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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19世纪80年代,英国外交官马嘉理(Augustus Raymond Margary)在沿长江的旅途中看到了木簰,并对其奇特的外观评论道:

从近处看去,[木簰]像是一个漂浮在水面的熙来攘往的村庄,再近些观察,不禁要赞叹其构造之精巧。长木紧实地捆扎在一起,形成一个巨大而紧凑的木簰,中央整齐地搭有板棚,供排工居住。木簰的前端被削尖,形似船头,排尾则延伸出安放舵杆的回廊。长江的湍流带着木簰全速而下,但它们也配备了巨大的棹,需要10到12人合力操纵……通常,三四具这样的木簰连在一起,一组接着一组排成一长串,为了便于联络,还会有一只小木筏居间游走,由五个人划着,以满足木簰的所有需要。它的样子就像一只长腿水黾,时不时猛地划过水面。 [1]

马嘉理目睹了清代木材贸易运作的现实场景(图0.1),这一跨区域的长途贸易体系横贯长江及其支流。木材在前现代等同于钢筋混凝土,毫不夸张地讲,它是帝制晚期中国城市建设的基本构件。在数百座遍布于中国最富庶区域的城市和集镇中,建造戏院、行会、庙宇、祠堂、妓院、餐馆、茶室以及其他早期近代城市生活的标志性建筑都有赖于木材贸易的供给。到18世纪晚期,总量庞大的木材贸易每年为长江下游流域带来至少500万根原木。类似的商业化和城市化进程同样出现在长江中游地区,得益于木材供应的贸易网络,其在上游区域也有较小程度的发展。木材搭建的城市很容易毁于大火,之后一切又要在灰烬中重建。诸如杭州、汉口和南京这类一流商业中心,也是出了名的易发生火灾的城市,因为城中木结构建筑密集,火势极易蔓延。 [2] 除了营造建筑,其他必需品——包括棺木、家具、舢板和马车——都需要市场不断供应大小和品种各异的木材。

图0.1 江西境内长江上的木簰,1930年
资料来源:「長江の筏」,『亜東印画輯』,5, no.79(1930):81。引自东洋文库

图0.2 18—19世纪的木材市场、贸易路线和榷关示意图

随着这一需求不断增长,一个跨区域的贸易结构在几个世纪中应运而生,并扩至数千英里,这得益于由生产、采伐、运输、投资、交易和税收所构成的复杂制度体系的支撑。图0.2展示了这一贸易结构在18、19世纪全面扩展时的概况。在相对低税和监管放任的情况下,这一广阔的市场确保了朝廷能够获得稳定的木材供应——这虽然在木材市场的体量中所占的比重甚小,但对于维持市场化的运作方式至关重要。更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在人口压力和森林砍伐加剧的情况下,这一体系也保证了民用消费所需的木材供应。在很大程度上,它是通过回馈耐心的长线投资和鼓励市场参与来实现这一点的。这样一来,所有在供应链上的人——种植者、伐木工、排工、木商、牙人、批发商、零售商和制造商——都可以从中获利。

长期以来,木材贸易一直被认为是帝制晚期中国最重要的跨区域大宗贸易之一。商业史学者已经探讨过大木商们所累积的巨额财富。“盐商木客”这一俗语暗示,持引盐商与木商在江南市场的商贾中地位显赫。 环境史学家已经注意到国家采办木材和私营市场消费对中国天然林的破坏。 [3] 然而,就木材贸易结构和数量的制度变迁而言,以往的文献鲜有提供统计证据,使得许多学术讨论缺乏扎实的实证基础。本书的首要目的是追溯木材市场的历史演变并澄清一些普遍的误解。第一章探讨朝廷如何采办木材,第二章利用常关税收数据还原当时的大众市场。

