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走出中世纪的历程是极其艰难的,但近代人仿佛一睁开眼就发现自己身处于市民社会之中了。实际上,早在中世纪,就已经显现出了一些市民社会萌芽的迹象,如我们上述所指出的,在中世纪后期就已经出现了市民,并在一定程度上为市民社会的生成提供了准备。毫无疑问,市民社会是孕育于中世纪的母体之中的。首先是由于城市的出现造就了市民;然后,行会把市民组织了起来;再后来,由于王室的介入以及在绝对国家的生成过程中又把市民从行会中解放了出来,促使市民社会实现了转型,让市民社会不仅逗留在城市,而是发展到农村,把整个社会吸纳到市民社会之中来了。不过,现代意义上的市民社会是在绝对国家的历史使命完成之后才最终定型的。可以认为,正如有了城市才有了市民一样,也是因为有了国家才有了市民社会。
我们已经指出,“市民”的生成是与城市工商业的发展密不可分的,最初,它是以城市固定居民的形象出现的。“城市”一词的用法在今天已经泛化了,无论是在学术探讨还是日常用语中,我们都把所有时代的类似居民点称作为城市,这显然是不准确的。城市是有历史的,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城市的含义是大不相同的。或者说,在很长一段历史时期中,并未出现我们今天名之为“城市”的现象。通过历史考察,我们发现,造就了“市民”的城市是11世纪城镇工商业兴起的结果。
中世纪前期,只有“城镇”的概念,在英文中,它对应于town,而city则是到了12世纪才出现的一个词。在回答此前是否存在城市的问题时,皮雷纳给出的判断标准是,只有那些包含了“市民阶级的居民”和“城市组织” 的居民点才能被看作城市。无疑,这两个条件都是在工商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此前,没有城市,也就无所谓市民。皮雷纳指出,“当时的文献中用来指城镇居民的civis一词仅仅是地形学上的一个名称,不具有法律上的意义” 。到了11世纪,北起佛兰德尔海岸,南至威尼斯和整个南意大利,工商业才在广大的范围内兴起,特别是手工业生产迅猛地成长起来,商品生产也迅速蔓延。这实际上是一场伟大的历史运动,它改变了西欧的面貌,使之一步步摆脱了传统的(那种由建立在人和土地关系基础上的社会组织所强化了的)静止状态,人与物都开始频繁地流动了起来。
特别重要的是,此时的商业和手工业不再仅仅从属于农业,而是反过来改造着农业,把农产品由单纯的消费品转变为了商品。既然农产品变成了商品,区域性的市场也就出现了,而商品流通则有效地把城镇与乡村联结了起来。与以往相比,城镇与乡村的相互依赖显著增强。显然,任何时候的市场都具有很强的扩张能力。随着市场的扩张,城镇间出现了相互融合的局面,因而,规模更大的城市出现了。
如果对城市和城镇进行历史比较的话,则可以发现,与城市相比,城镇是一个静止的共同体,城镇中的人有一个共同的称谓,在英语中就是townsman。对于城镇而言,乡村远处于其边缘,甚至是与它相隔绝的,农民的生活也与城镇居民的生活大不一样。城市则不同。随着商品流通不断地对城镇和乡村进行整合,使居民结构发生了实质性变化,城镇演化为城市,城镇居民的名称自然也发生了变化。此时,城市居民已经不再是原先的城镇居民了,townsman已经无法再准确地表明城市居民的特征了,“市民”的概念也就产生了。
11世纪,在欧洲大陆上出现了burgenses(市民)一词,虽然已经无从考证当时这个词究竟包含几分“市民”的含义,却说明城市中出现了一股全新的社会力量。在英国,市民(citizen)一词出现得比较晚,因为英格兰直到14世纪中叶还主要是一个农业国家。英语中city与town也是在14世纪才被区别开来的,当然,这一区别在此时还不完全是现代意义上的。比如,威廉斯就认为,city被用来指涉较大的或者非常大的town,而town的用法则源自16世纪。不过,威廉斯同时也承认,从13世纪起,city无论如何都有着显得比town更高贵的内涵。一般认为,city一词最初是指拥有较大教堂的town。不过,教堂的设立本身就具有两层含义:其一,作为信仰活动的场所,它可以表明town的人口较多;其二,作为教会组织的一部分,它可以表明town的实力强大,有了对之加以控制的必要。因此,可以认为,此时的city已经有了现代意义上的与town之间的区别。
城市的出现带来了新的劳动观念,“在城市出现以前,劳动是奴役性的;随着城市的出现,劳动成为自由的” 。或者如我们一再引用的那句著名的德国谚语所说的,“城市的空气让你感到自由”。当然,对这里的“自由”,我们还必须加上引号,原因是我们上述已经分析过的。虽然这种自由发生在城市,但考虑到中世纪的等级环境,即使在城市中,市民也是作为一个等级而存在的,受到等级限制。此时构成市民的主要是工商业者,他们从事工商业活动在当时也是需要特许权的。在整个社会的等级序列中,市民所处的位置是靠后的,它作为一个新生的社会因素即使得到了承认,也是被放置在等级序列后面的。不过,与农民相比,市民还是某种荣耀的象征,作为城市居民,天生地优越于农民。正是这份荣耀,使它有了含义深远的影响,直到16世纪,莫尔还在《乌托邦》中骄傲地自称为“伦敦市民”, 这就像后来“公民”一词能够唤起人们骄傲时卢梭把自己称作“日内瓦公民”一样。
我们知道,城堡是贵族的象征,没有乡间城堡的贵族显然是不能被承认为贵族的。所以,任何一个贵族都会穷其所有而建立起一个属于自己的城堡。同样,作为一个等级,市民也需要有属于自身的等级象征,这个象征就是行会。行会几乎是与城市同时出现。11世纪后期,在欧洲大陆的“市镇革命”中,或者说在中世纪后期开始发生的城镇化运动中,提出了行会的要求,即希望有这样一个组织,它能够维护交换商品的市场和保护地区工商业。事实上,工商业行会也正是在市镇革命中出现的一种组织。在历史的演进中,行会的产生所具有的积极意义是显而易见的,“它们可靠地提升了技能,保证了生产者的安全与一份适当的回报,并关注所有行会成员的福利” 。
的确,行会保护了从业者,让他们能够安全地从事生产与贸易,在与市镇当局的较量中,它甚至能够为其成员提出“自由”“权利”等要求。虽然这些要求在当时还是具体性的,不具有普遍性的意涵。不难发现,在“市镇革命”中,显然包含着这样一个目标,那就是,要使人人都能自由买卖。作为一场历史运动,“市镇革命”取得了可以称为历史进步的成果,即承认行会并把它们共同的“风俗、权利、自由”写入城镇法律,从而使市镇也逐渐成为手工生产与一般贸易的保护者。 当然,“权利”在此时还是一个等级概念,行会成员的权利相对于社会整体而言仍是一项特权,行会对其成员的保护也同时就是对非行会成员的排斥。
