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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基于市民社会的国家理论

一、历史上的市民和市民社会

对于公共生活的形成而言,市民社会无疑是最主要的催化因素。如果没有市民社会从等级世界中的突围而出,那么政治生活将永远都是身份精英们的权力游戏。正是市民社会,打开了等级世界的缺口,将人们从封闭的身份共同体中引领出来,进入一个开放的世界,在开放所带来的流动性中趋向了平等。早期市民社会首先获得的还只是马克思所说的“政治解放”,他在开放的世界中和在流动性中获得的自由以及因为这种自由而带来的平等得到了政治上的确认,从而获得了政治上的自由和平等。不过,从这种初始意义上的政治平等和自由中,却可以发现走向新世界的通道。也就是说,当市民社会在政治平等和自由的原则下开展社会交往活动时,却使人们的社会生活中出现了某种可以在理论上被提炼为“公共性”的东西。黑格尔和马克思都对市民社会给予了充分的关注,认为市民社会是近代以来政治等整个上层建筑得以产生的根源。

在马克思那里,市民社会最终是用“经济基础”这个概念来加以表述的。今天看来,随着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界限在理论上变得清晰了之后,市民社会是被作为私人领域的构成部分看待的,或者说,在近代历史上,市民社会主要是作为一种私人生活的空间而存在并发挥作用的,国家以及在国家的框架下所展开的全部政治生活都是建立在市民社会的基础上的。进入20世纪,随着国家及其政治生活的公共性内容的增长,随着公共领域的最终定型,市民社会则可以被理解成存在于公共领域之外又时时处处影响着公共生活的社会构成要素,是公共生活赖以存在的前提和公共生活能够拥有活力的源泉。

从词源学的角度看,“市民社会”一词是由“市民”与“社会”两个词构成的。如上所述,“市民社会”这个词本身就反映了近代社会产生的过程:一方面是城市的出现造就了市民,即把原先的农民转化为市民;另一方面则是人们交往的社会化,交往的范围不再限于熟人圈子之中,而是有着无限延伸的可能性,是陌生人之间的真正的社会交往。对于近代社会而言,市民社会的出现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首先,市民可以通过自己的勤勉劳作而编织出属于自己的私人领域;同时,在市民的社会活动和交往过程中提出了建构近代国家的需要,促使一种不同于中世纪的宗教以及政治治理系统的出现,这就是先以城市当局进而以国家形式出现的治理体系。

近代国家的出现,使政治生活的性质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即扩大了政治的范围,不断地把一切社会成员都纳入政治生活中来,让政治生活不再像中世纪那样成为少数特权阶层独享的一种生活。也就是说,当国家把市民改造成公民并吸纳到政治生活中来的时候,也就悄悄地在政治生活之中加入了公共性的成分。这就是公共生活的最初形态。20世纪的学者们也把这个过程看作是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分化过程。当哈贝马斯对公共领域的生成过程进行考察的时候,也正是把市民社会的出现作为逻辑起点的。的确如此,在人类社会走向近代的时候,虽然市民是作为城市化进程的结果出现的,但市民用自己的活动所建构起来的是私人领域。市民是私人领域的构成部分,也是私人领域的建构者,在很大程度上,“市民社会”这个词与“私人领域”的概念是相重合的。与私人领域相伴而生的则是公共领域。虽然公共领域的成熟形态要比私人领域的成熟形态出现得要晚得多,但就公共领域的产生来看,则是与私人领域同步的。当市民们建构起私人领域的时候,也就同时提出了公共生活的要求,即要求开辟一个社会共有的可以共享公共生活的领域。不过,当市民们在公共领域中去过他的公共生活的时候,他的身份发生了改变,他不再以市民而是以公民的身份出现了。这就是近代人的双重性:一方面,他是市民;另一方面,他又是公民。作为市民,他是私人领域的构成部分;作为公民,他是公共生活的主体。

市民社会的出现是一个“去等级化”的过程。从市民的出现到市民社会的形成是一个艰难的过程。在城市化的初期出现了市民,但此时的等级关系并没有被冲破,虽然人们汇集到城市之后进入了一个陌生人的环境中,却又被“行会制度”这一等级化的群集方式所框定。直到行会制度解体,等级制度才在城市中被彻底冲垮,市民才有了自己的社会,即市民社会。市民社会天然地就是适应于自由、平等的原理的,正是市民们的自由、平等追求最终打破了城市中的等级限制。反过来,市民社会的生成又为一切市民的平等提供了同样的社会空间。正是因为在走出中世纪的过程中出现了市民社会,十八世纪的启蒙思想才是可以理解的。因为,在很大程度上,启蒙思想无非是市民社会的理论表述,是对市民社会的各种各样的要求的系统表达。启蒙思想所规划出的近代政治生活模式和社会管理框架,都是来自市民社会的要求。在近代政治理论的开创者霍布斯那里,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这一点。

当然,霍布斯的理论著述基本上是可以看作出于论证绝对国家合理性的目标,在霍布斯的眼中,所看到的只是绝对国家而不是社会。但是,当霍布斯思考绝对国家在与教会的斗争中可资借用的力量时,还是用理论的语言描述了市民社会的基本特征,他说:“社会秩序与友爱是虚假和强加的,其基础是理性而非本能;除了通过计算个人利益而达到的一致,人们之间没有什么内在的一致性。爱,友谊与互助都是次要的考虑。市民社会的价值,首先是安全与平等,成为绝对的东西。” 布莱克在评论霍布斯的这一观点时说:“这是对有机的社会观,友爱的哲学以及整个社团理论的终极替代。” 由此看来,正是因为有了市民社会,霍布斯在阐述自己的国家理论时才可能做出这种被评价为所谓“终极替代”的贡献。

