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历史是工业化与城市化同步发展的历史,而当我们思考近代国家的生成时,可能会问到“城市究竟发挥了什么样的作用”这样一个问题。显然,在国家生成中城市的历史作用问题是历史研究中的一个学术课题。不过,在今天国家与城市的复杂关系中,对从城市的演进到国家的产生这样一段历史进行探讨,能否发现其中的一些逻辑关系呢?如果能够发现从城市到国家的逻辑关系并对处理城市、农村与国家所构成的这一体系中的一些问题有所启发的话,显然就是一个现实性很强的理论课题了。
当人们把城市与国家联系起来考虑时,往往会想起古希腊的城邦国家。的确,在古希腊,城市与国家是一体的,而在近代人的眼中,城市总是某种政治理想的象征,不仅古希腊城邦历来就被视为民主治理的典范,而且中世纪的城市也经常被人们书写成一个个独立自主的民主共和国。即使到了今天,国家以及政府的办公机构也往往是设在城市中的。这无疑会让人对城市与国家的关系产生诸多联想。其实,现代人关于古希腊以及中世纪的许多认识都是与历史事实不相符的,在等级制度占据支配地位的农业社会,无论古希腊的城邦还是中世纪的城市,都不可能有我们今天所赋予它们的那种民主功能,更不可能包含制度化的自由空间。
当然,历史是有传承性的,无论是古希腊城邦还是中世纪城市,都对近代早期城市与国家的形成产生过不可估量的影响。尤其是中世纪城市,更是通过其历史转型而直接孕育出了近代社会的城市和国家。可以毫不夸张地说,中世纪城市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被看作近代社会的母体。在某种意义上,近代文明也就是一种城市文明,而这种城市文明首先是在中世纪城市中发生的。虽然走出中世纪而进入工业社会是一场伟大的革命性变革,但革命前后的两个社会或两个历史阶段之间还是有着一条割不断的纽带。在中世纪的等级结构之下,城市显然被看成了“自由”的化身,担负着在等级结构的缝隙中传播自由的使命。在从中世纪向近代转型的过程中,中世纪城市传播自由的使命一度被绝对国家所吞噬。尽管如此,城市有着自己的发展史,绝对国家对城市所造成的压力迫使它更加意识到自己的地位和状况,更加明确地知晓不可能单凭一己之力而维护“自由”。因此,城市之间、城市与农村之间展开了广泛的联合,其结果就是以城市为中心而联结成了一个完整的市民社会。进而,通过市民社会和以市民社会的要求而去重新塑造国家,把绝对国家改造成了今天我们所看到的法治国家。
在一般的历史叙述中,西欧中世纪往往被认作是暗无天日的“黑暗时代”,但在这个令人窒息的黑暗世界之中却有一缕微弱的曙光,这缕曙光就是从城市那里发出的。虽然欧洲的农业社会处于非常欠发达的状态,但它与一切处在农业社会历史阶段的地区一样,都是等级社会。不过,在等级森严的中世纪,城市乃是自由的化身,并被认为是我们今天所享有的一切自由的源头。尽管城市可以在某种意义上被认为是自由的,但在很长一段时期中,不管就其自身的规模还是就其在整个社会中所发挥的作用来说,都显得微不足道。在中世纪的西欧,城市是一个不折不扣的异类,尽管它植根于中世纪的土壤之中,却是作为中世纪社会的否定性力量而存在的。正是看到了这一点,韦伯才会在他的支配类型学中将城市中的社会关系归纳为一种“非正当性的支配”。在他看来,作为一种非正当性的支配形式,城市共同体中出现了自由的因素。“所谓这种共同体是‘自由’的,意思不是说这种团体可以免于武力性的支配;这里‘自由’之意,是说由传统来正当化(在大部分的例子中,在宗教的方式下被神圣化)为一切权威之不二来源的君主权力,已经看不到了” 。也就是说,城市游离于由封建制度所编织的权力结构之外,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城市才是自由的。
城市所享有的独特自由乃是多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这些因素既是历史性的也是制度性的。从历史的维度看,城市的自由应当是罗马帝国覆灭的结果。罗马帝国是一个拥有极其严密的权力支配体系的帝国形态,而且其权力体系主要分布在城市中。作为帝国生活的中心,罗马的城市是不可能拥有什么自由的。在某种意义上,正是这一点导致了罗马后期城市的衰败,并使整个帝国的大厦随着异族的入侵而土崩瓦解。这在一定程度上也说明,严格的权力支配应当在能够代表农业社会基本特征的地方才会得到滋养,才会有着源源不绝的动力。虽然城市也许是农业社会中开展经济活动的中心,却天然地抗拒权力的支配。罗马政治正是在不应建立起严格的权力支配体系的地方进行了严密的权力支配,所以它的衰落是必然的。
从长远来看,异族入侵对于整个西欧政治结构的影响不仅仅是推翻了罗马政权,更为重要的是它破坏了原有的权力体系,使西欧再也无法形成如罗马一般坚固统一的大帝国。异族入侵之后,在城市中原有的所有组织中,只有教会几乎毫发无损地保存了下来,而其他世俗权力组织都受到了毁灭性的打击。所以,在很长一段时期内,“城市”一词都含有主教辖区的意思,有人还拿是否存在着教堂作为判断城市与否的标准。可以推断,教会之所以能够被较为完好地保存下来,并不是如某些学者所说的那样是因为异族侵略者对教会的“尊敬”,而是由于教会没有与帝国权力紧密地联为一体,才使其没有成为侵略者必须加以破坏的对象。无论如何,既然世俗权力已经被击得粉碎,教会就自然而然地成了新权力体系的核心。这一点既导致了中世纪教权对俗权的支配,也为城市的世俗生活自由预留了存续的空间,在中世纪的教会统治最严酷的时候,城市中的世俗生活反而拥有更多的自由。