这里需要强调两个相关的问题:第一个问题涉及国家采办木材的相对规模,第二个涉及产出木料的森林类型。在明清时期,国家以皇家营造为目的的采木方式经历了重大转变,从直接组织徭役的采伐制度转变为以低价从市场获取现成木材的采买制度。实际上,后者相当于对木商征税。这一变化绝非仅限于木材,它大体上与帝制晚期国家管控经济的式微和市场经济的普及相一致。 [4] 尽管儒家士大夫在奏折、方志中经常批评帝王的奢靡铺张,并将严重的环境与社会问题归咎于帝王对宏伟宫殿和陵寝的痴迷,但皇木采办对中国中部和中国南方森林的实际影响却相当有限。事实上,皇木的专官采办集中于西南广袤老林中少数容易进入的区域。此外,到17世纪时,皇木大多来自人工林而非天然林,不是通过徭役采办,而是使用货币采买现成木材,且皇木采办的数量只占市场供应的一小部分。在中国南方许多山区发展起来的人工林,在广阔的区域贸易网络中通过紧密相连的商业节点和脉络分销,成为供应大众木材消费的最重要来源。

可持续性与制度:定义

木材贸易体系的持久和广阔范围产生了两个问题:几个世纪的稳定木材供应是怎么维持的?范围超过一千英里的商业网络是怎么维系的?一套可持续市场的制度机制解决了这两个问题,该机制将激励参与者的措施同资源再生、市场参与和公平交易结合在一起,尽管解决方案并非绝对如此。

“可持续性”(sustainability)是一个复杂的概念。尽管这个术语的一般含义已广为人知,即系统和过程的持久性,但是“可持续性”在不同的专业和学科中具有不同的定义和重点。生物学家、经济学家、社会学家和生态学家所使用的定义虽然涵义重叠,但各有相异甚至相互冲突的优先考量。应用生物学家和经济学家关注环境和人类社会经济福祉的内在联系:应用生物学家关注可再生资源(森林、渔业等)的可持续产量,而可持续的经济发展要求目前的经济活动不能给后代造成过量负担。社会学家还注意到,在为实现可持续发展提供可行的解决之道方面,社会组织起到了关键作用。这些研究路径虽然关注点不同,但大多是以人为中心的。它们着眼于人类的长期福祉,试图推动环境管理的改善。不过,生态学家提出更高的要求,他们强调生态系统多样性的可持续性。相较于可持续产量和可持续经济发展的要求,“强可持续性”要求生态系统多样性不受人类的明显干预,这对人类活动的限制更为严格。 [5]

历史学家伊懋可对中国“三千年的不可持续增长”的著名批判以及受其启发的一系列文献都隐然将“强可持续性”的理念作为评价标准。我认为这既在实践上不现实,亦在思想上有所局限。 [6] 无可争议的是,自新石器时代农业革命以来,人类的多数行为已经给我们生活环境中的动植物群带来了不可逆的影响,但对“强可持续性”理念的执拗会妨碍我们理解多种人类实践在操作层面的不同影响——其中有些实践方式,相较于其他,能够在更长的时段,以更低的成本维持。本书中使用的“可持续性”意指在可持续产量和可持续经济过程意义上的“弱可持续性”。这一以人为本的进路是基于一种认识,即人既是所有发展活动的执行者,也是这些活动的受益者或受害者,他们的主动参与是任何可持续资源管理制度成功的关键。 [7]

在木材供应方面,我注重以市场为导向的森林资源可持续性。在木材贸易方面,我关注的是长途商贸业务和信贷安排的可持续性。这两方面的可持续性相互交织,两者的密不可分证明林业和市场对彼此的重要性是对等的。然而,就维持生态系统的多样性而言,基于市场的木材生产及贸易体系并不能做到可持续:面向市场销售的林木种植主要是单作种植,达不到天然林生物多样性的水平。虽然如此,人工林依然具有宝贵的生态系统功能,包括加强当地的水供应、土壤保护和碳储存。在环境和经济上,这种更新造林制度比不受管制的滥砍滥伐或山地开垦的可持续程度更高——在后一种情况下,明清时期人们种植玉米和其他来自新世界的作物,造成了严重的水土流失和河道淤积问题。 因此,与其定义一个“可持续性”的绝对标准,不如将之看作在生态、经济和政治等相互关联的领域中具有各自不同可持续强度的光谱。与前现代世界其他常见的森林资源开发系统相比,商业化的林木再造确实是一种更具可持续性的木材采伐制度。这一自然要素与人类社会成功协调的历史先例,即便不是生态上的理想状态,也能够极大地启发当代的环境政策和制度路径的实施。

