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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法

(一)民法

民法,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与人们的生活密切相关。民法既包括形式上的民法(即民法典),也包括单行的民事法律和其他法律、法规中的民事法律规范,是规范民事、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调整公民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主要包括自然人制度、法人制度、代理制度、物权制度、债权制度、知识产权制度、人身权制度、婚姻制度、亲属和继承制度等。民法的本质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民法是权利法

民法的重要内容就是规定和保障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民法的一切制度可以说都是以权利为轴心建立起来的,它规定了权利的主体——自然人、法人和合伙,行使权利的方式——法律行为和代理,民事权利的种类,权利保护的方式——民事责任,权利保护的时间限制——诉讼时效等内容。

民法之所以是权利法,在于其规范多为授权性规范,这类规范规定各种内容的权利,如物权、债权、人身权、知识产权和继承权等,其规定的均为被授权者有完成某种行为的权利,重点在于鼓励民事主体积极进行民事活动并对这些民事活动加以引导。由此可得出结论:在民事领域,权利是核心,权利是目的,权利是动力,民法是名副其实的权利法。

2.民法是私法

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是西方法律史上源远流长的分类法,早在古代,罗马人在构建法律体系时,把全部法律划分为政治国家的法和市民社会的法,将前者称为公法,后者称为私法。关于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标准存在分歧,主要有三种学说,即利益说、意思说和主体说。这一划分过于机械,其割裂了法律规范间的内在联系。但罗马人把私人平等与自治作为终极关怀,对于权力的猖獗抱有高度警惕之心,以至于试图用公法和私法的“楚河汉界”去阻隔,这对现代社会中保护民事主体的私权利免遭公权力的侵犯仍然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

我国受苏联民法学的影响,在新中国成立后长期持民法是公法的观点。将民法定位为公法的理论在苏联和我国的实践已经被历史证明是失败的。当前,应强调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正确认识民法是私法而非公法,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建立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

3.民法是市民法

民法通过调整人的行为对社会关系进行调整,因此,民法必须以一定的人性观点为出发点,以此为基础规制人的行为,制定相应的规则。在西方语言中,“民法”是“市民法”,我国称其为“民法”是沿用日本学者不确切的翻译所致。“民法”在“市民法”的意义上,首先表明其中的“民”是市民,而不是公民。公民是祖国祭坛上的祭品,而市民则是自利的人。因此,民法所调整的行为主体,是合理追求自己利益最大化的人,即经济人,这是市场之中实际存在的人在法律上的表现。

民法所调整的主体不仅是经济人,而且是理性地追求自己利益最大化的人,故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被假定为是自己利益的最佳判断者,他能利用自己的知识和技能等进行活动,承担风险,享有利益,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故而作为市民法的民法以意思自治为灵魂。

应当指出,尽管总体而言,民法所调整的主体是经济人,但这种经济人在财产关系中表现得最为明显,在人身关系中存在的是弱势的经济人。

民法通则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这一原则反映了社会主义民法的本质要求,贯穿于《民法通则》的始终。

(二)刑法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应当负何种刑事责任,给予犯罪人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刑法有广义与狭义刑法之分。广义刑法是一切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刑法仅指刑法典,在我国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与广义刑法、狭义刑法相联系的,刑法还可区分为普通刑法和特别刑法。普通刑法指具有普遍使用效力的刑法,实际上即指刑法典。特别刑法指仅使用于特定的人、时、地、事(犯罪)的刑法。在我国,也就是指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2014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继1997年全面修订刑法后,中国先后通过一个决定和八个修正案,对刑法作出修改、补充。

刑法本身所具有的,贯穿于刑法始终,必须得到普遍遵循的具有全局性、根本性的准则,就是刑法的基本原则。我国刑法明文规定了三个基本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的经典表述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刑法第3条明文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产生的思想渊源是三权分立学说与心理强制说。但该原则的思想基础则是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民主主义要求,什么是犯罪,对犯罪如何处罚,必须由人民群众决定,具体表现为由人民群众选举产生的立法机关来决定;尊重人权主义要求,为了保障公民的自由,必须使得公民能够事先预测自己行为的性质与后果,故什么是犯罪,对犯罪如何处罚,必须在事前明文规定。

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要求是:①禁止溯及既往(事前的罪刑法定),是指犯罪及其惩罚必须在行为前预先规定,刑法不得对在其公布、施行前的行为进行追溯适用。这一要求也被称为禁止事后法。罪刑法定原则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但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②排斥习惯法(成文的罪刑法定)。根据预测可能性原理,罪刑规范应当具有明确性、稳定性。刑事司法应当以成文法为准,排斥习惯法。③禁止类推解释(严格的罪刑法定)。类推解释,是指对于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适用有类似规定的其他条文予以处罚。类推解释实际上是对事先在法律上没有规定要处罚的行为进行处罚,属于司法恣意地对国民的行动自由进行压制。刑罚是最严厉的制裁措施,因此,对刑法的适用应严格适用,而不能类推适用;对刑法的解释也应当严格解释,而不能类推解释。④刑罚法规的适当,包含刑法明确性、禁止不确定刑和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三项内容(确定的罪刑法定)。刑法明确性,是指刑法条文应当清楚明确,使人能够了解什么是犯罪行为,让人具有判断可能性。禁止不确定刑,是指刑罚应当规定得清晰确定。刑罚越不确定,越容易被滥用。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是指由于刑罚是最严厉的制裁措施,刑罚的适用应保持补充性、谦抑性,适用范围应当合理适当。上述这些内容表明,刑罚法规应当明确、确定和适当。需要注意,刑法分则的罪状表述方式多种多样,部分条文对犯罪的状况不作具体描述,只是表述该罪的罪名的,也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2.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平等适用刑法,也即刑法面前人人平等,是指刑法规范在根据其内容应当得到适用的所有场合,都予以严格适用。刑法第4条明文规定了该原则。平等适用刑法,是维护合法权益的要求,是市场经济的要求,是预防犯罪的要求,是实现价值追求的要求,是作为规范的刑法本身的要求,是法治的要求。

