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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

一、试用期

(一)试用期的含义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试用期的存在是以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为前提的。试用期的作用也是双向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通过约定试用期进行相互考察和熟悉,为稳定劳动关系打好基础,从而最大限度地防范劳动者的劳动风险和用人单位的用工风险。

(二)试用期的基本规定

在订立劳动合同过程中,试用期不是必备条款,而是约定条款,法律法规没有对订立试用期条款设置强制性规定,可订可不订,但对试用期的期限设置了一些限制性规定。现实生活中,部分用人单位为了甄别劳动者,常常通过约定试用期对劳动者进行进一步考察,这是法律允许的,但前提是用人单位必须首先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在订立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可以通过双方协商约定试用期。需要强调的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能订立单独的试用期劳动合同,试用期作为一个约定条款可以放在劳动合同之中,单独的试用期劳动合同是不允许存在的,也是违法的。

通常情况下,试用期的期限与劳动合同的期限是成正比的,并受试用期最高期限所限制,也就是说,试用期最长期限不得超过法律的规定,最长不能超过六个月。同时,订立劳动合同的当事双方不能随意约定试用期限,只能依据劳动合同的期限进行相应的试用期约定。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三)试用期的相关注意事项

试用期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试用期也是一把双刃剑,用得好,自然有正面作用,用得不好,会给用人单位带来用工风险和法律责任。因此,必须把握好试用期的相关注意事项。

1. 要把握好试用期的适用条件。试用期一般针对初次就业或者再次到不同用人单位就业的劳动者,同一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不论他们之间的劳动合同期间有无间隔或者间隔时间多长,也不论岗位变化与否,他们之间的试用期只能约定一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不足三个月的或者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不得延长,约定多长期限,就执行多长期限,约定期限届满,试用期自然结束。

2. 要把握好试用期期间劳动者的工资权益。劳动者在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试用期期间劳动者的工资支付与用人单位其他员工一样,必须足额及时支付,不得延迟发放和抵押扣发。

3. 要把握好试用期期间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益。试用期的劳动者除了工资约定,有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和义务。用人单位不得以试用期为借口,不履行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的义务,必须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及时为劳动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4. 要把握好试用期期间劳动者的相关权益。除了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这两个基本权益,还有其他相关权益也要关注。这些权益包括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还应包括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的权利。不能因为劳动者试用期的身份而加以限制,与其他劳动者区别对待。

5. 要把握好试用期期间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的情形和实体条件必须按照《劳动合同法》明确的规定实施,同时要全面把握解约时间、解约理由和解约程序等重要环节。首先解约时间需要把握好,对试用期劳动者的评价适当提前,避免错过决定时间。其次,在试用期与劳动者解除合同需要说明解除理由,包括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具有过错性解除情形的和具有非过错性解除情形的。第三,解约程序虽然没有具体要求,也无须提前通知,但最好将解除合同的理由以书面形式进行说明,以便举证之需。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合同占有较大优势,只需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书面与口头皆可,即可解除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相比,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和实体条件相对苛刻,也较复杂,其目的在于保护劳动者的辞职自由,限制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的权利,以稳定劳动关系。

6. 把握好用人单位违反试用期规定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反约定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限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案例选读:单独的试用期劳动合同是不允许存在的

赵某,女,1999年出生,2022年7月大学毕业后,经熟人介绍进入一家民营企业工作。2022年8月正式入职,担任公司公共关系部文员一职,主要处理公司对内、对外关系协调,协助部门领导开展企业文化建设。公司看中她,主要是看中她在大学期间,是所在大学的文艺骨干,能唱能跳,并多次担任学校组织的文艺活动主持人。由于公司负责人对她的认可度比较高,加上熟人引荐,赵某入职一个星期内,公司就按照先订三年合同的计划,与她订了半年的试用期劳动合同,但没有正式签订三年期的劳动合同。公司分管人力资源管理的副总经理认为,试用期劳动合同也是劳动合同,待试用期结束后再正式签订三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不迟。在签订的试用期劳动合同中,约定每月工资4200元,也没有参加社会保险。

半年时间很快就过去了,转眼就到了2023年3月下旬,公司本来按计划在2月底就准备与赵某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但不巧的事情发生了。2月底赵某在处理公司一件突发事件时,由于没有向领导请示,擅自做主,将一件本来可以及时平息的突发事件演变为公司危机事件,为此,公司负责人极为恼火,认为赵某不适合岗位要求,正好试用期刚刚结束,就作出不予录用的决定。