维系木材资源和长途贸易网络并非易事。这一系统中各个部分的参与者都面临各自不同的挑战。试举几例,一个种树者会担心他不能及时盈利以筹备儿子的彩礼,因为苗木还要五年才能成为可用的木材;一个流动商贩在通过榷关时会担心受到官吏索要贿赂的骚扰;一个批发商在销售给新客户时对赊账十分谨慎,他担心这个客户可能会拖欠账款并失联。如果不能采取有效的措施来合理地解决诸如此类的问题,木材的生产和贸易体系就不可能发展成它在18世纪和19世纪所具有的令人瞩目的规模和结构。

一个错综复杂的制度体系在总体上化解了这些挑战。所谓的“制度”(institutions),我指的是经济学家所理解的“博弈规则”,或者更确切地说,是“为决定人们的相互行为而人为设定的制约”。 [8] 成文的规章、惯例、行为准则以及其他言明或未言明的规则,通过确定人们的选择集合和构造激励机制,为人们发生相互关系提供了框架。当然,任何规则,无论它们的正式化程度如何,都可能被违反。在这种情况下,某些形式的“惩罚”便会启动。而所谓的“惩罚”,其严厉程度不一而足,上到法律诉讼,下到社交中的些微尴尬。制度能否发挥其功能的一个关键因素就是为发现违规和严厉惩罚而付出的成本之高低。

尽管理论学家倾向于区分“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前者通常由国家法律确立,后者是定义更为模糊的社会规范,但在现实中这一区分要模糊得多。在早期近代中国,界定市场空间的制度涵盖常设的国家建制到临时的地方调度、明晰的私人秩序安排到模糊的基于社会关系网络的协商。事实上,区分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做法无法解释这些制度的互补性和相互联系。只有全面考察这些相互关联的制度如何在一个制度化的(institutionalized)但又不一定正式化的(formalized)市场领域中相互界定和演进,我们才能更好地理解早期近代中国的林业实践和商业模式。

维系资源:产权、市场和林木再植

几个世纪以来,随着木材贸易总量的扩大,中国南方的天然森林日益衰退。市场对木材的需求只是一个因素。不断增长的人口压力迫使人们在山岭间的高地密集定居,他们砍伐森林,将开辟出来的土地用于种植玉米、土豆以及其他特别适应干旱高地环境的新世界作物。高地的滥砍滥伐不仅导致了木材和燃料的短缺,还造成了水土流失、河道淤积的连锁反应,以及因储水能力降低而出现的旱涝风险。在19世纪,一些地区的这种生态破坏已经非常严重,随之加剧的是高地和低地社群间的冲突。 [9]

然而,在帝制中国晚期,一个明显的反向趋势是因市场销售而发展的林木再植,这产生了大量的木材供应,也使得山地土壤免受侵蚀。20世纪初,跨太平洋而来的木材大亨罗伯特·大来(Robert Dollar)在几次中国之旅中,遇到了从数百英里外出发、沿长江而下的大型木筏。大来在他的回忆录中思索着中国木材可持续供应的来源:

在很长一段时间里,我在想他们采伐这么小的木料时,他们的供应一定快耗尽了。但经过调查,我发现每当有一小块土地的森林被采伐,人们就立即在这片土地种上苗木,重新造林,几十年后,又有一整片林子可以采伐了……这就是我们在小尺寸洋松(Oregon pine)的经营上必须面对的竞争,这也是为什么中国市场对洋松要求大尺寸而排斥所有的小尺寸……

这是对美国模式的很大改进,美国模式是砍掉一切,不做任何再植。而这种中国再植方法将给中国人带来持续的小木料供应。即使我们自认为比他们知道的多得多,但从中国的知识之书中抽出一页仍为时未晚,这不是很好吗? [10]

大来对中国形势的描述可能过于乐观了。就在他写作的时候,中国的森林砍伐正在加剧。在1750年,中国约25%的地表由森林覆盖,但到1950年已缩小到不足10%。 然而,林木再生确实在一些地方因市场销售而成为惯例。诚然,这样的做法并不能扭转森林滥伐的总体趋势,滥伐是帝制晚期中国与早期近代许多其他地区共同的命运。 然而,通过审视造林的制度,我们进而可以质疑简化的线性历史模型的有效性,并有助于促成一种更精粒化的历史(f inely grained history),我们借此可以从那些成功缓解环境保护和经济繁荣需求之间的常态矛盾的实例中得出更有价值的认识。

