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一般认为,近代科技与古代科技最大的不同在于前者是以科学实验为基础,后者则以天才的想象与发明为特征。但事实并非全然如此,古希腊也有一些科学理论成就是建立在长期观察、研究基础上的。近代的天文学革命始于哥白尼的“太阳中心说”。其实,早在公元前3世纪,古希腊的天文学家阿里斯塔克(Aristarchus)就提出了同样的学说。 只不过后来罗马帝国时期亚历山大里亚学者托勒密的“地心说”体系被基督教所接受,从而统治了西欧天文学界一千多年。哥白尼曾坦然承认他受到了阿里斯塔克“太阳中心说”的启示。 阿里斯塔克很可能利用了西亚古巴比伦人和亚述人上千年的天文观测资料,这在希腊化时期东西方文化大交流的背景之下是可以理解的。 阿基米德(Archimedes)是古希腊堪称牛顿式的天才科学家。他提出了浮力定律、杠杆定律,发明了螺旋吸水器、滑轮组以及弩炮、带钩的起重机等军事防守器械。他曾自豪地说:“给我一个支点,我就可以撬动地球。”这种对科学的自信无疑激励了近代科技发明者的勇气。培根(Francis Bacon)的名言“知识就是力量”在某种意义上就是阿基米德豪言壮语的转述。古希腊医学上的解剖学也是近代的先驱。托勒密王朝的统治者为了便利亚历山大里亚的医学研究,竟然将死囚交给医生去做活体解剖。当时最著名的医生希罗菲洛斯(Herophilus,约公元前335—前280年)被誉为“古代最伟大的解剖家”。他的解剖实践扩大了人们对大脑、眼睛、十二指肠、肝脏和再生器官的认识,分辨出了动脉与静脉的不同,实际早于哈维(William Harvey,1578—1657)19个世纪发现了血液的循环。他和另外一名医生埃拉西斯特拉图(Erasistratus)共同发现了人体的神经系统,区别出了感受神经与运动神经。这些医学成就的取得显然是包括解剖学在内的医学实验的结果。此外,古希腊的地理学家埃拉托斯特尼(Eratosthenes)最先实测了子午线的长度,计算出的地球周长实际数值仅差300公里左右。他主张“地圆说”,曾在一本书中写道:“如果大西洋不是一种障碍,我们当能轻易地由海路从西班牙前往印度,只需将航线保持在同一条纬度圈上便行了。” 他的大胆设想直接影响了哥伦布的远航,从而导致了新大陆的发现。这在某种意义上又推动了从西欧到欧美的现代化进程。古希腊数学家欧几里得(Euclid)的《几何原本》,直到近代仍被当作教科书使用。阿波罗尼乌斯(Apollonius)的圆锥曲线理论则为开普勒(Kepler)的行星轨道提供了工具。古希腊百科全书式的学者亚里士多德(Aristotle)及其学派对动植物的观察、分类和研究,可以说是近代生物学和生命科学的发端。甚至工业革命的标志——蒸汽机的动力原理也已被古希腊人所发现。公元1世纪亚历山大里亚的希罗(Hero)就曾发明了一个利用蒸汽推动球体转动的装置,可惜这只是一个玩具,其原理并未应用到实践生产中去。 自然哲学家德谟克利特(Democritus)的“原子论”成为近代原子论复兴和发展的基础。近代化学原子论的创立者道尔顿(Dalton)承认他的原子论得益于德谟克利特的“原子论”思想,大科学家牛顿(Newton)也认为古代“原子论”对他的研究影响很大。上述几例虽然远远不足以代表古希腊人与近代科学技术革命全部有关的科学理论、设想和技术发明,但足以说明古希腊的科学遗产与近代的科学革命之间有着多么密切的前后承继关系。即使他们提出的一些近代已经证明是错误的理论,如托勒密(Ptolemy)的“地心说”,或如亚里士多德的物体落地理论,也都从相反的方向推动了近代科学研究的深入。总之,深厚的求知爱智传统、执着的理性探索精神和对自然奥秘的强烈好奇,以及敏于观察、精于分析、善于综合的实证逻辑研究方法是古希腊人留给后世的西欧乃至全人类的一份最为宝贵的无形财富。 “近水楼台先得月”,近代科学革命之所以首先出现在西欧,绝非偶然。
