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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2011年3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吴邦国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庄严宣告:“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的,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

党的十五大、十六大提出了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目标。在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下,经过各方面坚持不懈的共同努力,我国立法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到2010年底,我国已制定现行有效法律236件、行政法规690多件、地方性法规8600多件,涵盖社会关系各个方面的法律部门已经齐全,各法律部门中基本的、主要的法律已经制定,相应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比较完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实现有法可依。按照以不同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与调整方法的不同,可以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划分为七个法律部门。这七个法律部门是: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及非诉讼程序法七个法律部门。

一、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它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国家生活的基本准则和社会生活的根本准则,在法律体系中居于核心的地位,发挥统帅的作用,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相关法是与宪法相配套、直接保障宪法实施的宪法性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包括有关国家机构的产生、组织、职权和基本工作制度,有关民族区域自治、特别行政区、基层群众自治的制度,有关维护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国家安全的法律,有关保障公民基本政治权利的法律。

宪法是国家法律的一种,具有其他法律所具有的共同特征。但是,宪法又不同于其他一般的法律,它是国家的根本法。一般而言,我们说平常所讲的宪法,是指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的根本法,调整的是国家的根本社会关系,规定的是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宪法的最核心的本质就在于,它集中反映和表现了各种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

宪法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

(1)从其所规定的内容上来讲,宪法所规定的内容与一般法律(普通法律)规定的内容有所不同。宪法所涉及的内容是国家最根本性的内容。如我国宪法,规定了我国的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国家性质、国家政体等最重要的问题。我国《宪法》在序言中就明确规定,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而一般法律所规定的内容,只是规定国家生活或社会生活中某一方面的问题。比如,公司法仅就公司设立与运作有关的内容作出相关的规定。

(2)从其所具有的法律效力上来讲,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这主要表现在:一是宪法是国家一切立法活动的基础,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任何其他法律都不能和宪法相抵触。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二是宪法是一切组织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的最高行为规范。我国《宪法》的序言中明确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3)从其所涉及的制定与修改程序上来讲,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要比一般法律更为严格。这主要是因为,宪法需要比一般法律更加稳定。例如,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宪法的修改,需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而一般法律和其他议案,只需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即可。 iu24Ty6b69RixUsiqItAXcJLAfxjZ2Bngtdp1zj85l4DtWSHZluxXCtR6JuQDr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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