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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菊的困惑
——乡村治理中的“礼”与“法”

主讲人:王露璐
主持人/评议人:陶 涛
与谈人:刘 昂、焦金磊、王 璐、史文娟、张 萌、程雪斌、
李慧敏、陈 璟、汪梦婧、付同涛、边尚泽

案例引入

张艺谋执导、巩俐主演的电影《秋菊打官司》上映于1992年,讲述了农村妇女秋菊为了向踢伤丈夫的村长讨说法而逐级上告的故事。故事发生在中国西北的乡村。秋菊的丈夫王庆来与村长因为承包地问题发生冲突,王庆来因咒骂村长断子绝孙,被村长一怒之下踢到了要害部位,可能影响生育。尽管此时秋菊已怀有身孕,但并不确定胎儿性别,对盼望生儿子的农村夫妇来说,这时候被踢中要害部位无疑是一件非常严重的事情,因此秋菊要去讨个说法。为了讨说法,秋菊去乡镇公安局告状,经由李公安调解,村长同意给予秋菊家经济补偿,但在给钱的时候将钱扔在地上,秋菊感觉受辱,于是一步步上告,经由县市公安局最终打起了官司。后来,秋菊难产,村长组织村民雪夜将秋菊送到医院,秋菊顺利产下男婴。秋菊一家对村长十分感激,两家冰释前嫌。但正当秋菊一家庆贺孩子满月酒时,法院判决村长故意伤害罪,村长被警车带走。秋菊困惑不解,沿着山路追出去……

该片不仅引发了法学视角下关于“法治如何进入乡村”的探讨,更逐渐引起了伦理学视角下解决乡村礼治秩序和法治秩序冲突的反思。在影片的最后一个镜头中,秋菊看着村长被警车带走,表现出茫然而困惑的状态。秋菊困惑什么?她的困惑何以产生?打完官司又产生了困惑的秋菊在中国乡村里会被怎样对待?有着这种困惑的乡村会如何发展?这是我们今天想讨论的问题。

自由阐述

边尚泽: 我觉得秋菊的困惑在于法治的结果和她的预期产生了错位,在她的视野里,村长在需要受到惩罚的时候惩罚要立刻到来,村长被原谅后惩罚就不要出现。但实际上的惩罚与秋菊的预期产生了错位,这种错位导致了她的困惑,其原因在于乡村法治的低效性。就像我们说的“迟到的正义不是正义”,秋菊得不到自己的维权结果,所以她才会困惑。所以乡村治理要提高法治效率,当村民之间的矛盾已被解决后,法律再介入,往往会给人们造成不好的结果。

陈璟: 我觉得应该把“惩罚”换成“说法”更合适,秋菊从一开始就没有想过让村长坐牢,当她请人写申诉书的时候也强调不要死告,所以其实秋菊只想让村长“服软”。在我看来,秋菊的困惑是她想让村长“服软”的时候村长拒绝、她不再想让村长“服软”的时候村长却被抓走,法律带来的结果比“服软”更严重,惩罚并不是秋菊想要的结果。

李慧敏: 我认为秋菊有两个困惑:一是在难产之前自己的诉求一直实现不了,她讨不到说法;二是秋菊没想到自己讨说法的行为导致村长被拘留,难道自己当初讨说法的行为错了吗?关于困惑何以产生,从秋菊的角度来说,她并不懂法,她试图用传统乡村解决问题的方式来解决自己的问题,她主动寻求一个说法,却被动地进入到法律程序中,得到了与自己预期不同的结果。村民们大多数都不太了解法律,直到去法院打官司才真正将秋菊的事认定为法律事件,正因为他们并不了解法律,就不可能很好地将村庄中解决纠纷的传统手段与法律相结合,所以无法为秋菊解决问题。困惑之后,村民们法的意识会出现,但他们也会发现法律与乡村传统生活之间的矛盾和冲突。除此之外,上级机构会开始向农村普法,但其中也会遇到很多问题,而且这些问题的解决也是一个长期的过程。