紧随霍布斯之后,洛克在理论上的一项重要贡献就是把“财产权”作为全部社会治理规划的起点来看待。在洛克这里,财产权的引入使市民社会的私人性质得到了理论上的确认。在此前提下,洛克自然而然地就逻辑地推导出财产权的保障问题,即“谁为财产权提供保障”以及“如何保障”等问题。可见,在《政府论》中,洛克关于国家的设计无非是出于为市民社会中的财产权提供保障的需要。不仅如此,由于财产权的引入,也为市民社会的历史形象定下了基调。正如萨拜因所指出的,近代以来的主流思想都是在洛克的财产权基础上展开的思考,都认为“任何社会集团的价值在于对其成员造成幸福或自我满足,而尤其在于保护其成员享有和行使其固有的财产权利。人类是由开明的自利思想和对个人利益的精明计算而被引向合作的。社会本质上是功利的产物;它本身并不具有价值,虽则它是保护价值准则的。社会赖以维系的动机是普遍的自私;它的作用主要在于能为其成员的安乐和保障服务”

结果,一个以“私”为基本特征的市民社会不仅成了基本的社会现实,甚至还在早期思想家那里获得了某种理想性。因为,一旦在市民社会中突出了“私”的原理,这个所谓的社会就必然会被归结到市民个人这里。而在市民个人这里,根据洛克的意见,我们所看到的是个人的财产权,基于这种财产权所发生的交往是存在于市民社会之中的,是以交换的形式出现的。或者说,不再像传统社会那样,财产是依靠等级关系的链条而逐级分配的。这样一来,构成国家的所有因素在终极目的上所担负的就只是保证交换过程中财产权不受侵害的使命。这就是C. B.马克费尔森所指出的:“社会由所有者之间的交换关系所组成。政治社会成了保护这种财产与维护有序的交换关系的适当装置。……政治社会是人类的一项发明,用以保护个人包括在其人身与产品中的财产,并维护被视为所有者的个人之间的有序的交换关系。”

关于市民社会的认识,在启蒙思想家那里是存在着分歧的。

在洛克那里,市民社会被归结为市民,市民是以个人的形式出现的,支撑着市民作为个人而立于社会的则是他的财产权。正是从此出发,洛克展开了他对整个社会治理体系及其功能的规划。洛克的思想之所以根据这样的逻辑展开,是因为在洛克开展理论活动的时候市民社会还处在生成的过程中,市民社会的“社会”一面尚未发育成熟,而“市民”的一面则已经暴露无遗。所以,洛克更多的是基于“市民”而进行思考,对市民社会的“社会”一面关注得较少。虽然洛克也将市民社会称为“政治社会”,但它所规划的政治社会却完全是出于保护个人的财产权不受绝对国家侵犯的要求。随着市民社会的迅速成长,其“社会”一面的历史形象开始逐渐成形,同时,它的“市民”一面的缺陷也更为充分地暴露了出来。于是,反思“市民”、正视“社会”的声音也日渐变得洪亮了起来。

也就是说,在霍布斯、洛克的时代,“市民”之所以优先于“社会”,是因为市民先于它的社会而产生。到了18世纪,市民的社会已经基本形成并显露出来,思想家的关注点也就自然而然地转向了“社会”。所以,在启蒙思想家那里,社会变成了先于个人的理论设定,即便如孟德斯鸠这样一个在思考很多问题时都追随洛克的思想家,也认为“人生于社会,存在于社会” ,表现出了与洛克的不一致。在18世纪,孟德斯鸠的观点是具有很强的代表性的,在当时以及其后的许多思想家那里,都可以看到对这一观点的回应和复述。在某种意义上,正是由于看到了这一点,18世纪以后的主流政治理论才会更加坚决地推动“市民”与“社会”的分离,在“市民”与“社会”的矛盾中更加坚定地站到“市民”一边。因为,从逻辑上看,当社会是先于个人而存在的时候,它就蕴含了某种吞噬个人的可能。这表面看来是向洛克观点的回归,而在实际上则是一种基于对“社会”的认识。

不过,这里也体现出了启蒙思想家们在市民社会问题上所存在的分歧,从“社会先于个人”这样同一个理论设定出发,他们得出了两种截然相反的认识:主流观点从中看到了个人可能遭到社会吞噬的危险,但也有一些非主流的意见从中发现了将社会从个人对它的殖民中解放出来的契机,并在此基础上作出了自己的理论规划。比如,苏格兰启蒙运动的代表人物之一弗格森就抛弃了关于“孤立无援的人”的假定,转而坚持“我们应从群体中去看人类,因为他们总是生活在群体中” 。这表明弗格森的观察视角是远离洛克以来的主流观点的。

