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筹备炮船,召募水勇,约需银十余万两。湖南藩库仅存银三万余两,实属不敷供支。查有广东解往江南大营饷银十余万两,现留长沙,因鄂省梗阻,未敢前进。臣咨商抚臣,即将此项截留四万余两,作为筹备炮船之费,其有不敷,由臣设法劝捐添凑。前七月间,谕旨令两湖筹办炮船,奉部拨粤饷二十万两,解赴湖北作为水师之需。不知此项曾否运解到鄂?若尚未解到,将来广东解鄂之款,即将此次预截之四万两划清扣抵。两湖办船,本属一气,其用项自可归并一款。如前项粤饷业已解鄂,应请旨饬下户部查照,另拨四万两补解大营,实于公事有裨。谨附片具奏。
咸丰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朱批: 户部查照办理。钦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