程雪斌: 除李慧敏讲的这两个困惑之外,我觉得秋菊还有一个困惑,她打官司时发现被告席上不是村长,而是善良的严局长。这一点也能表明,普法工作不到位,农民法律知识欠缺。秋菊讨要的“说法”是道德意义上的“道歉”,实际上她的“说法”从法律上是讨不来的。法律的普及和传统礼治之间的冲突是秋菊困惑的原因。关于困惑之后的秋菊和乡村,我的看法比较消极,当法律下乡之后,以“礼”为代表的传统乡土文明和新的法治文明会产生冲突,这会给村民带来困惑,并且这种困惑会一直持续下去。

汪梦婧: 听到程雪斌讲的“说法”的含义,我想到了哈佛大学一位法学教授的说法:秋菊的诉求难以在正式的法律制度中得到解决,原因在于她寻求的不是法律的正义,而是人的正义。我觉得秋菊作为一个普通的农村妇女,当村长被警车带走时,她意识到法律的裁决与自己的初始诉求不一样,自己原始讨说法的诉求并没有得到满足,法律手段与乡村礼治秩序之间存在冲突,这可能就是秋菊的困惑吧。我们国家主要实行政府推进型的法律治理模式,在法治治理推进过程中,原来的乡村士绅的权威性会弱化。如果法治化进程操之过急,容易忽略中国几千年所沉淀下来的乡土文化,就可能失去文化的语境,在这样的情况下法治的建设势必会“欲速则不达”。关于困惑之后的秋菊和乡村,目前我还没有清晰的观点,希望听到大家的想法。关于怎样实现乡村治理,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依法治国要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法律是准绳,在任何时候都要遵循;道德是基石,在任何时候都不能忽视。在具体治理中既不能全盘接受西方式的法治,也不能全盘继承中国长期以来的礼治,二者要有机结合才能实现高效的乡村治理。

王璐: 村长同意赔偿秋菊代表他知道自己理亏,但他不想给秋菊道歉,其实是害怕自己丢了面子,害怕自己以后无法开展工作,所以一开始李公安以“各打五十大板”的方式调解两人的矛盾,这样既保住村长的面子,也让秋菊有个说法。李公安知道秋菊的诉求,但他也要顾及村长的颜面。我觉得电影展现的不仅是秋菊的困惑,村长、李公安、上级执法者等也都有困惑。秋菊的困惑来自她想要的结果和法律带来的实际结果之间的错位。当执法者带走村长后,他们的困惑也来自法律实际结果和秋菊想要的结果之间的错位——为什么我们的秉公执法没有给村民带来满意的结果?由此看来,对于秋菊之后乡村的法治建设,增加农民的法律知识、培育农民的法律意识只是一方面,另一方面也需要执法者进行反思,需要更加深入地了解农民的礼俗习惯、思想观念,从而达到更好的执法效果。

张萌: 秋菊多次说过“村长可以踢人但不能往要害地方踢”,这说明她其实没有法治意识和维权意识,她只是想要村长的道歉。村长踢伤了秋菊丈夫这件事一开始只是民事案件,直到医院鉴定结果为“肋骨骨折”才转变为刑事案件。秋菊困惑的地方在于她本认为自己可以随时叫停“讨说法”这件事,但刑事案件是她无能为力的。这件事起因于“计划生育”,村长因为秋菊丈夫咒骂自己才踢人,秋菊因为可能不会有儿子才讨说法。关于困惑之后的秋菊和乡村,我觉得秋菊家在村子里或许会举步维艰,而且由此一事,村民们世世代代解决问题的秩序被打破,又因为农民的流动性低,村子里世世代代的情感可能因此被破坏,“礼”与“法”或许无法实现平衡。