弗格森认为:“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假定从幼儿园分出一群孩子,放任他们去形成一个独立的社会,没人管教,也没有约束。在这种对小孩的实验中,我们只会让世界上许许多多不同地方的人们已经做过的事情重演。我们这个小小社会的成员要吃要睡,要一起玩耍,要有一种自己的语言,会争吵,会分裂,彼此之间可能成为对方最喜欢的对象。在友情和竞争的狂热的驱使下,会忽视个人安危,会把自我保存搁到一边。” 我们知道,在契约论者的眼中,社会是理性约定的产物,是既出于自我保存又克服了自保天性的结果。因此,社会总是非自然的,并由于它的非自然性而在根本上从属于自保与自利的自然目的。但是,在弗格森这里,却借助于小孩这种非理性的存在和行为特征否定了联盟的理性特征,从而把联盟作为一种天性的自然。从理论上看,这似乎是对社会的贬低,实则不然,反而是赋予社会以自然的性质。深掘启蒙思想的逻辑,可以发现其中存在着一个有趣的悖论:当社会被看作“非自然”的存在的时候,它需要从属于自然目的;而当社会被理解成“自然”的存在的时候,社会自身就是目的。于是,我们发现,在弗格森这里,历史观察的视角在不知不觉之中发生了转换。启蒙思想从霍布斯、洛克的自然状态出发,到了弗格森这里又回归自然,即为社会涂上自然色彩,实现了启蒙思想的一个逻辑循环。也许这一点对黑格尔有所启发,让黑格尔的辩证法以一个又一个圆圈去描绘历史。

在启蒙思想家中,弗格森是以激进的道德文章而进入后人的记忆中的,他也许是西方较早从群体、从社会出发去把握人的思想家之一,他与当时乃至整个近代以来的处于主流地位的个人主义观点都不甚合拍。弗格森承认,人确实具有自我保存的天性,但这种自我保存的天性只是人的天性的一种歪曲。他说:“把爱与自我相提并论,我们不仅误用了‘爱’这个字眼,而且,我们把这种假想的自私的爱的目标局限于私利或纯粹肉体生活手段的获得或积累,在某种程度上,侮辱了我们的天性。” 在弗格森看来,这种侮辱的后果是非常严重的。因为,在这样的观念下,个人“只有在他人触动到他的利益时才会考虑到他们。盈亏是每项交易的标记,分辨他的社会伙伴的两个形容词就是‘有用的’(useful)或‘有害的’(detrimental)。好比说用它们来形容一棵树,当它硕果累累时,自然就是‘有用的’;当它碍手碍脚挡住了视线时,自然就是‘有害的’了” 。结果是每个人都以他人是否于己有利为标准去开展社会交往,这其实就是把他人当作了自我的工具。合乎逻辑的推导就是,由于每个自我相对于他人而言也都是他人,他人的工具化实际上就是自我的工具化。因此,市民的社会也就导致了普遍性的人的工具化。

既然人本身已经沦为了工具,那么,无论个人、群体还是国家也都免不了发生了异变。“在将财产、荣誉和享乐抛出来作为想象的诱饵、激情的动力的国家,似乎公众政治生活的保存与否取决于党派间互相对抗、互相制衡之竞争与倾轧的程度。公民胸中追求晋升和利润的欲望是激励公民参与公益事业的动机,也是引导公民的政治行为的观念。” 于是,“对于现代人而言,在欧洲的许多国家里,个人至高无上,公众不名一文。国家不过是部门的综合体,在这个综合体里,关心、财富、声望或权力是作为对人们提供的服务的奖赏。甚至于在最初的阶段,现代政府的本质就是为个人提供固定的地位和尊严,个人必须自我维护这个地位和尊严”

对于这样的个人而言,弗格森说:“我们认为自己有赖于机遇,故而我们总是焦虑和孤独。我们认为自己有赖于他人的意志,故而我们卑躬、怯懦;我们认为幸福在于和别人竞争的事物中;在追求幸福的过程中,我们陷入了竞争、妒忌、仇恨、憎恶和报复之中,从而导致了最大的痛苦。总而言之,我们的所作所为似乎表明保存自己就是保存缺陷,延长痛苦。……但是那些记得人生来是有理智的,是社会的一分子的人;记得保存自己就是保存理性,保存心中最美好的情感的人就不会受到上述的任何一种情感的困扰;在关心自己的同时,他会发现一切都令他满意,让他感到欣喜。” 这样的社会显然就是个人的异化。尽管弗格森还不能用“异化”这个词来加以概括,或者说他把这项概括留给了德国古典哲学家们,但他所揭示的确实是一种异化现象。所以,根据弗格森的描述和分析,关于市民社会的理论不仅由于对个人的关注而把政治建构导向了错误的方向,甚至市民社会自身也因此而陷入了走向解体乃至毁灭的危险中。正是基于这一认识,弗格森要求把对市民社会的关注点转移到“社会”上来,在“社会”的意义上去发现道德的力量,并在此基础上去完善与市民社会相对应的政治社会。

二、市民社会与国家的统一

上述可见,对市民社会的观察有两个出发点:一种是从市民社会中的“市民”出发;另一种是从市民社会中的“社会”出发。出发点不同,关于国家以及整个政治系统的建构方案也就不同。就西方思想发展史看,从早期对市民的关注开始,一直到后来系统化的个人主义理论的出现,几乎全部理论努力都把思考问题的切入点放在了个人身上,而且这似乎是一个处于主流地位的和不移不易的思想路线。只是当这一思想路线发生了严重偏斜时,一种从弗格森等早期不入主流的思想家们关注的“社会”的思想中演化出来的另一思想路线才被突出出来并发挥矫正的作用,而且在实践上产生数十年之久的影响。比如,20世纪在凯恩斯主义的名下所展开的社会治理行动就可以看作对个人主义的矫正过程。当然,总的说来,在西方国家,个人主义是一种占主导地位的意识形态,另一条路线中的思想从未获取意识形态意义上的地位。尽管如此,我们还是应当看到这两条路线是各有自己的国家建构方案的。

