奏为恭报微臣起程日期事。
窃臣于上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奉旨援剿皖省,迄今已满两月。曾经具奏,一俟战船办齐,广炮解到,即行起程,两次奏明在案。兹于正月二十六日衡州船厂毕工,臣即于二十八日自衡起程。湘潭分造之船厂尚未尽毕,臣到潭须耽搁数日,昼夜督办。到长沙时,支领军械数千余件,搬运子药二十余万,又须守催数日,即行趱程长征,驰赴下游。臣所办之船,拖罟一号、快蟹四十号、长龙五十号、三板艇一百五十号,皆仿照广东战舰之式,又改造钓钩船一百二十号,雇载辎重船一百余号。所配之炮,借用广西者一百五十位,广东购办者,去年解到八十位,今年解到二百四十位,本省提用者一百余位。所募之勇,陆路五千余人,水师五千人。陆路各营编列字号,五百人为大营,不满五百者为小营。水路分为十营,前、后、左、右、中为五正营。正营之外,又分五副营。正营旗用纯色,副营旗用厢边。陆路操练已久,差觉可用;水路招集太骤,尚无可恃。所备之粮台,带米一万二千石,煤一万八千石,盐四万斤,油三万斤。
军中应需之器物,应用之工匠,一概携带随行。合以陆路之长夫、随丁,水路之雇船、水手,粮台之员弁、丁役,统计全军约一万七千人。臣才智浅薄,素乏阅历,本不足统此大众;然当此时事艰难、人心涣散之秋,若非广为号召,大振声威,则未与贼遇之先,而士卒已消沮不前矣。是以与抚臣往返函商,竭力经营,图此一举。事之成败,不暇深思,饷之有无,亦不暇熟计,但期稍振人心而作士气,即臣区区效命之微诚也。至臣前折称必待张敬修解炮到楚,乃可起行,顷专弁自粤归来,知张敬修为粤省奏留,不能赴楚;续购之炮,亦不能遽到。下游贼势急于星火,臣更不可少延矣。合并陈明。
所有微臣起程日期,恭折由驿五百里具奏。
伏乞皇上圣鉴训示。
谨奏。
咸丰四年二月初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