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臣在京师十有四年。往年入京供职之时,臣之祖父母及父母皆在堂。今岁归来,祖父、祖母之墓已有宿草,臣母亦没。其时长沙尚未解围,风鹤警报,昼夜惊惶,即将母棺仓猝权厝,尚思另寻葬地,稍展孝思。臣父已老,久别乍归,亦思稍尽定省之仪。今回籍未满四月,遽弃庭闱,出而莅事,不特臣心万分不忍,即臣父亦慈爱难离。而以武昌警急,宵旰忧劳之时,又不敢不出而分任其责。再四思维,以墨绖而保护桑梓则可,若遂因此而夺情出仕,或因此而仰邀恩叙则万不可。区区愚衷,不得不预陈于圣主之前,一俟贼氛稍息,团防之事办有头绪,即当专折陈情,回籍守制。乌鸟之私,伏乞圣上矜全。
所有微臣下情,谨附片奏闻。
咸丰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朱批: 另有旨。钦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