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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元庆
杀父之仇,不共戴天:古人如何处理血亲复仇?

唐代武则天当天后时,某一天,在关内道同州下邽县(今属陕西省渭南市)的驿站,发生了一桩凶杀案。

死者名叫赵师韫,是位御史老爷。赵御史出差时在一家驿站歇脚,被驿站里的一个临时工刺杀了。

犯罪嫌疑人叫徐元庆,他在刺杀御史之后没有逃跑,而是主动投案自首了。

这桩案子很快引起了大唐吃瓜群众的关注,一个驿站临时工为何要刺杀朝廷钦差?原来,赵御史当年做过下邽县的县尉,在任上杀过一个叫徐爽的人。

徐爽有个儿子名叫徐元庆,处心积虑要报父仇,便改名换姓,混进了驿站当临时工。

等待时机,为父复仇。这一等,就是很多年,等到赵师韫都升到御史了。

下邽是西都长安与东都洛阳之间的必经之地,来往两地的官员有很大可能会在此地的驿站住宿。

这一天,赵师韫在驿站歇脚,结果遇到了等待多年的徐元庆,就这么送了性命。

据《旧唐书·陈子昂传》载,“议者以元庆孝烈,欲舍其罪”。

当时很多人认为,徐元庆虽然是蓄意谋杀,但他的动机是为父报仇,情有可原,应该无罪释放。

时任右拾遗(谏官)的陈子昂为此写了一篇《复仇议状》,认为国家的大法规定擅自杀人者处以死刑,徐元庆应按国法处死,然后在他家所在的街巷的巷门前及墓地立牌坊加以表彰,以褒奖他的孝行节义就行了。大家都觉得陈子昂说得在理。

陈子昂的意见为什么得到了大众的认同呢?因为为父复仇自古以来就是天经地义的,《礼记·檀弓》中记载了孔子与弟子子夏的对话:

但唐高宗时颁布和注疏的《永徽律疏》(《唐律疏议》),只规定了祖父母、父母为人所杀,禁止当事人之间进行私了,并没有规定为父复仇的人可以无罪释放。

那么,出现这种情况,就只能援引普通凶杀案条款来判决。也就是说,徐元庆依律当斩。

陈子昂的折中方案,既维护了法律的权威,又弘扬了儒家的孝义,也让徐元庆这个小人物进入正史,出现在《旧唐书》里。

徐元庆最后的结果怎么样,史书中并没有明确的记载。

在徐元庆案发生后,唐代开元年间又发生了一起张琇、张瑝兄弟为父复仇案。

张琇、张瑝是玄宗朝巂州(在今四川省)都督张审素的儿子。

开元十九年(731),张审素遭人诬告贪赃枉法,玄宗便派监察御史杨汪前去审查。

御史杨汪最后给张审素定的是谋反罪。张审素被处斩后,他的两个儿子张琇、张瑝因未满十六岁,被流放到岭南。

几年后,张琇、张瑝逃回洛阳,隐姓埋名,藏匿市中。这时杨汪已经官至殿中侍御史,并改名为杨万顷。

开元二十三年(735),张琇、张瑝趁夜在街上截击杨万顷,将其砍死。

之后兄弟俩将父亲的冤情,以及杀死杨万顷的原因写成表状,挂在斧头上。

此案轰动朝野,民众情绪激愤,一致同情张氏兄弟,认为他们年纪虽小,却能为父报仇,堪称孝烈。

中书令张九龄也认为应宽恕,“宜贷死”(免于死罪)。而李林甫坚持认为“国法不可纵报仇”,否则会破坏国家的法律。玄宗支持李林甫的意见,于是下令处决了琇、瑝二人。

张氏兄弟之死令百姓十分痛惜,大家一起捐钱把张氏兄弟葬在北邙山;又担心杨万顷家人报复,特地建了疑冢数处,让旁人无法找到真正的坟墓。

*曹操死后七十二疑冢的说法在民间广为流传,后经过中国考古学界认定其墓地遗址,并发现曹操尸体。

陈子昂提倡官诛民旌,这成为他履历表上光彩的一笔。但当时很少有人注意到,陈子昂这个方案有个致命的漏洞——既然伦理道德提倡为父复仇,那为什么法律又要加以制裁?

