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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市民社会及其国家

市民社会是公共生活的母体。市民社会兴起的历史运动是发生在中世纪后期城市衰落的过程中的。由于城市的衰落,原先仅存于城市中的“市民社会”逐步演化为整个社会所拥有的市民社会了。结果,原先由城市所承担的与绝对国家的斗争也转变成整个市民社会与绝对国家间的斗争,并最终把绝对国家改造为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国家。事实上,近代以来,在政治领域中的一切理论探讨和实践方案设计都是从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入手的,对市民社会的理解以及如何根据市民社会的要求去规划国家和社会治理过程,一直都是政治学研究的重心。

在关于市民社会与国家关系的分析中,理论分歧主要表现在是从市民社会中的“市民”出发还是从市民社会中的“社会”出发?黑格尔提出的是另一个方案,他把市民社会作为一个整体看待,然后在市民社会与国家之间寻找中介因素。马克思在批判黑格尔的过程中阐发了一种通过消除市民社会中的异化而去建构国家的设想。这是一条不同于西方主流路线的国家建构方案。然而,在中国学术界,一度流行把“市民社会”一词重新翻译成“公民社会”,这包含着对“市民社会”和“公民国家”的双重误读。我们知道,市民社会与公民国家的关系既是理解近代以来社会结构的基本坐标,也是开展社会治理的依据,一切制度建构和治理方案的提出,都是出于市民社会与公民国家间的关系调整的需要,而“公民社会”的概念使得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不知所云,因而令人无法把握它们之间的关系,也无法去揭示它们走向未来的逻辑可能性和历史必然性。就“公民社会”这个概念来看,它可能是理论研究者为了创新而创新的结果,所反映出来的是倡导这一概念的学者既不知道近代以来的历史也不知道理论研究的目的。这个概念使理论变得庸俗化了,也使庸俗的理论研究者丧失了理论研究的目标。 oeY53BSvUthgtyFAViWNlcx3FWNHq9ZncHs9aik5ZAs5R4BksPI/jKyLvTvFEah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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