刘昂: 我认为秋菊不是没有法治意识,只是没有法律知识。乡村传统中“礼”以风土民俗作为依据,凸显了农民的主体性,村民可以把控。但“法”不以单个人的意志为转移,秋菊的困惑在于礼治的灵活性和特殊性与法治的强制性和普遍性之间的张力。在困惑之后的乡村,法律的权威性将逐渐加强,礼治的社会地位会不断式微,但“秋菊”们则可能会因此被村庄“放逐”,对法律产生畏惧。此外我还有两个问题;如果村长是在秋菊生育之前被抓,她是否还会困惑?如果秋菊生育的不是男孩,或者在秋菊生育过程中村长并没有帮忙,她是否会困惑?

王璐: 假设如果成真,她的困惑也是存在的,因为秋菊从始至终想要的就是村长的赔礼道歉,而不是法律对村长进行制裁,不管她生没生、孩子的性别为何,她都想要村长的道歉。

焦金磊: 我觉得无论农村的普法工作到不到位,秋菊这样的事都会发生。秋菊持有朴素的自然正义观,她没有法律意识。法律具有强制性、普遍性,不针对某一个个体,秋菊不是这样思考问题的,她只是因为自己丈夫被踢这件事讨说法,她心目中对正义的衡量只局限于这一件事之中,即便村长在一开始就被抓走,她也依然是困惑的。所以在我看来,这不是普法工作的不到位,而是乡村这种熟人社会的格局能不能得到破解,只要乡村还是熟人社会,他们就不能破除这种自然的正义观念。

史文娟: 农民是理性存在者,就如一些学者所言,他们之所以愿意长期奉行习俗是因为根植在乡村的习俗有其合理性。听了大家的想法后,我认为还有一个问题需要重视。影片中,秋菊等人常提及“公家人”,而村长正是“公家人”,所以如果与秋菊发生矛盾的人不是村长,这件事会怎么样呢?在当时社会经济状况下的乡村,公与私的问题也是需要思考的。

主讲人 深入剖析

最初看这部电影的时候我其实没有思考这么多,只是觉得无论从故事情节还是表演和摄影上来说,这都是一部非常优秀的电影。后来开始从事乡村伦理研究之后,我发现这部电影在法学界、政治学界、社会学界等引起了很多争论,但伦理学界对此关注不多。在这些争论中有两种主要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秋菊打官司》这部电影反映了中国农民法律意识的觉醒,是一部普法片,它体现了中国法治开始进入了乡村;另一种观点恰恰相反,认为影片中的情节证明中国农民缺乏法律意识,法治进入乡村任重道远。

从上述问题出发,我试图在乡村调研的实践中寻找秋菊这样的案例,看看在官司之后“秋菊”是受到了大家的尊重还是被边缘化。但是这样的寻找至今仍然没有收获,在现实的调研中,我至今没有找到一位真实的“秋菊”。在没有实际案例的情况下,我们只能尝试从理论上分析秋菊的困惑。

首先,秋菊要说法的行为,显然是对某种公正性的诉求,但绝非现代意义上法律意识的觉醒和权利意识的增强。影片多次重复了秋菊不断讨要说法的逻辑起点:村长“打两下也没啥,他也不能随便往那要命的地方踢”。可见,秋菊逻辑所要的“说法”和法律逻辑最终给予的“说法”在源头上完全不同:法律对村长的惩罚原因是其对他人身体的伤害(具体在此案中是“肋骨”损伤),而在秋菊心目中,村长有打自己丈夫的权力,但这个权力的边界是不能威胁丈夫生育的权利。

影片从看病开始,秋菊和丈夫都是奔着这种特殊的伤害及其可能产生的后果而去的。有人认为,已经怀孕的秋菊不需要考虑生育问题,但影片开头,这一问题就已然交代:性别的不确定性!而最终秋菊不再要说法,也正是因为村长在秋菊难产时的相助使她完成了在乡村社会最为重要的“使命”——生儿子。这清楚地表明,秋菊(们)所要维护的并非法律逻辑中一般意义上的个人权利和生命权利,而是作为中国传统乡村社会最重要的血缘根基的生殖权利和家族延续。对后者的维护,才是秋菊所希望获得的公正。