有城市就有商业,即便是在罗马的“政治城市”中也不例外。不过,罗马城市中的商业所从事的主要是那些满足军事贵族需要的奢侈品贸易。随着异族的入侵以及对贸易的封锁,在城市权力体系土崩瓦解的同时,城市商业也近乎绝迹。在很大程度上,正是由于无法继续通过征服和商业获利,西欧统治阶级才被迫将注意力从城市转向了农村和土地,并在土地贵族的主导下建立起了以土地为基础的封建制度。在封建制度之下,城市显然不可能通过土地获利,这与今天城市发展中通过所谓土地开发而获利无法相比。在农业社会,通过土地获利不是通过“炒地皮”获利,而是通过土地中生产出来的产品获利。既然城市没有可以作为生产资料的土地,致使城市往往很难落入土地贵族的“法眼”,而是被排除到了封建统治的视野之外,或者说,处于被封建统治者弃置不理的地位上。这一点从封建贵族在地理位置上的分布就能得到佐证。根据皮雷纳的考察,加洛林王侯们的宫殿无一例外地坐落在乡间,同样,领主们的城堡通常也都位于乡间。 此外,即便一开始曾居住在城市里的意大利贵族,后来也一步步地迁出了城市,至少在封建制度建立的初期,封建权力曾经主动放弃了对城市的控制。
农业的获利往往是通过产品交换而实现的,而城市天然地就是进行产品交换的场所,因而,城市经历过一段时期的衰落之后又开始兴盛了起来。随着商业的复兴,城市又逐渐成了重要的财政来源,这时,封建权力就不可能再无视城市的存在了,而是极力实现对城市的控制。不仅是因为封建贵族的农地收入肯定会有一部分要到城市中去进行交换,同时,他的消费品也有很大一部分是通过到城市中进行交换获得的。最为重要的是,城市商业的繁荣带来的是滚滚而来的金币,这对贪财的土地贵族而言是极大的诱惑。但是,当封建权力试图涉入城市的时候,城市已经悄悄地获得了一定的经济实力,不仅城市手工业超出了土地贵族控制的范畴,而且城市凭借手工业和产品交换所积累起来的经济实力足以支持城市当局去与封建权力讨价还价。正是城市拥有了这种经济实力,使得封建权力的渗入变得不那么容易了。同时,自罗马帝国覆灭以来,教会对城市的经营也为城市提供了一定的保护,这也加大了封建权力渗入城市的难度。而且,诸种权力之间的这种“竞争”关系还为城市提供了更充足的伸缩余地,使中世纪的城市呈现出有别于罗马城市的支配方式,它就是韦伯所说的一种君主权力“缺位”下的支配方式。或者说,中世纪的城市处在一种封建权力的“空场”之中,所以被认为是自由的。
但是,这绝不意味着城市位于权力版图的空白之处,事实上,城市也存在着等级,城市的市民也处在等级结构之中。罗马帝国覆灭之后,由于军事贵族与城市商业的共同衰败,城市的居民结构也变得简单了起来。根据皮雷纳的考察,当时城市居民主要是由各种直接或间接的教会成员以及满足教会日常需要的仆役和工匠构成的。在这些居民中,教会的各类成员在等级体系中拥有自己的明确位置,而那些仆役与工匠的等级地位则相对模糊。尤其是在封建制度建立之后,他们实际上只是那些没有领主或暂时不处于领主之下的人。他们由于身份的模糊性而获得了某种自由的属性。但他们又都能够在最终的意义上被找出一个领主,以致其自由只是暂时性的,是不能够使自己拥有一种完全自由的身份。不过,在城市中还是成长起了一个能够真正使自由成为其身份的阶层,那就是在商业复苏中兴起的商人阶级。即便商人也有他作为“自然人”的出生地,但那个出生地可能更多地取决于他的承认与否,他若不承认,他原先的领主拿他也是没有办法的,相反,很可能还存在着他原先的领主巴结和讨好他的情况。就此而言,商业是自由的土壤,而商人是最早获得自由的人群。“打工仔”意义上的市民表面上看是自由的,却是不稳固的,随时都有可能被剥夺。只有当“打工仔”变成了商人时,他原先的领主才会承认他自由的身份。
一般认为,从11世纪开始,西欧出现了经济复苏的迹象。如果以出生率为标志的话,西欧人口是从11世纪开始有了显著增长,而人口增长则意味着农村中产生了大量闲置劳动力。由于有了大量的闲置劳动力,一些大型工程得以开展,农村也进入了一个持续时间较长的垦荒期,致使领地的范围不断扩大。由于领地范围的扩大,原本对城市比较冷漠的领主们出于各种目的又开始兴建城市,而这些城市的居民显然只能是那些因为闲置而流动出了土地的劳动力。重要的是,这些新建城市也拥有一种似乎天然的自由属性。同时,1096年的第一次十字军东征则标志着地中海重新回到了欧洲的怀抱,结果使东西方的商路被打通。随着商路的开通,商业也开始复苏了起来。在商业复苏的过程中,那些背井离乡的闲置劳动力找到了新的谋生之路,奔走各处而从事贸易活动,并自然而然地在城市中聚集起来,成为城市居民。
因而,我们看到了这样一种历史结果:在中世纪的等级制度下,“凡是法律不能确定其主人的人,法律必须以自由人对待之。因此出现这样的情况:必须把商人看作是一直享有自由的人,尽管他们之中许多人或许是农奴的儿子。由于离开了乡土,他们事实上自行获得了解放。在一个人民依附于土地、每人隶属于一个领主的社会组织中,他们周游各地,不属于任何人,显得与众不同。他们并不要求自由,自由却给予了他们,因为不可能证明他们不曾享有自由。可以说他们依惯例和时效而获得了自由。简言之,正如农业文明使农民成为通常处于奴隶地位的人一样,商业使商人成为通常享有自由身份的人。从此以往,他们只服从政府的审判权,而不服从领主和领地的审判权” 。可见,商人实际上钻进了中世纪法律体系与权力结构的缝隙之中,并成了这个缝隙中的自由人。