平等适用刑法的具体要求是:对刑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予以平等的保护;对于实施犯罪的任何人,都必须严格照法律认定犯罪;对于任何犯罪人,都必须根据其犯罪事实与法律规定量刑;对于被判处刑罚的任何人,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执行刑罚。

3.罪刑相适应原则

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含义是,刑罚的轻重应与犯罪的轻重相适应。刑法第5条明文规定了这一原则。罪刑相适应,是适应人们朴素的公平意识的一种法律思想,是罪与刑的基本关系决定的,是预防犯罪的需要。

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具体要求是,刑罚既要与犯罪性质相适应,又要与犯罪情节相适应,还要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在立法上实现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注重对各种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的宏观预测和遏制手段的总体设计,确定合理的刑罚体系、刑罚制度与法定刑;在量刑方面实现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将量刑与定罪置于同等重要地位,强化量刑公正的执法观念,实现刑与罪的均衡协调;在行刑方面实现罪刑法定原则,要求注重犯罪人的人身危险程度的消长变化情况,合理地运用减刑、假释等制度。

(三)行政法

行政法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由规范行政主体和行政权设定的行政组织法、规范行政权行使的行政行为法、规范行政权运行程序的行政程序法、规范行政权监督的行政监督法和行政救济法等部分组成。其重心是控制和规范行政权,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主要包括有关行政管理主体、行政行为、行政程序、行政监督以及公务员制度等方面的法律规范。行政法涉及的范围很广,包括国防、外交、人事、民政、公安、国家安全、民族、宗教、侨务、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体育卫生、城市建设、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行政法的特点包含以下三个方面:

1.行政法尚没有统一完整的实体行政法典。这是因为行政法涉及的社会领域十分广泛,内容纷繁丰富,行政关系复杂多变,因而难以制定一部全面而又完整的统一法典。行政法散见于层次不同、名目繁多、种类不一、数量可观的各类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之中。凡是涉及行政权力的规范性文件,均存在行政法规范。重要的综合性行政法律在我国和国外主要有:行政组织法、国家公务员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行政许可法、行政程序法、行政公开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

2.行政法涉及的领域十分广泛,内容十分丰富。由于现代行政权力的急剧膨胀,其活动领域已不限于外交如国防、治安、税收等领域,而是扩展到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因此,这就决定了各个领域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均需要行政法调整,现代行政法适用的领域更加广泛,内容也更加丰富。

3.行政法具有很强的变动性。与其他部门法由于社会生活和行政关系复杂多变,因而作为行政关系调节器的行政法律规范也具有较强的变动性,需要经常进行废、改、立。

(四)诉讼法

诉讼及非诉讼程序法是规范解决社会纠纷的诉讼活动和非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仲裁、调解等方面的法律。民事诉讼法乃是针对民事诉讼的进行所制定的法律。民事诉讼如同刑事诉讼、行政诉讼一样,都是透过国家所设立的法院来进行的诉讼程序,仅是依其所针对事务的不同,而将其划归为此三大类。刑事诉讼重在国家刑罚权的实现,借由刑事诉讼对于犯罪行为进行追诉,并且加以处罚;行政诉讼则重在救济国家行政机关行使公权力时所产生的错误。

民事诉讼法是现代国家重要的基本法之一。它是法院审判民事案件和一切诉讼参加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所必须遵守的准则,是法院对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个人的民事权益实行司法保护的程序。狭义仅指民事诉讼法典,即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的专门性法律。广义除民事诉讼法典外,还包括宪法和其他法律有关民事诉讼的一切规定,以及其他有关的规范性文件。例如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2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见审判公开),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在宣告判决之前,应先进行调解。

刑事诉讼是有关犯罪方面的官司。我国刑法规定了哪些行为是犯罪行为,犯了罪又应当负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判什么刑。关于刑法规定的这些有关犯罪的案件,一旦发生了,要找哪些部门告状,怎样告状,需要什么样的证据,如何请律师,哪些案件当事人可以自己到司法机关告状,哪些案件则是由有关的司法机关直接调查办案,公安机关如何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对侦查、审判如何进行法律监督,法院又如何对这些有关犯罪的案件进行审理以及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这些司法机关之间在办理犯罪案件时如何进行分工等等,这涉及从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到执行刑罚等一系列诉讼程序如何具体操作。这样就需要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来作详细、明确的规定,才能确保刑法的实施。刑事诉讼法就是这样一部确保刑法实施的诉讼程序方面的法律。有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受害当事人告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所聘请的律师和辩护人如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义务,司法机关办理案件就有了行为规范,整个刑事诉讼过程就有章可循。

行政诉讼是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国家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行政诉讼法是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和行政诉讼参加人(原告、被告、代理人等)进行诉讼活动必须遵守的准则。它规定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程序方面的法律规范和行政诉讼参加人行使权利、承担义务的各种法律规范,是现代国家据以建立行政诉讼制度的法律依据。 +RmuOFd1dezy3KvOS/azcZLNB3xE00pTpwLPpwBLlgE9YucVN25sRXwuBoh5/7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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