的实践中,党的建设学科、政治学科在这个问题上并没有多少权威性的成果,应该说后两者的拓展空间还比较大。
没有限定严格的概念,我们便不能清楚和理性地思考“党内法规”问题。明确党内法规的概念,才能够准确把握党内法规的实质及其发展规律,推动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完善和发展,才能够准确认识和理解国家与政党、政党与人民、政党与政党之间的边界与关系,才好进一步推进新型政党制度建设,推动民主法治的进步。在分析了党内法规的合理性、明确了相关概念间的边界之后,我们认为:党内法规应该界定为,由特定的党组织和党内机关依据特定程序制定,用以调整党内关系和行为,并依靠党内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普遍性规范的总称。特定组织和机关当然是党的中央组织,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党中央工作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同时为副省级党委制定党内法规预留了探索空间。调整范围,包括规范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党组织行为、党员行为,以及权利义务关系等。从内容上讲,这个概念可以体现出制定主体、特定程序、基本内容和相邻概念关系。从作用上讲,这个概念既可以用于针对制度文本、实践探索和案例的研究,也可以用作分析变量与其他变量如何建立起逻辑关系,有利于深化对于该领域理论与实践的研究。
2.党内法规的属性
第一,党内法规具有政治属性。中国共产党是具有崇高政治理想、高尚政治追求、纯洁政治品质、严明政治纪律的马克思主义政党。讲政治、加强党的政治建设、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都是党提出的规约自己的要求。在长期的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实践中,我们党始终高度重视如何更好地维护党的权威,保持党的团结统一,防止由于分歧和分裂给党带来巨大的冲突和伤害;始终高度重视坚守“以人民为中心”的政治价值观内核,不忘建党初心、立党根本、执政基础和力量源泉,坚持党性和人民性相统一,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始终高度重视动员和凝聚党内力量,统筹和协调社会力量,坚持问题导向,不断地解决中国社会所提出的各种问题和挑战。作为党内的制度规范,党内法规体现了党的属性、任务和使命追求,为“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根本性的制度保障,确保党能够正确制定纲领和政治路线,用党的纲领、路线和方针政策统一全党的思想和行动,正确处理党内矛盾、解决突出问题,确保全党思想上政治上高度统一、步调一致,为实现党的政治使命和政治目标努力奋斗。
第二,党内法规具有法的属性。中国共产党的党内法规,不是一般政党的党内法规。相较于其他一般政党的党内法规,更有特殊之处。这种特殊性是由中国共产党本身的特殊性决定的。其中最为关键的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确立了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的领导地位。“中国共产党依法领导国家,依法执政所依之‘法’却不仅包括国家法律,而且包括党内法规。党内法规本来是规范中国共产党党内事务的,但是,由于中国共产党在中国的特殊地位,党内法规对党务的调整必然影响和涉及国务。” 因此,对执政党的公权力进行规范,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不仅要通过国家法律,也应通过党内法规,规范其正确行使。同时,党内法规的“法”是党运用法治思维在管党治党方面的制度成果,表明了其与一般性政党制度的差异。另外,党内法规具有明确的调整范围,有专门的制定、认可和解释机关,有作为裁判和强制的程序与措施,对国家法所蕴含的基本特征的借用,表明了其规范性、权威性与严肃性,有利于实现管党治党、从严治党。
第三,党内法规具有制度属性。一般来说,制度是由规范、规则、惯例等集合而成的稳定结构。这种结构既包括规则,又包括内含于规则之中的价值观念。由此,制度既能够影响组织和成员的行为,也能够解释组织和成员的行为。制度具有权威性,就会使其规范对象考虑其行为是否符合规则,是否做出自觉的选择。邓小平曾经提出“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观点表明,随着社会的发展,执政党需要将过去好的经验与做法固定下来,根据新的情况构造制度规范,以适应形势的变化和时代的要求。随着党的建设深入推进,党内法规制度在我国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既体现无产阶级政党建设的内在要求,也是对现实生活所提问题的积极回应,能够为党的建设提供规范依据和制度保障,为党的建设增添新的活力和动力,保证党的建设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3.党内法规的特征
作为一种制度形式,党内法规主要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其一,规范性。党内法规是对党的宗旨、理念和价值观的具体落实,是对党的建设实践形成的成果经验和优良传统的总结与提炼。其表现形式是条文式的制度文本,具体名称表述为党章、准则、条例、规定、办法、规则和细则。其二,统一性。党内法规是经由特定程序制定和颁布施行的,它的对象既包括党的各级组织,也包括全体党员等,因为体现了党的共同意志,对从中央到基层的各级组织、从党的领袖到全体党员来说,都是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没有组织和个人可以超越、违背党内法规。其三,强制性。党内法规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全体党员和各级组织都要严格遵循。违反党内法规的党员,要受到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处分;违反党内法规的党组织,则会受到解散或改组的惩戒。其四,稳定性。党内法规一经制定和颁布,便具有了一定的持续性。虽然随着时代发展和形势变化,党内法规会相应做出调整,但是党内法规不会随意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也不会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具有稳定性和持久性。
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是中国共产党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内容和基本路径,也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和实现依法执政的必然要求和重要保障。《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提出了使“党内法规体系更加完善”的任务。时代提出的问题为我们的研究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在已有研究基础之上,分别从哲学、社会历史和制度等角度,以党内法规研究为牵引,深化政党制度、政党建设、政党与国家关系、政党与社会关系等主题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