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代早在成汤的时候就已经有了法律,如《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商有乱政,而作汤刑。”汤所制定的法律一度成为商代国家政治运转的评判标准,商王也得遵守,否则会受到惩戒。《史记·殷本纪》记载,太甲继位后“不遵汤法,乱德”,结果被辅政大臣伊尹流放到桐宫,后来太甲悔过,重新遵守汤法,才又被迎回。
商代后来的君王根据现实的需要对商汤所制定的法律作了修订。盘庚迁殷之后,就以汤法为蓝本,重新修订了法律的内容,“以常旧服正法度”(《尚书·盘庚》),即按照先王确立的制度,整顿当时的法纪,这正是当时情况的反映。到了祖甲的时候,“重作汤刑”(《今本竹书纪年》),再度修订商汤所制定的法律。到了商末帝辛的时候,“乃重刑辟”(《史记·殷本纪》),使法律和刑罚严酷,为的是平复日趋严重的阶级矛盾。
《左传·昭公六年》有关“商有乱政,而作汤刑”的记载
商代的法律有惩戒官员的法律、军事法律、针对民众的法律等几类。
《尚书·伊训》记载,太甲时期,伊尹“制官刑,儆于有位”,“有位”就是指官员,这里的“官刑”就是惩戒官员的法律。《尚书·盘庚》中商王明言“邦之不臧,惟予一人有佚罚”,盘庚所受惩罚的依据应当就是针对官员的法律。商代会受到这类法律惩戒的罪责大致有:(一)巫风、淫风、乱风。巫风具体包括在宫殿中跳舞,在宫室中唱歌;淫风包括沉湎于金钱和女色,经常游览和田猎;乱风包括不听圣言,忤逆忠直,远离道德,比肩孩童。这些都会受到惩罚。(二)见有罪,不匡正。官员见到有罪行为“不匡,其刑墨”(《尚书·伊训》),就会被施以墨刑。(三)对民众没有功劳,不勤于政事。《史记·殷本纪》记载商汤灭夏之后,对臣下说如果不能“有功于民,勤力乃事”,就会严厉地惩罚他们。(四)违背商王的意愿。商末的时候,比干被商纣施以剖胸观心的极刑,原因应该还是他屡次“强谏”(《史记·殷本纪》),违背商纣的意愿。
商代已经有了军事法律。在《尚书·甘誓》中,商汤对商的将士们说“用命,赏于祖;弗用命,戮于社”,是指听从命令奋力杀敌的将士会受到奖赏,不听从命令的将士会被戮杀,这种奖赏和惩罚的依据应是当时的军事法律。同样的话语也出现在《尚书·汤誓》中,商汤对将士们说:“尔尚辅予一人,致天之罚,予其大赉汝;……尔不从誓言,予则孥戮汝。”商代的甲骨文中也有军事法律的记载,《屯南》119“师惟律用”,这里的师律就是指军纪军法。
《尚书·盘庚》有关盘庚迁殷之后告诫臣民的记载
陶塑人形(商代晚期,河南安阳小屯出土)。为盘发戴枷之人,男子枷手于背,女子枷手于前。造像虽简,但将其处境大致勾勒出来了。
商代已有针对民众的法律。应该说商代大部分的法律都是用来约束和惩戒民众的。根据文献记载,商代民众的违法行为有:(一)不孝。《吕氏春秋·孝行》引用《商书》说:“刑三百,罪莫重于不孝。”可见在商代,将不孝看成非常严重的罪行。(二)妖言惑众。《尚书·盘庚》中盘庚对编造谣言、煽动民众的行为非常关注,如有发生,他会惩罚相关的人员。(三)违背王命。《尚书·盘庚》中说,民众不听从王上的命令,必然会受到惩罚。(四)危害公共秩序。《韩非子》中记载,根据殷代的法律,民众弃灰于公共道路上就会被处以断手的刑罚。根据孔子的解释,之所以会受到惩罚,是因为这些人危害了社会秩序,埋下了祸乱的隐患。(五)囤积货物。商王盘庚时时告诫民众,囤积货物就会受到惩罚。
根据以上描述,我们可以看出商代的法律种类比较齐全。不仅有惩戒官员的法律,而且有军事法律和针对民众的法律;在具体的条目上,囊括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同时,商代的法律多是由习惯和习俗升格上来的,如将不孝的行为定为违法,明显是来自日常生活的习俗。需要指出的是,商代法律还处于秘密法阶段,是不为普通民众所知的。商代一个罪名下,犯罪者或罚为奴隶,或处以死刑,究竟采用怎样的刑罚往往是不确定的,他们希望通过这样的做法来达到“刑不可知,威不可测”的统治效果。
根据学者们的研究,商代的法律已有一定的司法程序。包括第一步向司法部门提起诉讼、案件受理和司法审判;第二步核准断狱、定罪和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