随着商人的出现,一个全新的市民阶级开始崭露头角。当然,市民并不一定就是商人,但在最初,市民确实就是那些与商业活动有着直接联系的人。就市民的概念而言,除了商人,还包括那些从事商品的装卸与运输、生产一切经商所需用品以及满足所有这些人日常生活需要的手艺人。城市最初可以通过原先那些作为仆役和工匠的人来提供这些商业活动所需要的人员,但是,随着商业与城市规模的扩大,这类人员就只能来自城外了,即从农村获取。与商人不同的是,这些来自附近农村的人并不天然地是自由人,因为他们随时都可能被领主认出并带回领地。这种情况显然不利于城市的发展,于是,为了保证城市劳动力的充盈,很多地方开始出现了这样的现象:移居到城市里的人在一定期限(通常是一年又一天)之后就可以不再受其领主权力的限制,从而成为“自由市民”。事实上,“城市的空气使人自由”这一著名谚语就是从这一事实中衍生出来的。用今天的话说,在城市与农村争夺“人力资源”的过程,城市用自由赢得了更多的人力资源。
城市使其市民拥有自由,同时,市民的人身自由也是城市得以存在和发展的重要基础。有了自由,市民才可以开展更多的活动,进而争取更多的自由。这也正是皮雷纳所看到的:“他们所要求的首先是人身的自由,这保证商人或工匠可以来往和居住于他们所愿意的地方,并且可以使他们自己和孩子的人身摆脱对领主权力的依附。其次他们要求赐予一个特别法庭,这样他们就可以一举摆脱他们所属的审判管辖区的繁复以及旧法律的形式主义的程序给他们的社会和经济活动造成的麻烦。再次他们要求在城市中建立治安,即制定一部刑法以保证安全。再次他们要求废除与从事商业和工业以及占有和获得土地最不相容的那些捐税。最后他们要求相当广泛的政治自治和地方自治。” 历史证明,市民的这些要求在一定程度上都得到了实现。除了“城市的空气使人自由”,商人和城市还在原有的法律体系之外创造出了专门适用于自己的商法与城市法。这样一来,市民“看来不仅是自由人而且是享有特权的人。像教士和贵族一样,他们享有特别法,摆脱了仍然压在农民身上的领地权力和领主权力” 。在中世纪,有了适用于自己的法律就等于其身份得到确认。由于这种法律在很大程度上修正了原有的法律体系,豁免了原有法律的规定,也在事实上使市民从原有的法律规定中解放了出来并拥有了异于原有身份等级体系下的身份,或者说,市民本身就意味着一种“自由的身份”。市民有了自己的身份,因而成了中世纪各种身份之外的一种新的身份。这种新的身份把市民们联系在一起,成为一个得到承认的群体或阶层。在此意义上,在他们的市民身份所划定的范围之内,就产生了一个社会。这就是市民社会的原初形态。
人的社会学意义上的自由与政治学意义上的民主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从11世纪开始,首先在意大利,然后扩展到法国等地,都纷纷在城市中建立起了“城市制度”,出现了每年定期选举产生城市“执政官”的情况。“透过这些支薪且有权收取规费的执政官,革命式的篡夺于焉告成。他们夺取了全部或大部分的司法权以及战时的最高指挥权,并且负责共同体的一切事务。刚开始时,这些执政官似乎都出身主教或其他支配者、宫廷里的高级法官,只是现在他们是透过选举的方式从誓约市民共同体那儿取得职位,而不是由城市领主来任命。” 这一过程被很多西方学者称为“市镇革命”或“民主革命”。学者们普遍认为,通过这次“革命”,中世纪城市普遍实现了“自治”,并建立起了一种“民主”制度。
的确,这一时期的所谓“民主革命”取得过一些令人瞩目的成果。比如,佛罗伦萨就于1293年通过了一部名为《正义法规》的法典,该法规定,任何一个家族,只要曾经有过骑士成员,其政治特权即被完全剥夺。该法实施的结果是,任何想要留在城市里的贵族,都得接受市民阶层的生活样式。 城市中因该法而不再有贵族和骑士等标明身份的东西,也就是说,城市中的一切人都被赋予了同一身份,那就是市民。同样,在中世纪英国城市中曾经存在过一个关于基本选举制度的争议,所争议的问题是,市等级会议与市府官员的选举权归属于主要由贵族控制的“区”或区代表还是手工业行会?从英国的实际情况看,虽然以“区”为单位的选举方式曾多次被以武力强制恢复,但最终还是在1468年被永久废止,改采手工业行会选举的方式。
在“民主革命”的过程中,虽然各地城市所取得的成果不尽一致,但多多少少都能够显露出一些“自治”和“民主”的迹象,正是这些迹象及其背后的原因,催生了近代人关于“自由”城市的想象。所以,城市是民主政治的诞生地,如果绕开城市而到农村去发展民主政治,显然是行不通的。中国“五四”后的一些“乡村实验”也说明,那些在乡村传播民主理念的做法所收获的只是革命行动。这是因为,乡村是等级制的最后堡垒,即使那里所存在的不是西方中世纪的领主,宗族势力也会顽强地抵抗民主建设的行动。只有当乡村的人们离开土地而进入城市,民主的生活才能由他们承载起来。如果说在农村也能发展起民主的话,那也是从城市传播过来的,是在城市已经有了成熟的民主生活方式之后才传染到农村。
