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漕运中的木材贸易

为了从更为普遍的角度理解采木官员在官差公务之外所从事的私人生意,让我们来看看漕运中的类似现象,毕竟漕运在清代财政体系中所占的地位远比皇木采办重要得多。国家官吏和受雇的水手经常在漕运路线上兼营运输和私贩生意。木材是这类副业所涉及的众多商品之一,但与其他商品相比,它的体积过于庞大,有时会因堵塞河道交通,导致漕粮无法按时抵京而惹恼朝廷。

漕运制度——即国家将税粮运到京师或边疆的军事驻地的制度——与帝制中国的历史一样悠久。在清代,每年从安徽、河南、湖北、湖南、江苏、江西、山东、浙江八省所收的漕粮约有15万到20万吨。漕粮通过水路(尤其是大运河和长江)运抵京师。 和明代一样,清代国家依赖的漕运系统完全是由官府控制、由官吏经营,而不是依靠商人代办。从事漕粮运输的船工运丁总数从7万到12万不等,其中大多数来自拥有屯田土地的世袭船户。船工运丁的工钱和行粮都很微薄,连路费都不够,更不用说养家糊口了。

为了弥补微薄的官府补贴,船工运丁被允许在为官府运粮时携带一定数量的私货。 漕粮船队的官员和船工运丁能够在沿途的市场上进行多种交易,成为促进南北经济交流的重要力量。此外,由于运粮船优先通过大运河沿线的堤坝和船闸,且被准许一定额度的免税,一些牙人就专门安排把私货装到运粮船上,一种专门的运输生意应运而生。

在漕运中,国家政策的基本原理和所遭遇的问题与皇木采办制度的情况非常相似。准许携带私货量的上限一再提高,反映了国家认识到官府的银钱补贴不足,这是为了减轻船工运丁的负担、防止他们偷窃漕粮的不得已之举。从本质上讲,国家没有选择通过提高正式税收而增加船工运丁的工钱行粮,而是放弃了部分过境关税,并允许船工运丁借公家的交通设施私贩营利。然而,这些私贩副业有时会引发国家的顾虑,因为它们打乱了运粮船在大运河上航行的时间计划,要么是船工运丁在大市场逗留贩售,要么是运粮船因载满私货而无法通过危险的北部河道。

木材尤其成问题,因为与其他可以装载在运粮船的货物不同,木材被扎成簰筏,并固定在运粮船两侧。虽然在宽阔的长江上,这些附带的簰筏不成问题,甚至可以很好地保护运粮船免受洪浪侵袭,但它们在狭窄的大运河上很容易堵塞交通。1737年,漕运总督补熙提出了各种方案来解决江西漕粮船队所带木材过多的问题。他多方面的论证引述如下:

惟是臣等查验江西帮船于应带板木之外装载木植甚多,诘询从前皆系如此。盖缘该省粮船较之他省长大,兑米独多,一切提溜打闸顾觅纤夫需费倍重,全藉卖木之余资以供长途之费用,历来相沿职是故也。若照盖准放行,则运河非长江可比。长江水势汹涌,多带木植转足以夹护船身。运河过闸过坝,多带木植不免经行阻滞,殊多迟缓。然竟行卸下不准携带,则此项木植业于芜湖关抽分税银,一旦弃置中途,在穷丁等资本全失,必致沿途搅缠不敷或生盗卖粮米等弊,贻误漕行,又不得不预为筹及者也。且山东、北直地方向赖江广及安庆粮船所带杉槁等项木植供官民器具之用,今全行堵截实有不便。

显然,补熙很担心大运河上的木材阻滞会延误漕粮行程,而作为漕运总督的他要为此担责。尽管如此,他还是强调了允许江西船工在运粮船上私运木材的必要性,即弥补他们高昂的运资盘费。他还担心在船队进入大运河之前强令船工处理掉私有木材是不现实的,因为他们已投入了资本,且已在芜湖关纳税。这种不合理的政策可能会遭到激烈的抵制,这会进一步推迟漕粮运抵的时间。何况运粮船所运原木还是北方各省重要的木材供应来源。

基于这些考虑,补熙反对完全禁止漕粮运船携带木材。他提出了一项宽松的政策建议,在进入大运河时,允许少量的木材装在运粮船上,其余的木材从船上卸下来扎成小排。小排可以跟随运粮船队,船工运丁可以在沿途自由销售。在补熙奏报该例的多年以后,对私货过载贻误漕运的类似控告仍会时不时引起皇帝的注意。除了重申许可的私货数额并要求任何超额的私货按普通商品标准课税外,国家基本上容忍了这类做法。 导致这一容忍政策的关键在于国家无意提高对船工运丁的正式补贴,因为那会使本已高昂的漕运维系成本进一步加重。

因此,在皇木和漕运制度中,官员和丁役从私营副业中获得的收益弥补了官费不足的问题,他们在逐利时基本上遵循私营行业的商业规范。他们的活动既受到市场原则的推动,也受到市场原则的制约。在这两种情况下,国家都容忍甚至正式批准官吏在公务中经营私利。这是承认了正式的渠道无法满足这些差事的费用需求。如果我们按照现代意义的财政理性标准来分析,很容易给这些制度设计贴上公私不分的标签。有人可能会问,为什么不提供足够的官费并完全禁止这些私人活动呢?

尽管在清代史料中没有关于为什么不这么做的明确表述,但一些重要的考量并不难理解。首先,为了提供足够的官费,国家将不得不扩大税收收入,要么提高整体税率,要么根据地点、职业或地位向社会中的特定群体额外征课。这样的举动将会挑战明清国家最基本的善治理想——好的统治者应尽一切可能维持低赋税。 这并不是说这一理想不能同现实妥协(妥协其实在现实中经常以不同的形式出现),而是说在清代政治家的心目中,大概没必要为了贡品管理中的小问题而陷入一个根本性的争论。其次,这将要求官费数额更加接近实际成本。固定的“官价”是行不通的。考虑到市场波动和在国家各个地区获得可靠估价的信息成本,任何国家方面提前估算某项公务的成本的尝试都是困难的。如果采用报销制度,则难免出现当地官员所报的花销多于实际支出的问题。此外,市场价格的波动会影响年度的财政核算,而清代财政是建立在制定预算和可预测性原则之上的。所有这一切并不是说清代所采用的是唯一或最好的方式,但在将其视为完全不合理的活动之前,了解这种制度背后的基本原理很重要。按照现在的标准,这种制度可能是一种“弱制度”,但作为官僚企业主义的一种形式,这种制度提供了一种在一定条件和限制下良好运作的方式,在古今中国的历史上屡见不鲜。 [7] 2UmBjuAG9+3Ao+13/HH5Djltq/zAH2TgNqrKd2yO56dKjDGPM+7zoPcvfjjckpR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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