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来,上访群众被以“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刑的案例,已发生过多起,每次都引起不小的波澜。去年底,河南省唐河县法院判处5位上访农民刑罚引起的争议,至今仍沸沸扬扬。最近,本刊记者对此进行了调查。
从去年10月11日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上屯镇张清寨村5位上访村民2年到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以来,有关村民上访构不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争议,一直没有停息。5位被一审判刑的村民已提出上诉,张清寨的不少村民也在到处为他们申诉。事实情况究竟如何?本刊记者近期赴唐河县进行了调查采访。
2002年5月14日,为了反映本村村委会换届选举中存在的问题,张清寨村农民谢连生、谢志法、张胜等三人,到北京、郑州等地上访。河南省民政厅接访后,要求唐河县“村委会换届领导小组”尽快给予处理。21日,谢志法等人到唐河县民政局,转交省民政厅的信访文件,并要求尽快安排重新选举。县公安局有关人员闻讯后,在离民政局不到200米远的地方,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为由,将上访代表谢志法、张明才刑事拘留。
在此之前的5月18日,唐河县有关部门以“来镇政府商量解决问题”为由,将群众上访代表岳春栓、谢长明刑事拘留。此后,又将另一名上访农民王海洲逮捕。
6月4日、5日,唐河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分别将岳春栓、张明才、谢志法等5名上访群众批准逮捕,继而于9月6日,向唐河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起诉书中指控5名上访群众的涉嫌犯罪事实有以下几项:
——2001年4月22日,唐河县上屯镇党委副书记贾明和及副镇长常群山根据组织安排,到该镇张清寨村布置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由于种种原因,致使选举工作无法进行。8月21日晚,被告人岳春栓、张明才、谢志法、王海洲及该村村民谢连生(批捕在逃)5人在岳春栓家商议第二天组织群众到上屯镇政府,迫使镇政府照他们的意思进行选举。8月22日上午,被告人岳春栓一人先到镇政府打探消息,被告人张明才、谢志法、王海洲及谢连生在该村组织不明真相群众200余人,分乘九辆拖拉机到达上屯镇人民政府院内。他们大喊大叫,拥进镇主要领导办公室,对镇政府工作人员进行围攻、殴打。一直闹到下午六点多钟才离去,致使镇政府正常的工作无法进行。
——2002年4月26日晚,被告人岳春栓、谢志法、张明才及谢连生5人在岳春栓家开会,商议29日组织群众到上屯镇人民政府,迫使政府答应他们的无理要求,并对如何组织群众进行了明确分工。4月29日上午,被告人岳春栓、谢志法等人组织不明真相的群众300余人,分乘29辆拖拉机,来到上屯镇人民政府院内,用拖拉机堵住镇政府大门,在院内敲锣打鼓,用高音喇叭乱喊,围攻镇政府及党委主要负责人,占据办公室,被告人谢长明积极参加,对群众进行煽动并登记。直到下午一时许,当他们提出分村的要求被拒绝后,被告人谢长明又伙同谢连生、岳春栓等人,煽动群众分乘拖拉机到中共唐河县委,并提前到有关路口阻止群众回村。当天下午,被告人岳春栓、谢长明等人,煽动群众用拖拉机堵住唐河县委机关大门,并在门口敲锣打鼓,起哄,谩骂,直到下午7时许才离去,致使当日上屯镇政府及中共唐河县委机关正常工作无法进行。
综上所述,唐河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岳春栓、张明才、谢志法、王海洲聚众扰乱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无法进行;被告人谢长明积极参加,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应依法惩处。
针对唐河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记者对张清寨村群众进行了走访。该村部分群众及党员认为,岳春栓等人上访是因为该村村级财务不清、村委换届选举不成功,要求上级重新组织选举,理由正当,目的合法。虽然其集体上访方式欠妥,并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扰乱社会正常秩序的后果,但其主观上不存在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故意”,不能简单地以犯罪论处。
