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朝廷的商业税收入很大一部分都来自钞关(榷关),
后者对依托主要水系的国内长途贸易征税。
钞关由户部辖制,其数量和位置经历了频繁的调整,直到16世纪10年代后才变得相对稳定,形成以大运河沿线的六个税关和长江沿线的九江关为主的格局。
过境税最初以纸钞支付,到15世纪30年代中期,它们更多地以白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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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户部辖下的钞关,工部还掌管一些抽分局,这些机构专门征收木料和竹木的关税,其中规模较大的位于杭州、荆州、南京和芜湖。在抽分局,至少从15世纪晚期开始,木税形式逐渐从实物税转变为以白银支付的货币税。
清王朝入主中原的两年后,延续了明代的税关制度。户部和工部基本上各自接管了明代的钞关和抽分局。
此外,竹木的税收完全转变为以货币支付。杭州、南京、芜湖等地同时设有两个榷关,分别隶属户部和工部。以南京为例,龙江关是工部辖下专司木竹税的税关,而西新关则由户部管理,向其他大宗商品征税。即使木竹税的征收早已像其他商品一样转变为以白银支付,将其剥离出来也颇为合理,因为这样可以将运输竹木的木筏从遍布舢板、交通拥堵的税关分流开来,从而方便通航。同一城市的两个榷关账务独立,但它们都由同一个税务监督管理,且两关税收皆上缴户部;管辖权上的差异的影响,只是体现在税关账务的年度审计由工部还是户部负责。
除了工部在杭州、荆州、南京和芜湖所设榷关的税收外,户部在江西九江和赣州所设榷关的税收中,木税也占很大比重。此外,到康熙朝晚期,两个地方级的税关——四川重庆府的渝关和湖南西部辰州的辰关——正式成为直属工部的榷关,反映出朝廷对西南木材贸易发展的重视。
其他一些榷关,如扬州关、临清关、淮安关等,都将木材列为可征税目,但木税只占其税收总额的一小部分。此外,在东北、山西北部和直隶等地还设立了一些规模小得多的木税站。
如图0.2所示,清代长江贸易网络中有八个主要的征收木税的榷关,包括六个工部关(龙江关、芜湖工关、南新关、荆关、渝关、辰关)和两个户部关(九江关、赣关)。
表2.1罗列了上述榷关的基本信息。诸关的征课税额在康熙年间进行了一些调整,并从18世纪初开始固定下来。该表所示1753年的征课定额(据1764年乾隆朝《清会典》),后来在1799年增加了由朝廷确立的“钦定盈余”。
各榷关税收中的木税占比各有不同,且并未在《清会典》和每年呈报皇帝的税课奏销中定期披露。不同类目的木材税率也不同。因其分工不同,工部关的大部分税收都来自木材,而户部关的税基则要广得多。更重要的是,实际的榷关税收往往偏离定额。根据现存数据,表2.1的第五列显示了1725年至1850年期间每个榷关的平均年实际税收收入。在大多数情况下,平均年税收远大于1753年的定额。1799年的调整使征课定额更接近于实际税收。所以必须注意的是,定额虽然大致反映了这些榷关的总体规模,但未必准确反映了榷关收入或过关的木材数量。
表2.1 八个征收木税的主要榷关
资料来源:乾隆《大清会典则例》、光绪《大清会典事例》、《清史稿》
注:第三列,1753年定额包含“正额”与“铜斤水脚”。第四列,1799年定额包含“正额”“铜斤水脚”与“钦定盈余”。第五列,平均收入基于年度收入数据来计算,参考清代宫中档奏折及军机处档折件资料库和第一历史档案馆档案。第七列,规格指的是按照以特定方式测量的木材排筏的尺寸来征税;税率百分比是基于估值来从价计征的。
a 1804年,九江关的定额增加到539281两;
b 1863年,荆关的定额下降到24819两;
c 1801年,辰关的定额增加到27711两,1807年增加到29692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