我们可以在近代人的政治学意象中解读出这样的逻辑:城市自由是整个社会自由的前提,只有当城市首先获得了自由,然后才能通过城市化而将这种自由扩散到农村以及整个社会,并将城市中的市民身份抛向整个社会,使全体社会成员都拥有市民的特征,进而造就出整个社会普遍拥有自由的市民社会。如果删除历史发展中的一些枝蔓,我们也确实看到欧洲的历史发展正是遵循了这样一个逻辑:近代社会的自由是通过城市化而由城市一步步地扩展到了全社会的。但是,在历史研究中,学者们也发现了另一种情况,那就是中世纪后期的欧洲还存在过一段让人困惑的与此一逻辑相悖的历史,那就是城市的衰落。的确,历史研究发现,城市在中世纪与近代相交之际曾经一度衰落。既然城市衰落了,它又如何能够将自己的自由扩散到整个社会呢?事实上,政治学的逻辑与史学的历史描述并不矛盾。历史研究中所发现的所谓“城市的衰落”这样一段历史应当被准确地理解成中世纪城市的衰落,是那种独享“自由”的“特权城市”的衰落。它的衰落恰好是自由的普遍化,即开拓出城市与整个社会共享自由的局面。
韦伯指出:“与我们所知的其他地区的城市发展形成强烈对比的是,西方城市的市民基本上是完全意识清楚的、以身份政策为其追求标的。” 为什么西方城市市民对身份格外重视呢?不是因为欧洲要比世界上的其他地区都更为重视人的身份,而是因为中世纪的城市市民虽然是自由人却是没有身份的人。在那个以身份为人的存在标识的时代,没有身份的人简直无异于“非人”。市民们所享有的自由在给他们带来了诸多经济上的“好处”时却造成了他们关于“做人”观念上的失落,故而,市民一方面运用其得天独厚的自由优势而逐尽经济利益,另一方面,又拿着这些经济利益去与各级领主交换各式各样的“特许权”,并在这些特许权的基础上建构起了自己的身份。所以,我们才在历史上看到那么多用金钱购买爵位的情况。这样做的结果是,在自由成为一种身份的同时,市民也成了垄断自由的特权等级。也就是说,市民在追逐自由的过程中实际上将自己变成了等级链条中的一个新的环节,他们既可以用金钱去购买爵位,也可以用金钱去达成其他目的,金钱赋予了他们自由。
所以,“他们的要求以及可以称之为他们的政治纲领的东西,绝对不是旨在推翻这种社会;他们不加争议地承认王侯、教士和贵族的特权和权力。他们并不想要搞个天翻地覆,而只想要得到简单的让步,因为这是他们的生存所必需的。而且这些让步只限于他们自己的需要。他们完全不关心他们来自其中的农村居民的需要。总之,他们只要求社会给予他们一个与他们所过的那种生活方式相谐和的位置。他们不是革命的,如果他们有时诉诸暴力,也并非仇恨旧制度,只不过是迫使其让步而已” 。显然,这样的市民至少从其主观动机上看是不愿意成为自由的传播者的,他们享有自由却希望能够永久地独享这种自由。在这一点上,中世纪的城市倒是可以被视为古典城邦的某种延续,它所反映的是等级社会中身份垄断前提下的治理理想。正是在此意义上,我们认为现代学者所描绘的那种中世纪“自由的城市”是不可信的。因为,只要整个社会还属于等级社会,就不可能存在着现代意义上的具有普遍性的自由,如果说在那里也存在着所谓“自由”的话,其实也还是一种特权。当自由还是一种特权的时候,又怎么能说它是自由呢?
中世纪城市毕竟大大不同于古希腊城邦了。如果说古希腊城邦主要是具有政治性质的城市,那么中世纪城市所具有的基本上是经济特征,按照韦伯的说法,二者存在着“性格”上的差异。作为一种“政治人”,古希腊城邦中公民的行为中几乎没有在思想的时候掺杂经济考虑,如果说城邦中存在着经济行为的话,也是服务于政治的。作为一种“经济人”,中世纪城市中市民的几乎所有行为最终都出于经济的目的,市民可能会在某些问题上采取政治行动,但这种政治行动完全是出于经济上的要求。比如,对“特许权”与“身份”的追逐,最终也是为了确认与巩固自己在经济上的垄断地位。然而,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即便市民千方百计地要维护自己对自由的垄断,只要他继续追逐经济利益,就必然要与他人分享自由。因此,正是城市与市民的这种“经济人”性格使得城市及其市民在客观上承担起了在中世纪等级结构的基本框架下传播自由的历史使命,尽管它没有意识到这一点,或者说,尽管它不愿意去这样做,还是在客观上承担起了这样的历史使命。
就城市自身而言,正如韦伯所指出的那样,中世纪城市中的身份区别,至少一般意义上的“自由人”与“非自由人”的区别,开始消失。由此,“中世纪城市便成为一个选择力很强的环境;它从农村向自己身边吸引了大批更有技能、更富开创精神、更正直——大约因而也更聪明——的人口。市民身份以及自由交往,代替了以血亲乡土、家族和封建伦常的古老纽带。专门化的各种职业团体则以一套完全新的关系和责任,补充了原始的家族、邻里团体:人人都在新城市中占有一席之地” 。由于传统身份共同体纽带的断裂,由于城市人口构成上的多元化,由于城市人际关系上的陌生化,使得等级差别失去了合理性。尽管这些多元化的城市居民最初仍然可能被冠以特定的身份标识,但随着这种标识的泛化,也就逐渐失去了实际含义,所有城市居民都被融入一个共同的市民身份之中了。这就是身份经由多元化而走向同一化的过程。事实上,这一同一化过程不仅发生在市民内部,也发生在市民与贵族之间。
根据韦伯的考察,到了中世纪末期,至少在北欧,城市豪族的贵族资格不再为乡村的骑士贵族所承认,因为他们参与了营利事业,尤其是因为他们“屈尊”于行会成员而在市政府中与市民比肩同坐。结果是,城市豪族被拒绝参加骑士竞技、圣堂参事会,甚至被拒绝与贵族通婚,被剥夺了持有采邑的特权。 在城市豪族与农村贵族相对立的情况下,城市居民更倾向于团结了,从而促进了城市居民身份的进一步同一化。当然,这种团结仍然是有界限的,比如,行会内部就仍然保留了由学徒、帮工与师傅所组成的等级结构。由学徒、帮工和师傅构成的却是一种新型的、暂时性的等级,它与原先那种身份等级已经有了根本性的区别,或者说,它是原先那种身份等级的异化形态,是必然要被历史的进一步发展所摒弃的。另一方面,在这样一种暂时性的、历史过渡期中形成的等级间,即便依然有着等级界限,也已经不像从前那么严格了,而是具有了某种流动性。