如果我们把理论上的两条思想路线区分为“个人中心论”和“社会基原论”,然后再去梳理它们的历史,就能够看到一条它们在相互批评和指责中推动思想前行的线索。“个人中心论”是西方近代思想叙述的主线,而“社会基原论”在每一个时期出现的时候都是出于矫正个人中心论极端化的需要。以弗格森为例,当他强调“我们需要改变对社会的看法”时,表明当时关于市民社会的认识已经在偏向“市民”一端走得太远了。我们也看到,类似弗格森的矫正作用是有限的,每一次作出矫正之后,当“个人中心论”回复过来的时候,又会迅速地走向极端化的境地。弗格森对洛克传统作出了矫正,到了19世纪末的时候,我们就见到了滕尼斯所指出的这样一种情况:“社会的理论构想出一个人的群体,他们像在共同体里一样,以和平的方式相互共处地生活和居住在一起,但是,基本上不是结合在一起,而是基本上分离的。在共同体里,尽管有种种的分离,仍然保持着结合;在社会里,尽管有种种的结合,仍然保持着分离。于是在这里并不存在着派生于首先和必然存在的统一体的行动,因此,只要行动是由于个人而产生的,也在个人身上表示着这个统一体的意志和精神。所以行动的发生与其说是为了与个人结合的人们,不如说是为了他自己。在这里,人人为己,人人都处于同一切其他人的紧张状况之中。他们的活动和权力的领域相互之间有严格的界限,任何人都抗拒着他人的触动和进入,触动和进入立即被视为敌意。” 即使就20世纪的情况看,也依然如此,在凯恩斯主义对“个人中心论”作出矫正之后,又出现了所谓“新自由主义”,而且在不到30年的时间内,就把全球引向了处处浮现危机的境地,甚至出现了2008年这样的“全球性金融危机”。所以说,西方历史表明,基本上是由根源于“市民”还是“社会”的理论争执决定了社会治理方案的选择。

通过前面的叙述,我们发现了对市民社会的两种态度,而且这两种态度都建立起了自己的国家理论。尽管“个人中心论”与“社会基原论”拥有一个共同的理论预设,那就是将市民社会作为私人领域的象征以及构成部分,但是,当他们在市民社会的基础上去设计近代国家的时候,“市民”与“社会”的矛盾就显现了出来,从“市民”一面出发与从“社会”一面出发,所形成的国家设计方案是不同的。这样一来,本来属于市民与社会的矛盾就被转化成了“私”与“公”的矛盾,进而转化为市民社会与国家的矛盾,而近代社会治理的所有问题又都是从这一矛盾之中衍生出来的。到了20世纪,即到了哈贝马斯这里,全部理论叙述也就围绕着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之间的矛盾展开了,而且是把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所构成的社会结构作为理论探讨的基本框架确立了起来。

其实,市民社会与国家间的矛盾是人的两种生活需求之间的矛盾,是人对“私人生活”的需求与对“公共生活”的需求之间的矛盾。在近代早期,当市民社会开始生成的时候,是人告别农业社会那种把自身与共同体融合为一状态的行动。此时,人的私人生活需求与公共生活需求开始萌动,正是人的私人生活需求把人逐步改造为“市民”,而人的公共生活需求则推动了“市民社会”的生成和发展。可是,在市民社会之中,其社会的一面并不能满足人的公共生活需求,致使人的私人生活需求也缺乏实现的保障,以致人们不得不转向市民社会之外去寻求私人生活的保障和公共生活的实现。就此而言,近代以来所有关于国家理论的建构都无非是对来自市民社会的这一要求的回应。再进一步,当启蒙思想家的理论被贯彻到实践中去的时候,也就造就了近代以来的国家。既然有了国家去为人的私人生活提供保障,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的分化也就得到了进一步的加强。结果,人的私人生活需求在私人领域中就可以得到满足,而人的公共生活需求也可以在公共领域中得到实现。人的两重生活是分别在两个领域中实现的。

由于市民社会自身的矛盾呼唤出了国家去解决这一矛盾,由于市民社会中的人的私人生活与公共生活的双重要求促进了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的分离。这样一来,根源于市民社会自身的矛盾就转化为市民社会与国家、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的分离、分立和矛盾了。这样一来,就又引发了另一个理论课题,那就是如何处理市民社会与国家、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的关系问题,即如何去维护它们间的平衡。从逻辑上看,近代国家的产生是根源于市民社会的,如果市民社会因为国家的原因而瓦解和消失了,国家也就失去了自身存在的基础。所以,国家既担负着保证实现来自市民社会的各种各样的需求之使命,又需要为了自身存在的合理性和合法性而去保障市民社会的健全。沿着这个思路走下去,就需要在理论上把市民社会与国家看作是两种并存的社会力量,这两种力量必须保持平衡。市民社会所拥有的是制衡国家的力量,即保证国家不能够滥用它所掌握的权力,既不对市民社会造成侵害,也不使国家所具有的公共领域性质受到腐败所侵蚀。国家的力量则体现在它掌握权力和运用权力的过程中,即体现在它以什么样的方式掌握和运用权力才能既满足市民社会的要求又为市民社会的健全提供保障。

由此看来,民主制度的设计是何等准确而深刻地理解了市民社会与国家、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之间的矛盾。同时也说明,在任何一个走出了农业社会历史阶段的地区,如果仅仅致力于市民社会的发展、专注于市民各项权利的保障,都是片面的。相反,仅仅在国家和公共领域中进行“折腾”也是不可取的。从国家设计的理论表述来看,尽管存在着两条思想路线,但在其相互质疑中所汇成的思想轨迹上,我们却看到了这两种思想路线的并存对于维护市民社会与国家、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的相对平衡所具有的积极价值。其中,黑格尔依据辩证法而对这两条思想路线的统合更是一种积极的理论贡献。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一书中对如何平衡市民社会与国家、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的矛盾问题,给出了他的回答。