古希腊罗马在进入阶级社会之后不久,就形成了以民主共和为特征的城邦制度。虽然此前它们都经过所谓的国王(如传说中的雅典国王提秀斯)或王政(如罗马的前七王)时代,但最终都放弃或改造了先前的王制(kingship),走上了一条与同时代其他东方文明国家中央集权式的君主制迥然不同的发展之路。当然,作为小国寡民意义上的城邦,或城市国家,在古代印度的列国时代,两河流域的苏美尔城邦时期,或古埃及的前王朝诺姆时期,都或多或少地存在过。但作为古希腊polis意义上的城邦(英译为city-state),则主要是指一种封闭性的公民集体或共同体。公民是城邦的主体。用亚里士多德的话来说,公民实际上是一个“政治动物”,离开了城邦,他的政治生命可以说暂时停止或宣告结束。 希腊城邦普遍流行的政体形式主要有民主制、寡头制或贵族制, 真正意义上的君主制或王制实际并不存在。斯巴达城邦虽仍有二王,但国王的称号对他们而言更多的是荣誉而非实际权力,甚至有限的权力还受到监察官和长老会的严格制约,而且他们二人也只是30人长老会中的两名平等成员。只有战时他们中的一人才可代表国家统帅公民出征,另一人留守国内。因此,从来没有人把斯巴达的政治制度看作是君主制或王政,而将其视为贵族寡头制。
按照古典作家的通行观点,民主制(Democracy)是多数人或人民的统治,贵族制(Aristocracy)是少数人的统治,君主制(Monarchy)则是一个人的统治。根据亚里士多德的政体分类,正宗的政体是君主政体、贵族政体和共和政体,与此相应的变态政体是僭主政体、寡头政体和平民政体。 “僭主政体以一人为治,凡所设施也以他个人的利益为依归,寡头(少数)政体以富户的利益为依归,平民政体则以穷人的利益为依归。” 而共和政体是“以群众为统治者而能照顾到全邦人民公益的”政体 。既然民主制是多数人的统治,那共和政体和平民政体实际上都属于民主制的范畴。以此而论,在希腊城邦和罗马共和国时期,实际上主要是民主制(或共和制)和贵族制(或寡头制)在发挥作用。其中雅典的民主制和罗马的贵族共和制可作为两种类型的典型代表。
雅典的民主制上承荷马时代以军事首长(Basileus,巴西琉斯)、人民或战士大会、部落首领会议为主要因素的军事民主制,下经梭伦、克里斯提尼、伯里克利三位政治家的民主改革,终于在公元前5世纪中期达到其发展的顶峰。其基本特征是:
(1)主权在民
公民是雅典城邦的真正主人,直接参与城邦事务的决策、管理和监督。公民大会是最高权力机关,公民皆可自由参加,均有发言权和表决权。城邦的一切官职对所有的公民开放,没有财产、出身的限制。公民皆可通过选举、抽签的方式当选为任期长短不一(最多为一年,最少为一天,如五百人议事会50人轮值团的主席)的官员。机会均等、轮流执政,除十将军外,其他所有的公职人员一律不得连选连任。伯里克利时期开始实行公职津贴,以免贫穷公民因生活窘迫而失去参政权利。这样就从法理上、制度上和经济上保证了伯里克利所谓“政权在全体公民手中”理想的实现。人民即权力而非权力来自人民或权力代表人民(当然更非中国古代统治者的“为民做主”),是古典直接民主制与近代间接民主制(代议制)的根本区别之所在。
(2)三权分立、权力制约的雏形基本形成
亚里士多德从宏观的角度,认为希腊城邦的一切政体都有三种机能,即议事、行政和审判(司法)机能。议事机能具有最高权力,公民大会为其代表,行政机能指城邦事务的具体管理者。这些行政人员“在一定范围内具有审议、裁决和指导责任”,审判机能指各种专门的法庭。 但就雅典而言,城邦的议事权或立法权主要归于公民大会和陪审法庭(The Court of People,又可译为“人民法庭”)中的“千人立法委员会”。司法审判权主要归于由6000人组成的陪审法庭,而行政权则主要由公民大会的常设机构五百人议事会、九执政官、十将军委员会和其他各种城邦事务的管理者来行使。但这些只是雅典城邦运行机制的大致分类。其实它的具体运行较为复杂,各种权力交叉重叠现象也很明显,如元老院(Council of the Areopagos,又译“战神山议事会”)仍保留传统的对雅典公民被害案的审理权,但审理由执政官之一的王者执政官主持。 陪审法庭虽为司法机关,但如前所述,也拥有一定的立法权。权力制约机制也初露端倪,如官员在任前要接受候选人资格审查,任期中要接受公民的监督,对有渎职行为嫌疑的官员,则由公民大会投票决定是否有罪。如认为有罪,则送交陪审法庭审理。 任满时要接受离陪审法庭两个专门委员会的审查,其一审查账目,其二审查该官员是否滥用职权,如果有人对他提出控告。 对于公民大会和五百人议事会通过的法令,如有公民提出其与现行法律相抵触或不适用,则要暂时搁置,由陪审法庭进行审理。如认定该法令违法,原提议者(Rhetor)要受处罚,该法令也被取消。 这一规定体现了司法机能对立法机能的监督与制约,也可防止公民对提议权、控告权的随意滥用。