从学术的角度看,“行会”与“同业公会”是一对让人难解的概念。二者一般是作为中国近代史的分析术语而成对出现的,这两个概念的同时使用或相对比地使用,可能是中国语境下的产物,它们的区别可以追溯到1929年(民国十八年)。在该年,国民政府出台的《工商同业公会法》中要求所有“行会”改组为“同业公会”。在西方历史上,尽管近代早期的行会本身经历了巨大的变化,却没有一个行会解体和同业公会兴起的客观历史过程。英语对这种组织形式的称谓一直都是guild(在中古时期的英语中,该词也写成gild),通译“行会”。“同业公会”的名称来自德语的korporation。如皮朗指出,“在英格兰,这种独占团体被称为‘行会’,在德国被称为‘同业公会’或‘手工业公会’” ,对它异于行会的认识一般认为是得自于黑格尔,是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对同业公会作出了不同于行会的理论规定。从清朝末年开始,对中国官方影响较深的当首推欧洲大陆,也许自德语翻译过来的“同业公会”影响了民国时期的人,所以才有了要求“行会”改组为“同业公会”的规定。当然,民国时期的许多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也使用了行会的名称,当时用“同业”一词来标识行会,也许是出于反对或遏制黑社会的实践需要。同样,在新市民社会兴起时,非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是由民政部门注册还是到工商管理部门登记,也意味着国家对它们的性质界定是不同的。
行会的解体是近代历史发展的必然,但由于它承担了今天任何一种组织都不具有的一体性的社会功能,其解体也造成了不少影响到“社会团结”的后果,使思想家们在面对这一问题时难以轻易释怀。黑格尔的“同业公会”概念无疑体现了这种矛盾。其实,在涂尔干的corporation概念那里,我们也能看到同样的矛盾。加之词义本身随着社会形态的变化而发生改变,19世纪以后,各种语言中的“行会”一词都充满了歧义,这给学术作品的翻译造成了不小的困难。所以,对于中国读者来说,要在西方作品中去寻找“行会”与“同业公会”的区分是比较困难的。
就欧洲的情况看,行会不仅在社会整体中成了市民等级的代表或标志,而且在行会内部也存在着一种等级结构。比如,在手工业行会中,一般行会成员名为“师傅”,享有行会提供的福利,可是,师傅之下的帮工和学徒则不被视为行会成员,不具有行会成员资格,不享受行会福利,他们实际上近似于被奴役者,只能勉强维持生存。在理论上,商业行会不应具有类似的等级结构,但在马克思所说的那个“实业家同时又是商人的时期”,商业行会也不可避免地使自己卷入了等级系列之中。在行会发展过程中,在师傅之上又出现了一些“大师傅”,后期行会尤其是大城市中的商业行会,其控制权实际上是集中在少数“大师傅”手中的。因此,行会在培育出一批熟练的手工匠人并为欧洲现代工业的出现打下了良好基础的同时,其另一面也越来越显露了出来,“它们在成员资格上越来越严格,力图对学徒与帮工维持一份极低的固定酬劳,并反对非熟练、非行会劳动者的利益” 。正是行会的这种等级性和封闭性,使它在促进了生产力发展的同时也迅速地演变成生产力进一步发展的障碍。在此后的几百年里,行会的负面影响变得越来越突出。
行会壮大以后,很自然地与城市政权结合了起来。当然,这种结合也包含着今天所说的那种“博弈”,行会与城市当局的讨价还价也变得经常化了。而且,在与城市当局的讨价还价中,行会自身也培育出了政治意识,开始有意无意地谋求政治地位和提出政治要求。在有些地方,由于商业的发展,贵族也会表现出热衷于投资的行动,就像今天的官员退休后成为股民一样。贵族的投资意味着将自己与工商业密切地联系到一起,意味着加入行会或与行会捆绑到了一起。由于贵族的加入,显然在无形中提高了行会的地位。不过,更多的时候,行会的政治要求(其中主要是行会对城市控制权的要求)总会演化成暴力。历史地看,这种暴力恰恰是导向城市制度确立的一种路径,因为其结果是在一些地方(如意大利、佛兰德尔和法兰西北部)建立起了城市制度,出现了选聘的执政官。在随后的历史发展中,又在意大利产生了城市共和国。行会与城市政权的结合显然达成了一种“双赢”的结果,行会获得了政治地位,城市经济地位则在这个过程中有所提高。
这时,出现了王室向城市借钱的情况。城市当然明白,王室的“借钱”多半是有去无回的,所以,城市往往把借贷转变成交易,提出以“特许权”作为王室借钱的交换条件。在领主制下,王室的权力主要反映在对与土地相依存的农村的控制上,对于城市,它本来就没有多大的控制权,所以,王室也乐意于用“特许权”去与城市达成交易。于是,出现了拥有“特许状”的“自治市”,“王侯们逐渐地养成一种习惯,将市民召来参加高级教士和贵族会议” 。这表明,城市作为一种社会力量开始介入政治角逐,领主制的既有平衡开始动摇,西欧的议会传统也由此展开。特别重要的是,由于“特许状”的保护,自治市内部的经济活动变得更加活跃,并不可避免地对周边城市产生影响。自治市通过商业活动向外围渗透,不断地扩张市场,从而冲击了领主经济的贸易壁垒。由于自治市的出现,商业发展有了自己的基地,促进了商业行会的迅速成长。凭借着这一优势,商业行会很快就超越了手工业行会的地位,出现了手工业行会依赖和仰仗商业行会的情况。由于商业行会的崛起,城市间、地区间的相互依赖关系得以建立,跨区域的、局部性的统一市场开始形成,一种完全不同于自然经济的非自足性经济形态开始深刻地影响着人们的生活,这就是生产社会化的起步阶段,市民社会则在这个过程中得以孕育。
civil一词最早在14世纪80年代出现于英语文献中,是Civil War的联用,所指的是“1381年起义”。这次战争的起因是议会决定向王国境内的所有居民征收高额人头税。从实际情况看,当时称之为“Civil War”可能并不具有“内战”的含义,实际所指的是“市民战争”,有市民反对议会的含义。civil一词的“国内的”含义应当是在其后才出现的,是在“Civil War”成为固定用法之后才派生出来的一种含义。在civil一词出现之前,已经出现了citizen一词,但它不足以表明市民社会已经出现,因为它更多的是一个指称城市居民的概念。而把“1381年起义”称为Civil War,其意义就大不相同了。因为,从当时的情况看,这次战争的主体实际上是农民,称其为“市民战争”正可以说明市民社会已经有了自己的雏形,作为城市居民的citizen一词已经不能涵盖作为市民社会构成因素的“市民”了,所以创造了一个新词。如果考虑到当时英国工商业的发展滞后于大陆的话,那么大陆上的市民社会可能出现得还要早一些。
