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语行为是英国哲学家、语言学家奥斯汀在20世纪50年代提出的。奥斯汀认为:说话就是做事。语言哲学应当首先研究具体的语言行为,然后才能通过言语行为去考察语言与外部世界的关系。
言语行为理论源于以下一些假设:人类交际的基本单位不是句子或其他表达手段,而是完成一定任务的行为。奥斯汀认为,语句有两层意义,那就是命题意义和施为意义。命题意义是语句的字面上的意义,是对客观事物的表述;施为意义是指语句在受话者方面产生的效果。这种效果可以表现为受话人得到一个陈述、命令、劝解、道歉、允诺、赞叹、询问、要求、邀请、威胁、鼓舞等。也就是,言语行为是说话人通过话语来执行“陈述或警告或命令”等行为。言语行为的实现,会给交际对方带来某种效果。
言语行为理论的最主要的特点,就是把语言和行为联系起来加以考察。也就是说,在某种条件下,说了一句话,就等于做了一件事。这是言语行为理论的创始人奥斯汀和塞尔都特别强调的。在哲学研究中,维特根斯坦也表达了同样的观点。他把由语言和行动(指与语言交织在一起的那些行动)所组成的整体叫作“语言游戏”,所强调的也是把语言和行为联系起来加以考虑。
从以上分析可见,言语行为与动作行为是同等的。换句话说,动作行为和言语行为都同样做出了一个嘱咐别人的行为,伸手指是动作行为,说那句话也是一种行为,一种言语行为。
从句法或逻辑——语义的角度看待语言,只能了解“言之所述”;如从语用学的角度看待语言,则可解决“言之所为”。言语行为理论得到哲学界和语言学界的广泛认可,认为他的理论对语言使用的研究起到了促进作用。
奥斯汀(1911—1960)和Grice一样曾在牛津大学工作,两者也都曾受邀前往哈佛大学讲学,在那里奥斯汀作了有名的《论言有所为》(How to Do Things with Words)的William James系列讲座12讲。由于英年早逝,他的演讲由他的学生J. O. Urmson整理后于1962年出版,并于1975年出了修订第二版。奥斯汀本人并未把他的演讲冠以言语行为理论,这是后人加上的。
奥斯汀最初认为话语可分为两种,一种只是叙述一件事情(言有所述),而另一种包含了说话人的一个行为(言有所为)。这一观点在真值条件论大行其道的当年是一种挑战和突破。
因此,用话语完成某一行为要有奥斯汀所说的适切性条件:(1)必须存在一种具有一定规约结果的可接受的规约程序,这种程序包括由特定的人在特定的环境中说特定的话;(2)特定的人和在特定情况下的环境必须跟产生的特定程序的要求合适;(3)程序必须由所有的参与者正确地处理;(4)完备地实施。奥斯汀还为适切性条件做了真诚性方面的补充条款,即:(5)这种程序是为具有一定思想和感觉的人的使用而设计的,或者是为合乎逻辑地指导任何一个参与者都要经历的某种仪式而设计的。参与并求助这种程序的人事实上必定具有这些思想和感觉,并且这些参与者必定打算如此这般地使自己接受指导;(6)在实际上如此这般地使自己接受这样的指导。
条件中起决定作用的无疑是(1)和(2)款。如果说话时在(1)和(2)中有一条或数条不具备,则言语行为不能成功实施。如果说话人符合(1),(2)条件但又有欠真诚,那么这一言语行为实际上不能完成,奥斯汀把这称为abuse。语言学家对后者(指abuse)一般不太关注,因为它不属于语用研究的范畴。
奥斯汀提出施为句的初衷是对当时颇有影响的逻辑实证主义,即真值条件论的挑战。Saeed(2000)简单归纳了当时传统的对语言的看法:(1)语言中最基本的句型是陈述句;(2)语言的首要功能是描写事物的状态;(3)话语的意义可以用他们是否真值来描写。
奥斯汀不同意这样的看法,他首先挑战语言的使用范围,认为它远远超越“陈述”。他举例说明除“陈述”之外,很多句子被用来提问、惊叹、命令、表达愿望等。
奥斯汀指出,这些句子都没在描写事物,也无法用真假值来判断。他认为至少有一部分陈述句是不能以真值条件来考量的。它们应属于施为句,其特征为:(1)以单数第一人称+一般现在时直陈式主动态动词的主谓结构开始如I bet,I warn等;(2)所用动词能描述行为(verbal activities),如promise,warn,sentence,name,bet,pronounce等;(3)一般情况下它们的施为性质可以用插入的hereby加强。
