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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个人痛苦而异常

心理学家在对个人进行评估时所考虑的最具说服力的一个因素或许就是此人所经历的痛苦的程度。痛苦有多种形式,包括悲伤、焦虑、愤怒、食欲不振和烦躁。定义异常时考虑痛苦因素至关重要,因为抑郁或焦虑可能是一种痛苦或不快的经历。痛苦之所以不可忽略,还因为它会妨碍我们有效进行日常生活的能力:痛苦可能是由于适应不良。然而,在许多情况下,痛苦是正常的。

将痛苦作为异常的一个信号存在一个问题,即我们还要面临下面两个难题。

·在特定环境下,多少痛苦才算过度?

·痛苦持续多久才被称为适应不良?

例如,人在其配偶、孩子或父母去世后有多悲伤?悲伤多久?如果有人因对交通状况抱有极大焦虑而无法驾驶汽车,我们是否应该认为他们的焦虑是适应不良或功能失调的?这与他们在洛杉矶或纽约生活和工作是否有关?因为在洛杉矶,一般认为开车是唯一有效的出行方式,而在纽约,公共交通更便利,人们无须开车出行。

1980年旧金山地震后,一位幸存者在哭泣。痛苦是对压力事件的正常反应。当痛苦过度且妨碍日常生活时,它可被视为适应不良。

人们不会因为对异常的一些抽象界定而去诊所。在大多数情况下,他们之所以去诊所是因为他们的情绪和行为致使其感到痛苦。

——米勒与莫利(Miller and Morley)

定义痛苦的另一个问题在于并非所有异常行为或心理障碍的例子都伴随着痛苦。对儿童实施性虐待的成年人很少对自己的行为感到自责或痛苦,尽管受其虐待的儿童无疑会感到痛苦。反社会型人格障碍患者多次撒谎、欺骗、偷窃或利用他人以获得个人乐趣或利益,却并不感到懊悔。 +v8GMYbFDJ6zozAMUiHoXf0e4xW/kvTq5JAD6K2K0G6cDuplV8yd/bKpeUZBkTF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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