市民社会的出现,使权利的观念向前迈进了一大步,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特权的内涵。“财产权观念看来首先是在十二三世纪的民法注释者那里得到清楚表达的,他们视占有为一项权利,并引入了‘绝对个人所有’的概念,它使‘个人可以向所有人要求权利’并且‘可以通过所有者的行为进行转让’” 。中世纪的“罗马法”注释热是一个值得引起注意的现象,其中有几分复兴又有几分创造的内容,这是一个大有深意的问题。客观地解读,可以看到这是因为市民社会已经形成了,从而要求根据市民社会的需要去重新注释“罗马法”,才出现了一场注释“罗马法”的热潮。资料显示,这时的市民社会对人们生活的影响已经无所不在了,以致阿奎那也需要从个人占有能够使人谨慎和勤劳的角度看问题,并认为财产权是“生活的必要”。13世纪中期甚至出现了一本小册子,列举了一系列“市民权利”,认为人们有权去做符合市民社会特征的事情。1300年,巴黎人约翰创立了一门激进的财产权理论,使后人能将之与洛克相提并论。 1380年,佛罗伦萨的人文主义者萨卢塔蒂则从罗马“公民身份”的角度为自由下定义:“依据权利生活,遵守所有人都服从的法律……遵循以平等和公正的观念对待每个人的法律。” 可见,中世纪晚期,关于“法前平等”与“依法而治”的朴素想法已经提了出来,它表达了市民社会希望通过塑造国家来保障自身权利的要求,也表明这种要求正在成为一项具有普遍意义的社会意识。当然,这时还不可能有关于平等和自由等权利的完整理论。因为这时的市民在很大程度上仍是一个等级概念,它的代表——行会作为等级特权的捍卫者也变得越发保守。
14世纪以后,带有明显行会特征的城市政府在欧洲出现并得到了迅速蔓延。依赖其经济地位,手工行会在那些相对独立于领主和王室的小城镇中确立起了政治优势,而在城市中,商人和银行家则通过规模庞大的行会组织操纵城市政权。到了近代早期,一般认为,基本上确立起了城市政权由行会与贵族分享的格局。在此过程中,行会蜕变为不折不扣的特权阶层,在经济上和政治上实行双重垄断,其特权以及垄断造成的负面结果是:“任何人不得用比别人生产得更多与更廉价的方法来‘损害’别人。技术进步则意味着不忠不义。在没有变化的工业中一切按陈规不动,这就是当时的理想。” 而一直处于行会底层的学徒和帮工们却在日益严重的不平等逼迫下发动了对行会秩序的冲击,开始建立自己的组织。这些组织与中世纪晚期教会中出现的“兄弟会”有某种渊源,有些干脆就自称“兄弟会”。比如,由石匠们成立的类似于兄弟会的组织现在还经常成为茶余饭后的谈资,人们甚至大力渲染其神秘性。当时,这些组织“有意培育一种关于人类平等的一般信念:‘所有人都是平等的,由同一个造物主用同样的泥做成,不管是最卑微的乞丐还是最高贵的君王’” 。出于团结,它们吸收了一些宗教规范作为组织规范,更为重要的是,它们努力与宗教改革结合到一起并对基督教教义进行改造,以求在其中表达自己的平等诉求。从当时一位胡格诺教徒的传道中我们也可以清楚地听到他们的心声:“毋庸置疑,我们都是生而自由的,因为我们都是兄弟;无法想象自然既已使我们互为兄弟,又怎会使任何个人沦为被奴役者。” 其实,在行会底层出现了平等意识以及这种意识的迅速增强,也反映出整个社会中变得日益急切的平等要求。在英国,这股力量被结合到了克伦威尔时期的“平等派运动”中,从而加速了行会及其所代表的等级秩序的崩解。
行会不仅受到城市以及它自身内部的挑战,也受到来自城市之外的威胁。中世纪晚期,王室与城市间便时有冲突发生。眼见城市垄断着经济活动以及通盘占有了经济发展的收益,王室没有理由不去努力争取对城市的控制,只是苦于沿袭已久的割据局面,王室才无法大展拳脚。不过,在王室与城市的冲突中,主权国家的观念开始萌现。客观地讲,王室要想加强对城市的控制就必须首先改变自身,只有当王室转化为(绝对)国家,才能在国家框架下将城市整合到自身中来,才能实现对城市的控制。正是由于存在着这样一种要求,王室才在不自觉中转化为国家机构了,演化为绝对国家。当然,地理大发现为当时王室的国家化提供了推力。一方面,地理大发现为王室掠夺回来巨额财富,使王室实力显著增强;另一方面,海外殖民地的形成也愈发刺激了它与城市之间争夺工商业控制权的冲动,以至于“在西班牙和法国等中央集权国家,王室绝对主义的发展削弱了城市的政治地位” 。这种情况在欧洲沿海地区是非常普遍的,也就是说,国家的兴起大多是与增强它对城市的控制权同步的。耐人寻味的是,这一点却得到了城市市民的响应和支持。在王室与城市政权争夺城市控制权的过程中,城市市民却把摆脱行会和城市政权控制的要求寄托到了王室身上,从而站到了王室一边。
随着王室转化为国家机构和绝对国家的实际控制者,启动了打破地方壁垒的行动,统一的国内市场被贯通,以至于更能够以一个整体的形式去开拓海外市场和进行掠夺。城市中的工商业主在参与到开拓海外市场的运动中又得到了国家的支持,因而与国家也结成了同盟关系。这也更加刺激了工商业自我膨胀的欲望。同时,资源、资本以及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在国内统一市场中也都成为可能,市民空前地感受到劳动(实则出卖劳动力的)自由气氛,学徒不再像以往那样严格地受到师傅的钳制,而是自己可以决定受雇于谁。因而,行会结束了早期曾经发挥过的那种作为市民组织的功能,并因市民对行会中的那种不自由的逃避而开始走向衰落。此时,“地域分割”和“行会限制”被打破,市民也就不再是单纯的市民了,他们所获得的劳动和受雇佣自由为他们联结起来去捍卫自己的利益提供了可能。因而,市民们结成了社会,即出现了市民社会。这也就是18世纪的思想家们所看到的市民社会,也是我们今天在学术研究中经常提起的那个定型了的市民社会。
如果在广义上使用市民社会这个概念,那么行会所代表的也应当被看作是一种市民社会,但那是等级条件下的市民社会,准确地说,那是社会中的市民等级。当市民摆脱了行会的控制而获得自由的时候,他们重新结成的社会联合体已经与等级条件下的市民社会完全不同了。所以,我们今天所谈论的市民社会的最初形态就是绝对国家出现以后才产生的这个市民社会。虽然市民社会的生成在欧洲各地并不是同步的,但它们基本上走过了相同的历程。在市民社会的生成过程中,城市及其工商业造就了市民,而王室对国内市场的统一以及海外市场的开辟则促进市民联结成为一支社会力量,从而以市民社会的面目出现。到了14世纪后期,欧洲各地的市民基本上都拥有了市民社会的面貌,并登上了政治历史的舞台。在这个过程中,由于王室转化为国家机构,即由于绝对国家的生成,市民逐渐获得了另一重角色,那就是“公民”。所以,绝对国家既扬弃了市民,使其转化为市民社会。同时,又再度否定了市民社会,使市民走出市民社会而转化成公民。这样一来,绝对国家就向我们展现了近代社会的前景,那就是在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对立统一中赋予人以“公民”和“市民”两种身份。
