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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在“自我”与“他人”之间

近代以来,以自我意识为前提的哲学建构所获得的是一个“自我中心主义”的世界。在这里,人是世界的中心,征服自然和改造自然是天经地义的,同时,自我又是无数个他人所围绕着的中心。就人与人的关系而言,在历史的维度上可以看到,家元共同体中所包含的是群体认同的形式,而在向族阈共同体转变的过程中,启蒙思想家们用“自我持存”的斗争消除了群体认同,并使承认关系成为族阈共同体中的主导性关系。然而,族阈共同体的承认关系出现了异化,这种异化造成了“自我认同”“相互承认”与“普遍斗争”共存的矛盾局面,并在社会组织化的过程中将族阈共同体中的人们编织进了一张斗争之网中。就实践而言,族阈共同体的全部制度设置都是通过权利、荣誉与职权这三种基础性的承认形式而对人作出承认的。然而,在这三种承认形式中,权利属于社会承认的形式;职权则属于组织承认的范畴;荣誉既会以社会承认的形式出现,也会以组织承认的形式出现,但在实质上,是属于社会承认的范畴。权利、荣誉和职权代表了对人作出承认的三种形式和三个层次,同时,它们又共同营建起来了族阈共同体成员之间的统一的竞争氛围,即把所有人都置于“为承认而斗争”的过程之中了。在族阈共同体中,由于自我与他人的关系是一种工具化的关系,致使他人成了自我的风险源。然而,自我总是能够通过“中心—边缘”结构而成功地把风险转嫁给他人,从而维护自我的中心地位。随着社会风险度的增强,“中心—边缘”结构的转嫁风险功能陷入了全面失效的局面,自我与他人也因此而被卷入了同一个风险社会之中了。风险社会的出现,对自我与他人的关系提出了重塑的要求,要求发现一种自我与他人的共在结构。 aKxtEpW9IjZk+CwwKnobJCUB/vjZPY3Ra5hhcTtx2RBYHC+pABV5TOaicZAzbi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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