现有文献强调了长江中下游及东南某些地区(安徽、浙江、江西和福建)以及西南(湖南、贵州、四川)山区的森林管理和植树实践的成功案例。 [11] 在所有这些林木种植发展成一定规模产业的案例中,商业化是一个共同要素。随着跨区域经济融合的加强,发达地区对木材的高需求并非仅仅摧毁了边缘地区的天然林。在许多情况下,这种需求也为当地人提供了金钱上的激励,当林木再植是最赚钱的选择时,他们会重新植树。然而,一个实际的难题却鲜有研究者关注——即使是最经济的用材林,也需要几十年才能长成。

对造林业来说,最大的挑战是要经历漫长的等待期,才能从采伐和出售木材的活动中获利,而在此期间的二三十年里都没有任何收入。造林业的这种特殊现金流结构对前现代的农村家庭构成了严峻挑战。通过林地交易的书契,我们可以窥见现代经济学意义上的流动性问题——所有者所拥有的有价资产(生长中的树木)不能轻易转换成现金或其他容易变现的(因而是流动性的)资产——在历史上是如何解决的。第三章揭示了一个产权框架,它通过分割用材林地的各种权利和资产票据化,解决了树木生长的长期性带来的流动性问题。所有权和租赁权越来越多地被划分为在林木收获前可独立交易的股权,这些产权交易的发展使人们能够将预期的未来收益转化为现金流,以满足家庭的消费模式。这些做法为尚未实现的收入创造了一个原始期货市场,并成功地在以家庭为基础单位的农村经济中推动了商业化造林的发展。

本书中的跨区域比较研究表明,尽管当地条件各不相同,但在长江以南广大地区的森林中存在一种普遍的关于股权和租佃的惯习。这些以市场为导向的造林具有下列主要特征:山地土地的所有权属于私人而非国家;供市场销售的用材木是轮作种植的;林地利润的回报以股份为基础;可分割、可流通的股份基于土地所有权和劳动力投入而构建;通过书契转让股份。在以国家为中心的环境保护主义的现代浪潮下,这种基于私有产权的造林经验似乎不合时宜。然而,尽管20世纪的环境政策很大程度上强调公共规划和政府监管在弥补市场失灵方面的重要性,但学术界也质疑自上而下、所谓指挥控制的监管是否有效。经济学家批评这些政策成本高、效率低且僵化,而生态学家则指出系统韧性(system resilience)的丧失通常会引发不可预见的后果。

除了基于政府的监管方案,学者们还考虑了基于市场的替代路径。与此相关的主张是采取产权路径,通过“环境市场”推动自然资源的有效利用:对某一资源确立明确且强制性的产权,此举将净租金分配给了所有者,从而激励负责任的资源管理;产权可转移,使人们能够对新的信息和价值作出灵活的反应。 [12] 中国南方林地所采用的产权制度就是这样一个“环境市场”。有效的造林制度不仅提供了一个成功的环境市场的历史实例,而且也促使我们超越关于国家所有与私人所有、指挥控制与经济激励的二分法的抽象论争,细致地审视特定产权框架所提供的具体激励措施,并就地方制度中运行良好的方面提出政策建议。

维系贸易:市场准入、信息与契约执行

除了木材的可持续供应问题,另一个关键问题涉及维持长途贸易所面临的挑战。尽管这些挑战可能有许多表现形式,但其核心是与市场准入、信息和契约执行等相互关联的问题。这个行业是对新入行者开放的,还是被既得利益者所垄断的?一个行商如何能在一个陌生的城市找到潜在的贸易伙伴,又如何能找到有关其信用和偿付力的可靠信息?当出现违约或纠纷时,可以利用哪些机制来确保执行契约?强化市场开放和公平的有效制度是区域间木材市场的依托。没有这些制度的话,很多交易就不会发生,木材的可持续供应首先会在流通层面受到威胁,继而通过连锁效应波及生产层面。

帝制晚期的中国市场以两套制度为特征:中间商和商人团体。撮合交易的生意大多由持(牙)帖的中间商把持,不过未登记在册的小中间商(无帖牙人)也占有一些利基市场。明清朝廷将牙行 作为其市场管理策略的中心,牙行承担在经济上协调交易者、在行政上协调国家与市场的双重任务。国家在不同行业指定商人团体的历史至少可以上溯至中古时期,但自发建立的商人团体(一般称为行会、会馆或公所)的激增则是18世纪和19世纪的一个新现象。

