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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内涵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再认识

所谓法律体系,一般是指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一定的原则和方法,根据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对象和调整方法的不同,划分为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的不同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统一、有机联系的整体。它的外在表现形式是由有权创制法律规范的不同国家机关所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通常,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是由这个国家在一定的历史发展阶段所形成的,它取决于国家的社会性质和国情实际。也就是说,不同社会形态的法律体系不会相同,同一社会形态的不同国家、同一国家同一社会形态在不同历史时期,其法律体系也就不同。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必须要把握三个关键词: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国特色。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单一制的社会主义国家,这必然决定我们要建立的法律体系是社会主义性质的;我国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必然决定我们要建立的法律体系是适应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我国文化源远流长,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这必然决定我们要建立的法律体系是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在这个前提和语境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指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党和各族人民意志的,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同时要求:“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了搞清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内涵和基本特征,明确建立这个法律体系的立法任务和主要措施,以便增强立法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做好立法工作,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成立之初就专门组织力量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进行了研究。经反复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后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应该是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与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相一致,以宪法为统帅和根本依据,由部门齐全、结构严谨、内部协调、体例科学的法律及其配套法规所构成的各项法律制度的有机统一整体。同时提出了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三个主要标志:第一,构成这个法律体系的法律部门应当齐全。第二,每个法律部门中调整该类社会关系的基本的、主要的法律应当制定出来,使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各个方面都基本有法可循。第三,各法律部门之间、不同位阶和不同效力等级的法律规范之间、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应当做到上下左右紧密配合、相互协调,使这个法律体系结构严谨、形式科学。这些研究意见,充分考虑了当时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法制建设实际,有广泛共识。当然,随着实践的发展,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认识也在不断深化。2001年3月,在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提出了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三个基本标志:第一,涵盖各个方面的法律部门应当齐全。第二,各个法律部门中基本的、主要的法律应当制定出来。第三,以法律为主干,相应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应当制定出来与之配套。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特色”所在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

一国法律体系的性质由一个国家社会制度的性质所决定。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实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这就决定了我们构建的必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性质的法律体系,它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它包括的全部法律规范,它确立的各项法律制度,必须有利于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以体现人民共同意志、维护人民根本利益、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为本质要求。这是以公有制为基础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与以私有制为基础的资本主义法律体系的本质区别。哪些法律需要制定、哪些法律不需要制定、具体法律制度的内容如何,都要从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出发,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出发,从人民群众的根本意志和长远利益出发。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体现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时代要求。

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新时期最鲜明的特点是改革开放。改革开放作为当代中国的伟大社会实践,为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提供了波澜壮阔的舞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与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相伴而生、相互促进。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一方面,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为法律体系构建提供内在需求和动力,提供实践基础和经验。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越向前推进,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越深刻,对健全和完善法律制度的要求就越迫切,法律体系构建所依赖的基础也就越扎实。另一方面,法律体系的构建为改革开放提供了一个好的法制环境,积极发挥促进、规范、指引和保障作用,注意妥善处理法律稳定性和改革变动性的关系,在及时肯定已有成功做法、巩固已有改革开放成果的同时,又要为进一步改革开放留下空间。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体现了结构内在统一而又多层次的科学要求。

一国的法律体系由哪些不同效力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一般取决于该国的法律传统、政治制度及立法体制等因素,其中立法体制的影响最为直接。基于历史传统及现实情况等多方面原因,我国逐步确立了统一而又分层次的立法体制。实践证明,这一立法体制符合我国国情,是行之有效的。与这一立法体制相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结构上表现为统一而又多层次的特征。不同层次的法律规范,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统一体,符合统一、系统、分层的科学要求。

(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体现了继承中国法制文化优秀传统和借鉴人类法制文明成果的文化要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建,始终立足于基本国情,从实际出发,坚持将传承历史传统、借鉴文明成果和进行制度创新有机结合起来,做到古为今用、洋为中用、兼容并蓄,充分体现这个法律体系在文化上的先进性、包容性和广泛性。一方面,继承中华法制文化中的优秀成分,适应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需要进行制度创新。另一方面,充分吸收人类法律文明的成果,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但又不是简单的照搬照抄,而是根据中国国情和实际,吸收有益之处,为我所用。实践证明,只有既继承发扬我国优秀的法律文化传统,又借鉴吸收人类法律文明成果,才能走出一条符合我国国情、顺应时代潮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体现了动态、开放、与时俱进的发展要求。

经过30多年的努力,目前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总体上做到了有法可依。但是,必须看到,社会实践是法律的基础,法律是实践经验的总结,并随着社会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实践没有止境,法律体系也要与时俱进、不断创新。它必然是动态的、开放的、发展的,而不是静止的、封闭的、固定的。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整个国家还处于体制改革和社会转型时期,社会主义制度还需要不断自我完善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也还有个完善过程,因而反映并规范这种制度和体制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就必然具有稳定性与变动性、阶段性与前瞻性相统一的特点,必将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进程的现实需要而不断发展完善。社会实际变化了,法律体系必将随之变化并与之相适应。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我们需要及时制定新的法律规范,修改原有的法律规范,废止不符合社会实际、过时的法律规范。因此,不能用静止、孤立的眼光看待法律体系,而应始终保持发展的、开放的态度。 +mSS3myKrGTt0yKET0zwPvHj8rFi2Tg4MEjRAjr0C5jdF/qjAgfhBuziPYgvSod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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