(3)公民享有自由、平等等基本人权
自由意味着公民可以在城邦的政治生活中自由表达个人的意见,可以自由地选择城邦的管理者或自愿参与城邦事务的管理,只要能够当选。平等意味着在城邦政治生活中人人享有平等权利,没有财产、出身等外在条件的限制。正如伯里克利所宣称的“任何人,只要他能够对国家有所贡献,绝不会因为贫穷在政治上湮没无闻……我们的政治生活是自由而公开的”,即使在私人生活中,“我们也是自由的和宽恕的” 。希罗多德曾赞扬民主制的最大优点“首先在于它的最美好的名声,那就是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伯里克利在国葬演说中也表达了同样的理念。 在雅典,只有能够影响国家决策的政治家或民众领袖,而无法理上有特权的公民,即使伯里克利这样德高望重、劳苦功高,几十年来在雅典极富影响力,被同代历史家修昔底德称为“第一公民”的人物,也难免因伯罗奔尼撒战争初期失利而遭到撤职罚款的命运。 在雅典也没有职业政治家和职业官员,“轮番为治”(to rule and to be ruled)的前提就是公民政治权利的平等,既有机会和权利去管理别人,也有义务接受别人的管理。
相对于封闭性的、一直处于小国寡民型的希腊诸城邦,罗马却是一个先是由台伯河畔七个小山丘的拉丁人组成的小邦,后来逐步统一意大利并进而向地中海扩张的大国。它的共和政体曾受到公元前2世纪的古希腊历史家波利比乌斯(Polybius)的大加赞扬,认为它是君主制(王制)、民主制和贵族制三种政体的混合,是“所有现存政体中最好的政体”。 它不仅具备了三者的优点,而且形成了有效地相互制约的机制。在他看来,执政官权力体现了君主制或王制的因素,元老院权力体现了贵族制的因素,而民众(公民大会)的权力则体现了民主制的因素。 这三种因素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在整个国家事务的管理中发挥着缺一不可的作用,但是三者之间又相互牵制,保持平衡。任何一种权力都不可能超越其他两种权力。 他认为,正是由于这种混合政体才使得罗马在不到53年的时间内几乎将整个世界(实际指地中海世界)置于它的统辖之下。 当然,在波利比乌斯生活的时代,他只看到了罗马共和国的壮大与扩张,而未想到正是这种扩张,使共和国最终被帝国所代替,共和制被元首制所代替。
近代以来的西方政治制度虽然各国由于历史传统、民族特性和国情的不同而形式各异,但三权分立、议会民主、主权在民、法治、公民自由平等参与是其基本特征。它们似乎就是古希腊罗马民主共和制度在近代条件下的延续与发展。事实也确实如此。古希腊的城邦制度虽然在马其顿亚历山大帝国之时就已名存实亡,罗马的贵族共和制也随着帝国时代元首制的确立实质上不复存在。但城邦制度的精魂并未泯灭。诚如当代西方古史学家M.I.芬利所说:“就‘遗产’的全部词义而言,不存在制度上的遗产……然而,确实存在着一个内容丰富、名副其实的文化遗产”,并建议人们“应在政治理论领域而不应在制度领域来寻找可能的遗产”。 古典作家留下的大量的希腊拉丁文著作向后世一代一代地传递了古代的民主共和理念。如“西方历史之父”希罗多德在其《历史》巨著中,对希腊城邦制度,尤其是雅典民主制极力推崇,认为正因为以雅典为代表的希腊人是为自由而战,所以才能同仇敌忾,以少胜多,打败强大的波斯帝国。他曾这样说道:“权利的平等不是一个例子,而是在许多例子上证明是个绝好的事情。” 古希腊另一位著名的历史家修昔底德在其《伯罗奔尼撒战争史》中,借伯里克利之口对雅典的民主制度大加赞扬。他自豪地说:“我们的政治制度不是从我们的邻人的制度中模仿得来的。我们的制度是别人的模范,……我们的制度之所以被称为民主政治,因为政权是在全体公民的手中,而不是在少数人的手中。” 即使对雅典民主制度颇有微词的哲学家柏拉图、亚里士多德也分别在他们的著作《理想国》《法律篇》及《政治学》中,希望对现行的城邦制度进行改造、调整,使之理想化、完美化。