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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指公司必备的规范公司组织及活动的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是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的全体股东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时必须提交的书面文件,即公司设立的必备要件,也是确定公司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一)公司章程的内容

公司章程的内容即指公司章程所记载的事项。公司章程的具体内容可因公司种类、公司经营范围、公司经营方式的不同而有所区别,但都可以归为以下三类:

1. 绝对记载事项。公司章程的绝对记载事项,是指法律规定公司章程中必须记载的事项。对于绝对记载事项,公司有义务必须一一记载,没有权利作出自由选择。如果缺少其中任何一项或任何一项记载违法,将导致整个章程无效。绝对记载事项一般是涉及公司根本性质的重大事项。

2. 相对记载事项。公司章程的相对记载事项,是指法律列举规定了某些事项,但这些事项是否记入公司章程,全由章程制定者决定。相对记载事项,非经载明于章程,不生效力。如予以记载之事项违反法律规定,仅就该事项无效,并不影响整个章程的效力。

3. 任意记载事项。公司章程的任意记载事项,是指法律并无明文规定,但公司章程制定者认为需要协商记入公司章程,以便使公司能更好运转,且不违反强行法之规定和公序良俗之原则的事项。任意记载事项在公司章程中予以记载,则发生法律效力。如某项记载违法,仅该项记载无效。公司章程无任意记载事项,不影响整个章程的效力。

我国《公司法》没有对公司章程的内容作上述分类,只是在《公司法》第25条、第81条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规定了应当记载的内容。

(二)公司章程的效力

1. 公司章程的时间效力

公司章程是在公司设立过程中起草并通过的。公司章程通过后,并不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公司章程的效力要待公司经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即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

2. 公司章程对公司的效力

公司章程对公司的效力表现在,公司自身的行为要受公司章程的约束。

(1)公司应当依其章程规定的办法,产生权力机构、业务执行和经营意思决定机构、监督机构等公司组织机构,并按章程规定的权限范围行使职权;

(2)公司应当使用公司章程上规定的名称,在公司章程确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3)公司依其章程对公司股东负有义务,股东的权利如果受到公司侵犯时,可对公司起诉。

3. 公司章程对股东的效力

公司章程系由公司股东制定,并对股东具有约束力。这种约束力不仅限于起草、制定公司章程的股东,而且对后来加入公司的股东是同样的,这是由公司章程的自治规则性质所决定的。公司章程对股东的效力主要表现为股东依章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如股东有权出席股东会、行使表决权、转让出资、查阅有关公开资料、获取股息红利等;同时,负有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及公司章程上规定的其他义务。

4. 公司章程对董事、监事和经理的效力

公司章程对董事、监事、经理的效力表现为,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若董事、监事、经理之行为超出公司章程对其赋予的职权范围,则应就自己的行为对公司负责。

(三)公司章程的变更

1. 修改公司章程提案 。这是指由有提案权的组织机构或人员提出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事项。由于股东(大)会定期会议与临时会议均可依法修改公司章程,因此召集与提议召开股东(大)会的组织机构或人员即为修改公司章程的提案权人。

2. 修改公司章程议决 。《公司法》第43条第2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公司法》第104条第2款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3. 公司章程的变更登记 。公司章程修改方案经股东(大)会通过后,由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进行章程变更登记。 1xT8oat/xF4oJHcGzqj3pX/LvcXZvlGlC7GyUmWb1pqW4LnLrM/IdqIn2gijvWb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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