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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商角力

官员们承认,以官价从市场上采买皇木对木商来说是一种负担。商人经常与主管官员谈判,以决定来自不同市场或地方的商人如何分担解额。这类谈判集中在“公”“力”两个方面:负额更重的团体会试图争取让其他团体共同分担,那些被要求分担的团体会试图以无能为力为借口推脱,而官员们则努力在两者之间取得平衡。

1814年,发生在湖南的一场纠纷上达天听,它揭示了采木官员在市场上采买木材时会陷入的各种紧张关系。 争端的起因是官方对本地和长途贸易的木商抽征木筏时所执行的费率有差异。自1774年起,湖南布政使规定,在常德的木材市场上,采木官员可以按官价购买,从湖南木商的每100根原木中抽征2根,但从徽州和临江木商那里则是每100根原木中抽征1根。徽州和临江木商是整个18世纪主要的两个流动木商集团。本地木商与外地木商之间的区分,最初可能是因为当时本地木商只在沅江沿岸贸易,还没有进入长江一线的长途贸易。 徽州和临江木商更优惠的抽征率可能是考虑到他们后来必须途经其他税关。出于同样的考虑,1808年,安徽宿松的一批木商也按照外地木商的较低抽征率缴税。

到1812年,随着越来越多的湖南木商参与长江沿线的长途贸易,他们愈发强烈地感到自己与外地人相比处于劣势。 受到宿松商人的成功的启发,某个当地木商的雇员李道远通过向其他湖南木商求取捐资,联名向巡抚衙门发起倡议,要求同等的抽征税率。李道远以个人名义承诺,无论结果如何,所有捐资助议的商人都可以获得按较低的税率纳税的机会。这一要求最初得到巡抚和布政使的许可,但在采木官员声称无法在低抽征率的情况下办解例木数额之后,许可被撤回了。四名木商受到李道远的承诺和巡抚的最初准许的鼓舞,在常德市场被采木官员的丁役拦住后,他们试图拒绝上交2%的抽征数额。然而,在衙役的恐吓之下,他们最终接受了抽征,还被丁役勒索了一笔贿赂。

愤怒的商人们寄诉讼的希望于剪元吉,后者自愿用自己的名义在京城工部起诉了该名采木官员及其丁役。剪元吉指控该官员有“私设德山关,大张旗号,白抽木植,旋抽旋卖,夹带私木瞒关漏税,簰役需索规礼银钱,砍断篾缆”等一系列渎职行为。 工部在接到剪元吉的申诉后,将案件移交给了湖南巡抚广厚,由他最终判决。结果提起诉讼的李道远和剪元吉二人被判处数罪,包括包揽诉讼(“包告”)、捏造证据,以及“诈欺官司取财”。李道远被判杖九十,剪元吉被判杖一百徒三年。索贿的丁役也受到相应的处罚。其他木材商人被认为是被李、剪二人蒙蔽欺骗,故而得以赦免。对湖南当地木商实行2%抽征率的事实并未改变。

这个案例说明了一些普遍的问题。抽征率的规定本身就表明,国家承认官买实质上就是课税。木商对采木官员的不满在于后者把个人利益和官差公务混为一谈。采木官员试图以低廉的官价尽可能多地采买木材。英安的记录清楚地表明,他购买的所有木材,包括他私人购买的木材,都刻有“上用”的官印戳记。这种不加区分的做法意味着他私人购买的木材可以规避在榷关纳税的要求。

湖南巡抚广厚在他的判词中承认了这一核心矛盾,但仍为采木官员辩护,说私木作为“护木”是不可或缺的。除了为皇木提供缓冲保护之外,“护木”带来的利润也殊为必要,因为这可填补昂贵大木和高昂运输成本造成的官费亏空。至于多少数量的“护木”才算合理,多少数量的木材算是过度逐利,这都不是巡抚衙门所能明确和辨别的。例如,在苗疆的大木利基市场上,卖家推算官员采买大木的数量相对容易,他们在知道官员已经采买完额的情况下,会拒绝放弃其他竞价买家给出的高价。 相比之下,途经常德的木商就很难这样做了。与此同时,不论采办是否已经足额,统一的抽征率(虽有本地和外地之别)本身就在相互竞争的木商之间提供了一种公平感——竞争对手没法通过将运输日程推迟到采办足额后来逃税。

本地商人和外地商人抽征率的不同能被长期接受,是因为他们在完全彼此独立的市场上经营,相互之间没有直接的竞争关系,而且他们的区别也可以很容易地从簰筏的大小和样式上判断。徽州和临江商人要长途运木,沿途要经过数个榷关,所以“徽临两帮所买之木,均将大头削光,招招扎紧,以省关税”。在下游的主要榷关,税收大致是根据簰筏的大小而不是确切的木材数量来判定的。相比之下,本地木商所运之木“皆不修饰,亦不论大小弯曲,一概买之”。考虑到外地商人和本地商人的这些显著差异,“即可杜山客冒充徽临(以逃避更高抽征)之弊”。 然而,当本地商人开始向长江中下游市场拓展业务时,原本基于本地和外地差异的税率划分和识别方法就被打乱了。湖南商人不仅彼此竞争,在长途贸易中也开始与非本帮的团体竞争。当公平感不复存在的时候,纠纷也就随之而生。

该案件还揭示了商人对官员和衙役的集体诉讼的性质。尽管国家禁止“包讼”,但当平民起诉官员和衙役时,“包讼”的做法就很普遍。在这两起诉讼中,大多数木商都捐募资助,但在诉讼过程中隐去姓名。如果申诉成功,他们都将受益,但如果申诉失败,匿名将保护他们免受惩罚。主动站出来的两个人虽然有一些木材贸易的经验,但他们都不是大木商。李道远是木商的伙计,剪元吉以前是衙役,被解雇后只做过一些木材零售的生意。

对此可有两种解读。有可能正如湖南巡抚奏报的那样,李、剪二人是始作俑者,商人只是借机参与。代包诉讼的协议是两个无关方自愿达成的。另一种情况是,这起诉讼实际上是由商人们发起的,虽然这一情况在史料中无法确认,但仍然符合情理。他们的策略是在幕后筹集资金,指定一名伙计或雇一个代理人提起诉讼,以免去金钱以外的风险,因为他们知道“包讼”的惩罚将落在受雇的代理人身上。在这一案件中,我无法确定哪种情况更接近真相。事实上,对于一般的“包讼”而言,这两种情况都可能发生。无论是哪种情况,它都为商人提供了在高风险的司法诉讼中博弈的选择,尤其是在针对有权有势的官僚系统的时候。 huJoziQWo56RA49aCARAcoWmSoro2KXbLiKs9vw09o/N7G5184UDXANK6zOom1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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