奥斯汀把符合上述条件(可插入hereby)的陈述句称为显性施为句。如果他的探索或挑战到此为止,也许就不会有后来的言语行为理论,但他和他的追随者并未停步,而是成功地把他们的探索延伸到显性施为句以外的其他话语。
怎样确定一个陈述句是隐性施为句呢?在言语行为理论的发展中人们提供了各种各样的答案,但奥斯汀最初的解释是看一个话语能否像上面的句子那样被转换成显性施为句。奥斯汀为此做了大量的工作来寻找界定隐性施为句的语言手段,包括动词情态、助动词、语调等。
这样做的结果是,没过多久人们发现可以转换成为显性施为句的隐性施为句的数量大大超过显性施为句,而显性施为句则成了施为句的一个分支,它无非比其他施为句有更明显的施为性而已。需要补充说明的是,显性施为句不仅总体说数量较少,而且在实际语言使用中人们会尽量少用它们而多用隐性施为句,因为前者在使用时给人以居高临下的感觉。
让我们回顾一下奥斯汀在挑战逻辑实证主义方面的路线图及其成就。
首先他指出语言并不是只用于叙事,这是一种常识。通常认为英语有四个句型,即declarative,interrogative,imperative和optative。
接下来,他从declarative的整体中挖掉显性施为句这一块,指出对这些话语间是真是伪是没有用的,重要的是它是否“奏效”:打赌成功没有,船是否被命名了,等等。奥斯汀把“奏效”的施为句称为felicitous,而“不奏效”的施为句称为infelicitous。
随后他又通过命名隐性施为句从declarative中分离出更大的一块。现在在declarative的整体中只剩下那些能用真值条件考量的被奥斯汀称为constative的那些“纯叙事句”。但是他并未就此停步。随着探索的深入,他取消了他原来主张的施为句和叙事句的区别,认为对一件事件进行描述也是言语行为的一个类型,并把这一类型的行为直接称为stating,声称在理论上找不到完善的办法把施为句和叙事句分开。最终的结果是:每个话语都提供一个这样或那样的言语行为,即“言语二行为”。有些行为因带有如bet,suggest,warn这样的动词而施事性质较为明显,有些却更为隐蔽。所有话语均有一定的言语行为力度这一结论导致一种广泛认可的看法,即存在两类意义:句子的习俗意义和说话者通过它表示的言语行为。
确定每个话语都是言语行为后,奥斯汀又把言语行为分为几乎是同时发生的三个行为,即locutionary act。illocutionary act和perlocutionary act。中国对三个术语的译文有好几种:(1)言内行为,言外行为,言后行为;(2)叙事行为,施事行为,成事行为;(3)言有所述,言有所为,言有所获。
我们认为第一种译文相对好懂,有助于学习者吃透术语的内涵,但后两种译文对理解术语也是很好的参考。
1.言内行为
奥斯汀(1975)把“说某种事情”的行为叫作完成“言有所述”。他认为,人们的交流在多数情况下需要开口说话(包括书面形式的讲话)。他们用某一语言的单词和语法规则造一个(或数个)结构正确、有意义的句子组成话语。说话者说出它的字面意义的行为就称为“言内行为”。
2.言外行为
奥斯汀(1975)指出,完成言外行为就是完成在说某事中所存在的行为。言外行为是言语行为理论探讨的核心,在很多情况下,speech act单指这一行为。当A对B说“It's raining outside”。他除了通报外面的情况外,还可能有他这样那样与此相关的想法,比如让B带伞、多穿衣服、暂时不要外出等,这样一来,他的话语在言有所述的同时还有一个言有所为,表示对听话者的关切提醒或警告等。说话者说“It's raining outside”时的想法可能多种多样,就是说,同一言内行为在不同语境中可能有不同的言外行为。
如果A说“It's raining outside”是因为B本来说要带伞出门而却在电话里告诉他不用带,这时的言外行为可能是抱歉(apologizing);如果A说此话的意图是希望因下雨B不要回家了,在A处过夜,这时的言外行为就是邀请(inviting)。听话者此时必须“听话听声”,即正确推断说话者的意图才能恰当应答。如果对方这么说并没有邀请他住下的意图,只是想让B打的士回去,而B却自作主张回答:“好,那我今天不走了。”岂非大家尴尬?
