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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国际承包工程招标失败案例

2.7.1 背景

2018年,Z承包商与B国政府签订合同总价约1020万美元的道路升级项目,项目出资方为世界银行,项目采用“OPRC”总承包模式,Z公司负责项目设计、采购、施工以及从2021年起的3年运营和维护。2021年,B国政府发布公告:Z承包商依据合同一般条款GCC8【开始,延误和暂停】8.5由当局造成的延误:如果适用以下条件,即:(a)承包商已努力遵循该国相关法律构成的公共当局制定的程序,(b)这些当局延误或破坏了承包商的工作(【Commencement,Delays and Suspension】8.5 Delays Caused by Authorities:If the following conditions apply,namely:(a)the Contractor has diligently followed the procedures laid down by the relevant legally constituted public authorities in the Country,(b)these authorities delay or disrupt the Contractors work),递交了合同终止申请,B国政府同意终止该项目合同,并重新组织招标。

Z公司损失约200万美元,同时,公司信誉评级严重受影响。

该项目所处区域的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严重受影响,同时,B国政府需要向世界银行申请延长该项目贷款开口期限。

2.7.2 案例分析

认真研读该项目合同文件及说明,可以看出,该项目失败的主要原因是项目前期的投标问题,具体有以下几点。

1.承包商角度

(1)未重视合同模式

OPRC合同模式作为近期世界银行推广的新型合同模式,Z公司未重视,仍然按照传统单价项目合同模式报价方式进行投标文件编制。相对于传统单价项目合同模式,OPRC合同模式是总价合同,业主不提供工程量清单,项目的设计由承包商自主决定,授予承包商更多自主权,对承包商的管理能力、经营能力以及抗风险能力要求更高。

(2)未仔细研读招标文件

Z公司对招标文件中相应条款以及涉及的设计规范、技术规范未仔细研读,依据以往类似项目施工经验,开展初步设计,并以此进行工程量清单编制。项目实施期间发现所依据的初步设计不符合招标文件设计规范要求,道路结构层设计业主不予以批复,造成实际工程量与投标工程量清单严重不符,导致项目实施费用大大增加。

(3)未重视现场考察

承包商参加业主组织的现场考察期间,流于形式,未将招标文件所涉及的工作内容与现场实际相结合,针对项目所处区域的料场、矿山、交通等状况也未做现场考证。项目实施期间,承包商进行勘测,发现项目沿线无合适料场,导致材料运距增加,费用增加。

(4)高估业主项目管理能力

该项目是B国第一批采用OPRC合同模式进行招标的项目,业主工程师以及B国监理工程师缺乏针对该合同模式的管理经验,但在投标文件编制期间,承包商却忽视了该要素。项目实施期间,依然按照传统模式进行管理,导致承包商在承担了更多任务和风险的同时却未获得相对应的自主权,项目前期工作进展严重滞后。

2.业主角度

(1)项目招标文件编制不严谨

该项目是B国第一批采用OPRC合同模式项目,招标文件中出现多处与当地法律法规不一致的地方。例如,招标文件条款B.6明确约定承包商的设计只需要满足设计规范最低标准(Design Criteria for Rehabilitation Works:All roads shall be designed to meet the following minimum design requirements)。条款B.6.3明确约定所有道路宽度5~6m。(Roadway and Geometric Design:The formation width for all roads be 5~6m)。当地交通规划法律第15条规定:国家道路,地区和城市道路,以及其他城市地区道路的宽度,一级道路的行车道最小宽度应为3.5m,不包括排水沟和路堤[Article 15:Width of national roads,Districts and City roads and those of other urban areas—Class One The minimum viable widths of the lane of a roadway shall be three meters and a half(3.5m)not including the drainage ditches and embankments]。要求承包商的双车道道路设计宽度最少为7m。

(2)管理机构能力不足

业主管理机构发现招标文件与当地法律规定不相符时,未与承包商协商,单方面做出指令,要求承包商的单车道行车道设计宽度不小于3.5m,即双向双车道道路宽度不小于7m。承包商依据合同条款,拒不同意。同时,承包商认为这是业主方原因导致合同规定与法律规定不符,应由业主方承担相应费用,遂申请合同变更,要求追加合同费用。

业主管理机构不敢允许承包商违背当地法律条款执行合同,又不承担相应费用,同时,还不积极与承包商进行协商可行的解决方案,一味利用自身权势向承包商施压,要求增加投资。上述情况导致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项目进展严重滞后。 rnZ2FGXU/iq9fmHpdUhP0LC2LJjEcF7JJk34m7ZXpmKctVt4WUIFElCSW5YrJBZ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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