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基本特征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法律规定社会主体应当做什么,不应当做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禁止做什么等,以此对社会主体的行为进行规范,从而达到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
2.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一提起行为规范,大家都会说出道德规范、纪律规范、宗教规范、礼仪规范、法律规范等等。法律规范是行为规范的一种。和其他行为规范不同的是,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指成文法)或认可(不成文法)的行为规范,具有高度的统一性和极大的权威性(如社会成员不能够违抗),它体现了国家的意志。
3.法律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法律在保障人们所享有的权利的同时,也规定了人们所必须履行的义务。法律通过设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来影响人们的行为、指引人们的行为,最终达到调节社会关系的目的。
4.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对违法犯罪行为,国家通过一定的程序和专门的机关进行强制制裁。例如,警察局、法庭、监狱等,都是保证国家强制力实施的专门机关。
5.法律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不论其职位高低、功劳大小、年龄大小,都必须严格遵守法律。一旦触犯了法律,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我国《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通常所讲的法律价值,就是指法律在社会活动中的作用、功能或者积极意义。国家制定法律的重要原因就在于,法律对人们和社会具有积极的意义。
法律价值多种多样,比如说,法律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法律有助于保障人们的自由;法律有助于实现人与人之间的平等;法律有助于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法律有助于促进社会的效率等等。法律的价值归纳而言,体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个文明的社会的基础就是有良好的秩序。如果社会失去秩序,人们就会失去信心,甚至失去安全感,从而也就谈不上更高层次的发展和进步。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有助于解决社会中出现的一些纠纷和矛盾,有利于减少各类冲突和混乱,从而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自由就是社会主体对自己的行为、活动和发展具有自主决定的权利,不受他人的非法干涉。法律通过设定权利和义务来确认人们的自由。与此同时,法律还防止一个社会主体侵犯另一个社会主体的自由,法律对于侵犯他人自由的行为要给予必要的制裁。
人与人的平等,就是在相同的条件下,人与人能够获得相同的评价或待遇。人人平等是一项基本的法律原则,对此,在任何一部法律中都应有所体现。
所谓法律的制定,就是通常我们所讲的立法。具体而言,指有关国家机关,如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文件的活动。“法律”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立法”也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在我国,狭义的“立法”,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的专门活动。广义的“立法”,除包括狭义的“立法”活动之外,还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依照法律确定的程序和权限,制定、修改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的活动,如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活动等。
根据我国《宪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的规定,我国的立法体制是一个统一而又分层次的立法体制。具体内容包括:
(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制定法律。
(2)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法规,并报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
(4)民族自治地方(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有权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相应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5)海南省、深圳市、厦门市、珠海市、汕头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全国人大的授权,可以制定法规,在各自的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
(6)国务院各部门可以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具体规定,在本部门的法定权限范围内制定部门规章。另外,还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有权依照香港基本法的规定制定法律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有权依照澳门基本法的规定制定法律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法律制定程序也即立法的程序,是指有法律制定权的国家机关在制定、修改、补充或废止规范性文件活动中所必须遵循的步骤和方法。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程序主要分为四个阶段:法律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审议、法律案的表决、法律案的公布。
法律案的提出。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的代表联名,也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委员长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如果委员长会议认为法律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法律案的审议。法律案的审议程序,是立法程序的主体部分。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列入全国人大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关于法律草案的说明后,由代表团审议,并由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常委会审议法律案一般采取全体会议、分组会议、联组会议的方式。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凡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一般要经过三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才交付常委会全体会议表决。
法律案的表决。法律案的表决,就是立法机关的组成人员对法律案表示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的活动。表决的结果是法律案通过或者不通过。我国法律案的表决遵循多数原则。对于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表决,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以全体代表2/3以上的多数通过。对于其他法律案,由全国人大会议全体代表或者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法律的公布。法律通过以后,必须经过公布才能够生效。依据《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由国家主席以主席令的方式予以公布。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的方式予以公布。法律公布以后,要及时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和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在常委会公报上刊登的法律文本是标准的法律文本。
法律实施,又称法的实施、法的实行,是指法律规范的要求通过一定的形式在社会生活中得以实现的过程和具体活动。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否则法律就是一纸空文,也就失去了其应有的价值。
法律实施的形式主要包括法律执行、法律适用、法律遵守等。