虽然《法哲学原理》通常被学术界视为是一部替普鲁士绝对君主制辩护的作品,但也必须看到,这本书反映了黑格尔试图解决市民社会与国家间矛盾的理论努力。与其他思想家不同,黑格尔并没有在理论前提上武断地偏向市民社会与国家任何一方,而是以他的特殊性与普遍性的辩证法表述,把市民社会与国家平等地放置在一个共同的哲学平台上。

在黑格尔看来,特殊性与普遍性具有同样的意义,特殊事物是普遍事物的环节,同时,普遍事物通过“权利”等又成了个人自己的特殊事物。因此,“现代国家的本质在于,普遍物是同特殊性的完全自由和私人福利相结合的,所以家庭和市民社会的利益必须集中于国家;但是,目的的普遍性如果没有特殊性自己的知识和意志——特殊性的权利必须予以保持,——就不能向前迈进。所以普遍物必须予以促进,但是另一方面主观性也必须得到充分而活泼的发展” 。这些规定,很好地体现了黑格尔所处的时代背景,那就是经过长期的现实演进和理论争辩,市民社会与国家都取得了充分的理论证明,理性的思想家必须正视对方所做出的证明,必须承认对方理论叙述的合理性。因而,再也无法在市民社会与国家间作出简单的取舍了,相反,应当对市民社会和国家予以同时承认。所以,是黑格尔首先指出市民社会的特殊性,他认为:“市民社会是个人私利的战场,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场,同样,市民社会也是私人利益跟特殊公共事务冲突的舞台,并且是它们二者共同跟国家的最高观点和制度冲突的舞台。” 市民社会又蕴含了普遍性的萌芽。因为,市民社会实际上需要遵从两条原则,那就是,“具体的人作为特殊的人本身就是目的;作为各种需要的整体以及自然必然性与任性的混合体来说,他是市民社会的一个原则。但特殊的人在本质上是同另一些这种特殊性相关的,所以每一个特殊的人都是通过他人的中介,同时也无条件地通过普遍性的形式的中介,而肯定自己并得到满足。这一普遍性的形式是市民社会的另一个原则” 。作为个人私利的战场,市民社会所要遵从的只是它的第一个原则,并在这种遵从中证明每一个人的独立性。既然“我”需要以别人为手段,“我”的需要必须以他人为中介才能得以满足,“我”就不得不接受别人的意见,并同样成为满足别人的手段。于是,彼此配合,相互联系,每一个个人就这样成为市民社会制度下的成员,即每一个个人的相互联系构成了“社会”,社会无非是包含在每一个个人中的普遍性。

作为一部集中阐述国家理论的著作,《法哲学原理》把“市民社会制度”作为国家这一普遍领域得以产生的前提来加以论述,也正是在对市民社会制度的论述中,反映了黑格尔对市民社会的深刻洞察,体现了黑格尔对国家诞生于市民社会的逻辑所做出的深刻揭示。应当看到,与今天的社会环境不同,在黑格尔的时代,直接从市民社会的土壤中产生的那种被黑格尔称作为“市民社会制度”的因素,还只是“等级”和“同业公会”。所以,在《法哲学原理》中,我们看到黑格尔特别关注的是“等级”和“同业公会”。

所谓等级,显然是黑格尔借用的一个概念。与通常用来指称人的身份等级状况的意思不同,黑格尔赋予“等级”一词以历史和社会结构的含义,既可以看作是在历史上前后相继的过程,也可以看作是在一个社会平面上描画出来的立体画面。也就是说,黑格尔是在考虑从市民社会到国家的历史过程和社会结构状况时使用“等级”这个概念的,是在行业或职业的意义上定义等级结构的。比如,黑格尔认为,第一等级以农业为业;第二等级以产业(包括手工业、工业和商业)为业;第三等级也就是普遍等级是“以社会状态的普遍利益为其职业”的。 在这些等级中,不难看出,以农业为业的人们是先于以产业为业的人们而出现的。在以产业为业的人们出现之前,以农业为业的人们还不能构成一个等级,正是由于以产业为业的人们出现之后,它们才分别构成了第一和第二等级,并共存于市民社会之中,同时又以同业公会的形式而开展活动。至于第三等级,则是居于国家之中的人们,以他们的职业而专事普遍事务。这样一来,我们就可以清楚地看到一个既是历史的又是现实的结构,在市民社会与国家之间,存在着“市民社会制度”这一中介,它把市民社会与国家联系到了一起,既把“市民”与“社会”的矛盾传递到国家之中又化解了市民社会与国家的矛盾,使它们构成一个整体。

“市民社会制度”的载体是同业公会,或者说,同业公会代表了“市民社会制度”。关于这一点,在黑格尔的论述中表达得是非常清楚的。黑格尔认为,“国家在政治情绪方面深入人心和强而有力的根源就在公会精神中,因为在这里特殊物是直接包含在普遍物之内的” 。同业公会既是市民社会的构成部分,又是走出市民社会的必经途径,是市民社会与国家的中介。个人只有首先在同业公会中习得公会精神,并在随后更为广阔的社会生活中将其转化为国家精神,才能真正走出市民社会而步入国家,从而实现特殊性与普遍性的统一。同样,对于普遍等级而言,根据黑格尔的规定,“国家职务要求个人不要独立地和任性地追求主观目的,并且正因为个人做了这种牺牲,它才给予个人一种权利,让他在尽职履行公务的时候,而且仅仅在这种时候追求主观目的。于是也就从这方面建立了普遍利益和特殊利益间的关系,这种联系构成国家的概念和内部巩固性”