赵某满心委屈,后找到当地劳动监察机构投诉。劳动监察机构经过到公司调查取证,认为公司存在明显的违法行为,下发了责令整改通知书,作出以下处理决定:责令公司按两倍工资标准,扣除已经发放的部分,补发7个月工资,并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公司起初不服,后请教专业人士才知道,单独的试用期劳动合同是不允许存在的,并且是违法的。试用期除了工资约定可以按照同岗位工资的80%处理,当事人的社会保险必须依法缴纳。于是按照劳动监察机构的责令整改通知书执行了所有事项。

二、培训和服务期

(一)培训和服务期的含义

培训和服务期作为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有其特定的含义。这里所说的培训,是指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的专项培训,至少包含这样几层含义:一是这个专项培训的费用必须是专项费用,专项用于劳动者培训,且能够被专项计算;二是培训的性质必须是专业技术培训,包括专业技术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三是在订立劳动合同中有专门约定,对这种专项培训费用的责任承担有具体的约定。

服务期是指劳动合同当事双方通过协商约定的劳动者为用人单位必须服务的期限。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服务期限与劳动合同期限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与劳动合同期限相比较,服务期有这样一些特点:一是服务期是劳动者享受用人单位的特殊待遇而作出的承诺;二是服务期与劳动合同期限不同,有可能短于劳动合同期限,也有可能长于劳动合同期限,服务期限要看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的专项培训费用设定的具体期限;三是服务期一经约定,对劳动者具有约束力,劳动者在服务期内负有履行服务的义务,如有违反,必须支付违约金。

(二)培训和服务期的相关规定

1. 要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约定服务期。服务期虽然是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但是约定服务期的条件是法律法规确定的。《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这里所说的专业技术培训至少包含两个要件,一是培训内容是专业技术培训,二是培训费用是由用人单位提供且为专项培训所支付的费用。日常生活中,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的上岗前培训、劳动安全培训、转岗培训等等,是用人单位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的职业培训,与这里所说的专业技术培训有着本质的区别,虽然此类职业培训也要花费一定的培训费用,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但不可以约定服务期。

2. 要严格遵守服务期的相关义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业技术培训,是基于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需要和人力资源投入的需要。实施培训一般发生于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选择哪一个或哪一部分劳动者进行培训,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信任。由于需要付出一定的成本,设定服务期在情理之中,也受法律保护。服务期一经约定,必须严格遵守,就劳动者而言,必须履行服务期内的相关义务来回报用人单位的信任。现实生活中,服务期与劳动合同期限通常是不一致的,如果服务期限短于劳动合同期限,这个问题自然好解决。如果服务期限长于劳动合同期限,这个问题需要双方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可以通过变更劳动合同期限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来商定。

3. 要让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违约金的数额是与劳动者已经履行的期限成比例递减的,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应分摊的培训费用。这一规定是对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保护,用人单位在为劳动者提供专业技术培训时,要注意各种专项技术培训费用凭证的收集和留存,以保存相关举证证据。

4. 要保障劳动者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待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通常情况下,约定服务期的劳动者是用人单位的业务骨干和专业人才,用人单位应该适当提高此类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以最大限度防止人才流失。感情留人很重要,待遇留人也不可缺少。

案例选读:特定岗位的适应性培训应当认定为专业技术培训

王某于2020年8月10日入职被申请人某石化公司,从事气化航天炉操作工作。同年8月25日,公司为使王某达到岗位标准,与王某签订《外派实习培训协议书》,该协议书注明为双方自愿的原则下签订,协议约定内容包括:公司安排王某赴山西某化工公司参加同装置生产实习专业技术培训;培训时间为2020年9月10日至2021年2月9日;培训费用49000元,由公司支付;王某培训后至少服务30个月(服务期限以培训管理制度中实际发生费用对应服务期限为准);培训费20001—50000元,服务期限为30个月……若王某违反劳动合同、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导致培训后服务期限不满,王某须按照比例分摊支付因培训所产生的费用,费用包括:培训学费,办理相关证件费用,住宿、伙食、交通等费用。违约金=(培训费用总额/服务期总月数)×培训服务期未履行的月数。员工在公司的实际服务期以月计算,不足1月的按日计算。2020年9月10日至2021年2月9日期间,王某参加了同装置生产实习专业技术培训,公司支付培训学费、住宿费、餐补费、交通费和往返路费。

2021年12月13日,王某因故离开该公司,并按照《外派实习培训协议书》的约定支付32000元违约金后离开。但王某认为外出实习培训属于一般岗前培训,约定服务期不合法,于是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返还离职时赔偿的违约金32000元。

