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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法律概述

一、法律的概念及其特征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体现国家意志的、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一种社会行为规范。

法律的基本特征包括:

(一)法律是调整人的社会行为的规范

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以人的行为作为调整对象加以调整。作为行为规范,在不同的领域,或者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分为许多种,如宗教领域里的宗教规范,道德领域里的道德规范等。法律的调整范围是特定的,只调整人的社会行为,即人在社会活动中的行为。

(二)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行为规范

法律是由国家特定的机关通过特定的方式制定或者认可的一种行为规范。它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统治阶级治理国家的工具。在社会主义国家,国家意志和人民意志是一致的,法律体现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的意志。

(三)法律是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行为规范

法律在国家机构和社会之间、社会成员之间分配权利和义务,通过合理地设定权利和义务,来影响人们的行为动机,规范人们的行为方式,构建和谐的社会秩序。

(四)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国家强制力主要指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法律希望通过社会成员自觉遵守的方式得以实施,对于不遵守法律的行为,国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法律的实施。这是法律与其他行为规范的重要区别。

二、法律的分类

可以从不同角度或者以不同标准对法律进行分类。如从法律的制定方式和表现形式角度,可以分为成文法、不成文法;从社会制度角度,可以分为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社会主义法等。

(一)根本法与普通法

以法律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可以分为根本法与普通法。根本法就是指宪法,它对国家基本的政治制度和社会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的设置及其职权等具有全局性、根本性的问题进行规定,它在一国的法律体系中,居核心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其他法律的制定依据,它的制定、修改必须经过特定的程序。普通法是宪法以外的其他法律,它对国家的某项制度或者某类社会关系进行规定。

(二)国内法与国际法

以法律的制定和适用主体,可以分为国内法与国际法。国内法是由特定国家制定并适用于该国主权管辖范围内的法律,适用主体一般为该国的公民、组织。国际法由不同的主权国家通过协议等方式制定并适用于国家之间的法律,在特定条件下,类似国家的政治实体或者国际组织也可以成为国际法的适用主体。

(三)实体法与程序法

以法律所规定的内容,可以分为实体法与程序法。实体法是规定和确认权利与义务或者职权与责任为主的法律,如宪法、民法、刑法等。程序法是以保证权利与义务得以实施或职权与责任得以履行的有关程序为主的法律,如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

(四)公法与私法

以法律的调整对象和调整主体的范围,可以分为公法与私法。以保护国家利益,调整国家与公民之间、国家机关之间关系为主要内容的法律,为公法。以保护公民利益,调整公民之间关系为主要内容的法律,为私法。

(五)一般法与特别法

以法律的效力范围,可以分为一般法与特别法。在一国范围内,适用于一般的人和事的法律,为一般法。只适用于一国的特定地区、特定期间、特定公民或者特定事件的法律,为特别法,如公务员法、教师法等。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一般规定与特别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此为法适用上的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

三、法律的效力

法律的效力是指法律的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即对什么人、在什么地方以及什么时间适用的效力。

(一)法律对人的效力

法律对人的效力,是指法律适用于哪些人。主要原则是:

1. 属人主义。即凡是本国人,都受本国法律的约束,而不管其是否在国内,但对在本国领域内的外国人则不适用。

2. 属地主义。只要在本国法律的管辖区域内,不论本国人、外国人,一律适用,但不适用于在国外的本国人。

3. 保护主义。只要损害了本国利益,都受到本国法律的追究,而不管损害者的国籍或者所在地。

4. 结合主义。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现代国家大都采用这一原则,我国也采用这一原则。

(二)法律的空间效力

法律的空间效力,是指法律适用的领域范围,包括领土、领水、领空和底土。按照国际法,驻外国使馆、悬挂本国国旗的船舶和航空器属于领域的延伸,适用本国法律。

(三)法律的时间效力

法律的时间效力是指法律从什么时候开始生效,到什么时候失效,以及对其生效以前的事项是否有效,即是否具有溯及力。法律的时间效力问题,通常由法律作出具体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此为法律适用上的新法优于旧法或者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 Gsw7IxIGkr8x3InperVuBPWkELvFEFuSe4WzTfcxPLSqp/qDkO9NeF/3Iz6nlc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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