发生在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变过程中的这个市民社会的发生和演变历史是值得认真考察的,因为,20世纪80年代以来,非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以及各种各样的社会自治力量的出现是与人类从工业社会向后工业社会的转变联系在一起的,这是一场新市民社会兴起和演化的运动。虽然新市民社会不会走一条与早期市民社会相同的道路,但是,如果希望在这场新市民社会运动中提升人的行动的自觉性,在历史中寻求启示就是必要的。
从我们的考察中可以看到,市民与市民社会不仅有着逻辑上的先后,而且在历史发展进程中也是先有市民然后才生成市民社会的。所以,可以认为市民社会是市民出现了几个世纪之后的产物。同样,市民也是先于公民而出现的,因为公民是与国家联系在一起的,在逻辑上说,不是有了公民然后才有国家,反而是因为有了国家才有了公民,正是绝对国家把市民转化成了公民,让市民有了公民的身份。所以,市民与市民社会的关系同公民与国家的关系是不能按照同一个逻辑来加以理解的。即使拿市民与公民加以比较的话,虽然是由于国家的出现而把“市民”型塑为“公民”了,但市民与公民还是应当被看作两个不同的概念。在此前提下,市民社会与公民国家也是两个完全不同的范畴。
我们说走向近代社会的历史进程是一个社会分化的历程,其中就包含了市民社会与公民国家的分化。市民社会在逻辑上提出了建构国家的需要,而恰恰是有了国家才促使市民联结成为市民社会。虽然绝对国家还不是现代意义上的国家,但它的出现已经意味着公共领域的生成有了历史起点,同样,市民社会的出现也意味着私人领域有了自己的雏形。所以说,市民社会与公民国家是一道产生的,而且是近代以来的社会整体构成中的两个互动的部分。一方面,市民是城市的产物,是经历了几个世纪的演进,才形成了市民社会;另一方面,虽然市民存在于国家之中,却不能直接地把市民看作国家的构成要素,它依然是社会的构成要素,而国家则是属于公民的。当然,在中世纪后期,绝对国家是属于王室的,并不属于公民,只是后来随着主权观念的提出并经过了一番争论之后,当人民主权战胜了君主主权、教会主权等,才把国家确认为公民的国家。在绝对国家时期,只能把国家看作是君主的而不是公民的,但公民则应当被看作是国家的。市民构成了市民社会并属于市民社会,而公民却属于国家。公民属于国家这一点的意义就在于,当绝对国家受到历史所否定的时候,公民也就成了国家的构成要素,公民与国家的关系也就颠倒了过来,从而使国家成为公民的国家,并有了公民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分立和互动。
尽管市民与公民的身份可以由同一主体来承载,我们却无法说“市民国家”或“公民社会”。如果我们使用了“市民国家”或“公民社会”的概念,实际上就无法真正理解近代以来的整个历史进程以及社会结构,就无法根据国家与社会分立的现实去思考社会治理的问题。特别是在今天全球化的背景下,几乎每一国都会存在着一些不是本国公民的人,他们不是公民却是市民,他们也会向所在国的政府提出利益诉求以及必要的生存保障要求,如果“公民社会”的概念把整个政治学理论搅乱了的话,会不会在实践上把一国的社会治理引向对那些没有公民身份的市民的排斥呢?虽然我们处于后工业化的进程之中,虽然领域分离的历史正在为领域融合的趋势所替代,但是,国家与社会的分离却是近代社会的基本特征,也是一项历史成就。无视这一点,实际上也是对近代以来的历史的无知,又怎么可能去提出适应现实的社会治理方略呢?
事实上,当今国际社会中存在着大量的难民,由于各种原因,许多难民无法被承认为他们实际所在国家的公民,也就不是这些国家的一员,不拥有作为国家一员的各项权利。但如果他们不被承认任何权利,在现有法律体系中,也就等于不被承认作为人的地位。有鉴于此,卡伦斯提出一种“社会成员资格理论”。“社会成员资格理论认为,人们可以成为一个社会的成员,即使他们不是公民,而且他们的成员资格让他们可以在道德上主张法律权利。社会成员资格理论由此为对许多法律权利的道德主张提供了基础。这一基础是公民角色的一种替代物,且比公民角色更加根本,因为它事实上是公民们自己在道德上主张许多法律权利的基础” 。也就是说,难民可以被承认为他们实际所在的社会的成员,并由此获得相应的权利。在这里,所谓社会成员资格其实就是市民,卡伦斯所提出的难民保护方案也可以被视为对市民社会理论的一种重申。这也表明,在今天,明确市民与公民、市民社会与公民国家的区别仍然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公民”是一个严格的现代概念,是现代国家形成过程中市民社会参与塑造国家的一种结果。也就是说,市民社会的生成打破了传统社会的混沌状态,形成国家与社会分立的二元格局。国家(state)是与公民同构的,因为公民角色本身就意味着有一套与之相伴随的完整的权利义务关系,这在居民、市民身上都不存在,只有当人作为公民而存在的时候,国家才将这些权利义务赋予他。 市民是在客观的历史过程中产生的,它不需要国家赋予它什么,同样,在农业社会的历史条件下也不存在公民。在近代社会发生之前,人们的身份是“臣民”,需要的只是无尽的服从,不存在对应的权利义务关系。概念是有历史的,每一个概念都会反映特定的历史关系,正如我们不同意人们去谈论所谓奴隶社会的公共行政、封建社会的公共行政一样,我们也不同意用公民的概念去转换“臣民”。在农业社会,既没有市民也没有公民,到了近代社会,随着国家与社会的分离,市民社会与公民国家也是不应混淆的。
从词源来看,state(演化自拉丁文status)最初是用来表示某种状态,尤指君主所具有的权威状态。到了16世纪,“church and state”(教会与国家)词组的出现表明,在君主主权与神权相分离等思想的作用下,绝对国家观念开始生成,从而使state具有了国家的含义。其实,state一词最早是用来指称以君主制为特征的“绝对国家”的。比如,1551年的Robinson版《乌托邦》英译本对“国家”概念所使用的是commonwealth、nation和country,却没有使用state。这说明,当时的人们并不把“乌托邦”作为国家,或者说是刻意地要把“乌托邦”与绝对国家区分开来。又如,洛克的《政府论》中谈到国家时所使用的是commonwealth一词,所取的是其“独立共同体”(independent community)之义。总之,state一词是与绝对国家的出现联系在一起的,是一种君主权威统摄下的国家形态,只是到了后来才泛化为指称一般国家的概念。同样,只是到了更晚近的时候,citizenship(公民角色)一词才出现,它的出现表明,citizen开始与权利观念相结合了,具有了公民的含义。
