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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我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它是一种最为简单的企业组织形式,具有设立简便、经营灵活等优点。

从以上的定义我们可知,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主体只能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其不仅是企业财产的所有者,也是企业财产的经营者,也因此,投资者作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绝对控制者,应该对独资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1.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8条,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2.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经过以下程序:(1)提出申请。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其中所需的证明文件:一是设立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的事项包括:企业的名称和住所;投资人的姓名和居所;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经营范围。二是投资人身份证明。三是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另外,应注意,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若要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2)工商登记。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2、13条,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日期。在领取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前,投资人不得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3)分支结构登记。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4条,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支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将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二)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权利、义务及事务管理

1.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权利、义务

首先,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必须不能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比如国家的公职人员,由于其职务的特殊性,便不能设立独资经营企业,从事营利活动,因为若容许此种行为的发生则极易导致以权谋私等不良现象的发生。其次,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其原因自然是因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参与了企业的全部出资,从事了企业经营的各项活动,其自然拥有享有、转让其财产的权利。最后,应注意,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2. 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9条,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按照与投资人签订的合同负责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另外,需要着重注意的是,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第三人作为独资企业外的人,很难有条件也没有必要去调查受独资企业委托执行事务人的具体职权,只要该第三人没有故意与受托人串通而损害投资人的利益,就应该保护该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具体而言,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2)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3)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4)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5)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6)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7)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8)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9)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10)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1.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是指个人独资企业终止经营退出市场的活动。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6条,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1)投资人决定解散;(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 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时,应该进行清算。进行清算的相关内容主要包括:(1)通知与公告。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2)财产清偿的顺序。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时,其财产应首先用于支付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接下来是所欠税款,最后是其他各项债务。(3)清算期间对投资人的要求。清算期间,个人独资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照规定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4)投资人的持续偿债责任。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5)办理注销登记。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15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RZUlWU4gFNw6QepKjkizqGogudzKEgkZKfPbi/0AwvhZECgW22WT+WVm1tTOOXf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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