就城市与农村的关系而言,不管是商业还是手工业,城市实际上都离不开农村。因此,城市的发展过程其实也就是一个“城乡一体化”的过程,只不过这个一体化过程是不对称的,城市并不愿意让农村分享自己的所有发展成果。除了商业本身能够促进城乡一体化,行会的日益封闭导致了大量学徒、帮工无法在城市中生存的问题。正如我们今天所看到的那样,中国城市在发展到某个临界点的时候出现了“农民工”返乡的逆向流动。在欧洲历史上,不仅城市的发展对学徒、帮工造成的压力使他们离开城市,而且由于黑死病等在城市的发生,也迫使城乡人口多次出现逆向流动的情况。在这些逆向流动中,城市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甚至治理方式都逐渐传播到了农村,并构成了另一面相的城市化,这就像我国今天的“打工仔”回到农村而把城市的生活方式以及思想观念带到农村一样。这种隐性的城市化与常规的城市化方式交织到了一起,或者说,在这两种城市化路径的缠绕中,共同促进了中世纪社会的城市化。“到16世纪时,城市与乡村之间的差别,从政治上说,已经部分地消除了。水上交通的改善减少了城市与乡村的间隔,而且,在许多地区,由于封建的征赋即使在农村地区也可以用金钱支付,人们可以留在乡间或经常来往于乡间,不用担忧沦为奴隶或臣仆。”
中世纪城市的发展在诸多方面都表现出了矛盾的状况。就客观结果而言,城市及其市民促进了自由在整个社会中的传播,推动了市民对所有身份等级的同化。但是,就主观愿望而言,当自由成了市民的身份时,城市市民又在主观上极力抗拒自由的传播和社会的同化,试图让城市自身永远拥有对自由的特权,极力排斥农村对自由的获取。也就是说,中世纪的城市化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城乡一体化,实现了对农村的改造,使城市与农村共同构成统一的市民社会。可是,在这个市民社会中,不对称性也是显而易见的,城市在一切方面都以“特许权”的形式将自己与其他城市和整个农村区别开来。当一个城市在某一方面获得了“特许权”,也就意味着获取了这一方面的自由,但这种自由是以特许的形式出现的,因而是对农村以及其他城市的排除。如果说在中世纪城市的发展过程中已经出现了市民社会,那也仅仅是一个雏形。在这个雏形之中,不仅城乡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不对称,而且,由于缺乏一种共有的治理权力,就是在城市之间,也往往是彼此孤立的。这时的市民社会实际上是有名无实的,并不是我们今天所谈论的那个市民社会。或者说,中世纪后期的西欧已经具有了市民社会的形式,但还不具有市民社会的内容,中世纪的历史仍然是一段城市的历史,而不是市民社会的历史。
如果不考虑特许权意义上的自由,而是去观察一般意义上的自由,就会发现,城市在自由问题上所取得的成就基本上是在国家缺位的前提下得到的。在中世纪,由于神权治理的普遍性,严格意义上的国家尚未生成。城市是在不存在国家权力的条件下,或者说在国家权力极其薄弱的情况下,获得了独特的自由地位。正是因为还没有国家权力渗入到这个地方,城市的自由空气才能够在等级结构的缝隙中悄无声息地流动。当国家权力在中世纪后期逐步强盛并渗入城市中的时候,即当国家在整个治理结构中逐步就位时,城市的自由也就被蒙上了一层阴影。
根据欧洲史的研究,西欧民族国家的形成一般被称作“绝对化”的过程。这是国王与僧俗贵族之间展开角力的过程,城市发展所面临的主要限制也来自这些贵族。在绝对化进程的初期,城市与国王具有一种天然的同盟关系。就城市与国王的结盟而言,是有利于城市发展的。因为,在国王与贵族之间,城市成了一股中间力量,可以自如地争取两方面的支持。所以,“民主革命”的高潮往往也是发生在这一时期的。另一方面,这又更有利于国王,因为国王与城市不存在直接的冲突,当城市因争夺领地上的劳动力而与贵族爆发冲突的时候,国王就成了中间力量。“每当能够支持市民阶级而又不受到牵累时,王室就予以支持,因为市民阶级起来造他们的领主的反,实际上是为王室的特权而战斗。把国王当作他们的争端的仲裁者,对于斗争双方来说就是承认君权。因而市民进入政治舞台的结果削弱了封建国家的契约原则而有利于君主国家的专制原则。” 这种城市与贵族的斗争使双方都去谋求国王的支持,从而增强和巩固了王室的权力。这就是王室权力的绝对化,并最终导致绝对国家的出现。
从当时的情况来看,尽管国王的权力还比较弱小,但与城市相比还是绰绰有余的。因此,随着绝对化进程的深入,城市与国王之间同盟关系的天平就不断地向国王倾斜了,城市不得不一次次地向国王让步。最终,我们就看到了这样的景象:“路易十一世指定城市的市长、长老和军事组织指挥官人选,命令行会会长们向自己宣誓效忠。西班牙的城镇管理权完全落入国王之手,市政自治权受到压制。在英国,城市的独立只留存于记忆中。在都铎王朝的专制统治下,议会下院变得和上院一样衰弱。德意志帝国的都市本来是独立的,此时由于分裂和孤立,重要性也降低了。热那亚和佛罗伦萨衰落了,标志着曾经繁荣、辉煌的意大利城市共和国的衰落。”