该村村民谢富林、张胜等人告诉记者,因为农民负担重、村级财务不公开等问题,自1998年起,该村群众多次到有关部门集体上访。在上级机关的督促下,县、乡(镇)有关部门派出工作组,对张清寨村财务进行了清理,查出村委乱发奖金补贴、多记支出少记收入、重复记支出等各种违纪款5.25万元,并将多收农民的数十万元提留款进行了退赔。原任村支书、村委主任也因此辞了职。据曾当选村支部委员的张胜介绍,针对当时村里的实际情况,县乡(镇)党委、政府及时提出了边选举、边清财、边发展的“治乱”思路,决定在张清寨村实行民主选举,进行村民自治。
第一次选举定在2001年4月22日。据当时在场的村民王玉顺介绍,全村13个村民组分别投票,每组一个票箱,乡(镇)村各派代表负责监票。选举快要结束的时候,负责在三组监票的乡(镇)干部鲁学安,在选票没有开始统计之前,突然把票箱抱离现场,向里面乱塞选票。王玉顺等人对此提出异议,在选举现场负责的副镇长常群山说,鲁学安请示过了。乡(镇)干部擅自抱走票箱的行为,引起了在场群众的不满,干群双方发生争执。最后,上屯镇党委宣布此次选举无效,但对破坏选举的责任人,一直没有处理。
2001年8月22日,全村的选民不顾秋收大忙,早早聚集在村小学校园等待选举。结果快到中午了,乡(镇)里还没有一个人来主持。经多次询问,一名村干部说,因为时机不成熟,乡(镇)领导让暂停选举。一些群众感到上当受骗,纷纷开上自己家的拖拉机,到上屯镇政府上访,要求给个“说法”。
在群众的一再要求下,2002年4月24日,上屯镇党委领导带领有关工作人员到张清寨村,再次组织村民进行换届选举。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此次选举实行户选制,按程序先选举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据参与选举的村民介绍,张清寨村应到会户数610户,实到481户,最后收到选票382张,其中有效票379张,作废选票3张。负责组织选举的朱镇长当场宣布,未参加投票的99户按弃权对待,选举有效,结果报民政局批准后再组织正式选举。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还将此次选举过程录了像。
但随后,镇政府就以“参会户的数量没有超过本村的2/3以上”为由,宣布此次选举无效。4月29日,岳春栓、谢志法、王海洲等300余名群众,到上屯镇政府上访,要求对多次选举不成功的原因进行调查,并要求分村。一些群众还带了锣鼓。因为对镇领导答复不满意,一部分群众又到唐河县委上访,造成当天唐河县委大门关闭,门口无法正常通行。
此后,该村群众根据《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委托谢志法、谢连生、张胜等三人为代表,到北京和郑州上访,反映张清寨村村民选举中存在的问题。河南省民政厅5月20日作了批复,要求唐河县“村委会换届选举领导小组”处理。
5月21日,张明才、谢志法到县民政局转呈省民政厅批复时,被唐河县公安局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犯罪”刑事拘留。被关押期间,这几名上访群众代表还被拉到全县各乡镇,进行游街示众。
2002年9月12日,唐河县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此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法庭上,控辩双方围绕“上访者是否应该判刑”,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认为,岳春栓、谢志法、张明才、王海洲等人多次组织群众集体上访,用拖拉机堵住镇政府及县委机关的大门,并在大门口敲锣打鼓,起哄,谩骂,致使有关部门工作无法正常进行,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依法应予严惩。
岳春栓的辩护人、南阳海涛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国顺认为:张清寨村连续数次换届选举不成功,村委工作陷入瘫痪状态。部分群众出于对共同利益的关心,集体到上级有关部门上访,理由正当,目的合法,不是无理纠缠,更不存在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故意;即使群众在上访过程中出现了过激言行,导致场面暂时失控,客观上也属一种不能预见的过失行为,没有证据证明是岳春栓等人故意指使。
陈国顺认为,岳春栓主观上没有聚众闹事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后果,不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法庭辩护时,张明才的辩护人张向民指出,通过阅卷以及庭审中相关证据的出示、质证,起诉书指控的以下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2001年4月22日选举不成功,不是由于起诉书所称“种种原因”,而是“一种原因”,即该镇纪检副书记鲁学安、三组组长郑新和、会计刘明友选举作弊,被群众当场发现,且上级机关已认定此次选举无效。这也是以后造成群众为选举上访的原因。
2.起诉书称2001年8月21日晚商议后,迫使镇政府照他们的意思选举,事实不清。“他们的意思”到底是什么?公诉机关始终不能说明,且举不出任何证据。
