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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限责任公司的定义与特征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组成,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

《公司法》第3条规定:“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我国的有限责任公司与其他公司类型相比较,具有以下特征:

1. 股东人数有最高限制。

与其他各类公司不同的是,其他各类公司一般都只有最低人数限制,而有限责任公司却有最高限制。《公司法》第2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2. 兼具资合性与人合性。

有限责任公司是一种资合公司,同时也具有人合公司的特点。

(1)其资合性表现在:公司注册资本为全体股东缴纳股本的总和,注册资本越高,公司的对外信用就越高。并且股东的出资以现金及财产为限,不以信誉及劳动出资,股东以自己的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2)其人合性表现在:股东是基于相互间的信任而集合在一起的,股东间的关系较为紧密,股份的转让,必须征得其他股东的同意。

3. 具有封闭性或非公开性。

(1)股份募集的非公开性。由于股东人数有最高限制,有限责任公司不可能像股份有限公司那样通过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募集资本。有限责任公司只能采用发起设立方式,其资本只能由法定数额内的发起人即全体股东认购,不得采取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向社会公众募集资本。

(2)出资转让的非自由性。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明显的人合性特征,较为注重股东之间的信任关系,所以其股东出资转让通常受到严格限制。这与无限公司和合伙企业不能自由转让投资份额相似。依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3)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不向社会公开。由于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公开募集股份,股东人数不多并且股东出资转让受到严格限制,公司的兴衰不会影响到广大社会公众的投资利益,因此公司的经营状况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等一般不需要向社会公开,这与强调经营公开的股份有限公司截然不同。

4. 设立程序简便,组织机构简单。

与股份有限公司相比,有限责任公司较为封闭,公众性较弱,因此,法律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制较少。

(1)有限责任公司在设立方式上采取准则主义原则,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只要符合条件,均给予注册;有限责任公司只有发起设立而无募集设立,设立程序上较为简化。

(2)有限责任公司的机构设置具有一定的灵活性,比如可设股东会而不设董事会,或可设董事会而不设股东会,或可设监事而不设监事会,因此,其组织结构相对比较简单。 noLeTWDxJncpEUC2bATXwyMrAheZBLWj3AKpRhwrSgOPAEaS7lCuz8DmVB8jVN9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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