从调研实际情况看,乡村中多子多福、养儿防老的观念远多于城市,并且不同区域的乡村对这种现象有不同的呈现。比如,苏南一些乡村的发展水平虽高于某些城市,但依然有人冒着罚款的危险想要生儿子;中西部地区的某些村民即使家庭生活困难,也依然要生儿子。不可否认,一部分人已经改变了这种观念,但在一些地区确实还存在着所谓延续血脉的生育问题。

其次,秋菊最后为何会打官司?这是否代表“法治进入乡村”?影片呈现了秋菊经历的复杂法律程序,多次表达出秋菊对法律制度的内容和程序的无知。自2007年以来,我带领团队调研了地处中国不同区域的十余个村庄。在调研这些村庄时,我试图获取一个真实的“秋菊”案例,用以呈现当前基层村民在与村庄共同体成员发生利益纠纷时选择法律救济后所遇到的冲突与困境,进而从伦理学视角对这一冲突进行分析。然而,尽管一些村庄均有一定比例的样本选择“如果遇到利益纠纷将诉诸法律”,但这一意愿并未在行动中真实地得到体现。访谈对象均表示“从来没打过官司”,只有江苏SN村的一位村民表示,曾经因为经营上的问题而有过打官司的想法,但因为自己和对方都没有办理正式执照,最终不了了之。多个村庄的村支书(或村长)也在访谈中表示,村民间的纠纷或是村民自己解决,或是村委会进行调解,还没有人去打官司。在我看来,正是这种实际调研中类似秋菊及其行动逻辑的稀缺性才更加凸显了秋菊一案的典型性。换言之,如果类似案例在基层村庄已成为常见现象,那么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验证“法治进入乡村”的通道已经打开,而法治与礼治的冲突与矛盾必然也已在化解的过程之中。

下图是我调研的山东WJ村关于“如果与他人发生了经济纠纷,您会怎么办?”的数据统计。其中,43%的人选择“找村委员或村党支部解决”,10%的人愿意“托熟人解决”,12%的人希望“通过打官司解决”,但当我继续追问下去,才发现他们仅仅有打官司的意愿,而实际上并没有打过官司。

图1 山东WJ村调研数据

在实地访谈中,大量被访者也表示,村民之间因为各种琐事发生口角甚至出现小的身体冲突很常见,邻里纠纷多体现在诸如“你家的树枝伸到了我家”“你家的庄稼长到了我家地里”这样的小事上。这时候感觉自己受到委屈的人就希望有人说句公道话,并得到对方的道歉。所以他们不会诉诸法律,而是由熟人出面或者请村干部来“说句公道话”,解决的方式通常也只是对方“认个错”。而电影恰好设置了一个特殊的场景,即发生纠纷的一方是村长。对秋菊来说,乡村社会中解决纠纷的通常途径被堵塞,所以她才一步步寻求外来帮助,并最终走上了法律的道路。

在实地调研中,访谈对象们都表示自己至今“没打过官司”,也“不想打官司”“不会打官司”。究其原因,既有传统乡土社会的“无讼”“厌讼”“耻讼”等观念影响,但更重要的,仍然是村庄共同体至今仍保留的“熟人社会”(或“半熟人社会”)特征使打官司成了一件很丢“面子”、失“礼”的事。在影片中,“面子”既是村长不肯认错的理由,也是基层公安调解的核心原则,更是导致秋菊“引法下乡”并最终产生截然不同的“说法”的根源。秋菊觉得捡地上的钱而丢“面子”,村长因为不想丢“面子”而不道歉,而李公安知晓他们的这种心理,所以两边调解。可以说,“面子”是农村解决矛盾冲突的关键。但正式法律制度并不考虑“面子”,其给出的“说法”,即依据“肋骨骨折”的结论以“轻度伤害罪”对村长做出判决,最终让秋菊得到了完全与自己的意愿相悖的法律公平。换言之,乡村并不是依据法律而是通过传统社会中“礼”的方式解决冲突的。秋菊打官司,正是因为传统的方式无法发挥作用。因此,影片中秋菊的行为并不能说明法律进入了传统乡村。