随着绝对化进程的完成,中世纪城市衰落了。在某种意义上,这是它不可避免的命运。由于城市与贵族都倚重于国王,它们的斗争使国王从中渔利,国王强大了,政使它们都衰落了。因而,“中世纪城镇的自治机关想在城墙之内解决它们的城市问题,结果失败了,因为要解决城市问题,只能破除城墙把各城市的主权和控制权在更大的范围之内联合起来。欧洲生活的各个方面都卷入了那个重新确定方向的大事。它并不像但丁所想象的是个简单地让一个主教或皇帝去领导一个世俗王国的问题。中世纪城市把自身的全部局限也移交给了国家。国家取代了城市,又不利用城市的自治功能,因而也就削弱和贬低了城市的自治生活” 。也就是说,城市的衰落是与国家的崛起同步的。
一旦国家崛起,城市也就成了旧世界中的因素,它与王国的性质不同,成了绝对国家极力加以压抑的那一部分社会存在。不过,正是在国家崛起之后,也正是由于绝对国家对它的压抑,迫使市民从自我封闭的城墙中解放了出来,以更为宽广的胸怀投身于以国家的名义而联为一体的社会之中。具体而言,在与绝对国家的矛盾日益尖锐的过程中,城市也深切地感受到,不与整个社会的力量相联合就根本无法在绝对国家中生存。在此意义上,城市是被迫与农村开展联合,是不得不以通过与农民的结盟去抵抗国王,在农民反对领主和市民抗拒国王的过程中各取所需。它们的结盟却使城市的性格传染到了农村,使农民也具有了市民的特征。与农村的结盟只是一个方面,在另一个方面则是城市间的结盟,原先各自孤立的城市在对抗国王的过程中结成同盟,一道开展行动。这就是因对抗国王的需要而成长起来的统一的市民社会。
绝对国家的兴起一方面造成了城市的衰落,另一方面,又迫使城市与农村一道朝着市民社会的方向转化。同时,从绝对国家的角度看,正如勒纳尔与乌勒西所看到的:“随着全国性的经济格局开始主导那些大国,在某些方面,它令人惊奇地类同于旧有的城镇经济,在另一些方面则完全不一样。在这以后,国家不可能牺牲别的城市而特许某个城市某些权利,也不可能为城市而牺牲乡村。不同地方的居民或许有不同的利益所在,可是不管多么模糊,人们首次感到他们是同一实体的成员。” 这样一来,城市与城市之间、城市与农村之间,就进入了一个均一化的政治框架之中,而市民社会恰恰是在这样一个均一化的框架下才以一个整体的面目出现的。所以,就欧洲的情况而言,市民社会是产生于城市衰落的过程中的。城市衰落了,却又在这种衰落的过程中再生,拥有了全新的面貌和全新的性质。
总之,如果说绝对国家终结了中世纪城市的历史,那么它也同时开创了市民社会的历史。尽管绝对国家中的市民社会还是以一种臣民的身份出现的,却使市民们摆脱了贵族的压迫。当然,对一种压迫的摆脱又是对另一种压迫的接受,在绝对国家帮助市民社会摆脱了贵族压迫的同时又把市民社会置于自己的压迫之下了,而且,这一种压迫可能更为严酷,以至于城市市民很快就觉察到了这种压迫,并奋力反抗。其后的历史就是城市反对绝对国家的历史了,在这种反抗中,城市间联合了起来,城市与农村也联合了起来。也许在这种联合一开始的时候城市处于领头的地位,但随着行动的深化,城市逐渐地失去了它的号召力,取而代之的是市民社会以一个整体的面目出现,代替了城市分立的状态。也就是说,在与绝对国家的斗争中,人们不再是以城市的名义而是以市民社会的名义发出了革命的呼号。而且,也就是在这次革命中,他们确立了近代国家生成的历史起点。
中世纪的那段历史是没有国家的历史,所谓神权国家实际上是不能视为国家的,它不是现代民族国家意义上的国家。如上所说,“自由”的城市之所以能够兴起,除了商业复苏的原因,国家的缺位也是一个必不可少的条件,可以认为,中世纪城市乃是由于国家缺位而结出的硕果。但是,城市的产生却预示了国家的出现。因为,城市是自由的,虽然这种自由最初仅仅存在于等级结构的缝隙中,但它天然地要求透过这些缝隙而流遍整个等级结构,并打破这一结构中各部分之间彼此割据的状态。因此,城市再度兴起的历史实际上就是一段迈向国家的历史。
在迈向国家的过程中,城市可能并没有意识到它已经承担起了造就国家的使命,而且城市在很多时候以各种方式阻挠了国家的形成。无论如何,城市的存在本身就向人们宣告了国家生成的可能性。这种可能性具有两重含义:其一,可能每个城市都希望使自己成为国家;其二,可能城市以牺牲自己为代价而成全了国家。在西欧历史上,城市曾经先后尝试过这两种可能,但最终,绝对国家的出现宣告了第一种可能性的破产,并将第二种可能性变成了现实。所以,绝对国家产生以后的那些被今天称为政治学的论著,再也没有以城市为核心论题,而是将几乎所有注意力都集中到了国家这一主题上来了,即便是思想家们提到了古典城市也把它视作国家,即在国家的意义上来解读它们的。
韦伯指出,中世纪城市在本质上所从事的是一种“营利事业”。作为一种营利事业,城市需要最大限度地清除其营利道路上的各种障碍。因此,封建社会纵横交错的权力网络以及建立在这个权力网之上的错综复杂的法律体系就自然而然地成了城市的敌人。也就是说,城市的存在本身就提出了受到最少的权力限制的要求,在不可能完全不受权力限制的情况下,使权力限制最小化的办法显然就是这样一种选择:用唯一性的国家权力去替代纠缠不清的各级封建权力。这一点构成了城市选择绝对国家而抛弃贵族统治的基础,也正是由于这个原因,促使绝对国家的形成。也许城市并没有这种自觉意识,但从它们与王室结盟反对贵族的事实来看,是在不自觉的情况下作出了抛弃贵族的选择。