这个漏洞被后来的柳宗元抓住了。陈子昂在写《复仇议状》的时候,任右拾遗,这意味着陈子昂虽在讨论礼法问题,但他既不是法律口的,也不是礼仪口的,而柳宗元曾做过礼部员外郎,恰恰就是礼仪口的。

柳宗元大概是在翻阅历史卷宗的时候,翻到了徐元庆谋杀案的相关文件。他对陈子昂的主张大为不满,于是就针对着陈子昂的《复仇议状》,写了一篇《驳〈复仇议〉》。

柳宗元首先表态:我从文献上看到武则天在位的时候,发生过一起徐元庆谋杀案,当时的谏官陈子昂认为应该判处徐元庆死刑,然后再在徐的家乡给他搞什么表彰活动,陈子昂还建议把这个判例载入律令,成为国家法典的一部分。我觉得这样的做法是错误的。

然后直指问题的要害:礼和法是一枚硬币的两面,其核心价值观都是一样的,绝不是互不相关的两套系统,像你陈子昂这么一搞,等于把礼和法对立起来了,搞出了两套核心价值观,大家伙分不清啥是对、啥是错。

最后,柳宗元给出了一个新方案,这个方案分两种情况:

①徐元庆的父亲当真犯了法,论罪当死。

赵师韫杀他只不过是执行国法,徐元庆报仇就是犯上作乱。朝廷处死徐元庆就可以,没有必要去表彰这种行为。

②徐元庆的父亲没犯法,赵师韫杀他只是出于个人恩怨。

徐元庆想为父亲鸣冤,可官场黑得伸手不见五指,这时候,徐元庆还能怎么办呢?只能手刃仇人,替天行道。如果是这样,朝廷不但要释放徐元庆,还要向他道歉。

与柳宗元同时代的韩愈也加入了论战,不过他选择的切入点是梁悦复仇案。

唐宪宗时期,又出了一个徐元庆谋杀案的翻版:十二岁的男孩梁悦手刃杀父仇人秦果,随后到衙门里投案自首。

这事惊动了朝廷,当时的皇帝唐宪宗看了案卷也发愁,不知道该怎么办,于是下了一道敕命,把皮球踢给尚书省了。

尚书省的官员分为两派:一派像初唐的陈子昂那样主杀,另一派像柳宗元那样主放。

这个时候,职方员外郎韩愈写了篇《复仇状》。

韩愈认为,如果不许复仇,则伤孝子之心,违先王之道;如果允许复仇,则擅杀行为会纷纷出现,社会将陷入混乱。

韩愈进一步阐述,法律为什么不明文规定为父复仇该当何罪?其目的在于避免礼法割裂。

那么我们又该如何处理?最好的办法是大家一起来商量,兼顾经与律、礼与法的同时,讨论出一个处理方案。

最后,唐宪宗采纳了韩愈的意见,认为梁悦为父复仇是“发于天性”,而且复仇之后“自诣公门”,决定让梁悦免死,杖一百,配流循州(在今广东省)。

韩愈的主张得到了当时统治者的认可,不仅被载入史册,而且影响了唐宋之后国家对复仇的处理政策。

《宋刑统》中首次规定了对于复仇问题的司法程序,即遇到复仇案件,基层司法官员应该根据上请制度,将案件提交给皇帝处理。

《明律》则明文规定了对子孙复仇的行为减轻处罚:“祖父母、父母为人所杀,而子孙擅杀行凶人者,杖六十。其即时杀死者勿论。”

《清律》继承了《明律》关于祖父母、父母为人所杀的规定。

古代司法对复仇的裁决,既保持了国家法令的统一,又反映了王权对人伦的守护。其中体现的“司法原情”主张对当下也有一定的启示意义。

编后语

徐元庆案最早见载于陈子昂的《复仇议状》:

臣伏见同州下邽人徐元庆者,父爽,为县吏赵师韫所杀,卒能手刃父仇,束身归罪。

后来,柳宗元也对此案进行议论,他在《驳〈复仇议〉》中写到:

臣伏见天后时,有同州下邽人徐元庆者,父爽为县尉赵师韫所杀,卒能手刃父仇,束身归罪。

由“天后”这个称谓可知,这个案子是发生在武则天称天后期间,即上元元年(674)八月到载初元年(690)九月这个时间段。据《旧唐书·陈子昂传》,陈子昂讨论这个案子的时候,时任右拾遗。又,据罗庸《唐陈子昂先生伯玉年谱》,延载元年(694),陈子昂居东都,守右拾遗。可见,从时间上来看,陈子昂并没有参与审判徐元庆。

《复仇议状》的抬头“臣伏见”,也表明这是一篇普通的时政文,并非奏疏。陈子昂上书的抬头有“梓州射洪草莽愚臣子昂,谨顿首冒死献书阙下”和“麟台正字臣子昂昧死上言”等。这两种抬头明显不是一种风格,所以《复仇议状》只是事后发表的议论。这也佐证了陈子昂并没有参与徐元庆案。

北宋欧阳修等人修撰的《新唐书·孝友》所载略有不同:

武后时,下邽人徐元庆父爽为县尉赵师韫所杀,元庆变姓名为驿家保。久之,师韫以御史舍亭下,元庆手杀之,自囚诣官。后欲赦死,左拾遗陈子昂议曰……

按《新唐书》的说法,武则天本来打算赦免徐元庆的死罪,结果被陈子昂搅黄了。显然,欧阳修搞错了,因为时间对不上,而且,欧阳修还把陈子昂的官职搞错了,右拾遗搞成了左拾遗,虽然都是谏官,但右拾遗隶属中书省,左拾遗隶属门下省。尽管《新唐书·孝友》记载的徐元庆案出现了更多的错漏,但欧阳修修撰《新唐书》毕竟是秉孔子修《春秋》之意,所以分别节录了陈子昂的《复仇议状》和柳宗元的《驳〈复仇议〉》。欧阳修没有表态,但从结构书法来看,可能他更倾向于柳宗元的观点。

从陈、柳各自时代的角度而言,陈子昂和柳宗元所论,各有其关怀。处于初唐时期的陈子昂,当时正得武后垂爱,又心怀大志,谋求重用,故而同为监察官员的陈子昂,以标新立异的折中方案,着实在君臣面前露了脸。陈子昂这种方案,看似折中之议,实则更加突出了礼法之间的张力。颇具讽刺意味的是,陈子昂后来在老家居丧期间,权臣武三思指使射洪县令罗织陈子昂的罪名,最终使之冤死狱中。他的后人申冤无路,想复仇又违法,可谓是进退失据。

而后来作《驳〈复仇议〉》的柳宗元,已经身处“白头宫女闲说玄宗”的中唐时期了。当时,柳宗元任礼部员外郎,春风得意,锐意改革。柳宗元选择了百年之前存疑颇多的徐元庆案来立论,应有破除前朝旧例,为变法造势之意。如果考虑到柳宗元祖上河东柳氏一族曾因武后打击而没落,那么他借徐元庆复仇案抨击陈子昂似乎也掺杂了些许私人恩怨。

从复仇观念的历史演变来看,秦代禁止复仇;汉代虽禁,但赦免颇多;魏晋南北朝时,复仇之事也很多;隋唐赦免复仇的依旧占多数。纵观有文献可查的唐代血亲复仇案例共16个,最后有7个被处死,9个被赦免、从轻发落或嘉奖。而在武后之前的7个复仇案只有1例被处死,其余或免死、或奖掖。可见,唐王朝的前期更注重于礼,中后期更注重于法。或许,这与唐高宗时期颁布了《唐律疏议》也有一定关系。

总体而言,私力复仇存在一个从“父母之仇,不共戴天”到“复仇之义,为乱世之言”的过程。

无论是《论语·宪问》中的“以直报怨”,或是《礼记·曲礼》中的“父之仇,弗与共戴天”,还是《春秋公羊传》中“内不言败”的体例—“复仇之战,虽败犹荣”的这种“荣复仇”的理念,都说明了先秦儒家对待父母之仇的鲜明态度。

显然,个人复仇的行为是对国家法治的破坏,如何平衡《春秋》“荣复仇”与“尊王”之间的关系?《公羊传》提出了两种观点:一是父不当诛,子可复仇,即如果是父因罪当诛,儒家不提倡子孙复仇,因为这样一来一往无异于推刃;二是复仇不除害,即复仇对象仅限于仇家自身,不得株连子孙。《礼记》则认为衔君命而使,虽遇之而不斗,即个人虽有私仇,但在执行王命过程中即使相遇也不可复仇。

随着大一统皇权的逐步强化,皇权对于复仇的态度逐渐发生变化。如果任由百姓替冤死者报仇,则会导致人们对于法律秩序的整体质疑,危及皇权统治。基于此,处于开元盛世的唐玄宗最终还是处死了为父复仇的张氏兄弟。北宋时期,王安石指出复仇只是百姓于乱世中不得已的私力救济手段,“故复仇之义,见于《春秋传》,见于《礼记》,为乱世之为子弟者言之也”。王安石的言外之意——身处治世是不允许私力复仇的。

《宋刑统》中首次规定了对于复仇问题的司法程序,即遇到复仇案件,基层司法官员应该根据上请制度,将案件提交给皇帝处理。这种处理方式更接近韩愈的理念,相较于陈子昂和柳宗元的理想化的观点,韩愈的主张更具有现实感。《明律》则明文规定了对子孙复仇的行为减轻处罚:“祖父母、父母为人所杀,而子孙擅杀行凶人者,杖六十。其即时杀死者勿论。”《清律》继承了《明律》关于祖父母、父母为人所杀的规定。

父母子女之间的人伦关系是礼义精神之所在,也是人禽之所别。礼义精神历经千载时光的磨砺,早已遍洒中华大地,深深刻在中华儿女的血脉里。 lAzcCWbYLoOegEi88Zhnu5ic/ArbfnXA9VcpM+J2Y0ANLF4aSYvJEU5MvCt2yJY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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