最后,如何面对秋菊的困惑和产生困惑后的秋菊?在村庄这样一个共同体中,村长与村民之间、村民与村民之间有着某种已成为共识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以及基于此种共识的互助互惠的行为默契,并由此构成了村庄礼治秩序的重要内容。秋菊认为村长可以踢自己丈夫、村长组织村民抬秋菊去医院,都是基于对这种成为共识的礼治秩序和其所带来的公正的基本认同,显示了对基层村干部的“父亲式权威”(费孝通语)的共识。基于这种共识,双方可以通过日常方式逐渐化解产生的矛盾。事实上,影片结束前,秋菊上门道歉,村长准备喝秋菊儿子的满月酒,秋菊和村长的矛盾已经化解。我们在调研中也经常发现,村民之间有些纠纷需要依赖村委会调解,有些纠纷则会随着时间而逐渐化解。但是,进入乡村的法律既可能促进矛盾的解决,也可能会解构村民之间、村民和村干部之间的基于某种认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由此,正式法律制度的干预恰恰破坏了礼治秩序,看似带来形式上的公平,但秋菊既未在正式法律制度层面获得其要的“说法”,又可能会受到非正式的“隐形的制度”的制裁——“在一定时期内,她将在一定意义上被‘流放’(人们会不愿同她交往,她同其丈夫的关系也可能因之紧张)” 。也正是根据对这一可能结果的判断,苏力表达了自己对正式法律制度干预结果的质疑:“这种正式法律的干预究竟是对秋菊的权利保护还是对她的更大伤害?在这以后,在下一次类似的纠纷中,秋菊还会再次正式诉求法律吗?”

总体上看,如何解决乡村“礼”与“法”的冲突和由之产生的困境,既不能希冀以“礼”拒“法”,试图通过乡村礼治传统的全面复归而拒斥国家正式法律的介入和作用,也不能一味强调以“法”代“礼”,使法治的强制推行因缺少民间土壤而丧失其应有的社会基础和权威地位。一方面,应通过“法”对“礼”的确认,允许那些积极、合理的乡村礼治规则经过一定程序被认可并上升为国家法律或以弹性条款形式被吸纳。另一方面,应通过“礼”对“法”的渗透,实现法治与礼治的积极沟通。这就需要深入了解乡村民众的生活,收集、研究乡村礼治规则的内容和形式并加以甄别,从中选取既符合农民意愿和需求,又对维持乡村秩序、促进经济发展有着积极作用的成分,使其渗透到法律条文之中。还应看到,尽管我们强调乡村社会的有效治理需要“礼”与“法”的融合,但实际上两者的融合并非易事,会长期呈现共生又紧张的关系。

进一步讨论

边尚泽: 我们刚才的讨论基于村长对秋菊丈夫的伤害没那么严重的情况,在这样的情况下利用乡村传统的礼治解决问题是更有利的。电影只呈现了村长雪夜救秋菊的场景,而没有村长踢秋菊丈夫的场景,如果电影反过来展现这些场景,我们可能就会觉得村长受到的惩罚是合理的。联系我们自身,如果有人打伤了我,并且用钱羞辱我,那么我去讨要说法完全是合理的,并且这个说法是很有分量的,在这样的情况下用人情解决问题真的合适吗?我认为秋菊是很有力量的,这种力量体现在她选择了法律而没有选择人情。

与谈人: 秋菊并没有选择法律!(几位与谈人异口同声说)

