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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党内法规的边界:比较的角度

要想概念在实践中具有可操作性,在理论上具有可分析性,还必须从比较的视野出发,厘清其与相关或相邻概念的边界。将“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党的规矩、党的制度、党的政策、党内规范性文件等概念区分开来,分析它们的联系、找出它们的差异,才能够真正赋予“党内法规”概念在理论研究中的解释权威,体现其作为概念的科学性、规范性和统一性,进而才能够在实践中深入推进党内法规制度建设。

1.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

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关系,是研究党内法规的学者关注和探讨的主要问题之一。目前的研究大致有这样的几种观点。一是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既有一致性也有区别,二者相辅相成,不可替代,不可偏废 。二是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在根本上是一致的,但在制定机关和程序、适用范围、强制程度和行为规范的要求等方面存在不同 。三是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既相互衔接,又有不协调的地方,甚至会发生冲突 。四是国家法律体系和党内法规体系的建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中并存的两条路径

党内法规包含“法规”两个字,而“法规”又是法学理论中的常用专业术语,因此就使人们在理解“党内法规”这个概念时,产生了诸多的疑惑。例如:党内法规是不是属于法律范畴?是否要用其他概念来取代党内法规的概念?实际上,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并存是我国法治建设的一个重要特征。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共同构筑于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之中,分别在不同的领域、范围发挥调整权力和权利关系的作用。从二者的区别来看,政党不同于国家,党内法规也不同于国家法律。党内法规是党内的制度规范,是中国共产党的自我承诺、自我约束,体现为更高的自我追求,是用来调整党组织活动、工作和党员行为的。而国家法律是全社会的规矩,产生于人们对于秩序和安全的需求,它调整的是整个社会的人们的行为与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分别就国家法律与党内法规在制定主体、表现形式、制定程序、适用范围、实施保障等方面明确了各自的范围和边界。通俗地讲:“党要管党内纪律的问题,法律范围的问题应该由国家和政府管。” 也就是说,执政党要坚持依法治国、依规治党。从二者的联系来看,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都是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共同致力于维护公平和正义、民主和法治。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都从属于宪法,都将宪法奉为最高权威依据,都坚持宪法确立的基本原则,都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之间还存在着相互衔接和协调的问题。有些成熟的党内法规内容可以经由法定的程序上升为国家法律。

2.党内法规与党的规矩

2015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中纪委十八届五次全会上指出:“我们党的党内规矩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和规则。党的规矩总的包括什么呢?其一,党章是全党必须遵循的总章程,也是总规矩。其二,党的纪律是刚性约束,政治纪律更是全党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政治行动方面必须遵守的刚性约束。其三,国家法律是党员、干部必须遵守的规矩,法律是党领导人民制定的,全党必须模范执行。其四,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 从逻辑关系上,党的规矩是一个大概念,它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即以党章为党内总规矩的党内法规,宪法和法律,以及传统和惯例。所以,党内法规从属于党的规矩,是党的规矩的重要组成部分。传统和惯例是不成文的规矩,不一定通过规范的法规形式表达,但因为是长期形成和传承的,在管党治党方面的约束性作用也是非常重要的。党的纪律则是党员应当遵守的具有禁止性约束力的行为准则。党内法规和党的纪律有交叉重合的部分。党内法规除了规定党的纪律之外,还规定党员权利和党的组织结构;党的纪律内容比较广泛,并非所有的纪律都由党内法规来规定,有些可以通过党内规范性文件来实施。将宪法和法律也明确为党的规矩,体现了执政党的高度自觉,即自觉置于宪法和法律规范之下。

3.党内法规与党的制度

“制度”概念是比较广延的。我们可以从宏观方面来理解制度,例如社会制度、政治制度、国家制度、政党制度;也可以从微观的视角来理解制度,例如会议制度、公示制度。我们可以将党章理解为制度,也可以说基层党组织“三会一课”制度。就“党内法规”和“党的制度”这两个概念来说,党的制度在内涵上比党内法规更为宽泛,有研究认为党的制度包括执政党处理内部关系所遵循的根本原理和原则、党内的各种具体规定和要求(如准则和条例等)以及具体的体制和机制 。这样,党内法规就是党的制度的一个方面。在制定主体方面,党的制度的制定主体显然也比党内法规的制定主体更具开放性,因为省级以上党组织才可以制定党内法规,而党的基层组织例如党支部也可以制定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制度。在具体的表现形式上,党内法规是有固定格式的成文文本,党的制度既包括成文的党内法规,也包括不成文的惯例和习惯。当然,二者也存在紧密的联系,党内法规和党的制度都是党的制度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有关正式文献中还有“党内法规制度”和“党内法规制度体系”这样的概念。

4.党内法规与党的政策

党的政策与国家法律、党内法规的关系都是需要深入探讨的。党的政策与国家法律的关系,许多法学专家做过专门的研究 。这里简要讨论党内法规与党的政策的关系。我们说的党的政策,主要是指中国共产党在特定历史时期为实现党的任务而制定的行动纲领、指导方针和基本原则。“决定”“意见”是党的政策的一般表现形式。党的政策对内可以直接约束党员,对外可以约束其他社会主体。例如《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既对党的组织、机构有要求,也对国家机构、社会团体有要求。一方面,党内法规与党的政策的区别在于:从内容上看,党的政策一般针对宏观的、原则的、方向性的问题做出规定,而党内法规侧重于规定行为的具体方面;从运作机制上看,党的政策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形势发生变化,政策会及时调整,而党内法规相对来讲具有较高的稳定性,调整和变化遵循严格的法定程序;从表现形式上看,党的政策的文本体现为段落式的表达,而党内法规则体现为条文条款式的表达。另一方面,党内法规与党的政策同样是紧密关联的。党内法规的制定要以党的根本性政策为依据,党的具体政策则必须以党章和党内法规为依据。党的政策的执行需要党内法规作为支持,但党内法规反过来也会规约党的具体政策。党内法规的试行探索阶段,也是党的政策发挥关键作用,并逐步走向成熟和转变为党内法规的阶段。

5.党内法规与党内规范性文件

党内法规和党内规范性文件都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重要工具,但二者也存在显著的差异。第一,二者调整的对象不同。党内法规以调节党内关系、规范党内秩序为主要目的,主要规范党的性质和宗旨、党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党的组织设置、党员的义务权利、党内行为、党的纪律要求等;党内规范性文件以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为目的,主要规范党在某个领域、某个方面的工作或某个问题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等。第二,二者制定主体不同。党内法规的制定主体是省级以上党组织;而党内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是“党组织”,既包括基层党组织,也包括中央组织。第三,党内法规体现为党章、准则、条例、规则等,行文采取条款形式;党内规范性文件体现为决定、决议、意见等,行文采取段落形式。第四,党内法规更具普遍性、规范性、操作性、稳定性;党内规范性文件更具灵活性、原则性、指导性、探索性,更能反映党的执政特点和优势。

但是,二者也是紧密不可分的。关于党内的同类事项,既可以采取党内法规的形式,也可以采取党内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当前制定党内法规的一些条件还不成熟的,可以先采取党内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待条件成熟后,再上升为党内法规。上位规定采取党内法规形式的,配套制度可以采取党内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对于我们党执政治国来说,党内法规与规范性文件犹如车之两轮、鸟之双翼,二者相互补充、相辅相成,不可或缺、不可偏废。脱离党内规范性文件来看待党治国理政,难免会盲人摸象、以偏概全。” c4JnRNxXmOiYOquy6lot7GG/NTBQZHNRP8tytJpbOp6zyv94SYohU0354ma/LTv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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