蒂利看到,“农村—城市密集贸易的存在为统治者通过海关筹集财政收入和征收赋税提供了一个机会,而相对商业化的经济又使得君主们更容易越过作为他们皇权延伸的大地主直达集镇和村庄” 。在封建制度下,国王往往只是王国内部的一个领主,虽然国王是最大的领主,但其收入是有限的,那些名义上受他管辖和节制的领主所提供的贡赋远远不济其支出,由于无法得到来自领主的供养,国王必须遵循“国王自理生计”的财政原则。在很大程度上,正是由于财政实力的不济,中世纪国王才总是无法改变他与贵族之间的关系,并在很多情况下受制于贵族。城市的出现,特别是城市在经济以及商业贸易上的功能,意味着它是一个巨大的财政来源。虽然贵族也会觊觎城市收入,但城市作为一种结构外的新因素是封建体系所未加容纳的,显然并不支持贵族的权力,贵族的手在每一次伸向城市的时候所能抓住的可能都是少之又少的一点钱财,甚至可能会受到拒绝空手而归。贵族在其领地上获取财富的方式到了城市则变成了交易,他如果不愿交易,就什么都得不到,而让他们放下贵族的身段去与城市中的那些平民进行交易又是何等困难的事情呀。然而,国王却不同,他可以利用自身的特殊地位去到城市中攫取他所需要的财富。在这方面,作为一种征税机制而出现的等级会议就是一个很好的证明。虽然各国等级会议发育程度不一,但它们的出现却足以表明,在征税问题上,国王正在加强对整个王国的控制。作为回报,城市在等级会议中的议席往往也都有所增加,形成了国王利用城市对抗贵族的政治格局。
城市商品经济的发展也对国家的出现起到了积极作用。在封建制度下,封臣需要协助领主管理领地,而领主则需要对封臣提供保护。领主与封臣之间的这种互助关系构成了当时政治生活的基本特征,而广大农奴则被排除在了政治生活之外,成为纯粹的治理对象。由于商业的发展,随着流通货币的增多,封建关系也开始抽象化。封臣开始逐渐地不再继续亲自履行协管与效忠的役务,而是通过缴纳货币租税向领主表达自己的忠诚,领主则可以运用收取的这些货币去雇用其他人来代为履行各种役务。这也使社会生活中出现了专业分工。结果,以官僚为代表的职员阶层就获得了产生的条件。比如,从12世纪开始,“长吏”这种职业官员就已经出现了, 他的出现使封臣获得了更多的人身自由,同时,他也使领主尤其是王侯获得了组建一个稳定的行政班子的可能,而这一点无疑成了封建王朝向绝对国家转化的一个重要起点和基础。虽然刚刚诞生的绝对国家在形式上还拥有封建王朝的诸多特点,而在性质上,已经与封建王朝之间有着根本性的差异了。
同时,虽然可以肯定这些“长吏”在当时也必然是贵族共同体中的成员,却构成了一种全新的社会成分,不仅改变了官职持有者原来的社会位置,也预示了其他社会成员加入这一社会构成部分的可能性。由此,长吏的出现也就成了政治生活领域化和不断开放的前兆。这一点不仅在从封建王朝向绝对国家转型的过程中发生过重要影响,对于从绝对国家向法治国家的转型,更具有非比寻常的历史意义。所以,到“16世纪时,在较先进的国家,专业官吏在战争、财政和法律这三个领域取得了明确的胜利。就在君主专制主义凌驾于身份等级制度之上的同时,君主大权独揽的统治也逐步让位于专业官吏体制。正是这些官吏协助君主取得了对贵族等级的胜利” 。事实上,也正是这些官吏构成了绝对国家的人力基础。正是由于官吏队伍的出现,才在君主被取消之后保证了“国家”仍然能够成为国家。
最为重要的还是,市民本身的社会性质决定了国家的生成。虽然市民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是产生于城市的,是作为城市居民而存在的,而且,他们是把城市作为自己的终极归宿的,是作为享有自由特权的等级而存在的,但是,就市民不同于封建政治结构中的其他社会阶层而言,则意味着一个全新的社会阶层的出现,他从一开始就包含着演化为一支社会力量的潜能,市民的“经济人”本性决定了他在一刻不停地催促他拥抱利益的同时也在一刻不停地去拥抱整个社会。尽管在市民作为一个社会阶层出现的早期“城市小心翼翼地将自己在城墙之内享有的自由给自己保留着,周围的农民对它来说似乎丝毫不是同乡,它只想到剥削他们以图利,它竭尽全力地防止农民从事由它所垄断的工业生产,它把供应的义务强加于农民,如果有力量,它就使农民屈服于一个专制的保护国” 。这一点似乎是天然的。不过,从欧洲的情况来看,“就是这个如此排他的市民阶级,承担了向周围传播自由思想并且促使(虽然并非有意)农村阶级逐渐解放的使命。其实,仅仅市民阶级的存在这一事实本身就必然立即对农村阶级产生影响,并且逐渐地缩小起初把市民阶级和农村阶级分开的差别。无论市民阶级怎样千方百计将农村阶级置于它的控制之下,拒绝让农村阶级分享它的特权,将农村阶级排斥于商业和工业活动之外,这一切都是徒劳的。市民阶级没有力量阻止事态的发展,它是这种事态发生的原因,除非它本身消失,否则它就不可能制止这种事态的发展” 。
事实上,城市发展的整个历史就是不断消除城市与农村、市民阶级与农村阶级差别的历史。从12世纪中期开始,那些在新开垦的土地上建立起来的村庄也被冠以“新城”的名称,通过特许状,这些地方的农民成为一种享有自由的新型农民。甚至,在许多特许状中,他们干脆就被称为市民。 同样,在近代早期的城市化过程中,郊区有时也被划进了城市的法律范围之内,虽然尚不具有与城市平等的特许权。 这一事态发展的最终结果就是,作为特权阶级的市民被泛化了,从此以后,市民不再专指城市的居民了,而是经常被用来指全社会的居民,城市居民与农村居民齐一化而为市民。与此同时,市民作为一种身份所享有的自由特权也在城市居民与农村居民的齐一化中而被洗涮净尽,从而走向同一。这时,市民不再以一个特权阶层的面目出现,而是作为个人而承担起了社会角色。除此之外,个人还获得了另一重角色,那就是国家中的公民,而不是国王的臣民。
