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王实际上是商朝权力最大的官员。即使这样,商王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也会受到监督。这种监督大致来自四个方面:
第一方面是来自自己。各代的商王都以夏朝灭亡为教训,如商汤所意识到的夏朝灭亡原因是“夏王率遏众力,率割夏邑,有众率怠弗协”(《尚书·汤誓》),即夏桀耗尽民力,危害夏朝都城,民众大多疲怠不愿拥护他。夏朝灭亡的教训可以说是每位商王心里的警醒牌,“见于西邑夏,自周有终,相亦惟终;其后嗣王罔克有终,相亦罔终。嗣王戒哉!祗尔厥辟,辟不辟,忝厥祖”(《尚书·太甲上》),西方的夏王,自始至终坚守忠信而得善终,辅佐他的人也得善终;夏朝的后继君王夏桀没有善终,辅佐之人也没有善终;我们后继之王要以此为警戒,要恭敬自己的君位,如果君王没有君王的样子,就会辱没自己的祖先。所以各代商王知道,如果希望守住社稷,传承万世,就得体恤民众。这种自我监督是促使他们正确行使权力的一种无形力量。
第二方面来自神灵。商人特别信奉神灵,孔子曾经对商人极度尊奉神灵的现象进行了概括,“殷人尊神,率民以事神,先鬼而后礼”(《礼记·表记》)。这种对神灵的信奉在商王行使权力的过程中也有所体现。商王武丁在位的时候,有一次祭祀成汤,第二天“有飞雉登鼎耳而呴”(《史记·殷本纪》),即有一只雉鸡飞到祭祀成汤的青铜鼎的耳朵上鸣叫。武丁非常紧张,认为这是成汤在责怪自己。这时祖己告诉武丁不需要紧张,只要“先修政事”,这种凶相自然会化解。武丁照着做,果然使得“殷道复兴”。从这件事情上我们可以看出,当时的神灵祭祀也能对商王行使权力起到一定的约束作用。
第三方面来自大臣。商朝前期,商王太甲继位之后,“不明,暴虐,不遵汤法,乱德”(《史记·殷本纪》),结果被当时的商王朝重臣伊尹流放到了桐宫。在太甲流放期间,商王朝由伊尹“摄行政当国”。可见当时的商王也要受到一定的监督,如果行使权力没有法度则会被流放。太甲在桐宫流放了三年,在这个过程中,他逐渐悔过自新,“返善,于是伊尹乃迎帝太甲而授之政”。从甲骨卜辞来看,伊尹并没有因为这三年的摄行政当国,而受到后来商王的贬斥,反而受到级别很高的祭祀。可见后来的商王也认同伊尹的这种做法。“伊尹放太甲”的史事发生在商朝早期,这对后来的商王都是一种警示。在商朝末年,商纣曾经淫乱不止,微子数次劝谏,比干也强行劝谏。虽然微子后来离开了商国,比干被商纣处以极刑,但是从他们劝谏的事迹上可以看出,大臣可以对商王进行监督。
第四个方面来自民众。商王盘庚将都城迁到殷之前,曾召集民众议事,将迁都的理由和决定分别告诉民众。这种向民众汇报的背后是民众对商王有一定的监督权。
商朝的各级官员也会受到各种监督。
早在尧舜时代,尧就对舜提到了为政之道,其中有一项是对官员的考核,内容是:“三载考绩。三考,黜陟幽明。”(《尚书·舜典》)孔安国解释这句话为“三年有成,故以考功九岁,则能否幽明有别。黜退其幽者,升进其明者”。根据这个原则,在当时就应该有官员因为政绩庸劣而遭到黜退,有官员因为政绩优异而得到升迁。这种对官员的考核和升迁机制,应该被后来的王朝——包括殷商王朝——所沿袭。这种考评的机制是监督各级官员最直接的制度。
商王会对官员进行监督。商王武丁继位之后,曾经“三年不言,……以观国风”(《史记·殷本纪》),武丁这三年实际上在观察各级官员的情况,从而可以在开口执政后,能更好地任用和罢黜官员。果然,武丁开口执政后,行政的效果得到极大改善,“言乃雍”(《尚书·无逸》)。武丁“以观国风”的行为,实际上就是对官员进行监督的一种方式。
商代还会制定一定的法律来监督官员。战国时期的文献《墨子·非乐》中有这样一句:“先王之书,汤之官刑有之。”此处的官刑应当就是专门用于监督官员的法律。从这则材料中可以看出,商汤的时候已经制定了这样的法律。商王太甲在位时,伊尹“制官刑,儆于有位”(《尚书·伊训》),就是制定了监督官员的法律,来惩戒违法的官员。商代中后期的君王盘庚曾经明言“邦之不臧,惟予一人有佚罚”,盘庚所受惩罚的凭借应就是针对官员的法律。
针对官员违法情况实施惩戒,前已述及,见第二章《商代的制度》中《商代的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