公民概念的出现意味着个人开始拥有了一定的相对于国家的主动性。如果说12、13世纪“罗马法”的注释热是当时市民权利意识觉醒的反映,那么16世纪共和主义的兴起则是公民概念生成的体现。当时的思想家往往到古希腊去寻找“公民”存在的证据。其实,对于他们来说,古代“公民”是否真正是公民并不重要,称其为公民乃是为了借鉴它所包含着的一些必要的元素,即从他们积极投身政治生活这一事实中去引申出公民对于国家的主动性内涵。不过,在这种“托古”行为清除了历史进步的障碍后,也对后人造成了理解它的困难,以至于人们经常使用“公民”概念去还原历史,从而造成了很多无法解释的现象。比如,用公民的概念去指称古希腊城邦中的“政治动物”时,就无法理解城邦中的等级关系,为了迁就公民平等的意涵,就必须把公民限制在一个极小的范围内,这又需要把古希腊城邦割裂开来,仅仅把古希腊城邦看作是那极少的一部分人的城邦,而不是所有城邦居民的城邦。由于在学术界总是存在着用新出现的概念去理解历史的问题,所以,总会遇到一些无法解释的问题,运用公民概念去解释历史也同样遇到了这些问题。于是,人们又提出“积极”与“消极”的或“深厚”与“浅薄”的公民概念的说法,以求去维持这个概念在历史叙述中的一贯性。其实,这又是一种误导。对概念进行程度上的解析是对概念内涵的破坏,概念层次上的细分则会削弱其完整性,公民概念在学术上的泛化也使它失去了对特定历史现实的解释能力。实际上,如果还原历史的本来面貌就会看到,从市民到公民的演进是一个历史过程,公民概念仅仅是与现代国家联系在一起的,是一个现代概念。
正如我们所熟知的,古希腊人把自己的“政治共同体”称为polis,而古罗马人则称为civitas。相应的,古希腊人是把现代人认为是“公民”的那个政治共同体构成要素称为polites的,而古罗马人则称为civis。至于“城邦”这个名称,是得名于国家观念形成之后。现在通行的城邦概念来自英语city-state,是19世纪翻译古希腊作品时所创造的一个词,此前的英语中没有看到有特指城邦的词,而是沿用其法语词源cite的用法,即以city一词笼统表示所有的类似对象。这表明,将城邦视为一种国家形式实乃现代人的“前见”(借用解释学的一个词语)。资料显示,这种“前见”可能始自Benjamin Jowett,他在1885年版《政治学》中将polis译为state,其不当之处是显而易见的。随后,Newman在1887年的古希腊文新版《政治学》中采用了city-state的用法 ,此后,才固定地把polis译为city或city-state(城邦)。
可见,“城邦”概念实为现代人用“国家”观念反刍历史的结果。既然如此,称polites和civis为公民,也是误读。如上所说,公民概念中包含着一套完整的权利义务关系,古代社会则不存在这样的关系。古代“公民”(如果还是翻译成“公民”的话)实际上是特权的象征,他们的荣耀是建立在对占共同体多数的非“公民”成员的奴役之上的。在古希腊语中,城邦、“公民”与治理具有相同的词根。换句话说,“公民”实际上是城邦的治理者。按亚里士多德的说法,“公民”就是参与无定期官职的人。事实上,亚里士多德的这个定义也绝不仅是理论上的规定。因为,自公元前400年后,参加“公民大会”的成员便可领取酬劳。所以说,当时的“公民”身份实际上是等级制下社会分配的依据,是一种完整的身份而不是现代国家条件下的“角色”(我们在叙述中也把公民、市民等说成身份,其实,身份是具有完整性的,当公民同时也是市民的时候,实际上只是人的两种角色。只是限于既定的学术语境,我们才使用身份这一词语),如果将其称为权利的话,无疑是对权利这一现代造物的亵渎。
在反诘自我的时候,我们发现,否定希腊存在公民并不难,因为被现代人认定为“公民”的范围确实太过狭窄。但是,在考察罗马的时候就显得复杂多了。因为罗马拥有开放的“公民权”且有专门的“万民法”去调整司法管辖权内非罗马各族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所以,要断定罗马也没有公民似乎就不那么令人信服。的确,按现代逻辑,法律就是权利关系的体现,在被视为“法治”滥觞的罗马怎能不存在公民呢?然而,这仅仅是现代逻辑。实际上,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是经“契约论”改造后的法律,是在启蒙运动确立了“法的精神”之后才出现的,古代法律在内容上所反映的其实仍然是特权关系。权利与特权的区别在于,前者具有本质上的平等性。这从西塞罗对罗马法律的剖析中是可以清楚看到的。
西塞罗宣称,“希腊人赋予法律以公平概念,我们赋予法律以选择概念” ,从西塞罗的这句话看,他实际上是在暗示希腊“公民”没有选择其“公民身份”的余地,公民是一个封闭的群体,对外具有排斥性。罗马则不同,罗马的“公民权”使外邦人也可以做出成为罗马“公民”的选择。因此,罗马具有了希腊所不具备的平等环境。事实是否像西塞罗所要证明的这样?非也!在对待外邦人的问题上,罗马只能说比希腊有所进步,而在本质上仍是不平等的。“市民法”与“万民法”本身就说明了罗马法律的不平等性,说明罗马的“公民权”是有条件、有限制地开放了一些。因为,这些法律在肯定了外邦人有权选择成为罗马公民的时候,也允许他们仍然保留其出生地为故乡。
西塞罗在解释这些法律的精神时进行了更为透彻的注释,指出那些成为罗马公民的人必须把“称之为国家的那个故乡放在首位。我们应该准备为它献出生命,把我们完全献给它,把我们的一切交给它,奉献给它” 。这样一来,虽然出生地是故乡,却是被包括在罗马之内的,是从属于作为国家的那个“故乡”的。这样,以出生地为标志的公民身份与作为罗马公民的身份也就统一了起来,西塞罗所要求的为国家献身,也就完全成了为罗马而献身,绝不能理解成献身于为了他的出生地而反对罗马的行动。至于西塞罗所表达的所谓优于希腊的“选择性”,也只表明外邦人可以选择成为罗马人(即便是因罗马的征服而做出的被动选择),而在罗马内部,特权体系则是不容选择的。关于这一点,西塞罗表述得其实是非常清楚的。西塞罗反对人民有立法权,甚至反对要求扩大平民权益的法案成为法律。
根据西塞罗的观点,“如果是由一些一窍不通、毫无经验的人打着有益于健康的名义开出的可以致人于非命的药方,人们完全应该不把这些药方视为医生的处方,同样,如果人民通过了有害的决议,不管这些决议是什么样的,它们也不应被称为法律” 。法律依据自然的正义与非正义的区分,“受自然指导,惩罚邪恶者,保障和维护高尚者” 。在西塞罗这里,既然人民都是一窍不通的,显然也就不难推测他所指的“高尚者”是哪些人了。由此看来,将现代权利观念的源头回溯到罗马时代实在不具有太大说服力。而在不存在权利的情况下,也就没有所谓义务之说了,西塞罗关于罗马“公民”应具有服从之“义务”的规定其实是不能称之为义务的,就其实际来看,最多只是那些成为或希望成为“罗马公民”的人所承担起来的“役务”。进一步地说,没有完整的权利义务关系,又何谈“公民”呢?