对牙行和行会的研究在中国商业史上占有重要地位。一个核心议题是它们在多大程度上促进或阻碍了市场交易,而对此的考察通常基于市场准入的视角。数量额定的牙帖和对无帖私牙的革禁使得人们普遍认为牙行制度在清代越发地束缚了自由交易。 同样,也有学者认为中国的商人团体是类似于欧洲行会(guilds)的垄断组织。通过支持地方财政,商人团体得以获取相当大的自主权,包括诸如限制成员资格、约束竞争和操纵价格等在内的尝试。 对牙行和行会更为正面的评价源于它们在提供信息和执行契约问题上的贡献。这些观点认为,两者的居中调解和信息共享功能是解决信息不对称和搜寻成本(searching cost)问题的良药,特别是对长途贸易而言。

大多数既有的研究要么是探讨国家层面的总体趋势,要么是着眼于某一特定地区的牙行或行会,而无视贸易行当间的差异。对于特定贸易行当的动态描述更是少之又少。一个好的动态描述应该涵盖同一城市内所有该行业的牙行和行会之间的互动,以及不同市场的行会间可能存在的跨区域互动。我的研究聚焦于不同地域中与木材有关的机构,并对它们进行跨区域的考察。本书第四章考察了木材市场中不同参与者之间的动态互动以及围绕长供应链进行木材贸易的机制。第五章探讨了基于商人团体与司法系统的契约执行机制。对市场准入、居间调解和契约执行的研究结果不仅适用于木材的贸易,也基本上代表了那些在很大程度上免受国家直接干预的资本密集型长途大宗贸易的特点(与管控严格的盐或谷物的贸易不同)。

清代木业的市场环境介于理想中的自由市场与以卖方或买方寡头为特征的受控市场之间,而更高层次的市场更接近前者。在木材贸易中,牙行和其他经济中介机构最重要的功能是提供信息:撮合买卖双方和借贷双方。他们对于供需来源、市场趋势以及个别商号和商人的偿付能力和历史都了如指掌,这使得他们在长途贸易中至关重要。批发交易中参与者对牙行的依赖,更多的是因为后者的经济服务不可或缺,而非仅仅因为他们在形式上满足国家的要求。

同样,提供信息和执行契约亦是行会向其成员提供的最具吸引力的经济职能。倘若没有抵御违约风险的有效机制,长途木材贸易就不可能真的仅靠信用完成。行会的契约执行力的核心乃是以信息共享和集体惩罚为策略的信誉机制。此外,行会和司法系统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一个契约履行制度。该制度自20世纪头十年来由于商会网络的作用而进一步得到强化,后者促进了机构间的纵向交流以及跨区域的横向争端的解决。正式的市场调控机关和由商人团体倡立的民间秩序构成了一个制度统一体,它们共同定义了地方市场的商业规范。通过降低木材贸易的准入门槛,促进商品和资本的流通,以及遏制投机和欺诈行为,这些市场制度在木材供应链中发挥了关键作用。

林木及其生态物质性

人为设计的林业、产权、市场和法律制度从来都不只是在人际互动的场域中运作,相反,它们受到自身与自然环境相互作用的激发、促进、修正和约束。在本书的叙事中,树木和山主、排工、商人、地方官员一样,都是历史的主角。造林的做法本身依赖于用材林适应性广的生物学特性,其中杉木(fir)尤甚,松树次之。中文中的“杉”对应的是杉木属(拉丁学名 Cunninghamia ),是柏科(拉丁学名 Cupressaceae )中一种笔直生长的常绿针叶乔木。在中国南方,“杉”主要是拉丁学名为“ Cunninghamia lanceolata” 的杉木,在英文中惯称为“China fir”(中国冷杉),因为它在形态上近似于真正的冷杉( Abies ,冷杉属)。 [13] 为方便起见,本书的英文版遵循英文中惯称的“fir”来统一表达中文中的“杉”一词。杉木生长快、挺直、坚韧、抗虫,一直是华中和华南最广为使用的种植林树种。 以马尾松(拉丁学名 Pinus massoniana )为主的松木在价值上稍逊,但也因其快速的自我再生能力而受到种植者的青睐。