3.言后行为
言后行为明显发生在说话以后,但两者相距的时间应该极短。奥斯汀(1975)强调言后行为是指“说某事会经常,甚至常规地对听话人或说话人或其他人产生一定的影响,影响他们的感情、思想或行动”,即话语(包括言内行为和言外行为)产生的影响或对方对话语的反应。
我们认为言后行为可以分两个层次:(1)说话人认为他的话语应当产生的效果;(2)听话人听到话语后的反应。如果两者一致,则该话语的言后行为成立。
在言语行为三分说中,需要澄清的是言后行为的界定。在教学中我们发现,一些书籍对言后行为往往简单定义为“说话带来的后果”而产生误导。事实上,作为言语行为一部分的言后行为,是说话者的行为,而不是听话者的行为。如果说话者和听话者“一言不合”,而后者“拂袖而去”,那么后者是不是前者的言后行为呢?当然不是。《语言和语言学词典》指出:“‘言后行为’是言语行为的一个部分,指说话者通过其话语带来的符合其愿望的因果性的结果。”Akmajian et al.也指出:“奥斯汀把言语行为定义为通过说某事实施的行为。”
语用学研究的开创者奥斯汀用他的言语行为理论首次从行为角度研究语言使用,从而为语用理论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尽管言语行为理论较粗糙,有缺陷,并有待改善,但他作为在语用理论创立时期的第一批“吃螃蟹的人”,其贡献不言而喻。
作为从言语行为角度探讨语言使用的先驱者,奥斯汀对语用理论建立的贡献堪比航海界的哥伦布。传说哥伦布有一句名言:“当被告知如何做某事时,每个人都会做。”奥斯汀的贡献正在于他第一个指出“How to do things with words”。
奥斯汀生前没说他的观点是什么理论,不可否认他的结论也略显粗糙,甚至有些地方不太科学。在他去世之后,许多学者试图把他的观点和做法系统化和理论化,其中最出色者当属他的学生、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教授J. R.塞尔。他在一系列问题上对奥斯汀的体系作了修正和发展,形成一个改进的、为相当多学者所接受的言语行为理论体系。
和奥斯汀不同,塞尔认为语言交际的最小单位不是单词、句子,而是言语行为。一串连贯的言语行为便构成交际,言语行为理论要研究的不仅是说话者如何根据一定的规则来产生想要实施的言语行为,还要解释一连串有关联的言语行为如何构成有意义的语言交际。
塞尔不同意奥斯汀把言内行为和言外行为截然分开的做法。他和奥斯汀在句义和语力的关系在认识上存在重大分歧。奥斯汀把言语行为分成言内行为、言外行为和言后行为。“内外”二字说明了他的看法:意义(言内行为)和言外之力是一个句子的两个虽关联却又相互独立的范畴,不宜合在一起研究,“内”、“外”是有别的。
塞尔首先改变了术语,用发声行为+命题行为取代言内行为,削弱了“内外有别”。塞尔认为言外行为来自或依赖句义。
塞尔所指的“句义”不仅包括这些词语和结构,也包括在一定的语境中所使用的“言外之力指示手段”——使用明确的行为动词是其中之一,但更常见的还有词序、逻辑重读、语调、语气、标点符号,等等。从社会语言学角度还应该包括说话时的表情和动作。塞尔(1969)因此认为没有必要把句子意义和言外之力分成两个层次,命题需要通过实施一个言外行为来表达。他认为“不存在不带语力特征的句子”,主张不把句义研究和言语行为研究视作两种独立的研究,而是从两个不同视角所做的同一研究。
奥斯汀和塞尔的分歧让我们再次想到第一章提到的语法(理论或体系)是对本族语者内存语法(规则)的描写。由于观测点和观测方法不同,对同一内存语法会有不同的描述即不同的语法体系,有些甚至从表面看差异还不小。这一现象在很多情况下也见于语用研究。
一个言语行为既表述了命题意义即句义,又可在一定语境下表述言外之意,而听话者一般不会听错,说明它必然是受大众接受的某些约定俗成规则制约的社会行为。为归纳这样的规则,奥斯汀曾提出适切条件。塞尔在此基础上作了更明确的表述。
塞尔把制约人们社会行为的规则分为制约性规则和构成性规则。制约性规则对社会活动中的行为加以限制,使这些活动和谐合拍。交通法规就属这一类型,靠右行驶和绿灯行红灯停的规则系统使车辆能更快更顺畅地通过。如果不遵守这些规则,那么好像有时在红绿灯发生故障或停电时那样,来往于东西南北的车辆会挤成一团,原来3分钟可以通过的地方现在30分钟还过不去。制约性规则独立于它要制约的行为,它不是行为的一部分,违反它不意味该行为的中止或不可能发生(红绿灯系统即使在城市也不是任何路口都有),可以用“应该要……”或“最好要……”来描述其功能。构成性规则是行为的一个部分。行为的发生以遵守这些规则为前提,违反了这些规则,这种行为便中止或不能存在,可以用“必须……”来形容其功能。下中国象棋时,每个棋子在棋盘上的活动有一定的范围和规则;如果违反了这些规则,比如将帅走出小方格、相可以过河、卒过了河还可以回来……那还叫中国象棋吗?