沿着思想史的进程继续考察,我们发现,在近代早期的思想家中,最为热烈追捧“罗马公民”概念的人当首推马基雅维利。虽然马基雅维利所重新发现的是罗马公民,但他的时代决定了他的罗马公民已经具有了某些现代意象。
在资本主义萌芽最早的意大利,马基雅维利的《论李维》被公认为罗马“公民”概念的复兴之作。作为现代政治学的鼻祖,马基雅维利留给后人的,其实是一个自我矛盾的形象。在《君主论》中,马基雅维利露骨地描绘了成为一名君王的条件,那就是应当无所不用其极地使用各种方法,因此,马基雅维利背上了数百年的“阴谋家”恶名。然而,在《论李维》中,马基雅维利又表达了对罗马共和国的无限向往。这看似有悖常情,却自有其合理的解释。《论李维》比《君主论》晚发表20年,但二者的实际写作顺序一直存疑。在《君主论》的“世袭君主国”一章中,他提到,“我将不会讨论共和国,因为先前我已详细论及” 。学术界认为,这句话是后来加上的,因为马基雅维利有随时修改自己作品的习惯。但曼斯菲尔德却由此推测二者至少应为同时写作,《论李维》大概写于1513(《君主论》发表)至1517或1519年间。 若实情如此,则《君主论》完全可能是《论李维》逻辑上的延续。如同亚当·斯密写作《国富论》是为解决《道德情操论》所留下的疑难,即如何从不道德的原点走向道德的结局,《君主论》实际上也提供了走向共和理想的途径,试图去证明一位强势君主是使当时松散的城市共同体成为一个“国家”的前提。从篇章结构看,《论李维》中有不少《君主论》曾出现过的论证,也说明这种逻辑关系在马基雅维利那里确实存在。
马基雅维利关于共和国的想象是在对罗马历史的评述中展开的。实际上,对他来说,罗马只是一个托词,并不是历史的真实状况。马基雅维利理想中的共和国实则是一种“混合政体”,其中,平民与贵族是一对平衡力量,是国家稳定的基础。因此,他认为平民与元老院的不和是罗马保持自由的原因所在,正因其“不和”才不致使任何一方力量过于强大。“罗马城内大多数专制政体的原因是一样的:它既来自人民的自由欲望过于强烈,也来自贵族的支配欲望过于强烈。” 但平民与贵族仅是自由的平衡机制,要建立起丰功伟业,还得依赖“独裁官”。“独裁官”是罗马人的发明,“他们不但用这种制度克服了危机,并且也避免了无此建制社会就会产生的无数罪恶” 。在马基雅维利眼中,作为共和国这一“目的”的组成部分,“独裁官”与作为“手段”的君主是不可同日而语的。他没有绝对性的权力,其设置乃是出于行政上的考虑,“共和国的常规制度动作迟缓(因为议事会或官员不能擅自做主,在许多事上需要相互合作,集思广益也需要时间),利用它们去对付那些刻不容缓的事,便成了风险极大的手段” 。马基雅维利也许意识到人们可能会误会他关于君主问题的见解,所以,他又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当人民做主时,如果法纪健全,他们的持之以恒、精明和感恩,便不亚于君主,甚至胜过一个公认的明君” 。
可见,马基雅维利对混合政体各部分的论述都是有所保留的。这种保留或许可以看作是近代制衡思想的滥觞,即让国家的每一构成要素都具有一种“有限性”的特征。这也就是马基雅维利所说的:“不想为忘恩负义制造理由的共和国,应像罗马那样治理自己;希望避免受其伤害的公民,也应恪守罗马公民所遵守的限度。” 当然,“限度”的存在须以自由为前提。当马基雅维利把平民与元老院并举的时候,其实也就是肯定了平民有自己的利益。马基雅维利举“土地法”为例所表达的是:“罗马贵族在荣誉上总是向平民作出让步,并未引起不寻常的麻烦。然而一涉及财产,他们便成了顽梗不化的守财奴,平民也只好借助于上述非常手段来发泄自己的欲望。” 联系到他在《君主论》中关于君主不可侵犯臣民财产的戒条,则可以看到,他实际上是在为市民社会的财产权要求张目。同时,马基雅维利承认平民具有与元老院相当的力量,这无疑是承认了平民参与政治生活的权利。
马基雅维利本人对公民概念并没有做出理论上的阐发,其实,在公民概念尚未从国家概念中脱胎而成的条件下,他也不可能有进一步的发挥。但是,马基雅维利是将平民视为与贵族、君主有着同等意义的政治力量的。这一做法在后人眼中就成了一种具有积极意味的理论贡献,即“恢复”了罗马的“公民传统”。也就是说,他为即将出现的“公民”概念寻找到了合法性源头,后人无论想对公民概念赋予什么样的内涵,都可以沿袭他的做法到古代去寻找依据。因是之故,后人在阅读马基雅维利的时候才会说:“对马基雅维利而言,一个名副其实的‘共和国’意味着‘自由建制’,并能提供所有公民参与公共生活的机会。” 尽管所有这些都是一种托古行为,但在这种托古中所表达的真实思想则是一种共和国的理想,即提出了属于近代的公民概念,而且是在这一概念的基础上去构想其国家形态的。
所以,在近代思想的源头处,我们看到的是关于公民国家的初步构想,这一构想得力于市民社会的发展,或者说,是由于绝对国家把市民社会推向了前台,才使近代思想家能够根据市民社会的要求去重新思考国家建构的问题。就此而言,也证明了马克思关于“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这一历史唯物主义原理的科学性。
尽管马基雅维利已经为公民概念的出现做了准备,但在现实的政治运行中,公民却没有即刻成为现实。这是因为,当时的欧洲还处于“绝对国家”的时代。在绝对国家中,臣民概念受到了吹捧,人们也会谈到公民和使用公民的概念,但这个概念所指的内涵是与臣民没有什么区别的。也就是说,在绝对国家条件下,臣民与公民两个概念基本上是重合的。在霍布斯那里,这一点表现得尤其明显,他的著作虽然名为《论公民》(Decive),却在前言中写道:“本书旨在阐明人之义务——首先作为人、其次作为臣民、最后作为基督徒的义务。” 不过,在霍布斯对公民国家作出构想的时候,或者说,在他描述走向公民国家的历史进程方面,还是作出了很大的理论贡献。因为霍布斯是最早援用了“契约论”证明的思想家,他在其著作中是从“自然状态”开始其契约论论证的。
霍布斯认为,人们在自然天赋即体力、经验、理性与激情上是平等的。在霍布斯看来,这种平等原本是好事,但是,由于人们有伤害意愿,反而引起了恐惧。因为,自然平等便意味着人们具有互相残杀的平等能力,所以人在自然状态中是没有安全感的,自然状态的每一处都弥漫着彼此的恐惧,而恐惧则导向战争,导致生命等自然财产的毁灭。霍布斯认为,为了克服恐惧,人们便寻求联合。在联合的过程中,人们彼此订约使自己的意志服从某个单一的意志,即某个人或会议的意志,这就形成了联盟。这样的联盟就被称作“国家”。
需要注意的是,霍布斯用以表示“国家”的词是city(拉丁版原文是ciuitate)。联系到《论公民》只是他“用拉丁文来重写整个传统哲学的领域” 的一个部分的情况,他这里所使用的city其实并不是国家,而应当被读作城邦, 霍布斯所描绘的那种“契约联合过程”其实也只是对城邦产生史的复写。只有作如此判断,才能解释他为何既将这一联盟称为city,又称为“civill society”(societatis civilis),还称为“法人”(civill person),也才能解释他在行文中为何不加区别地使用“civill society”和“civill government” 。原因在于,城邦状态中本就没有国家与社会的区别,霍布斯的所谓“法人”的称谓也只是对类似“哲学王”思想的重复,也就是说,他实际上是要论证君主制的合法性。霍布斯使用的拉丁文ciuitate与“societatis civilis”也只是对希腊城邦(polis与“koinnia politike”)的对应翻译,实指同一个对象。因此,他对“civill society”的使用不具有现代含义,所指称的并不是现代市民社会。其实,在霍布斯的理论中,是没有市民社会这一社会层次的,最起码,在他的原初设定——自然状态中是没有市民社会的,反而从霍布斯的自然状态中,我们所看到的是城邦之前的无政府状态。因此,在对自然状态作出说明之后,他马上就转入了对city的论述,却没有看到他对市民社会有所着墨。
