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是体现人类思维的基本形式,它反映的是主体对客观事物或认识对象的本质特征的抽象与概括。逻辑思考和理论研究要从概念开始,“党内法规”概念的辨析也是如此,必须用科学的、规范的、严谨的、周延的方式将其本质特征或者内涵与外延等表达出来。“党内法规”是一个老概念,又是一个新概念。说它老,是因为在中国共产党的党内生活中,它由来已久,1938年,毛泽东等中央领导就明确使用过“党规”“党规党法”等表述。此前,不同的文献中也都出现过“法规”一词。之后,党内的其他领导人也在不同场合使用过类似的概念。新中国成立后,《毛泽东选集》出版,“党内法规”这一表述正式被提出。说它新,是因为到20世纪90年代之后,“党内法规”这个概念才经由正式的文件而被赋予了更明确的内涵、更清晰的边界。根据2019年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的界定:“党内法规是党的中央组织,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党中央工作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体现党的统一意志、规范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活动、依靠党的纪律保证实施的专门规章制度。”执政党以党内立法的形式做出的正式统一的表述,为党内法规的实践运作提供了坚实的后盾。
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实践中,“党内法规”概念经历了一个提出并逐步丰富和拓展其内涵的认知过程,具有历史合理性;体现着内容丰富、形式多样、层次清晰的党内法规制度及其建设,具有实践合理性;有力地推动了中国共产党的自身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具有价值合理性。
1.历史合理性
“党内法规”概念是中国共产党人在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实践中为严格党内纪律、加强党的建设而逐步探索形成的,从最初的提出到最终在党内统一为规范的表达,经历了一个认识不断深化和系统化的过程。
在1938年召开的党的扩大的六届六中全会上,毛泽东针对党内存在的严重破坏纪律的行为,强调要重申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等基本原则,同时“从中央以至地方的领导机关,应制定一种党规,把它当作党的法纪之一部分。一经制定之后,就应不折不扣地实行起来,以统一各级领导机关的行动,并使之成为全党的模范” 。刘少奇在这次会议上专门做了《党规党法的报告》,他指出:“要保证党的团结与统一,除政治上思想上之统一外,条文上亦应规定法律上非团结不可,以避免个别人破坏党的团结与统一。并以此党规与党法去教育同志。” 在这次会议上,“党规”“党规与党法”等表述体现了一种高度共识,都要求对党员进行有关党的纪律的教育,从而使一般党员能遵守纪律,又能监督党的领袖人物一起遵守纪律。1945年党的七大上,刘少奇所做的关于修改党章的报告再次提到这个问题:“党章,党的法规,不仅是要规定党的基本原则,而且要根据这些原则规定党的组织之实际行动的方法,规定党的组织形式与党的内部生活的规则。” 但此次使用的是“党的法规”这个概念,又不同于前两个表述。邓小平则较多地使用“党规党法”的概念。例如1962年在扩大的中央工作会议上,邓小平指出:“比如民主集中制;团结——批评——团结的方法;言者无罪、闻者足戒,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批判从严、处理从宽,不搞过火斗争、无情打击;艰苦朴素、谦虚谨慎,等等。这些都是毛泽东同志一贯提倡的,是我们的党规党法。” 又如在1978年中共中央工作会议闭幕会上,邓小平指出:“国要有国法,党要有党规党法。党章是最根本的党规党法。” 之后,“党法”“党规”“党规党法”这类概念又在多次会议和多部党的文件中被明确使用。
1990年,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就党内法规的概念、名称、适用范围、层次、原则以及制定修改的主体与程序等做了明确规定,正式确立了党内法规在党的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党内法规”正式有了规范性表述。1992年,党的十四大修改的《中国共产党章程》,首次在党内根本大法中确认了“党内法规”这一概念。其明确指出:“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党内法规”概念得到党章的正式确认,在党的建设中具有了最高“法定依据”。江泽民曾指出,“各级党组织和每个党员都要严格按照党的章程和党内法规行事”。胡锦涛明确提出要“加强以党章为核心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将“党内法规体系”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2012年发布并经2019年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成为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中的“立法法”。党的十九大报告、《关于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意见》,以及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等党的重要文件,都统一使用“党内法规”这一概念。内涵越来越丰富、边界越来越清晰,“党内法规”最终实现了正式的、统一的、规范的表述。
在当下关于“党内法规”概念的讨论中,在证成这一概念时许多学者采用的理据是“约定俗成”。也有学者指出:“直到1990年《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的颁布和1992年‘党内法规’进入党章,‘党内法规’才开始真正实现‘约定俗成’。” 约定俗成论对正确认识概念有着重要作用,但它只是反映了问题的一个方面,仅仅局限于此是不够的。约定俗成主要是面向历史的,其主旨是揭示概念在特定关节点如何“约”、“定”和“成”的。但是,历史的发展有许多的关键节点,如何解释在某个关键节点之前的“党内法规”的多种表达形式显然未“定”未“成”的情况呢?因此,理解“党内法规”的合理性,首要的是从中国共产党重视党的制度建设、坚持从严治党的历史传承角度来把握,从“党内法规”的提出开始,认真梳理“党内法规”概念从多样性表达到正式统一规范这一脉络。只有这样,才能够真正赋予其在当下的合理性。
2.实践合理性