语言使用中要遵守的规则是构成性规则,如果我们想通过言语来实施某一言外行为,我们必须遵守有关的规则,如果违反了其中的一条或数条,该行为的有效性便成问题了。
就言语行为而言,利奇与奥斯汀、塞尔持有不同的观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利奇认为语力就是话语的意义。他还把语力叫作语用力量。
利奇认为没有必要区分直接言语行为和间接言语行为。他认为,所有的言语行为都是间接的,因为它们的语力是由话语的含义衍生出来的,即使像Switch on the heater这样的祈使句也是通过一种间接方式达到某种目的。当然,言语行为的间接性是有度的区别的。
利奇在言语行为中,不仅强调讲话者的角色,也强调听话者的角色,他认为两者同时参与言语行为。
利奇从礼貌的角度讨论了言语行为的分类。他认为,不同的话语情景需要不同种类和不同程度的礼貌。他首先把施事行为的功能按照施事目的和社会目的之间的关系分为四种类型。(1)竞争类:施事目的和社会目的之间是竞争的关系,如ordering、asking、demanding、begging等;(2)欢乐类:施事目的和社会目的之间是相吻合的关系,如offering、inviting、greeting、thanking、congratulating等;(3)合作类:施事目的和社会目的之间没有多大的关系,如asserting、reporting、announcing、instructing等;(4)冲突类:施事目的和社会目的之间是冲突的关系,如threatening、accusing、cursing、reprimanding等。
然后,他把礼貌分为积极和消极两类。竞争类的言语行为功能中的礼貌是消极的;欢乐类的言语行为功能中的礼貌是积极的;合作类的言语行为功能中一般不涉及礼貌;冲突类的言语行为功能中根本不存在礼貌。利奇还从礼貌的角度讨论了塞尔言语行为中的五类:(1)断言行为:就礼貌因素而言,断言行为是中立的,属于合作类范畴,如stating、suggesting、claiming等;但有例外,如boasting就不礼貌;(2)指令行为:礼貌因素多是消极的,属于竞争类范畴,如:ordering、commanding、requesting、advising等;但是有的指令行为(如“inviting”)是礼貌的;(3)承诺行为:礼貌因素是积极的,有利于听话者,属于欢乐类范畴,如promising、vowing、offering等;(4)表情行为:像承诺类一样,这一类属于欢乐类范畴,因而是礼貌的,如thanking、congratulating、praising、condoling等。但是有的表情行为是不礼貌的,如blaming、accusing;(5)宣告行为:基本上不涉及礼貌因素,属于合作类范畴,如:resigning、dismissing、christening、naming、excommunicating、appointing、sentencing,等等。
正统的言语行为理论把对语力的分析等同于对言语行为动词的分析,利奇对此持反对意见。他说这样做把语力问题引向了语法问题。利奇认为,言语行为动词属于语法的一部分,因此,当我们分析言语行为动词时,我们是在处理语法问题,语法问题具有静态和固定性;然而,当我们分析言语行为的语力时,是在处理语用问题,语用问题具有不确定性。在利奇看来,奥斯汀对言语行为的五种分类其实就是对言语行为动词的分类,他批评奥斯汀将言语行为动词与言语行为范畴等同起来的做法。他说,虽然后来塞尔在“言语行为的分类”一文中阐明说“言语行为动词可以很好地引导我们区分言语行为,但绝不是最确定的一种方式”,但塞尔的整个行文却还是在以言语行为动词为分类标准的。他认为,塞尔在其他方面也依赖着言语行为动词,只是没有明确承认而已,例如,塞尔曾经提出过言语行为的“语力显示项”包括语调、语序、重点、标点符号、语气以及言语行为动词等,但实际上,塞尔用得最多的还是言语行为动词,其他的语力显示项基本没有涉及或展开讨论。他认为,言语行为与言语行为动词之间不可能完全对等,并打了一个有趣的比方:……就人类的会话行为来说,就像在其他领域的经验一样,语言为我们提供了一定的范畴来做区分。但如果认为词汇范畴的区别能与现实世界的范畴区别一一对应起来的话,那就犯了一个基本的明显错误。语言为我们提供了命令、要求、请求、恳求等动词,以及水洼、池塘、湖、海、洋等名词。但我们却不能就此假设,语用现实中的范畴可以简单地划分为命令或请求等,就像我们把地理现实中的范畴划分为水洼、池塘和湖一样。然而,这种假设却不动声色地溜进了塞尔的言语行为分类当中……