由于有了普遍等级,在人们追求特殊性的过程中,普遍性也获得了稳定的供给。如果普遍等级是开放的,就会因为普遍等级已经实现了特殊性与普遍性的统一而使所有人都能够获得一种机会,那就是通过进入普遍等级而实现特殊性与普遍性的统一。至于个人能否把握这个机会,是由知识和才能决定的。黑格尔说:“行政事务和个人之间没有任何直接的天然的联系,所以个人之担任公职,并不由本身的自然人格和出生来决定。决定他们这样做的是客观因素,即知识和本身才能的证明;这种证明保证国家能满足它对普遍等级的需要,同时也提供一种使每个市民都有可能献身于这个等级的唯一的条件。”

按照黑格尔的观点,合乎逻辑的结论应当是,根据市民社会的第一个原则,市民社会将导向无所不在的冲突,如果这种冲突延续不止,特殊性与普遍性就不可能得到统一。所以,市民社会的存在还需遵从第二个原则,即在普遍性中寻求自我实现。而被黑格尔称为“同业公会”和“普遍等级”的因素,就是顺利完成特殊性与普遍性统一的必要工具。它们一个立足于特殊性却朝向普遍性,一个代表着普遍性却扎根于特殊性,前者处于市民社会内部,却是向国家攀爬的起点,后者属于国家的构成部分,却反作用于市民社会。于是,经由“同业公会”和“普遍等级”的中介,市民社会与国家就从对立走向了统一。

三、从黑格尔到马克思

应当说,黑格尔是第一位明确认识到公私领域分离这一现实所具有的完整含义的近代思想家。在此之前,虽然每一位对市民社会发表过意见的人都在某种意义上承认了公与私的分离,但对这一分离的含义的认识是不完整的,因而,他们对公私分离后果的认识也往往走向了极端。对于肯定市民社会的人来说,所看到的是市民社会的出现赋予了个人以前所未有的自由。因此,为了保卫这份自由,就需要保卫市民社会,并尽一切可能削弱乃至消除那些可能对市民社会造成威胁的因素。然而,对于否定市民社会的人来说,往往看到市民社会出现的结果是使人们的道德处境整体恶化的一面,因而,他们不仅不会要求保卫市民社会,反而试图扭转领域分离的历史趋势。现实是无情的,近代历史并没有按照其中任何一方所规划的道路前进,而是在他们的推波助澜之下将市民社会内部的矛盾完整地释放了出来,并使公私领域的分离定型化而成为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分立。从此,市民社会与国家孰先孰后、谁应该决定谁的争论也就逐渐失去了意义。对于18世纪以后的近代人来说,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分离与共在,已经是一个冷冰冰的现实了,决不会由于人们感情上无法接受而有所改变。与此前的思想家不同,黑格尔通过特殊性与普遍性这一矛盾而对国家作出了论证,从而较好地解决了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问题,尽管在黑格尔这里是以哲学表述的方式出现的。

认识到了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分立,并且认识到在这种分立的前提下还必须求助于某种中介因素而完成市民社会与国家的统一,这不仅是黑格尔辩证法的逻辑结论,也是对当时市民社会与国家关系的深刻认识,更是对市民社会与国家关系发展的历史趋势的把握。这无疑是黑格尔在理论上的一大贡献。但是,在当时,被黑格尔视作中介因素的“同业公会”和“普遍等级”能否真正承担起统一市民社会与国家的中介功能,却是值得怀疑的。

如果说黑格尔的所谓“公会精神”有助于个人对公共事务的关心,那么在近代社会早期,这种关心在根本上是从属于自我利益考量的,所导向的只能是黑格尔所说的一种“特殊公共事务”,即与市民们的个人利益直接相关的那些所谓公共事务。不过,根据黑格尔的历史发展观,在这种特殊公共事务之中也包含着国家精神,包含着必然走向普遍事务的历史和逻辑。也就是说,在历史发展的进程中,“特殊公共事务”的特殊性将会日益消损,而同业公会与普遍事务之间的距离也将越来越小。然而,事实并非如此。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马克思满怀悲情地写道:“这是一幅什么景象呵!社会没有止境地分成形形色色的行会,这些心胸狭窄、心地不良、庸俗粗暴的行会处于互相对立的地位,它们这种暧昧的猜疑的关系能够使它们的统治者毫无例外地——虽然形式不同——把他们看成只是仰仗统治者的恩典才活着的东西。” 所以,现实的历史进程并没有按照黑格尔的逻辑发展,并没有从“特殊公共事务”转变为普遍事务,市民社会不仅没有按照黑格尔的设想经由同业公会联成一体,反而被形形色色的行会拆解得支离破碎。历史无情地证明,黑格尔对同业公会所寄予的期望破灭了,它没有承担起市民社会向国家过渡的中介角色,公会精神不仅没有成为通向国家精神的桥梁,反而成了特殊性抵御普遍性的精神堡垒。黑格尔的希望让“同业公会”担负起特殊性与普遍性相统一的中介功能的构想,也只能沦落为一种不切实际的想法。

