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臣闻湖北以下沿江市镇,逃徙一空,千里萧条,百货俱无可买。臣此次一出,必须将米盐油薪等物多为储备,用船装载,即以水次为粮台,使兵勇无乏食之患,庶无溃散之虞。查本年湖南漕米虽有改征折色之议,而州县仍谨遵谕旨,照旧征收。相应奏明请旨,准臣提用漕米二三万石。事关紧急,臣一面具奏,一面咨商,督抚酌提傍水州县之漕米,赶紧交兑。俟兑定后,某县实交若干石,再行开单咨明户部查照办理。
谨附片奏闻。
咸丰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朱批: 户部知道。用之于军需,固不为浪费,尤须迅速咨部,勿稍含混。钦此。 ip8NDKarRNlActrmuM+5caX4JKcCSCTkBzyAieYzgn+KCrIA/NAvbjzcNptHmpy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