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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资本及其立法原则

公司的资本,包括公司的资本金、公积金和其他未分配的盈余。公司法中所称资本,通常是指公司的注册资本,有时也指公司的资本金。为使公司拥有、维持其得以运作及从事活动的必要的资本,公司法上形成了一系列相关规定,可以将其概括为公司资本“三原则”。

(一)资本确定原则

1. 概念

资本确定原则又称为“法定资本制”,是指公司在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对其资本总额作出明确的规定,并须由股东全部认足,否则公司就不能成立的一项资本原则。按此原则,公司成立后若增加资本,必须履行增资程序,经股东会决议并修改公司章程。

2. 具体内容

因此,资本确定原则的基本要求有二:(1)要求公司资本总额必须明确记载于公司章程,使之成为一个具体的、确定的数额;(2)要求章程所确定的资本总额在公司设立时必须分解落实到人,即由全体股东认足并缴纳。资本确定原则的主要意义在于,确保公司本身业务活动正常开展所需资本,保障公司的信用,从而维护债权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

我国《公司法》原先实行严格的法定资本制,规定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均应在缴足出资或股款并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后,才能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该法于2005年修订后,对有限公司和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改采分期缴付出资的法定资本制;对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则仍要求于设立登记时一次缴清注册资本。

(二)资本维持原则

这一原则又称“资本充实原则”或“资本拘束原则”,是指法律要求公司成立以后尽量维持与其注册资本或发行资本相当的资产。其目的旨在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和社会交易安全。

《公司法》第35条规定,有限公司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投资;第91条规定,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和认股人在缴付了认购股份的出资后,除公司不能成立外,不得抽回其股本;第127条规定,股票发行的价格不得低于票面金额;第142条第1款规定,公司一般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第166条规定,公司应当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在未以公积金或当年利润弥补亏损之前,不得向股东分配利润,等等。这些规定,都体现了资本维持的原则。

(三)资本不变原则

这一原则是指公司的资本一经确定,即不得随意改变,如需增减,必须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由此可见,这里的不变,并非指资本绝对不作改变,而是指不得随意增减。

资本不变原则的立法意图与资本维持原则是相同的,一是防止资本减少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二是防止资本过剩而使股东承担过多的风险。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增加和减少资本均需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其中,减少资本还应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向债权人发出通知或公告。 2I/ZNcs34lrH/OdY0es6NL9o5ZJCLffQrK5vic0vobrTeHpfQELOTVswc9hCYVG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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