边尚泽: 不!她选择了法律,因为最终的结果是村长被法律制裁了。老师刚刚讲过很多人没有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这也一定程度上说明了人们法律意识淡薄。我认为如果伤害超过了一定程度,秋菊执着地选择法律是正确的,单靠村民之间的人情是无法解决的。

王露璐: 如果伤害超过一定范围很显然是需要法律介入的,但影片中两个人在气急败坏的时候互有打骂,相对来说并没有超过这个范围。影片中其实有很多暗示,例如,在医生面前,秋菊及其丈夫并没有说胸部受伤,但在跟乡亲们的谈话中一直说“胸闷”。由此看出,秋菊丈夫的胸部是受到了伤害,但并没有到很严重的程度。所以说在一定范围内才涉及“礼”和“法”的冲突。

焦金磊: 边尚泽是不是认为秋菊的做法是正确的,她在遵循法治观念维护自己的权益?但我想追问,既然认为秋菊的做法是正确的,那为什么她有困惑呢?我们今天的讨论要关注秋菊背后的乡村熟人社会格局对她的观念的影响,现代社会建立在每个人自由平等的预设之上,维护权利自然是正确的,但我们要做的是如何实现这种正确。

程雪斌: 我坚定地认为秋菊并没有法律意识,她想找村长的领导解决问题,以及后面的层层上告,都是被推动着做的,她没有依据法律去解决问题的意识。刚才这位同学认为村长是完全的过错方,但实际上秋菊丈夫对村长的辱骂极为严重。我们试想一下朋友之间的纠纷,即便出现了肢体冲突,也几乎是不会诉诸法律的。所以“法”更适用于陌生人社会,“礼”更适用于熟人社会。

王璐: 其实我们可以不局限在讨论秋菊有没有法律观念,还可以考察一下执法者有没有完善的法律意识。在秋菊的丈夫被鉴定为肋骨骨折后,民事案件才转变为刑事案件。执法者并不像李公安那样了解村民之间的情谊,如果执法者执刑前了解一下双方当前的状态,考察纠纷双方是否已达成和解等问题,或许秋菊便不存在困惑了。而在今天的刑事案件里这些问题已经有所改善,给我们造成道德困惑的难题已经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这就是一种进步。

焦金磊: 老师,我有一个问题:城市化的过程是不是真的能解决乡村熟人社会存在的问题?即便农民进城后也不能单纯用城市的规则解决问题,因为他们保留了大量熟人社会的习惯。比如,现在很多农村已经搬进了楼房,但他们依然过着原先那种串门的生活,他们的生活习惯并没有发生多少变化。

王露璐: 这里我可以举一个之前调研村庄的例子。江苏HH村是一个典型的工业化乡村社区。2007年我们首次调研时,该村就已经没有一亩农田,没有一个真正务农的农民。村民们都住在集中居住的小区,每家都住在200多平米的复式楼房中。有意思的是,所有的村民都把一楼的车库改造成了厨房。不是家里没有厨房,也不是家里空间不够大,原因是厨房都在一楼,家家户户都在可以一起做饭,在门口吃饭,互相串门,很是热闹。也就是说,面对乡村生产、生活方式的现代化,农民以自己独特的智慧创设了一种既契合现代生活方式又保留村庄特色的新型公共道德平台。又如,我们在浙江LS村调研看到火爆无比的乡村春晚,他们有这样一种新型的文化平台,既使得传统乡村习俗在一定程度上得以保留,又与现代化的生产、生活与交往方式相融合。从中我们不难发现,中国农民总是能够以自己的实践智慧创建新的生活模式和交往方式,乡村社会在其伦理文化发展中并不是一味复制城市模式,这是非常值得我们深入探讨的问题。