同业公会如此,普遍等级的情况如何呢?在探讨各等级之间的关系时,黑格尔说:“各等级对普遍福利和公众自由的保障,并不在于他们有独到的见解,因为国家的官吏必然对国家的各种设施和需要的性质具有比较深刻和比较广泛的了解,而且对处理国家事务也比较精明干练;所以,他们有等级会议,固然要经常把事情办得很好,就是不要各等级,他们同样能把事情办得很好。” 进一步说,普遍利益是由普遍等级确定的,而不是从特殊利益中提炼出来的,特殊等级存在的意义乃是通过立法程序而使普遍利益获得政治含义。这样一来,立法权、代表制以及人民本身都成了普遍等级及其普遍利益合法化的工具了。在这里,作为政治学家的黑格尔显然已经背叛了作为哲学家的黑格尔,因而,特殊性与普遍性的矛盾也就被强行简化为人民与普遍等级的矛盾。此时的人民利益竟然沦为普遍利益的对立物,所谓的普遍利益也就不再可能具有任何普遍性了。所以,人们批评黑格尔的国家理论沦落为官僚统治的辩护词,成了一种反市民社会的理论,显然是不无道理的。

与黑格尔不同,马克思基于当时的现实指出,那种被黑格尔称为普遍等级的官僚机构其实只不过是一种特殊的同业公会,他们事实上在国家中形成了一个特殊的闭关自守的集团。如果说同业公会和官僚机构之间存在着什么互动的话,这种“互动”也是出于反对其他同业公会的目的,是因反对异己的特殊利益的目的而产生的。这样一来,出于实现自身的利益和达成自己的目的之要求,同业公会也就不得不委身于官僚机构,它推动了市民社会的性质,使自己谪居到一种“纯粹的假象”的背后。在市民社会失落的情况下,正是市民社会对国家的呼唤,让官僚机构自己变成了以国家形式出现的“市民社会”,并“认为它自己是国家的最终目的” ,国家也因此而成为这一代表市民社会或假扮成市民社会的官僚机构,从而成为实现其特殊利益的工具。或者说,官僚政治的结果是实现了官僚对社会的统治,黑格尔用来统一特殊性与普遍性的工具(同业公会和普遍等级)在事实上成了“普遍性”统治“特殊性”的工具,而且这种普遍性是虚假的普遍性,在实质上依然是特殊性。

与此前的绝对国家不同,官僚政治在形式上保留了一丝让每个人都有可能跻身于其中的希望。可是,在实际的国家运行中,哪怕是这么一丝希望也是虚幻的。因为能够跻身于官僚队伍中的市民毕竟只是极少的一部分人,而且往往是那些与官僚队伍有着极其密切关系的人。即便市民能够跻身于官僚队伍,那么从他成为官僚的那一天起,就已经脱离了他原先的领域,即成为官僚这个特殊利益群体中的一员了。这就是马克思所说的:“每个人都有可能获得另一领域的权利,这不过证明他本来的领域不是这种权利的现实罢了。” 所以说,虽然黑格尔把官僚看作普遍等级,认为这个普遍等级能够成为市民社会与国家统一的中介,但事实却不是这样的。官僚不仅没有发挥市民社会与国家的中介作用,没有达成市民社会与国家的统一,反而使自己成了一个特殊等级并与社会相对立,成了市民社会之外的又一个“市民社会”,它总是能够在政治过程中让利益实现向官僚阶层偏斜,所以,官僚阶层成了吞噬市民社会和破坏市民社会健康成长的力量。引申而言,即使官僚阶层变得极其腐败,也只能由那种来自它自身的力量去进行纠正,至于市民社会,在这种腐败面前是无能为力的。官僚阶层可以任性地提出政策和作出任何规定,而市民社会只能无条件地接受。因为,当官僚阶层自身既代表国家又是一个特殊的利益群体的时候,它的一切决定都是合理的,也是合法的,即使它是腐败的,人民面对这种腐败也是无能为力的。这就是在黑格尔的逻辑中推导出来的必然结果。

回顾启蒙时期那些基于市民社会的国家理论,可以看到,在契约论那里,通过权利的让渡方式,市民社会与国家间的逻辑关系是清楚的,权利的部分转让使国家从属于市民社会;如果权利全部转让出去的话,则使市民社会从属于国家。到了黑格尔这里,理论发生了逆转,为了从根本上确立起国家存在的合法性,黑格尔抛弃了契约论,否定了契约论国家中的偶然因素,从而确认了市民社会与国家分立的格局。就市民社会与国家相分立而言,黑格尔的理论显然要比契约论更清楚,而且也更合乎近代社会的实际情况。但是,由于黑格尔所找到的中介因素并不能如他所认为的那样发挥中介功能,致使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分立也就不像契约论那样能够更好地使市民社会与国家纠集到一起。所以,黑格尔的论述也需要更多地在哲学的层面上看才具有合理性。也就是说,黑格尔只能在哲学的意义上解决特殊性与普遍性的关系问题,一旦触及实际,也就成了马克思所批评的那种“醉醺醺的哲学”了。因此,黑格尔的特殊性与普遍性的辩证关系在市民社会与国家间不能得到复制,而契约论者的人民主权原则却得到了普遍认可。所以,黑格尔的国家理论是失败的。也可能正是由于这个原因,此后的政治学发展并没有采用黑格尔的国家理论,而是把黑格尔以及他的国家理论封存在历史哲学的领域中了。