商品化的林业是由这些适生物种的生物学特性促成的,并受到其制约。长江以南的广阔地区恰好契合这些快速生长的树种的生态需求,这里的商业造林和木材的私人贸易因而繁荣发展。倘若没有有利的生态条件,很难想象这些人类活动是如何进行的。虽然本书讲述的是林业和木材市场通过人为设计的制度扩展到边疆地区的故事,但是它同样印证了另一个叙事,即通过人类的作用,杉木和松树在中国南方取代了亚热带针阔叶混交林,并作为优势物种在更广的地域内大量繁殖。

需要强调的是,本书的重点是木材,即大到足以用于建筑、足以值得生产和长距离运输的木料。人类必须根据木材的物质性——其生长的自然周期、体积、密度、形态和可燃性——来决定自己如何行动。人们必须保持耐心,因为大自然需要时间来产生光合作用。采伐、修剪、运输都要耗费人力。在崎岖的山地,需要在栈桥上搭建滑道,以便将巨大的原木运出森林。木料的翘曲变形、大节疤以及其他“不完美”之处都必须进行处理,无论是通过物理的方式还是财务的方式。松木必须脱脂后方能在水上漂浮。狭小的水道必须经过疏浚,方能承载木簰,木簰不得不与其他航运工具在狭窄的河道上争夺空间,还要冒着穿越危险的峡谷和经受波浪的风险。

将原木加工成人们所需的形状和尺寸,必须运用技术和投入劳动力。当中国终于在20世纪初迎来铁路时代时,传统木厂的前工业时代技术已经无法胜任对圆木段的加工了,这使得中国内地市场不得不从美国和中国东北地区(受日本控制)进口由机械化锯木厂生产的、尺寸精确统一的铁路枕木。这些案例表明,树木的生态和物质性限定了人类能动性的可行范围。本书聚焦于木材,因而难免会遗漏许多早期近代与树木有关的消费品——例如桐油、漆树、桑树以及各种食材和药品。许多非用材树木(它们成熟所需的时间更短)和杉木一样被人工种植,其产品面向国内市场,甚至是国际市场。另一个例子是木柴,其生产和消费仍然相当本地化,即使有异地的燃料需求,高昂的运输成本也意味着木柴不值得长途运输。

清代的森林生态系统种类繁多,获取、管理和利用的方式也各不相同。本书关注的是中国南方由长江及其支流连接起来的广阔地区,在这片地区有繁荣的私人种植杉木和松树的活动,除了少数例外,木材的获取和流通优先考虑的是经济利益而非政治或意识形态原则。这一历史遗产延续至今:当代中国的用材和非用材人工林仍集中在本书关注的区域。 这可以视为中国森林管理和利用的一个典型,但肯定不是唯一的一个。例如,如果人们希望在中国找到与理想的现代国家林业最相似的历史先例,甚至是保护主义的痕迹,那么最好的选择可能是清廷关于塞外森林的政策。在我们深入研究长江水系地区的森林模式之前,有必要先简要分析一下塞外的对照案例,以揭示出于物质——意识形态的考虑和迥异的森林生态是如何造就了帝制中国内部的林业差异。

在长城外的东北和内蒙古东端,天然林在几个亚区内繁荣生长。尽管少数地区鼓励开荒和农垦,但在清王朝的想象中,森林是这片区域的重中之重,它孕育了宝贵的资源和人们质朴的性格。历史学家贝杜维(David Bello)所谓的清代“皇家采觅”(imperial foraging)体系中出现的各种矛盾,是由物质和意识形态两个相关因素决定的。 [14] 一方面,对东北原生产品(人参、珍珠、貂皮等)的采集和消费被视为满族身份的象征。另一方面,扩张的消费、过度的狩猎和采摘,以及汉人商业资本的入侵,带来了资源枯竭的威胁,破坏了这些活动本应强化的身份认同。对环境和身份危机的焦虑促使清廷尽其所能地建立一个大自然的飞地,其举措包括土地封禁、分配定额、建立垄断、发放许可、约束当地人和移民、改革官僚机构和加强巡逻等。 [15]