仲裁委员会裁决,对王某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申请人不服起诉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申请人未上诉。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专业技术培训不同于一般职业培训,通常与员工工作岗位密切相关,培训对象具有特殊指定性,通过专业的、有针对性的技术学习训练达到提升特定岗位所需技术目的。

公司安排王某参加培训,当事人得以具备熟练掌握气化航天炉操作及故障处理方法技能,符合专业技术培训的性质。因此,公司与王某签订《外派实习培训协议书》并约定服务期符合法律规定,仲裁委员会依法认定协议合法有效。

(江苏省人社厅调解仲裁管理处提供)

三、竞业限制

(一)竞业限制的含义

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者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即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劳动者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期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者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开业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限制时间由当事人事先约定,但不得超过两年。竞业限制条款在劳动合同中是一个约定条款,也是一个延迟生效条款,一般是在劳动合同的其他条款法律约束力终结后才开始生效。

(二)竞业限制的相关规定

1. 竞业限制的范围。《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可见,承担竞业限制义务应当以负有保密义务为前提,而负有保密义务应当以知晓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并且有劳动合同约定为前提。并不是用人单位所有劳动者都属于竞业限制的义务主体范围,而仅仅是商业秘密的知晓者。一般来讲,是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2. 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熟悉,能为用人单位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用人单位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有三个。一是非公开性,即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二是实用性,即该信息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和竞争优势。三是保密管理性,权利人对该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商业秘密属于企业的无形资产,主要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具体来讲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和标书内容等信息。需要指出的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科技的日新月异,商业秘密的范围无时无刻不在变化,就具体界定商业秘密来讲,一方面要根据商业秘密的三大特征,另一方面要注意时代发展的变化及时更新,一般采用列举式和概念式为多。

3. 竞业限制的补偿。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条款。竞业限制对劳动者而言,意味着再次就业或者另谋发展要受到一定的限制,特别是不能再从事自己原来熟悉或具有优势的专业岗位。因此,用人单位必须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如果在实践中,用人单位没有支付合理的经济补偿,那么该协议就难以产生法律约束力。具体数额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可以自行商量,以往流行的惯例是在竞业限制年限内,补偿额一般不低于受竞业限制人员原工资的50%。一般情况下,关于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金,通常是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支付,可以在竞业限制期间按月支付,也可以一次性支付。

4. 竞业限制的违约责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一旦构成竞业限制违约,都将会产生否定性的法律后果,但具体承担的方式是有区别的。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中关于竞业限制条款的规定主张劳动者的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需要提醒用人单位的是,用人单位要求职工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的,必须事先与职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如果事先没有竞业限制协议,用人单位就不能要求职工履行竞业限制的义务。

5. 竞业限制的期限。竞业限制的期限可以由当事双方根据商业秘密的价值、竞争优势的持续时间、员工知悉秘密的程度来加以协商确定,但最长不能超过两年。

案例选读:普通岗位劳动者不属于“竞业限制”人员

杨某系某美发店员工,岗位为发型师。2020年5月4日,双方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杨某不得到与该美发店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组织任职,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竞业限制期限为双方劳动合同期内及离职后3年;杨某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给申请人造成损失的,赔偿该美发店实际损失,同时应另外承担惩罚性违约金,金额为杨某在职期间年薪的2倍。

2021年1月,杨某离职,并于2月入职另外一家美发店,该美发店认为杨某违反竞业限制协议,要求赔偿经济损失。杨某认为自己不属于竞业限制人员,当时所签协议属于无奈之举,不同意支付赔偿。该美发店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被申请人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并支付违反竞业限制违约金30万元。

仲裁委员会裁决,该美发店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双方当事人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裁决依法生效。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杨某作为美发店的工作人员,所具有的理发美发技术并非该美发店给予的属于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而杨某为客户提供美发理发服务,其接触的客户信息属于工作过程中必然接触的基本信息,该信息也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其次杨某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综上,杨某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竞业限制人员,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对杨某不具有约束力,仲裁委员会依法对该美发店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江苏省人社厅调解仲裁管理处提供)

参考文本:全日制劳动合同书

编号:

全日制劳动合同书

(参考文本)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劳动者)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平等自愿、公平公正、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

甲乙双方约定按下列 _______种方式确定“劳动合同期限”:

A. 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自 _______年 _______月 _______日起至 _______年 _______月 _______日止。并约定试用期自 _______年 _______月 _______日起至 _______年 _______月 _______日止。