王璐: 现在农村小区的建设基本上是以村庄为单位的,村民之间的物理距离并没有割裂,他们的生活并没有太多改变。所以,即便农村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一些根深蒂固的习惯是无法在短时间内改变的,而且这种改变或许并没有必要,因为对他们来说,重要的从来都不是传统习惯,而是如何在发展中实现自己的美好生活。一些农村城市化的实践已经表明,熟人社会的“人情”并没有随着农民走出农村而消失,他们的“人情”反而以具有温度的方式很好地融入了城市,而且为城市带来了意想不到的惊喜,促进了乡村和城市的发展。

程雪斌: 但对于年轻人来说,他们逐渐走出农村融入城市,“人情”似乎是越来越淡薄。我以前生活在农村,后来搬到了城市生活。以我的个人经历而言,乡村的“人情”几乎没有在城市延续,我作为外来人逐渐“入乡随俗”,城市生活的邻里邻居大部分都止步于点头之交。所以,熟人社会里的相处方式与生活习惯的消失会不会成为城市化进程中的缺憾呢?

王露璐: 农村发展不是模式化的,从某种意义上来说,那种完全传统乡土社会的“人情”可能会越来越淡,这是生产方式转变、物质生活改善带来的影响。传统乡村社会相对落后的经济水平、居住条件和贫乏的娱乐生活,使得农民相互间的交流机会较多。随着乡村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电视、网络等进入乡村,加之大量农民在进入城市务工、接触城市生活后会对城市生活和城市文化产生认同,乡村社会的生活方式、交往方式发生变化是不可避免的,试图完全回归基于传统农耕社会的“人情”,既无必要,亦无可能。

边尚泽: 我有一个不理解的问题:为什么一定要把乡村变为城市呢?或者说,把乡村城市化有什么合理性的根源?

王露璐: 其实我们现在并不是将农村统一变为城市,乡村振兴并不是让所有乡村走统一的城市化道路。而且除了物质方面我们也要考虑精神层面,乡村振兴是兼具生产、生活、生态、文化的全面振兴。农民既有对乡村社会的依赖,也有对城市生活的向往。尤其是年轻一代,大多数人更向往城市生活,但他们如果不能顺利地在城市实现好生活,他们也愿意回到农村。

付同涛: 我觉得城市化是经济合理性压倒一切的产物,市场经济的发展逐渐从家庭中抽离生产权和劳动力。再加上价值的货币化把农村“死”的资产变为“活”的资产,这几方面的因素实现了城市化。我们可以用社会心理学理论解释农民进城后的变与不变,物理联系是人们产生心理联系的基础,心理联系是不容易割舍的。回到秋菊这里,我觉得秋菊心里或许存在着一种高于成文法的先在地体现着法律精神的“高级法”,“高级法”与成文法是有冲突的。法律讲究权责分明,但并不适合在伦理共同体内部依此划定清晰的权责。

史文娟: 尽管大家说了很多乡村传统社会的好处,但不可否认的是,熟人社会里也会有大量悲剧产生,人情和乡规民约并不一定是解决乡村问题的好方法。或许法律无法有效解决熟人社会的某些冲突,但从某种意义上讲,法律可被视为整个社会的“村规民约”,乡村社会需要主动融入现代化的发展,法治进入乡村社会是必要的。

陈璟: 我有一个问题不理解。秋菊为了得到道歉一开始主动找到公安部门寻求帮助,后来选择到村庄外面层层上告,这不能体现她为了争取权益的努力吗?不能看作她有了一点点法律意识的萌芽吗?不知道能不能这么想。

史文娟: 打个比方,你打了我,我找你父母告状,你父母不理我,我就再找能管得了你父母的人告状。如果秋菊有法律意识的话,在找律师那里就可以体现出来,但从她和律师的交谈来看,她并没有法律意识,因为她之前讨说法的方法都行不通,所以她才会在别人的建议下寻求法律的帮助。