虽然盗伐和偷猎行为并没有完全被消除,但从20世纪初东北森林覆盖率的总体状况可以看出,清代保护东北的政策取得了显著的效果。当然某些地区遭受的滥砍滥伐情况比其他地区更为严重。例如,为了给承德的避暑山庄提供建筑材料,并为一个大型驻地提供燃料和食物,人们从木兰围场和周围的山上砍伐树木,当地平民被迁移安置,林地被用于农垦。19世纪,越来越多的围场官员和商人串通起来,从皇家御围场采伐、盗取和出售木材。与此同时,随着清廷的秋狝从19世纪20年代开始停止,皇家御围场由于邻近灾害频发的华北平原,其面对的要求开放农垦和迁居的压力越来越大。清末,御围场很大程度上已经成为农业区。 御围场的例子说明,随着国家和区域的政治优先事项发生转变,森林政策和土地利用方式也相应地发生变化。在19世纪末,整个中国东北都面临着向移民开放的压力,一面是来自外部,沙俄和日本的虎视眈眈,一面是来自内部,华北难民的生存需求。

如果说清廷将满族人想象成猎人,把蒙古人想象成牧民,并努力保护被视为与这两种身份相宜的生态环境,使其免受滥垦滥用,那么长城以南的前明领土就不在这种考虑范围内了:毕竟,汉人应该是农民,与其他族群相比,也无需获得额外的官方保护以应对汉人中的奸商。在清廷对其不同族群(constituencies)的宏大规划中,区分汉族、满族、蒙古族、藏族和维吾尔族是第一要务,而对汉族和华南、西南的其他少数民族的区分——即前明臣民内部的民族差异——是次要的。 [16] 如果说蒙古人的汉化是对清廷的严重威胁,那么苗族和瑶族的汉化并不是什么原则问题,甚至还为朝廷所乐见——尽管大多数时候在实际操作中朝廷也不会在汉化上过于用力,甚至还会因为对抵抗和动乱的现实恐惧而设立隔离制度。简而言之,促使清廷保护东北和蒙古东部森林的物质和意识形态关切,与包括西南少数民族地区在内的长江水系流域并没有直接关系。如果国家既不进行出于保护主义的监管,也不出面理性规划、合理使用资源,那么是什么力量在掌控中国南方的森林和木材供应呢?这种掌控又在何种程度上是有意义的“管理”而非自由放任的开发呢?

本书接下来会讲述人与木材跨越时空流动的历史,亦考察为维系这一流动而进行的制度协商的过程。前两章从国家消费和大众市场发展这两个相互关联的角度,阐述区域间木材贸易体系的结构。其余章节主要围绕支撑木材市场的可持续性的制度,从促进自然资源的再生和应对长途贸易的挑战两个角度展开。市场、制度和林业之间的互动必须理解为一个相互交织的整体。国家对森林管理的放任态度、从市场上采办皇木的做法,以及私营经济中人工林的自主发展,都是以广阔的跨区域市场为前提的。没有它,森林管理的形式和木材供应的机制都会截然不同。在本书所考察时段的末期,这些条件相继崩溃——进口木材带来的激烈竞争、外国资本的入侵、区域间贸易的支离破碎、日本入侵初期交通网络的分崩离析,可持续的市场最终瓦解了。在战争时代结束后,随着国家开始在森林管理和资源配置的活动中扮演主角,战前形式的可持续市场已经一去不复返。

注释

[1] 马嘉理著,阿礼国编:《马嘉理行纪》( The Journey of Augustus Raymond Margary ),第126页。

[2] 例如,关于汉口长期以来的火灾隐患和预防措施,参见罗威廉《汉口:一个中国城市的商业与社会1796—1889》( Hankow: Commerce and Society in a Chinese City, 1796—1889 ),第158—168页。

[3] 关于两千多年来中国森林砍伐过程及其区域差异的概述,参见伊懋可《大象的退却:一部中国环境史》( The Retreat of the Elephants: An Environmental History of China ),第19—85页。关于中国帝制晚期边疆地区的环境变化,参见马立博《中国环境史》( China: An Environmental History ),第五章。

[4] 类似的转变也出现在明清时期国家对本草药材的采购中,参见边和《物以为药:明清中国的药学文化》( Know Your Remedies: Pharmacy and Culture in Early Modern China ),第二章。

