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0年5月1日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法律。全文共分为8章,包括原则、结婚、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子女间的关系、离婚、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教育、离婚后的财产和生活及附则,共27条。内容以调整婚姻关系为主,同时涉及家庭关系方面的各种重要问题。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原婚姻法自新法施行之日起废止。2011年8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婚姻法最新的司法解释。
《婚姻法》规定了父母和子女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有效地保护了青少年的合法权益。我国《婚姻法》(修正案)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这一法规说明,抚养教育子女既是父母应尽的义务,又是子女应享的权利。《婚姻法》(修正案)第23条规定:“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这一法条秉承了1980年《婚姻法》的立法宗旨,仅作了个别词语的修改,即将原文中“父母有赔偿经济损失的义务”改为“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加重了父母教育未成年子女的责任,拓宽了他们为未成年子女承担民事责任的范围,兼有亲权和监护的含义。
在规定子女享有权利的同时,也规定了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我国《婚姻法》(修正案)第21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这一条款说明,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是对等的。父母抚养了子女,对社会和家庭尽到了责任,当父母年老体衰时,子女也应尽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养老育幼是我国人民的传统美德,它是建立在亲子关系平等的基础上的。
与青少年密切相关的另一部法律是《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自1985年10月1日起施行,《继承法》注重于对青少年财产的保护。我国《继承法》确认了未成年人的继承权,且虽然规定了由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代理未成年人行使继承权,进行继承活动,但还是规定了未成年人在财产继承时有独立的人格,是独立于监护人之外的个体,监护人代理未成年人继承的财产应该归未成年人所有,而不能归作为代理人的监护人所有。
《继承法》中对未成年人在继承关系中所处地位和所享有的权利进行了明确规定,主要内容包括:
《继承法》第6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法定代理人一般由其监护人担任。法定代理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行使继承权,应当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财产权益。他们一般不能代理被代理人的合法财产权益。他们一般不能代理被代理人放弃继承权和受遗赠权。
法定继承人是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直接取得继承权的人。子女是被继承人最近的晚辈直系亲属,子女作为父母的法定继承人是各国的通例。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此规定体现了继承权人地位平等的原则。
代位继承又称间接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其晚辈直系血亲代替继承被继承遗产的一种法定继承方式:依据《继承法》第11条规定可以总结出代位继承的法律特征:
第一,代位继承的发生必须有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发生。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也就是被代位人。这里的死亡可以是自然死亡,也可以是宣告死亡。
第二,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亲属。且代位继承不受辈数的限制。
第三,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取得被代位人应得的遗产份额。
第四,被代位继承人必须具有继承权。如果被代位人在死亡前已经丧失继承权,或在死亡时及死亡后已被证明有丧失继承权的行为,则代位人不可以代位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