3.起诉书称:组织“不明真相”的群众,那么什么是“真相”?因为只有先有“真相”,才有“不明真相”。对此,公诉机关仍不能说明,相反,有证据证明群众都知道上访是为了反映选举问题。
4.对于起诉书所称围攻领导,占据办公室,不能成立。因为政府领导在办公室接待上访群众代表,到上访群众中宣传、解释有关政策,既是其工作职责,又符合客观实际,作为人民政府的领导,不可能对上访群众不管不问。
5.关于起诉书所称大喊大叫、围攻、殴打、敲锣打鼓、高音喇叭乱喊、起哄、谩骂等,一是仅有政府工作人员一面之词,有片面性,未能全面、客观取证。二是被告当庭否认。
在庭审中,张明才等被告人还提出,群众上访基本上是按《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的,虽然有时人数较多,秩序较乱,但不存在起哄、谩骂现象,更没有围攻、殴打干部。当时政府有关部门对现场进行了录像,可以调取现场录像资料进行质证。公诉人也向法庭提供了录像资料,但法庭一直没有对录像资料进行出示和质证。
10月11日,唐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岳春栓、张明才等五人,聚众扰乱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致使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无法进行,在社会上造成恶劣的影响,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岳春栓有期徒刑5年,判处张明才、谢志法、王海洲有期徒刑各4年,判处谢长明有期徒刑2年。
目前张明才、谢长明二人已依法提出上诉。
在提交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上诉书中,张明才认为:群众为村委选举而上访,理由正当,目的合法,虽然群体上访方式欠妥,但应考虑到村委十几年未换届选举的特殊背景和原因,应给群众多一些宽容;另外,集体上访,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扰乱社会秩序的后果,在一定程度上也损害了国家机关的权威,但因为换届选举组织不力,工作方法粗暴,造成群众多次集体上访,有关部门也没有切实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在上访过程中,他们五人主观上没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故意,客观上也不存在“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损失”,应该宣告无罪。
据司法机关知情人士介绍,除了去年岳春栓、谢志法、张明才等5名上访群众被判刑以外,早在2001年,唐河县就发生了两起上访群众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被判刑的事件。
“群众上访被判刑”事件的一再发生,在当地引起了较大反响。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党员认为,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问题,提出批评建议,是宪法赋予每一个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国务院制定的《信访条例》也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打击报复、迫害上访人。但在个别官员的眼里,“上访”就等于“闹事”,上访者即为“刁民”,对向上级机关反映问题的群众,总是变着法儿进行打击、报复。如果此风不刹,就会堵塞言路,造成没有人敢反映问题。
此事也引起了司法界权威人士的关注。知名刑法专家、郑州大学法学院刘德法教授告诉记者,从立法角度讲,《刑法》第二百九十条关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规定,是一种补救性条款。如果滥用太多,不仅和立法宗旨相违背,客观上还会起到剥夺、压制群众言论自由的作用,助长政府部门的官僚主义作风,激化社会矛盾。刘德法教授认为,作为司法机关,对《刑法》二百九十条的运用,应该从严掌握,不到迫不得已,尽量不用。同时,对那些工作作风粗暴、履行职责不力、引起群众集体上访的有关部门责任人,和滥用《刑法》武器、打击报复上访群众的个别官员,纪检监察部门应该严肃处理。
郑州南阳新律律师事务所律师杨现智认为,张清寨村多次选举不成功,当地政府也负有一定责任。所以,对岳春栓等上访群众,不能简单地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论处,而应当以批评教育为主。
唐河县检察院起诉科王俊善认为,作为公诉机关,他们只看查清的事实是否达到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构成要件。如果达到,就可以移送起诉。他个人认为,犯罪嫌疑人是否上访和犯罪构成之间,没有必然联系。对在政府机关抓捕来访群众是否合适等问题,王俊善说,只要有法律手续,在哪儿抓人都可以。