法律执行。所谓法律执行,简要地讲,就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依法行使行政管理权、履行法定职责、执行法律的活动,简称执法。法律执行具有主动性、广泛性、效率性等特点。
法律适用。所谓法律适用,简要地讲,就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法律适用具有权力专属性、程序严格性、启动被动性、运作中立性、裁判权威性等特点。
法律遵守。所谓法律遵守,简要地讲,就是指公民、法人、社会组织、武装力量和国家机关等都要以法律为行为准则,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的活动。我国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所谓法律责任,是指责任主体违反了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而必须承担的具有强制性的特定后果。法律责任是一种不利的法律后果。例如,甲故意烧毁了乙的房屋,甲就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承担赔偿或接受惩罚的不利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的最终依据是法律,具有国家强制性。
法律责任由五个基本要素构成:
(1)主体。所谓法律责任的主体,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的或约定的义务、并具有责任能力因而必须承担法律责任的人。这里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国家。
(2)主观心理状态。所谓主观心理状态,是指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时的心理状态,这种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所谓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他人的结果,仍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所谓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损害他人、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或者轻信能够避免,而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心态。
(3)行为。法律责任中的行为,是指违法行为和违约行为。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所谓作为,是指行为人不应当作出某种行为而却作出了某种行为。所谓不作为,是指行为人应当作出某种行为而没有去做。
(4)损害结果。所谓损害结果,是指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对他人的合法权益或社会利益等所造成的损失和伤害。例如,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精神损害等等。
(5)因果关系。所谓因果关系,是指危害结果是由主体的行为所导致的,是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的程度不同,可以将法律责任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所谓民事责任,又称民事法律责任,是指由于违反民事法律或者合同,或者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所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民事责任具有以下特点:第一,民事责任主要在于救济当事人的权利,赔偿或补偿当事人的损失。第二,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第三,民事责任可以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民事责任可以分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所谓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依法产生的法律责任。例如,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个买卖合同,但甲公司最后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期限交货,甲公司就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所谓侵权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实施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例如,甲饲养的宠物狗咬伤了乙,甲就要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①停止侵害;②排除妨碍;③消除危险;④返还财产;⑤恢复原状;⑥修理、重作、更换;⑦赔偿损失;⑧支付违约金;⑨消除影响、恢复名誉;⑩赔礼道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所谓行政责任,又称行政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行政法律、法规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分为两类,即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所谓行政处分,是对国家工作人员及由国家机关委派到企事业单位任职的人员的行政违法行为,由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机关所给予的一种制裁性处理。行政处分的种类包括警告、记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等。所谓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机关对构成行政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的制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包括以下几种: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所谓刑事责任,又称刑事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犯罪行为所导致的,违反国家刑事法律而必须承担的惩罚性的后果。这种惩罚性的后果由司法机关通过特定的程序来确定。刑事责任具有以下特点:第一,行为人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第二,刑事责任是犯罪人向国家所负的法律责任,由国家机关来追究。第三,刑事责任是所有法律责任中最严厉的一种,如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等。第四,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个人责任,但也有单位,如我国刑法中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
根据《刑法》的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所谓法律体系,是指一个国家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根据一定的原则和标准,按照法律规范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的不同划分为若干法律部门,并由这些法律部门及其所包含的不同法律规范所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相互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一个国家,只能有一个法律体系。我国的法律体系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法律体系的性质取决于社会制度的性质。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性质由这个国家的社会制度决定。资本主义国家法律体系的性质由资本主义国家的社会性质所决定。社会主义国家法律体系的性质则决定于社会主义国家的社会制度。
(2)法律体系的内容取决于国家的国情。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内容与其他国家法律体系的内容完全相同。法律作为上层建筑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是经济基础的体现和反映。因此,法律体系的内容是由一个国家的国情决定的,反映和体现一个国家一定历史时期的物质生活条件。
(3)法律体系的发展取决于社会实践的发展。社会实践是法律的基础,法律是社会实践经验的总结,并随着社会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发展。一定阶段的法律体系反映和体现一定阶段的社会实践。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决定生产关系的发展,也决定法律的发展,决定法律体系的发展。法律体系不是凝固的、静态的、封闭的、一成不变的,而是动态的、开放的、发展的、与时俱进的。因此,法律体系具有稳定性与变动性、阶段性与前瞻性相统一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