在黑格尔失足之处产生了马克思的国家理论。马克思认为,“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分离必然表现为政治市民即公民脱离市民社会,脱离自己固有的、真正的、经验的现实性,因为作为国家的理想主义者,公民完全是另外一种存在物,他不同于他的现实性,而且是同它对立的。……市民要获得政治意义和政治效能,就应该背弃自己的等级,即背弃市民社会,背弃私人等级,因为这个等级正处在个人和政治国家之间” 。可是,市民社会的悖谬之处恰在于市民无法背弃他所归属的市民社会,于是,“现实的人就是现代国家制度的私人。……个人的生活方式、个人的活动性质等等,不但不使个人成为社会的一个成员、社会的一种机能,反而使他成为社会的例外,变成了他的特权。这种区别不只是个人的,而且凝结为一种特定的共同体,即等级、同业公会,这种情形不仅不排除这种区别所固有的特异性,甚至可以说是这种特异性的表现。不是单个的机能成为社会的机能,而是单个的机能从单个的机能变成独立的社会” 。这就是一种社会的异化状态,即个人不是社会的一员,反而是一个独立的社会。当个人成了独立的社会,他就必然要求整个国家服务于他的这个社会。如果说近代以来一直存在着个人主义与整体主义的论争,就是因为个人成了独立的社会,一种意见要求国家从属于作为个人的社会,而另一种意见则要求把个人这个社会归结到国家中去。在本质上,这两种意见都是对马克思所批评的社会异化状态的肯定,是在首先肯定的前提下提出的两种不同解决方案。如果考虑到马克思不是肯定而是批评这种社会异化状态的话,那么消除这种异化才是首先要做的工作。可是,恰恰是在这一点上,马克思没有得到后人的真正理解。进一步地说,正是马克思的这一论点没有引起充分的注意,才使政治的历史进程一直处于自然历史进程中。尽管资产阶级学者们都积极地去探讨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都努力去发现解决市民社会与国家矛盾的方案,可是,由于不从马克思的观点开始继续前行,以至于他们的全部制度安排和社会治理过程的设计都包含着无法解决的矛盾和悖论。

历史无数次地证明,理论无法解决的课题往往会被历史进步的足迹踏平,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问题也是这样。基于市民社会的国家建构在契约论模糊的规划中无法避免自由的悖论和民主的形式化;在黑格尔所进行的严谨的逻辑论证中,也暴露出了难以自圆其说的矛盾;马克思关于首先解决市民社会内部的异化问题的思想却又因为其深刻性而不被理论探讨和学术研究所理解。结果就是,社会的发展尽管在每一个微观的步骤上都可以看到人的干预,而在总体进程上,依然是以马克思所说的“自然历史”进程的形式出现的。直至20世纪80年代,随着市民社会的中兴,才在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问题上展现新的解决前景。

概括说来,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其实是由三个基本问题构成的:其一,市民社会对国家提出了什么样的要求?其二,国家应当如何加以建构才能回应市民社会的要求?其三,国家应当以什么样的方式去满足市民社会的要求即如何治理市民社会?如上所说,无论是从市民社会中的“市民”出发,还是从市民社会中的“社会”出发,所提出的国家建构方案都是片面的。黑格尔有所不同,他要求把市民社会当作一个整体来看待,进而在从市民社会向国家过渡的进程中确定中介因素和环节,再去提出整体性的国家规划方案。但黑格尔所确认的中介因素在现实中是不存在的。所以,黑格尔的逻辑就只能是:市民社会是一回事,国家是另一回事,它们之间没有什么实质性的关联。虽然黑格尔可以把它们都纳入绝对观念演进的历史序列中去,而实际的历史进程并不支持黑格尔。马克思认为,关于国家的建构应当首先解决市民社会中的异化问题,即防止市民社会中的个人变成独立的社会,同时,也要防止社会成为个人达成其目的的手段。马克思的设想在20世纪后期的市民社会再一次兴起时展现出转化为现实的可能性。在今天,我们思考非政府组织的社会地位、发展方向以及合作治理等问题时,马克思的这些思想将会予我们以极大的启发。

20世纪后期,当市民社会再度兴起的时候,不是以行会、同业公会等形式出现的,而是以非政府组织以及形式多样的社会自治力量的形式出现的。在治理的意义上,它们表现出更强的自治特征;在治理方式上,它们完全超越了任何从个人或社会的理论原点出发的设计,尽管学者们依然努力把它们纳入近代资产阶级的理论或意识形态框架中去。事实上,由非政府组织以及其他各种各样的社会自治力量所构成的“新市民社会”既不要求个人服务于社会,也不要求社会从属于个人,而是出于共生共在的目的去开展活动,所要健全的是实质性的公共生活形态。

所以,在“新市民社会”中,将不会再有把个人转变成“独立的社会”的这样一种异化,每一个人都需要通过合作行动才能融入“新市民社会”。在其未来的成长中,将会在一个很长的时期内,同样也会对国家提出要求,要求国家的官僚也从一个个“独立的社会”这样一种异化状态中走出来,不再因为自身的异化而滥用权力和以权谋私。如果市民社会与国家都消除了这种异化,那么,它们之间的统一性也就真正地被它们所俘获。可以想见,在迅速成长着的新市民社会的推动下,我们将要获得的是一个社会普遍合作的状态,国家与社会、社会自身等,都将被纳入一个合作体系中,近代以来个人与社会的对立、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分立,都将成为历史。也就是说,我们实际上正在走进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对这个阶段的理论的理解,需要扬弃包括黑格尔在内的各种各样对市民社会与国家关系的解读,需要以马克思对市民社会中的异化形态分析为起点,去规划我们的理论行程。 bGOrqQ5Ua9lz7dZAXWMmljHCWhN6HCgnnFynnZM5fWVwWmT/Fbn1xoHh2zju+l2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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