王露璐: 秋菊去公安局寻求帮助的行为是路径依赖,之前这种问题由谁解决她就找谁解决。李公安知道村民之间是如何相处的,也知道秋菊和村长都好“面子”,所以以村长的名义给秋菊家送礼物,以此保全两家的“面子”,但没有成功。而后秋菊的所有行动都是在其他人的指导和建议下进行的,因为别人不理解秋菊讨说法的本意究竟是什么,所以建议秋菊寻求法律的帮助,正因为秋菊没有法律意识,所以认为法律会给自己讨来说法,因此便走上了法律道路。秋菊讨说法这件事的特殊性在于村长是其中一方当事人,如果那是秋菊与其他村民之间的矛盾,她就可以直接找村长调解。

汪梦婧: 我还有一个问题。电影最后一幕表现出来的秋菊的困惑,秋菊到底是担心村长拘留结束后的报复,还是担心破坏了“礼”呢?

王露璐: 其实这个问题我们是无法预测的。秋菊受到村长直接报复的可能性很小,但村民们一定会对她进行隐形的制裁。村长以前在村里有很高的威信,但照目前的情况看,受过法律制裁的村长一定会被撤职。如果能力不行的新村长上任,村民们可能会怨恨秋菊。秋菊此后可能会成为不被村民喜欢的人,进而在村庄里被边缘化。在秋菊这个事件里,法律并没有解决矛盾,反而带来了更大的冲突。

程雪斌: 那么在秋菊丈夫伤情不重的情况下,她是否可以诉诸法律呢?

焦金磊: 尽管法律确实在社会中帮助公民实现公平正义,但在秋菊这样的情况下却无法发挥有效作用。所以我觉得我们今天这个主题重要的不是讨论应不应该诉诸法律,而是思考我们如何帮助秋菊这样的人解决问题。假设现实中真的存在秋菊这样的人,并且她的观念无法短时间改变,我们能做的是如何帮助她避免不好的结果。

付同涛: 法律不是为了解决冲突,而是为了维护秩序。大家都在讨论法律意识,但这是一个比较模糊的概念。法律意识代表工具理性的使用,它不包含法治精神,没有让人认可其为自己好生活的一部分,有法律意识但没有法治精神的人没法实现法律的内化。因此,仅具有法律意识而依据法律并不能有效解决某些矛盾。我觉得实现“法”与“礼”的统一要从教育出发,让人们了解如何运用法律,进而将法治精神嵌入生活,自觉地依据法律生活。

评议人 点评总结

影片很巧妙地选择了传统乡村中有丈夫却还没有儿子的女性角色作为事件的主人公,而减少对事件真正的当事人——秋菊丈夫的展现,从而将传统乡村与现代性的冲突刻画得更加鲜明。传统习俗下的女性承载着更多的角色,妻子、母亲等,但很少考虑自我或自我的权利,所以秋菊几乎没有可能有法律意识。对于受传统文化影响的农民来说,法律进入乡村最重要的一点在于启蒙。法律在中国社会的发展时间并不算长,或许好多人至今都没有法治精神。法律意识的根本在于契约,在此意义上,我们今天面对的不仅是城市与乡村、个人与村干部的冲突,也是中西方文明的冲突,这需要我们一步步探索。对于任何一个人而言,当他偶然性地处于一定境遇之中时,他其实都要依赖很多因素才有可能改变自己的环境,秋菊的困惑其实是难免的。因此,如何启蒙,如何培养国民的理性精神与独立思考的能力,也变得更加重要。这是我们解决乡村问题的出发点与落脚点,而不是仅关注城市化进程中那些具体的冲突怎么解决。因此,“礼”的发展不在于传统习俗的延续,而是更有意义的“礼”的形成。从长远来看,“礼”与“法”都是为了美好生活的实现,乡村治理的重要意义也在于寻找构建美好生活的有效路径。 E1mOt/wVryqa8H5J/34fC1bFtvSVd9KYww3HiQHOinWzBx98d/gE8saYqbkkXw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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