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伊始就高度重视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在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历史进程中,实践不断地提出新问题,提出新任务,党内法规也就在不断地解决实践提出的问题的过程中日益丰富和规范起来了。
1921年,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第一个纲领》。这是党的历史上第一个具有党章性质的党内法规。虽然那时未有“党内法规”的概念,但作为党的重要历史文件,《中国共产党第一个纲领》第一次以规范形式确立了党的政治原则和组织原则。1922年,党的二大通过的第一部《中国共产党章程》,成为党的历史上最早的具有最高法定依据的党内法规制度。随后党的三大出台了《中国共产党中央执行委员会组织法》(1923)。基于环境的变化和形势的要求,党的扩大的六届六中全会通过了《关于中央委员会工作规则与纪律的决定》《关于各级党部工作规则与纪律的决定》《关于各级党委暂行组织机构的决定》 。1938年,中共中央政治局决定成立中央规则起草委员会,这是党的历史上首个负责党内法规事务的机构。1942年,中共中央政治局通过《中共中央关于统一抗日根据地党的领导及调整各组织间关系的决定》 。党的七大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选举新的中央委员会的条例》(1945),随后,中央推出了《关于建立报告制度》、《关于建立报告制度的补充指示》、《关于健全党委制》和《关于各中央局、分局、军区、军委分会及前委会向中央请示报告制度的决议》等文件,为加强党的领导、严格党的纪律、实现党的目标提供了制度保障。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在全国实现了全面执政。到党的八大召开时,经过近七年的实践,党和国家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执政党的地位也使自身面临着新的考验,因此,“党除了应该加强对于党员的思想教育之外,更重要的还在于从各方面加强党的领导作用,并且从国家制度和党的制度上作出适当的规定,以便对于党的组织和党员实行严格的监督” 。党内法规制度的建设也相应地有了新变化。《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干部管理工作的决定》(1953)、《中共中央关于处理受刑事处分的共产党员党籍问题的规定》(1954)、《中共中央关于统一管理党政档案工作的通知》(1959)、《中共中央关于党内同志之间的称呼问题的通知》(1965)等的相继出台适应了当时加强党的领导和执政实践的需要。
改革开放以来,为适应坚持和改善党的领导、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党内法规制度的建设更加积极主动地适应和配合党和国家工作的大局。党的十二大修改了党章,《关于高级干部生活待遇的若干规定》(1979)、《中共中央关于任免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办理的通知》(1984)、《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1980)、《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1994)、《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试行)》(1994)、《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1990)等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使执政党可以更快地适应改革开放以来新形势和新任务的要求。其间,为加强党内法规建设,中央批准成立中共中央办公厅法规室(后独立成立中央办公厅法规局),承担中央制定党内法规等方面的具体工作。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世情国情党情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发展机遇和风险挑战前所未有,“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和“全面从严治党”对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党内法规制度实践也上了一个新的台阶。其一,将“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 成为全面依法治国总目标的重要内容。其二,印发《关于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意见》《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2013—2017年)》《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第二个五年规划(2018—2022年)》《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从全局的角度规划了制度建设的总体框架;制定或修改《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2015)、《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2017)、《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2014/2019)、《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5/2018/2023)、《中国共产党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规则》(2017)等党内法规。其三,出台相关意见,对党内法规进行集中清理,摸清家底,同时,印发《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执行责任制规定(试行)》,强化制度执行力。可以说,党的十八大之后,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规划更加明确、制度清理更加及时、制度建构更加合理、制度执行更加有力。