联盟形成后,代表联盟意志的个人或会议就具有了主权,成为主权者。任何个人或社团就都成了主权者的臣民。根据这一逻辑,也就形成了霍布斯的“公民”概念的两个层次:自然状态下的“人”与相对于主权者的“臣民”,再加上基督徒,“公民”的三层含义就完整了。在自然状态中,“人”的义务是交出权利以形成联盟;在主权者之下,“臣民”的义务在于“按照自然的吩咐,彼此相互约束要遵从主权” ;对于基督徒而言,“得救”的本质也就是服从,即对作为主权者的君主的服从。可见,霍布斯使用city这一概念的意图是要说明,正如混沌状态下不存在个体一样,国家也不拥有具有独立性的“公民”。这实际上是一种出于替绝对国家辩护的目的而作出的设定。所以,尽管霍布斯也采用“civill society”的说法,却极力将其与city相混同,或者说,霍布斯是不敢把它与city分开来讨论的。这在逻辑上是不难理解的。如果在自然状态与国家状态中引入一个市民社会的层次,其契约论的证明路径就必然会把他导向对绝对国家的背叛的方向上去了。
也需要看到,虽然霍布斯的目的是要用自己的思想服务于绝对国家,他的所谓“公民”在本质上也仍然是臣民,由于他选取了契约论的证明路径,从而为公民概念的出现作出积极的理论准备。也就是说,在自然平等的假设中,不可能不考虑公民在理念上的平等性之设定,虽然每个人在主权者面前都等于零,但作为公民,他们却应当是平等的。在此基础上,霍布斯用一个得到修正了的民法概念去替代事实上造成现实不平等的民法,从而确立起“平等权利”这一现代国家赖以建立的社会基石。霍布斯说,虽然“一个公民没有什么可以只属于他自己而不属于国家或主权者的财产,但每个公民的确可以有不属于别的公民而属于自己的东西” 。正是这些论证,为平等的公民概念的出现作了进一步的铺垫。不过,从历史进程来看,是因为资产阶级革命才最终让绝对国家为人民主权国家所取代,才使契约论在实践上得以执行。到了这个时候,国家与社会相分离的现实才能够最终得到理论上的认识,关于公民的理想也才真正进入政治安排之中。这样一来,我们就自然而然地走到了洛克这里来了。
如果需要对霍布斯作出评价的话,可以说,从霍布斯的著作中看不到关于市民社会的理论表述。尽管在这个时候市民社会已经成为普遍的现实了,霍布斯的理论不仅无视了市民社会,而且是用绝对国家否认它作为一个相对独立领域的事实。不过,如果从理论上对市民社会加以证明的话,还是需要求助于“自然状态”的假定的,这也就是霍布斯为什么对后世有着久远影响的原因。虽然后人关于自然状态的运用已经与霍布斯的初衷完全相反了,但他提出了“自然状态”这一理论假设则是不可抹杀的功绩。正是在霍布斯所设定的这个“自然状态”的基础上,洛克完成了对社会与国家相分离的理论认识。可以说,洛克发现了霍布斯逻辑上的破绽,因而,他借用了“自然状态”的假定却又对霍布斯的论证过程加以修改,从而实现了思想史上的一次历史性转型。
洛克设定自然状态为“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 ,认为自然状态是因为缺乏裁判者才变得无序,以至于面临强力威胁时,无序便转为战争。在洛克看来,如果有了明文法律和权威的裁判者,人们可以向其作出诉请,战争状态即已结束,没有这些,战争就会持续。根据洛克的这一看法,避免战争状态就成了人类组成社会的重要原因。表面看来,洛克的这一观点与霍布斯的观点是一致的,实际上却有着很大的不同。因为霍布斯的战争状态是自然的,而洛克的战争状态则是人为的。依洛克之见,霍布斯的国家完全是一场灾难,其国家状态反而不如自然状态。因为“谁企图将另一个人置于自己的绝对权力之下,谁就同那人处于战争状态” 。所以,洛克设定理想的自然状态的目的在于否定绝对国家的合法性,因为他认为绝对国家本身就意味着战争状态。可见,同样是从自然状态出发,霍布斯是要为绝对国家提供理论证明,而洛克则要从根本上否定绝对国家并提出公民国家的理论。
我们已经指出,绝对国家造就了市民社会,同时也把市民转化为公民,但是,这个国家的主权者却是君王而不是公民。洛克所要极力描绘的是公民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因而,根据洛克的观点,是自然状态中的人们“进入社会以组成一个民族、一个国家” 。在此判断中,关于市民社会与公民国家产生的先后顺序第一次得到明确而正确的阐述。市民社会是先于公民国家产生的,因而不可能是国家的附属之物,而是具有相对独立的地位。或者说,即使在一个历史截面上看,国家与社会也是两个不同层次的存在物。对此,洛克试图用不同的权力来对国家和市民社会作出区分,他认为“立法权”属于社会,“行政权”属于国家。人们首先结成市民社会,然后才授权给“社会的”立法机关为其制定法律。立法机关成了裁判者,有了这个裁判者,才使人们进入一个有国家的状态。所以,立法权先于行政权,引申而言,市民社会创造了公民国家。虽然国家的产生在洛克这里表现为一种叙述逻辑,但中世纪后期以来的历史却恰恰是这样一个进程。可以说,洛克对这一进程做出贴切的描述,同时也起到了批判绝对国家的作用。对于这一点,马克思给予了充分的肯定。
洛克的《政府论》是近代资本主义时期的经典著作,而他的这一著作实际上是通过处处与马基雅维利和霍布斯相对立的方式展开自己的经典思想阐发的。洛克认为,在世袭君主制下,“人民感到他们的财产在这个政府下不像以前那样能获得保障(殊不知政府除了保护财产,没有其他目的),因此他们非把立法权交给人们的集合体(你称之为参议院、议会等等),就不会感到安全和安心,也不会认为自己是处在市民社会中” 。可见,洛克是为了演绎立法权而认识到了市民社会并赋予它以现代含义,即把市民社会看作先在于和独立于国家的存在。
在洛克的时代,绝对国家依然有着相当大的余威,尽管绝对国家使市民从行会中走了出来并造就了市民社会,却又同时是市民社会必须承受的压迫力量,由于它们之间的相互异己性,绝对国家时时处处都表现出了对市民社会的压制。如果绝对国家不被摧毁,如果公民国家不被确立起来,市民社会也就没有发展和完善的空间。为了从理论上彻底摧毁绝对国家,洛克必须赋予市民社会以政治含义,并证明它可以被结合到革命的现实中去,能够成为与绝对国家相抗衡的一股政治力量。正是在此意义上,洛克也把市民社会称为“政治社会”,认为“政治社会本身如果不具有保护所有物的权力,从而可以处罚这个社会中一切人的犯罪行为,就不成其为政治社会,也不能继续存在;真正的和唯一的政治社会是,在这个社会中,每一成员都放弃了这一自然权力,把所有不排斥他可以向社会所建立的法律请求保护的事项都交由社会处理” 。
在这里,洛克的思想是,面对绝对国家,市民社会具有政治功能,能够成为个人与绝对国家间的一道屏障,从而发挥保护个人的功能。反过来,个人也只有成为市民社会的成员,才能摆脱对绝对国家的臣属地位,进而抛弃臣民身份。由此看来,市民社会的政治功能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一旦走出这段历史,一旦现代公民国家生成之后,市民社会的这一功能也就发生了变化,从而不再以政治社会的形式出现了。
近代的历史进程与洛克的理论逻辑是非常吻合的,当市民社会的力量积聚起来并足够强大的时候,否定绝对国家的革命运动便发生了。结果,国家不再是绝对的了,市民也不再是臣民了。这时,社会发展的一个新的里程开始了,作为市民,人们从事社会活动,过着社会生活;作为公民,开展政治活动,在政治活动中运用和维护其公民权利。市民属于社会,而公民则属于国家。所以,也就有了真正的“共在”而又“分立”的市民社会和公民国家。
如上所说,在每一个公民国家的国境内都会存在着一些并不是本国公民的市民,它们对国家的日常性机构也往往提出各种各样的要求,而这些要求却不可能因为他们不是本国公民而被置之不理。特别是20世纪后期以来,这种情况变得越来越普遍。它从反面证明了社会是市民的而不是公民的,公民拥有国家却不能垄断社会。实际上,迄今为止也不存在什么“公民社会”。他国公民可以成为本国市民,参与本国的社会生活,但本国的政治(如选举等)生活却只对本国公民开放。在今天,虽然还存在着一些不对他国公民开放的社会生活,却也很难设想一种可以对他国公民开放的政治生活。无论一个国家怎样标榜自己的开放性,也不可能让他国公民参与选举和在议会中通过他国公民提出的议案,即使让他国公民到议会中做证,也是有着很多限制条件的。基于这样的现实,如果我们用“公民社会”的概念替代了“市民社会”的概念,甚至在理念上用“公民社会”否定了“市民社会”,是应当还是不应当把作为本国居民的他国公民放入“公民社会”的构成因素之中呢?