[5] 关于“可持续性”的不同定义以及在不同学科中的突出意涵,参见Foy,“Economic Sustainability and the Preservation of Environmental Assets”; Turner, Sustainable Environmental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 ; Rubenstein, “Science and the Pursuit of a Sustainable World”; Ludwig,“Environmental Sustainability”,Gatto,“Sustainability:Is It a Well Def ined Concept?”。

[6] 伊懋可:《三千年的不可持续增长》(“Three Thousand Years of Unsustainable Growth:China’s Environment from Archaic Times to the Present”);伊懋可:《大象的退却:一部中国环境史》;刘翠溶、伊懋可主编:《积渐所止:中国环境史论文集》( Sediments of Time: Environment and Society in Chinese History )。

[7] 我的研究路径在很大程度上与世界银行的一致。参见伊斯梅尔·塞拉杰尔丁(Ismail Serageldin)的著述,他是世界银行首任负责环境可持续发展的副行长。伊斯梅尔·塞拉杰尔丁:《让发展可持续》(“Making Development Sustainable”);伊斯梅尔·塞拉杰尔丁:《可持续性与国家的财富》( Sustainability and the Wealth of Nations )。

[8] 道格拉斯·诺斯(Douglass C. North):《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 Institutions,Institutional Change, and Economic Performance ),第3—4页。

[9] 马立博:《中国环境史》,第228—231页;安·奥斯本:《长江下游高地土地开垦的本土政治》(“The Local Politics of Land Reclamation in the Lower Yangzi Highlands”);韦思谛(Stephen C. Averill):《高地的革命:中国的井冈山根据地》( Revolution in the Highlands: China’s Jinggangshan Base Area ),第23—30页。

[10] 罗伯特·大来:《罗伯特·大来回忆录》( Memoirs of Robert Dollar ),第72—73页。关于大来所说的小尺寸木材,这里的“小”是相对于其公司贩运的数百年生洋松(Oregon Pine,又称俄勒冈松、花旗松、道格拉斯杉)而言的。

[11] 长江中下游的木材种植,参见周绍明(Joseph P. McDermott)《华南新乡村秩序的形成》( The Making of a New Rural Order in South China ),第369—429页;孟泽思(Nicholas K. Menzies):《清代森林与土地管理》( Forest and Land Management in Imperial China ),第89—104页;韦思谛:《高地的革命》,第25—27页;孟一衡:《杉木与帝国:早期近代中国的森林革命》( Fir and Empire:The Transformation of Forests in Early Modern China ),第四章。关于中国西南地区类似的林业实践,参见张应强《木材之流动:清代清水江下游地区的市场、权力与社会》;唐立(Christian Daniels)『清水流域の苗族が植林を開始するで——林業経 へと駆り立てた諸要因』。

[12] Terry L. Anderson, and Gary D. Libecap, Environmental Markets: A Property Rights Approach .有关环境市场的相关研究,参见Freeman, Jody, and Charles D. Kolstad,eds., Moving to Markets in Environmental Regulation: Lessons from Twenty Years of Experience ; Stavins, Robert N.,“Experience with Market-Based Environmental Policy Instruments”。

[13] 杉木属( Cunninghamia )还包括原产于中国台湾的台湾杉木( Cunninghamia konishii )。汉字的“杉”也可以指其他物种,包括日本杉( Cryptomeria japonica ),它在日语中被称为“スギ”(sugi),写法与汉字的“杉”相同。然而,历史文献中的细节有限,无法完全区分具体的物种。整合分类学资讯系统(Integrated Taxonomic Information System):“ITIS Standard Report Page:Cunninghamia”;Fu, Liguo,Yong-fu Yu and Robert R. Mill,“Cunninghamia”。

[14] 贝杜维:《越过森林、草原与高山:清代中国边地的环境、认同与帝国》( Across Forest, Steppe, and Mountain: Environment, Identity, and Empire in Qing China’s Borderlands ),第二章。

[15] 关于清朝对蒙古和东北的“自然”的开发与恢复,参见谢健(Jonathan Schlesinger)《帝国之裘》( A World Trimmed with Fur: Wild Things, Pristine Places, and the Natural Fringes of Qing Rule )。

[16] 米华健(James A. Millward):《嘉峪关外》( Beyond the Pass ),第201页。 LlbwPdTQyTgromp496jjcwFObU/XbNXP7JcvGKtZA0cO7W+HbPGJs6MZGGddiO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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