司法界另外一些人士则认为,因对个别地方、个别部门工作有不同看法和意见,通过正常渠道反映没有得到妥善解决而引起群众集体上访的,即使群众在行为过程中有过激言行,或者客观上扰乱了有关部门工作秩序的,应以批评教育为主,不宜简单地以犯罪论处。
抓捕上访群众能否促进问题的解决?上屯镇党委副书记马廷富承认,那是“没有办法的办法”。他向记者强调说,上访反映问题没有错,但由于部分群众法制观念淡薄,发展到后来,出现了用拖拉机堵塞交通、干扰政府机关办公,敲锣打鼓、用高音喇叭大喊大叫,拥进镇主要领导办公室、对镇政府工作人员进行围攻、殴打,事情就变了性质。县里也只好依法处理。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相关部门负责人告诉记者,群众上访被判刑的事情,最早发生在豫北内黄县,这几年在各地屡有发生。这位负责人认为,没有一点冤屈而故意上访胡闹的,几乎没有。对上访者,不论从法律上,还是从党性上,都应该给予保护和同情。确实扰乱了社会秩序的,也不一定都得判刑,批评教育、刑事拘留、管制等办法,也都能达到同样的效果。
如何才能做到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民权利相统一?南阳海涛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向民认为,关键是有关部门要尽快出台司法解释,对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条件作出具体规定,并提高审级。张向民告诉记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只有达到“情节严重”、“造成严重损失”,才构成犯罪。但截至目前,国家有关部门并未对何为“情节严重”、啥算“严重损失”作出立法或司法解释。这极易造成基层个别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从而造成打击上访的客观后果。
原载《瞭望》新闻周刊2003年4月7日第14期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二)1996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国务院信访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不得将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发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人员和单位。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打击报复、迫害信访人。
河南省唐河县张清寨村5名群众因上访被判刑一事,凸显了某些基层政府对待群众上访的“傲慢与偏见”,而诱发这种“傲慢与偏见”的或许就是在官场颇为盛行的一种“潜规则”:“上访”就等于“闹事”,上访者就是影响地方政府形象和社会稳定的“不稳定因素”,于是,少数基层政府干出了诸如散布“越级上访就是违法”之类标语口号,乃至以所谓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罪名抓捕和制裁上访群众等咄咄怪事。
作为公民申冤诉苦诉求公权力救济的民间路径和维权途径,上访其实是申诉、控告、检举等法律术语的俗称,上访权也就是受宪法保障的申诉、控告、检举及批评建议权的总称。通过信访向有关国家机关及领导反映问题,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神圣权利。上访这种体制外的争端解决机制,对行政裁量和诉讼等体制内的争端解决机制,具有明显的补救效应和均衡效应,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消减和矫正政府体制内单向度解决纠纷潜在的不公正性。此外,上访也是公众对政府“用脚投票”的特殊方式,是对政府民意代表性的特殊检验。
上访乃是宪法赋予公民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问题、提出批评建议的基本政治权利,阻挠、压制、剥夺公民的上访权就是赤裸裸的违宪,而“违宪就是最大的违法”。实践证明,信访既是公民参政议政的特殊通道,也是弱势群体维权的有效法宝。唯有切实畅通信访的渠道,及时妥善地解决上访中反映的问题,才能提升社会秩序的“稳定系数”,才是善待公民上访权的明智之举。对上访百般压制、对上访问题视而不见、充耳不闻,无疑会直接影响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度,甚至可能颠覆政府为纳税人服务的公信力。
原载《瞭望》新闻周刊2003年4月7日第1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