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如何定义异常会影响我们是否认为被指控者有罪,而且也影响我们如何对待或惩罚有罪者。
1985年,一位名叫木村富美子的日裔美国妇女带着她的两个孩子(一个4岁,另一个6个月)跳进太平洋,据报道,她打算和孩子们一起投水自尽。两个孩子都死了,但她自己却活了下来。她说她决定和孩子一起自杀,因为她丈夫有了婚外情,她不想让孩子蒙羞。木村的律师使用了文化辩护,辩称是日本的文化信念导致了她的谋杀行为。她在狱中服刑一年,缓刑五年。
2001年,一位名叫安德里娅·耶茨(Andrea Yates)的妇女供认在浴缸里淹死了自己的五个孩子。耶茨有精神疾病史,据报道,她患有产后(分娩后)抑郁症,这可能使她的病情恶化。她的律师辩称,在谋杀期间,或许在谋杀之后,她都处于思觉失调状态(脱离现实的状态),因此不该为所犯罪行负责。然而,尽管同意她有精神疾病,但陪审团仍认为她在淹死自己孩子的那一刻知道自己在做错事,因此裁定她犯有谋杀罪。
以上两个案例都说明定义异常行为的复杂性。如果人们的行为符合他们所处文化的价值观,即使这意味着杀人,我们是否应该认定他们有罪?如果人们在无意识的状态下犯了谋杀罪,他们是否应该承担法律责任?这些都是科学无法回答的难题,因为它们与事实无关,而与价值观相关。
在一些审判中,如安德里娅·耶茨一案,被告律师可能会以精神疾病为由提出无罪辩护。这实质上意味着“我的当事人虽犯了罪行,但她没有责任,因为她当时精神不健全”。被告可能不知道自己在做什么,或者可能觉得被迫犯罪,所以他们不可能事先形成法律所定义的杀人意图。
心智健全和精神错乱是法律术语,而非医学、精神病学或心理学术语。心智健全和精神错乱是指一个人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甚至知道自己当时在做什么的能力。犯罪者在犯罪时可被判定为法律上的精神错乱,尽管其在医学上被正式诊断为患有心理障碍。同样,一个被诊断为有心理障碍的人仍可被判定为在犯罪时是心智健全的。清晰区分心智健全和精神错乱的难度不亚于区分正常与异常的心理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