在近代历史上,城市市民在出现时间上要比公民早得多,但平等的、社会意义上的市民则因为国家公民的出现而得到确认。只有在国家中,才能让所有人共享一个标准,才能在公民的意义上去实现平等理念。尽管在中世纪甚至古典时期可能就已经产生过某种“法前平等”的观念,但我们却不能拿这种观念去证明人们之间平等关系的出现,因为中世纪的每个人或每个阶层所受制辖的法律是不一样的。只有到了近代国家产生的时候,当公民同等地受到国家法所管辖,“法前平等”才变成了人人平等。有了国家,有了国家法框架下的人人平等,市民社会与公民国家的积极互动才真正开始。
在近代意义上的公民国家出现之前,市民有了自由,市民间也有了一定程度上的平等,但市民社会的平等追求却一直无法真正实现。公民国家的出现却使之实现了,从而使市民的社会真正成为“市民社会”。“在这个社会里,市民们以理性为基础,平等自由地摆脱了专制的和教会的制约,摆脱了世袭等级的特许权,共同地生活在一起。国家的公民不仅是城市的市民,或者是‘新的’市民,而且还有农民,甚至还有贵族。除此之外还有无财产的人和妇女。国家公民的思想起初并不一定否定被纳入一个社会等级制度的归属性,但人人有平等权利的思想,公民享有自由和参与公共事务的思想,久而久之必然会导致建立一个市民的法律制度,它不再承认等级的划分。”
当然,国家对公民的塑造也还是一种自然历史过程。在绝对国家形态下,早期市民社会的发展曾一度使市民阶层变得非常复杂,而且市民阶层的出现本身就是等级关系的复杂化,这种复杂化的状况增加了绝对国家的控制难度。出于控制的需要,绝对国家必须把不同身份、不同等级的不同生活模式塑造为同一种生活模式,即把所有生活模式塑造为同一种臣民的生活模式。在这一点上,绝对国家无疑是成功的,它把所有人都变成了君主的臣民。但绝对国家在把所有等级变成臣民的时候并没有消除等级,臣民相对于君主所持有的还是臣民的身份,臣民之间也依然处在不同的身份等级关系之中。在对绝对国家的否定中,法律取代了君主的最高地位,作为法律的“臣民”,所有人都变成了国家的公民。从此以后,由于能够以国家公民为依托,市民才真正成为社会的市民。所以,到1803年的时候,一位市民就已经这样写道:“我们没有贵族,没有城市新贵,没有奴隶,没有臣民。每个真正的汉堡人都知道自己的等级,一个市民的等级,市民就是我们大家。” 就德国当时的实际情况而言,这一说法难免言过其实了,但这种观念的出现却是具有历史意义的,而且在其后的历史发展中成了全社会共有的观念,并成为近代革命的基本目标。
上述可见,市民社会的发展史也就是等级制度的瓦解史,市民身份从多元化到同一化的发展历程也就是等级制度因为结构的复杂化而不堪重负从而最终土崩瓦解的历程。以行会为例,随着社会的复杂化,行会结构也变得更加复杂了。尤其是在手工业行会中,随着手工业门类的增加,手工业行会的人员构成愈趋多元化。比如,在1689年的沃尔姆斯有70多个手工业行业,却只有7个行会。其中,面包师行会包括面包师、磨坊工人、面粉商人和烤点心的工人;做盾牌的行会则包括装订工人,做纽扣的、做假发的、理发师、做梳子的、制针的工人,旋工、玻璃匠、乐师、做筛子的、扎刷子的、扫烟囱的、画工、雕刻工、制绳子的、制鞍的、做肥皂的、印刷工、制管风琴的和做帽子的工人。 如此复杂的人员构成,势必增加了在一个行会中形成共同利益的难度。事实上,在同一行会内部的各个构成部分之间都会存在着经常性的利益冲突。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行会继续以原来的方式维护各行业的垄断利益,那它无疑是在对自身的权威进行挑战。因为无论它怎么做,都会招致其成员的不满,久而久之,当这种不满积累到一定程度时,行会成员们就会尝试着脱离行会的保护。而且他们很快就发现,当他们选择了脱离行会的冒险行动时,却为他们带来了更多的利益和更大的自由,也在某种意义上带来了更多的安全感。于是,行会制度存在的历史合理性就被行会成员自己抹杀了。所以说,行会制度的瓦解也是整个等级制度瓦解的缩影,在市民社会不断复杂化的过程中,传统的身份等级制度因为其需要加以控制的身份变得越来越多而不堪重负了,身份的多样化最终促使拥有各种身份的人们共同抛弃了其身份。
自由和平等对于近代法治国家来说是那样的重要,但从上述考察中可以看到,自由和平等的源头却包含在那个试图剥夺一切自由和平等的绝对国家之中,或者说,市民社会走向平等的历程与国家绝对化的趋势达成了某种历史性的默契。所以,绝对君主虽然占据了前所未有的最高等级地位,却可以看作是对其他等级加以贬低和挤压的结果。在这个贬低和挤压绝对君主之外的其他一切等级的过程中,等级制度不断地受到破坏,内在地包含着这样一种要求,那就是绝对君主之下不再有等级。后来的法治国家虽然取消了绝对君主,但绝对国家试图取消一切等级的努力却得到了延续和加强。这是因为,国家的出现本身包含着这样一个逻辑:只有对社会构成的各种成分进行最大限度的简化,国家才能以最小的代价实现对社会的控制与管理,即便是绝对国家,也同样包含着这一逻辑。所以,所有法治国家都继承了绝对国家挤压等级制度的遗产,并通过君主的取消而实现了最优化的压缩,将所有社会成分压缩为同一种身份——公民,从而促成了等级制度的最终瓦解。在此意义上,法治国家无非是用法律代替了君主。从历史进程来看,当法治国家借助于公民而为自己开疆拓土的时候,社会中仍然存在着的那些不同地位的市民也开始趋同化了,并最终形成了一个真正的市民社会。在此过程中,城市也就通过对自我的否定而迈入了国家发展史中,在某种意义上,这也是一段由社会与国家所共同书写的历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