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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基于契约的社会治理

族阈共同体是在工业化、城市化过程中生成的,不同于家元共同体的基本特征就在于它是通过社会分化而造就了公共领域、私人领域与日常生活领域。家元共同体的一体性和同质性决定了它可以获得习俗和道德的规范,可以在习俗和道德的基础上形成权力治理体系。对于族阈共同体而言,其基本的规范体系是以法律的形式出现的,其他一切补充性的规则和规范都必须与法的精神一致。根据启蒙思想家的意见,法律无非是一种社会契约。正是这种社会契约,把工业社会中的人们整合了起来,从而以共同体的形式出现。社会契约能够发挥秩序、平等、公正的功能,也确实为人们间的交往提供了基础性的平台,让人们在共同的规则的基础上以独立的个人的形式去开展活动却又不与他人相冲撞。而且,在自我目标实现的过程中也同时能够增益于他人的目标实现。族阈共同体虽然是由人构成的,而且作为个人的人构成了族阈共同体的成员,但人是从属于规则和规范的,规则与规范才是族阈共同体中第一位重要的因素。与家元共同体相比,族阈共同体突出了规则和规范的意义。假设没有健全的规则和规范系统的话,一个个孤立的原子化个人是无法构成族阈共同体的。所以,法律是族阈共同体中的社会契约,而族阈共同体的治理则是在这种契约的基础上展开的。家元共同体是一个熟人社会,族阈共同体则是一个陌生人社会。在陌生人社会中,人们之间的交往是通过契约的中介才得以实现的,这个社会的治理体系也是建立在契约之上的。契约是一种外在于人的存在,是陌生人进行交往时必须运用的工具。正是契约的这种工具性质,使基于契约的社会治理也具有了工具理性的特征。当基于契约的社会治理满足于形式化和普遍性追求时,还造成了治理体系以及整个社会的道德价值失落。 NAqKIp64lA3V/X4xgrNSLwbXWpfdy6RsxdyECssXCqWdeqFpGz9ZdpuDd+v5BSH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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