党内法规的实践是随着时代的变迁和在解决党自身面临的问题、社会生活提出的实际问题的过程中逐步向前推进的。不同阶段的党内法规建设,背景、内容和方式都存在很大的差异。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毛泽东同志提出“党规”是因为当时党内存在破坏党的纪律的现象;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党面临着全国执政的新形势和新挑战,需要用更明确更规范的党内法规来引导建设和约束自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对于“文化大革命”十年动荡给党自身建设乃至整个国家法治建设所带来的巨大的破坏,需要通过党内法规来重塑党的政治秩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更加需要执政党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把制度建设贯穿党的建设始终,用全面从严治党实现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不断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党内法规的实践本身,更好地反映了其作为概念所具有的实质、特征与运作逻辑,以及将其作为核心范畴和分析概念的合理性。
3.价值合理性
党内法规有利于高扬执政党理想和价值观,展示党的宗旨和性质;有利于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实现党的建设科学化;有利于深化全面依法治国的实践,促进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建设。
第一,党内法规是党的理想、宗旨、性质的文本载体和具体的展现方式。通过党内法规,人们可以看到中国共产党是坚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的党,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为人民服务的党,是坚持民主集中制、全面从严要求自己的党。1875年3月,恩格斯在致倍倍尔的信中说:“一般说来,一个政党的正式纲领没有它的实际行动那样重要。但是,一个新的纲领毕竟总是一面公开树立起来的旗帜,而外界就根据它来判断这个党。” 同年5月,马克思在致白拉克的信中说过,“制定一个原则性纲领”,“这就是在全世界面前树立起可供人们用来衡量党的运动水平的里程碑” 。党内法规,包括党的章程、纲领、准则和条例等诸多制度文本,体现在这些表现形式中的具体内容,是党的核心理念、核心价值观的逻辑性表达。党内法规还是政党政治文明发展程度和发展水平的标识,党内法规的实践探索和创新突出了中国共产党制度建设对于政治文明的贡献。党内法规是执政党内部的规矩、纪律和规范,但是,中国共产党的党内法规具有强烈的外部性效应,即通过党的建设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通过对党的领导干部和广大党员行为的规范,深化政党治理现代化的同时,增强人民群众对中国共产党的支持和认同。
第二,党内法规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基本的遵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但是,“党的执政地位不是与生俱来的,也不是一劳永逸的” 。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必须全面从严治党。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全党必须牢固树立尊崇党内法规的理念,并在治党实践中切实运用好党内法规,党内法规在全面从严治党中具有重大作用。“要健全完善制度,以党章为根本遵循,本着于法周延、于事有效的原则,制定新的法规制度,完善已有的法规制度,废止不适应的法规制度,健全党内规则体系,扎紧党纪党规的笼子。” 党内法规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长远之策、根本之策,意味着党必须依据特定的规则和程序,恪守制度的边界。除了规范党员权利和义务,规范权力结构与运作,更在于形成强有力的组织观念、规矩意识、纪律观念。“必须绝对保持党的纪律,否则将一事无成。” 党内法规规范化、科学化、体系化程度的提升,能够确立起全党共同遵循的行为准则,逐步构建严密的制度之笼。
第三,党内法规体现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要求,对于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党内法规一直伴随着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历史进程,体现着党对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认识的不断深化。“党内法规既是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有力保障。” 将“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纳入“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具有重要的意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实现全面依法治国必须要尽快健全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推动依规治党、制度治党和依法治党一体化建设。坚持以党章为根本构建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使党内法规制度与国家法律相衔接,使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与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相协调。强化党内法规的针对性,坚持提高党内法规的执行力,通过完善党内法规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
“党内法规”是我国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依法治国实践中的一个关键词,也是党建理论、政治理论和法学理论等高度关注的概念。质疑这个概念,或者支持这个概念,都需要有一定的逻辑起点,遵循论证的规范,给出恰当的理由。不同的研究成果、研究观点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实践提供了多维的视角、专业的分析和深刻的启示。关于“党内法规”概念的认知存在差异,一方面体现了人们对这个问题的重视程度,另一方面也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依法治国条件下人们规则意识、法治意识的增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