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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际间功能

若面临偏离原则的各种诱惑或引诱的是个有原则的人,我们仍然能够指望他坚持自己的原则。尽管他不是在面对任何可能的诱惑或者极其巨大的引诱时必然都会这样——即使这样,原则还是能阻止个人追随一时的欲望或兴趣。个人的行为原则由此就具有了一种人际间功能,亦即使得他人确信你(通常)能够抵制诱惑;原则还具有一种内省功能,即能够帮助个人自己去克服诱惑。

我们先来考虑人际间功能。若某一行为是某个人的原则指令他去做(或不去做)的,我们便更能指望它。有原则者的行为是相当可靠的,故我们可以去做这样的行动,它们的成败取决于有原则者的特定行为。即便将来会有偏离的诱惑,我们还是可以信任他不会这样做,由此我们可以信赖他来安排与实施自己的行动。要不然我们就会做出不同的行为,因为该行为一无所得或变坏的风险太大了。对于与我们过从甚密的人,我们可以信赖他们的感情和一贯的良好动机来产生协作行为;但对于与我们较为生疏的人,我们则指望他们有原则的行为。

在契约法的讨论中,这类考虑是司空见惯的。契约使个人自己受到约束来实施某一行动,以此鼓励他人依赖此点并因而也完成救前者出困境的行动,但如果前者未能如此行事,则这个行动就会失败。既然第一个人要从第二个人的行为当中获益,而如果第一个人没有依约而行动的话,那么第二个人也不会做相应的行动,这样第一个人就愿意在该情形中事先限制自己的行动,即使他未来的激励有所变化。原因在于,若他的行为取决于未来变幻莫测的情势,那么第二个人就不会履行第一个人现在希望第二个人去做的那些配合性行为。

原则构成了一种形式的约束:我们约束自己来按照原则的指令行事。其他人可以信赖这种行为,并且我们也能从他人的这种信赖之中获益,因为他们由此愿意承担的行动能够增进我们的社会便利与协作,而这也将有利于我们实施自己的个人计划。 宣告原则,把各种条件弄得一清二楚,使得人们能够更容易察觉对原则的背离,这是一种能产生(经济学家所谓的)名誉效应(reputation effect)的方式。对于那些要与很多人进行反复交易的人而言,这种效应是相当重要的;其他人将确信他会按规矩办事(为了避免在合作中对他有用的声誉的贬低)。 [8]

这些考虑只能使个人想要自己在其他人眼里是个有特定原则的人,但是为什么他实际上想要这些原则呢?对绝大部分人而言,要使我们看上去是个有原则的人,拥有原则也许是最可信也是最简单的途径,尽管小说里和现实生活中充斥着高超的骗子。假定个人确实想具有一个特定原则,而不仅仅是看上去这样,因为实际具有这个原则将是对其他人最有说服力的方式,并且对他自己也是最容易的方式。他能够仅仅因为一项原则具有这种有用的人际间功能而具有该原则吗?他不是必须相信这一原则是正确的吗(因此,智识功能不是在人际间功能中也起作用了吗)?

若某人告诉我,他认为他持有一个原则是因为这对于让我和他人安心是必要的,则我又如何能够安心呢?我想知道的是:“你确实持有它吗?”“有多坚决呢?”如果他仅仅将原则视作是为了让他人安心,即使这是一种非常必要而且极其有益的安慰,我难道不会想他在面对即时的引诱或诱惑时不能一以贯之吗?我认为我想要的是,那个人要相信该原则是正确的和正当的(right)。当然,他现在这样认为仍是不够的,他的信念必须是稳定的,不会因芝麻大的反驳意见或诱惑就被推翻了。这才是能让我充分地安心的东西,这样我才甘愿冒险去做成败取决于他的良好行为的行动。同时我也许非常善于侦察,看他对该原则是否具有真正的信念,一旦发现他不具有,我就不愿去冒合作的风险。

那么,相信个人所遵循的原则是正确的,也许是她所拥有的一种有益的品质,因为这种品质使得与他人进行大范围的合作和互动成为可能。即便“正确的原则”这一概念本身是毫无意义的,这个信念依然是有用的。因为这一(让我们暂时假定)无意义的信念(由个人自己证实且由其他人探察到)将是对她未来行动的可靠指示器,它也会促使其他人做出让人信任的行为,从而有益于她。(同样,相信某个行为是神圣地规定的,所有背离的举动都将受到严酷惩罚,那么不管这个信念的真假如何或者是否有意义,只要它能向他人保证个人行为的一贯性,人们具有这种信念就是有用的。)这就提出了这种可能性,即不是针对具体的行为模式,而是针对一种客观的道德秩序的信念来做出社会生物学解释。正确性(correctness)的信念也许是被选择的。(对义务论原则的信念也许是服务于类似的人际间功能而由此被选择的吗?)

要他人确信我未来的作为,仅仅宣告我有原则是不够的;其他人可能需要不时地看到我实际上坚持了这些原则。然而,我认为是最正确或者最恰当的那些原则,它们在实施中可能很难让人观察到。最恰当的原则也许要回应很微妙的语境细节,即那些不为人知且无法被可靠地查证的历史、动机或关系上的细微差别。可以说,这里要求的不仅仅是行正义,而且行正义要为人所看见。然而,当(完全)恰当的正义所要求的回应过于复杂而无法被可靠地观察和认识到的时候,应该怎么办呢?要使他人确信正义正在被实施或者原则正在被遵循的话,那么这种人际间的功能也许使得有必要遵循这样的原则,它们不是那么精致和细微,但其应用(和误用)有时候能够为他人所查证。 [9]

由此,原则既要精细地回应情境,也要产生公共信任,这两者之间就可能会存在着冲突。原则越精细,其应用就越难以为他人所查证。从另一方面看,当一项原则超出了一个粗糙点(a point of coarsening)之后,那么它将不再能够唤起信任,这并不是因为此项原则不能被查证,而是因为它的应用不再被认为是可欲的了。曾有人声称(这个问题是存在一定争议的),女人在道德判断上比男人能更精细地回应情境细节、关系与动机上的细微差别。 [10] 男人和女人的这一区别(如果确实有的话)也许可被这样一个统计事实所解释,那就是女人很少在家庭领域之外做出(或想做出)决策,而在这些领域内决策的基础或动机都是可疑的。如果个人在某个(公共的)领域内必须给其他人以确信,那么在该领域内任何人都需要(多少)臣服于什么东西能够提供这种确信的指令,而原则就是这样一种工具。一旦大量女性进入到过去一直属于男性的竞技场(出于许多理由这是一件好事),道德会受到多大的影响,产生多大的变动,对此有着许多预测。但我们并没有办法确定,是这一竞技场本身的变化大,还是进入其中的女性变化大。

其他人的原则使我能够相当准确地(尽管不是完美地)预测到他们行为的一些方面,并因而引导我去信赖这些方面。不过对于此人而言,其原则对于他自己主要不是一种预测工具。人们极少试图预测自己的未来行为;他们通常只是去决定做什么。相反,个人的原则是在产生该行为中起作用的;他根据原则指导自己的行为。我对他人原则的所知影响到的是我对他以某种方式行为的可能性的估计,亦即我对他将以该种方式行为之概率的估计。对于他本人来讲,原则影响到的不(仅仅)是对于某种概率的估计,而恰恰就是这个概率本身:原则不是他将如何行动的证据,而是帮助他确定他将要(决定)做什么的工具。 U1qvjWbyOEL0G0ReARFvTmo52g29bcdWaVCy/lpBr7Zh4I7AE90pnizEDfSTMKt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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