洛克之后,无论是思想还是现实的历史进程都进入了市民社会与公民国家迅速分化的过程中了。正是市民社会与公民国家的分立,才使市民社会参与塑造公民国家的行动成为可能,而不是像在绝对国家中那样总是处于臣属和服从的地位。同时,公民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分立也使国家有了自己的“边界”,它再也不能像绝对国家那样越过这个“边界”去任意地支配或处置市民。所以,市民社会与公民国家既是分立的又是统一的,只是由于有了公共生活,才把它们联为一个整体。
从领域分化的角度看,市民以个体的形式出现并在私人领域中活动,而公民则以整体的形式出现和在公共领域中开展活动。由于市民社会与公民国家的分离,同时也由于公共领域、私人领域与日常生活领域的分离,市民的角色多样化了。在国家,他是公民,拥有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权利和义务;在社会,他是市民,有个人的追求和责任。同样,在公共领域,他的正义感、良心、守法意识等成为公共利益的支柱;在私人领域,它是理性化的经济动物,追求个人利益的实现;在日常生活领域中,传统、习俗和基本的道德观念通过他而得以保持和延续。
市民社会虽然在中世纪就已开始萌芽,但就它作为与国家相分立的社会力量而言,则是在现代化过程中出现的,成熟的、独立的市民社会仅仅存在于近代以来的这段历史中。虽然从词源上看是西塞罗创造了societas civilis一词,但在当时,这个词并不具有市民社会的含义,在很大程度上是可以翻译成“社会动物”的,只是西塞罗对希腊语“政治社会”(koinnia politike)的一种译法。在古希腊,“社会动物”实质上就是“政治动物”,societas civilis所表示的只是政治社会或者说城邦中那个特定阶层上的人的整体状态。虽然罗马有了较发达的商业,但在当时的生产力条件下还不可能存在着完全为了增值而进行的生产和交易。因而,也就不存在由交换关系构成的市场经济形态,至多只能说出现了实体意义上的交易场所。没有市场,社会便没有自我分化的能力,市民与市民社会的概念便不可能产生。
总之,近代社会的历史是一段社会分化的历史,它在一切方面都表现出分化的特征。社会的分化使之呈现出不同的领域、不同的阶级、不同的利益集团以及不同的构成部分。沿着历史的轨迹,近代社会的分化是以家庭的分化为起点的,市民社会与公民国家的分立则是这一社会分化的结果。我们现在所拥有的社会治理体系以及政治和社会生活,都是在国家与社会分化和分立的基础上展开的。
我们一再指出,市民社会的出现可以追溯到中世纪后期,是在城市和市场兴起的过程中得到认知的,同时,也是被作为资本主义萌芽的标志而得到承认的。市民的出现瓦解了传统社会的身份体制,开始培育出人们的权利意识。随着市场的扩大和城市生活的定型化,市民阶级的权利要求更加丰富,市民们普遍意识到了权利之于其社会生活的必要性。正是由于这个原因,市民社会开始参与塑造国家,提出了公共生活的要求,要求国家提供和保障其权利,甚至已经包含着要求国家消除参与公共生活障碍的内容。适应市民社会的要求而建立起来的国家就是公民国家,它将市民转化为公民并从属于保障市民生活权利的目标,尽管在近代资本主义的国家形态中市民生活的权利并没有真正得到切实保障,但与此前的社会相比,由于国家在一定程度上对市民权利提供了保障,也在很大程度上把市民生活改造为一种现代意义上的公共生活了。所以说,市民社会是与公民国家处在一种互动过程中的,它们之间是一种既分立又相互支持和相互促进的关系。在某种意义上,近代以来的历史既是市民社会型塑公民国家的历史,同时也是公民国家规范市民社会的历史。正是由于这个原因,18世纪以来,思想家们一直都是从市民社会与公民国家分立的现实出发去思考、改进和完善社会治理方案的。
与市民社会、公民国家分化的过程相伴而行的是个体的人的解放运动。正是因为个人被从绝对国家之中解放了出来,才有了黑格尔所描述的那个“自我意识”进程,才有了市民的觉醒,进而构成了他们自己的社会,并在市民社会(马克思后来选择了其客观性的一面而改称其为“经济基础”)的基础上建立起了公民国家。有了公民国家,市民也开始拥有了公民的角色,尽管在不同的国家间公民是因其国籍而被看成一种身份的,但在公民国家与市民社会的结构中,公民只是一种角色而不是(古希腊城邦中的那种)身份。角色的多重化给社会科学研究带来了困难,使那些不加深究的人在使用概念的时候表现出了极大的随意性,因而才会出现所谓“公民社会”的表达式。
其实,角色是由其所在领域及其结构和功能所规定的,在国家中,我们看到的是公民而不是市民;同样,在社会中,我们看到的是市民而不是公民。所以,不存在“公民社会”这样一个领域。一个简单的事实是,人类历史会积淀在人文社会科学的学术概念中,特别是那些一个学科赖以建立的基本概念,肯定包含着深刻的历史内涵。“市民社会”与“公民国家”的概念就是这样,包含着从古代走向近代社会这一政治发展过程的历史内涵,如果我们在使用它们的时候有着过大的随意性,比如把“市民社会”改用为“公民社会”的话,就是对历史的不尊重,因而也会失去概念自身应有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