《语用学杂志》的主编梅伊认为传统的言语行为理论的问题在于缺乏一个行为理论。他认为奥斯汀关于言语行为的界定太泛,并且奥斯汀和塞尔的研究基本上局限在一个例句一个案例的做法上。当然,他也肯定了奥斯汀关于“言”可以“有所为”这一发现的意义是不会随着时间的消逝而消逝的。
梅伊提出了语用行为的概念。梅伊将言语行为放在语用行为的层面来讨论。他将语用行为定义为语境化的适应性交际活动,认为言语行为以及一切使自己适应语境或使语境适应自己的交际性活动,都可以概括为语用行为。这些交际性活动包括直接言语行为、间接言语行为、会话行为、表征感情的外露行为等,甚至“静默”也可以是一种语用行为。梅伊认为,当言语行为在一定的语境下发生时,它就是语用行为,然而语用行为却未必是言语行为。他认为有效的言语行为是放在一定的语境中的,言语行为一方面要依赖于语境,另一方面,它们还会主动地创造使自己得以实现的语境。
语用行为涉及两个方面:行为主体和行为本身。行为主体涉及他或她的阶层、性别、年龄、所受教育、生活经历等,即我们通常所说的背景知识。梅伊非常强调语境在言语行为中的作用,他认为语境比言语行为本身要重要得多。他认为传统的言语行为理论局限于一种抽象描述,他强调一种基于语境的语用观,比如:在许诺这个言语行为中,应该考虑的语用语境包括语言的使用者(许诺者和接受许诺者),以及语言使用者进行言语交际的其他条件等。他说言语行为和言语行为动词只有在恰当的语境中才有意义。
在讨论行为本身的时候,梅伊提出该使用何种语言来实施语用行为的问题。他认为这个问题涉及两个方面:从个人角度来看,讲话者可以问:“我使用什么样的语言来实施一个具体的行为?”而从语境角度来看,此问题就变成了:“应该使用什么样的语言来为我创造一个实施语用行为的条件?”对于前一个问题,梅伊借用Verschuerren(1999)的观点,求助于语言的顺应性,认为社会的个体成员把语言作为所依赖的主要工具来适应自己周围不断变化的环境,这样做,也就产生了意义;对于后一个问题,梅伊认为,我们可以以传统的言语行为作为工具来控制我们的环境,相应地也就以各种方式适应了环境。因此,语用行为可以被看作是人们以语言或其他方式来适应自己的世界。
梅伊为间接言语行为列举了两种理论解释:“推理说”和“语用行为说”。“推理说”认为,间接言语行为包括两种行为:“次要的言语行为”和“基本的言语行为”。“次要的言语行为”指作出一个言语表达,“基本的言语行为”则表示实际的言外之力;而“基本的言语行为”要通过“次要的言语行为”实施类似于含意的推导来实现。“语用行为说”则认为,在一定的语境下被运用的所谓“间接”言语行为,在该语境下其实是最直接的表达方式,因为社会生活的诸方面都会在语言中得到反映,即人们的信念、共识、习惯等会通过语言实现编码,成为社会事实的语言结构式,成为该语境下最恰当的语用行为;这种间接的言语行为要比直接的言语行为有效得多,这是间接言语行为运用的深层原因。
斯威彻尔对言语行为的研究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1)从隐喻的角度来看,言语行为和心理状态都可以被看作是在空间里的旅行。
(2)从隐喻的角度来看,言语行为还可以被看作是一个讲话者将物体传给另外一个讲话者,或者讲话者之间进行的物体交换;被传送或交换的物体具有语言的形式,是意义的容器。当言语行为被看作是一种物体的交换时,就可以用“管道隐喻”来分析了。
(3)言语行为中含有和社会物理力量相似的力量。我们说语言行为具有非语言行为那样的致使效果,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我们可以使用言语行为而不是其他行为来达到许多社会目的。
(4)从现实世界和知性世界的角度来看言语行为。