他们主要反对的是伯里克利之后、特别是置苏格拉底于死地的极端民主制,主张专家治国,憧憬的仍然是小国寡民、精英治国或哲学家为王的贵族政体。从整体上看,他们只是城邦民主制的批评者、改造者,并非它的彻底否定者。犹如18世纪的美国建国之父们亚当斯(Adams)、麦迪逊(Madison)、富兰克林(Franklin)等,虽然他们一度极力反对雅典曾经出现过的极端民主制,担心它可能会在美国重演, 但仍然在吸取、借鉴历史上曾经存在过的包括雅典在内的各种民主政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精心设计并亲手创建了美利坚合众国的民主体制。此外,古典传记作家普鲁塔克的《希腊罗马名人传》中,对有关古希腊罗马政治制度创建、改革的重要人物(如雅典的梭伦、伯里克利,斯巴达的来库古等)都分别立传,有的甚至成为后人研究城邦政治制度的唯一资料来源(如《来库古传》,Lycurgus)。如前所述,波利比乌斯的混合政体理论也经由其《通史》流传了下来,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罗马政治家西塞罗(Cicero)的《论共和国》《论法律》也对各种城邦政体的优缺点进行了分析,并补充、发挥了波利比乌斯的混合政体论。古典作家的这些著作及其思想有可能经过文艺复兴运动传入西欧,影响了洛克(Locke)、孟德斯鸠(Montesquieu)、卢梭(Rousseau)等自然契约论、社会契约论、三权分立说的提出,从而大大推动了西欧政治民主化的进程。我们只要读一读美国的《独立宣言》和法国的《人权宣言》,就可看出其中的观点与古希腊的政治理念有颇多相似之处(如公民权利的自由平等,主权在民,权力分立等)。我们再去比较一下美国总统林肯(Abraham Lincoln)在葛底斯堡(Gettysburg)阵亡将士葬礼上的演讲与修昔底德笔下的伯里克利的国葬演讲,就会发现二者对民主政治的颂扬如出一辙,林肯矢志要建立并使之永存于世的“民有、民治、民享”的社会理想似乎就是伯里克利时代雅典民主制度的遥远回响。古代民主制与现代民主制就所谓“人民的统治”(Democracy)而言,并无本质的差别,但在形式上则有直接与间接之分,运行程序上的相对简单幼稚与复杂成熟之分,以及适用范围上的大小之分。从这个意义上说,尽管西方民主制与中世纪日耳曼人的马尔克公社制残余、分封制下封主和封臣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封建等级君主制关系(可以法国的三级会议的召开、英国大宪章的签署及早期国会的设立为标志)都有直接的、密切的“血缘”关系,但古希腊罗马城邦的民主共和制度无疑是近代西方民主制度形成与发展的思想源头和早期实验。
如果说古典民主制的影响是遥远的,间接的,那罗马法对近代法律制度建设的影响则是直接的。罗马法是古罗马人对人类文明的最大贡献。它在西欧中世纪后期和近代得以复兴,主要原因是它适应和满足了新兴的资产阶级利用法律手段调节各种日益复杂的社会关系和利益关系的迫切需求。主要受罗马法影响而形成的大陆法系与受到一定影响的英美法系是近代西方世界的两大法系。随着西方殖民主义的扩张,罗马法的影响被带到了全世界。现代化语境之下的法治社会在某种程度上即与罗马法的复兴与利用有关。
以上仅从科学技术、政治制度与思想两大方面探讨了古典文明与率先启动现代化进程的西欧社会之间的间接或直接关系。古典时代的某些文明成果或是近代发展的起点,或是它的思想基础,或是它的早期实验或实践,均对推动现代化进程的启动起了潜移默化的但又显而易见的作用。有鉴于此,我们在关注西方现代化进程的古典渊源时,也应从历史传统、文化背景、民族心理甚至地理环境等方面来对中国为何没有成为现代化的启动者,以及近代为什么在实现现代化的道路上又如此步履艰难的深层次原因进行一番追根溯源式的探讨。笔者相信,这样的研究将会有助于李约瑟难题的解答,也有助于我们根据国情理性地探索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化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