B.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自 _______年 _______月 _______日起。并约定试用期自 _______年 _______月 _______日起至 _______年 _______月 _______日止。

C. 以完成_________工作任务为劳动合同期限,自 _______年 _______月 _______日起至完成本项工作任务之日即为劳动合同终止日。

二、工作地点

甲乙双方约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为_________。

三、工作内容

(一)乙方根据甲方要求,经过协商,从事_________工作。甲方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合理诚信原则,可依法变动乙方的工作岗位。

(二)甲方安排乙方所从事的工作内容及要求,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基准和甲方依法制订的并已公示的规章制度。乙方应当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内容及要求履行劳动义务。

(三)_________

_________
_________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甲乙经协商确认执行 _______条款,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四十小时。

A. 甲方实行每天 _______小时工作制。

具体作息时间,甲方安排如下:

每周周 _______至周 _______工作,上午_________,下午_________。

每周周_________为休息日。

B. 甲方实行三班制,安排乙方实行 _______班 _______运转工作制。

(二)甲方安排乙方的 _______工作岗位,属于不定时工作制,双方依法执行不定时工作制规定。

(三)甲方安排乙方的 _______工作岗位,属于综合计算工时制,双方依法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规定。

(四)甲方严格遵守法定的工作时间,控制加班加点,保证乙方的休息与身心健康,甲方因工作需要必须安排乙方加班加点的,应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同意,依法给予乙方补休或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五)甲方依法为乙方安排带薪年休假,具体休假时间双方协商决定。

五、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病危害防护

(一)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当向乙方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伤亡事故,减少职业病危害。

(二)甲方必须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安排乙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应定期为乙方进行健康检查,并在乙方离职前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三)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乙方对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

(四)甲方按照国家关于女职工、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规定,对乙方提供保护。

(五)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甲方按照国家关于医疗期的规定执行。

六、劳动报酬

甲方应当每月至少一次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的工资。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一)甲方承诺每月 _______日为发薪日。

(二)乙方在试用期内的工资为每月 _______元。

(三)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对乙方的工资报酬选择确定 _______条款:

A. 乙方的工资报酬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的内部工资分配办法确定,根据乙方的工作岗位确定其每月工资为 _______元。

B. 甲方对乙方实行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相结合的内部工资分配办法,乙方的基本工资确定为每月 _______元,以后根据内部工资分配办法调整其工资;绩效工资根据乙方的工作业绩、劳动成果和实际贡献按照内部分配办法考核确定。

C. 甲方实行计件工资制,确定乙方的劳动定额应当是本单位同岗位百分之九十以上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的,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按质完成甲方定额,甲方按照约定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根据乙方的业绩,按时足额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

D.……

(四)甲方根据企业经营效益、当地政府公布的工资指导线、工资指导价位等,合理提高乙方工资。乙方的工资增长办法按照_________(工资集体协商协议、内部工资正常增长办法)确定。

七、社会保险

(一)双方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其中依法应由乙方缴纳的部分,由甲方从乙方工资报酬中代扣代缴。

(二)甲方应当依法为乙方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并每年向职工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三)如乙方发生工伤事故,甲方应负责及时救治,或提供可能的帮助,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为乙方依法办理劳动能力鉴定,并为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履行必要的义务。

八、双方协商一致,约定下列 _______条款

A. 乙方工作涉及甲方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的,甲方可以事前与乙方依法协商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或竞业限制的事项,并签订保守商业秘密协议或竞业限制协议。

B. 由甲方出资对乙方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并要求乙方履行服务期的,应当事前征得乙方同意,并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C. 甲方同意为乙方办理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具体标准为:

_________
_________

D. 甲方依法执行国家有关福利待遇,并同意为乙方提供如下福利待遇:

_________
_________

E. 甲乙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_________
_________

九、劳动争议处理

(一)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全面履行,并严格依法执行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和给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二)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甲乙双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甲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损害乙方合法权益的,乙方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投诉。

十、其他事项

(一)劳动合同期内,乙方户籍所在地址、现居住地址、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应当及时告知甲方,以便于联系。

(二)本合同未尽事宜,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通过双方平等协商解决。

(三)本合同不得涂改。

(四)本合同如需同时用中文、外文书写,内容不一致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五)本合同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六)本合同附件包括: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       乙方签名:

甲方盖章:

签章日期:               签名日期:

(江苏省人社厅劳动关系处提供) 26a4aKuZfmuqt3sgUyA5L7IjSNMMnF8FbrJOcErZUwUsKgGqTGbYJporupH0XGq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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