斯威彻尔把言语行为看作是一个认知域,把现实世界也看作是一个认知域。在言语行为这个领域里,讲话者认为自己既可以塑造世界,也可以对世界进行描述。
Sophia S. A. Marmaridou(2000)在其所著《语用意义和认知》(Pragmatic Meaning and Cognitive)一书中,从认知的角度对言语行为进行了研究。她认为,“现实”可以被“构建成有意义的经验”。这种经验主义语用观在体验认知框架内把言语行为概念化为“以语言和社会文化惯例改变现实的力量”。言语行为作为行为经验化的结果,通过特殊的认知机制展示了社会文化力量的内化过程。其观点可归纳如下:
(1)Marmaridou从认知的角度强调了言语行为的交互性,即:言语交际是一种涉及讲话者和听话者的交互过程,或者说言语行为涉及讲话者和听话者之间的交互行为。因此,听话者的角色也得到了凸显。这是在传统的言语行为理论研究中没有得到重视的。
(2)Marmaridou认为,人类对言语行为的概念化被反映在一种“理想化认知模型”(ICM)中。言语行为的“理想化认知模型”将言语和行为联系在一起,言语行为的“理想化认知模型”既是一种讲话的模型,也是一种行为的模型。这是因为,根据人类的经验,人们在言语交际中使用语言来做事,这就正像他们使用自己的身体器官或使用物理世界中的某个物体来做其他的事情或导致物理世界的某些变化一样。所以,根据言语行为的“理想化认知模型”,言语行为会影响或改变事物存在的状态。
(3)Marmaridou认为,言语行为动词或条件句可以建立某种心理空间。
(4)Marmaridou也专门谈论了“力”的概念。她认为言语(speech)被理解为可以实施力量,而且这种力量会改变事物的状态。Marmaridou认为,施事者(agent),即讲话者,通过话语有意地影响或改变事体的状态;这种概念来源于我们的身体经验,即:我们向物体施加某种物理力量,此力量会引起物体发生改变,这就相当于我们有意改变了事物。这种我们身体所感受到的“力”的概念会通过隐喻扩展到其他的抽象认知域,例如,言语行为中的语力就是物理领域中的“力”在人的概念中的扩展。Marmaridou借用Lakoff的隐喻,即“有目的的行为是自我驱动的向某一目的地前进的运动”,认为言语行为就是一种“自我驱动的向某一目的地前进的运动”。这里,物体就相当于事物的某种状态,导致这种运动的力量来自于讲话者的话语(locution)和社会机构赋予的讲话者的角色。
(5)Marmaridou使用原型范畴理论讨论了言语行为的概念。她认为,在规约性(conventionality)这个范畴中,言语行为呈现出类典型的特点。最典型的言语行为从社会文化和语言表达的角度来说是规约的,而非典型的言语行为的判断主要依靠言外之力。
但是,Marmaridou的研究主要是想证明认知语言学的某些理论可以用来解释言语行为这样一种语用现象,还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研究框架,更谈不上深度和系统性。
Thornburg和Panther(1997)从转喻的角度讨论了间接言语行为。他们认为,讲话者可以通过提及某个言语行为的某种属性来实施这种言语行为。一个言语行为图式可以分为不同的阶段:行为之前、行为当中和行为之后。
Mark Johnson(1987)从力量完型的角度讨论过言语行为中的力量。在他看来,“言外之力”作用于听话者,并且决定听话者如何理解话语。即“言外之力”决定“听话者把该话语看作是发问、断言、命令还是其他类型的言语行为”。但是他没有解释这个“言外之力”究竟是什么以及它是如何作用于听话者的。
Marina Sbisa(2001)从缓和语与加强语的角度讨论了“言外之力”的力度大小,认为mitigation或reinforcement对“言后之果”起到“微调”的作用。这是对“言外之力”的一种细化讨论,而且也考虑到了“言后之果”的重要性。但是,此研究只就现象进行了讨论,没有提供其后的理据,而且也没有解释这个“言外之力”究竟是什么以及它是如何作用于听话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